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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許可證管理

發布時間: 2020-11-27 02:17:29

A. 依據《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制定的《管理辦法》主要內容是什麼

《管理辦法》分7章共68條,第一章總則共11條,第二章排污許可證內容共11條,第三章申請與核發共10條,第四章實施與監管共10條,第五章變更、撤銷、延續共9條,第六章法律責任共9條,第七章附則共8條。《管理辦法》規定的主要內容概括起來包括以下幾點。

一是《管理辦法》規定了排污許可證核發程序。《管理辦法》依據國辦印發的《實施方案》,依法規定排污許可證申請、審核、發放的一個完整周期內,企業需要提供的材料、應當公開的信息,環保部門受理的程序、審核的要求、發證的規定以及污染防治可行技術在申請與核發中的應用。明確了排污許可證的變更、延續、撤銷、注銷、遺失補辦等各情形的相關程序、所需資料等內容。同時規定了分類管理的要求和分級許可的思路,明確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

二是《管理辦法》明確了排污許可證的內容。《管理辦法》規定排污許可證由正本和副本兩部分組成,主要內容包括承諾書、基本信息、登記信息和許可事項。其中前三項由企業自行填寫;最後一項由環保部門依據企業申請材料按照統一的技術規范依法確定。《管理辦法》規定核發環保部門應當以排放口為單元,根據污染物排放標准確定許可排放濃度;按照行業重點污染物許可排放量核算方法和環境質量改善的要求計算許可排放量,並明確許可排放量與總量控制指標和環評批復的排放總量要求之間的銜接關系。

通過排污許可證,我們對企業的環境監管逐步從企業細化深入到管每個具體排放口,從主要管四項污染物轉向多污染物協同管控,從以污染物濃度管控為主轉向污染物濃度與排污總量雙管控,特別針對當前霧霾防治,在排污許可證中增設重污染天氣期間等特殊時段對排污單位排污行為的管控要求,從而不僅推動了對固定污染源的精細化監管,同時將排污許可更好地環境質量改善要求密切掛鉤,推動固定污染源的精細化管理。

五是《管理辦法》強調加大信息公開力度。《管理辦法》規定企業應在申請前就基本信息、擬申請的許可事項進行公開,在執行排污許可證過程中應公開自行監測數據和執行報告內容;核發環保部門在核發排污許可證後應公開排污許可證正本以及副本中的基本事項、承諾書和許可事項。監管執法部門應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公開監管執法信息、無證和違法排污的排污單位名單。

六是《管理辦法》提出排污許可技術支撐體系。《管理辦法》明確環境保護部負責制定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環境管理台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等相關技術規范。同時明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組織或者委託技術機構提供排污許可管理的技術支持。

B. 排污許可證到期,怎麼辦理

需要更換新的排污許可證。

《排污許可證》持有人應當在有效期限屆滿前30日內,向發證機關遞交《排污許可證換證申請表》及當年《排污許可證年度審核申請審批表》申請換證。持證人需要攜帶材料:《排污許可證換證申請表》、換證當年度的《排污許可證年度審核申請審批表》、排污許可證正、副本。

(2)排污許可證管理擴展閱讀

第二十四條 申請延續排污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污許可證申請表。

(二)排污許可證正本、副本復印件。

(三)與延續排污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條 核發機關應當對延續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同意延續的,應當自受理延續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延續許可決定,向排污單位發放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排污許可證,並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進行公告,同時收回原排污許可證正本、副本。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許可證核發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可以撤銷排污許可決定並及時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進行公告。

(一)超越法定職權核發排污許可證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核發排污許可證的。

(三)核發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核發排污許可證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

(五)排污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排污許可證的。

(六)依法可以撤銷排污許可決定的其他情形。

C. 哪些法條規定了排污許可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加強污染物總量控制,規范排污管理,改善環境質量,保障人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湖南省環境保護條例》,制定本暫行辦法。
本辦法隨著國務院《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條例》的頒布和國家、地方有關法規的完善適時進行修訂。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一切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
第三條 本辦法由省環境保護局統一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排污許可證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標准、環境容量核定並頒發給排污者的、允許排污者合法排污的唯一證明。
第五條 本省排污許可證管理按省、市和縣三級實施。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裝機容量300MW以上的電力企業排污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市(州)、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負責本轄區內的排污者排污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
其它需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發放排污許可證的,由排污者提出申請,其所在地市(州)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頒發排污許可證。
第六條 實施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的基本程序是:排污申報登記;排污審核;核發排污許可證;證後監督管理;年度復審。
第二章 排污申報登記
第七條 排污者應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在規定期限內依法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填寫《全國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表》,提出削減污染物排總量的保證措施、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八條 新建、擴建、改建項目,應當在項目試生產前3個月內辦理排污申報手續。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建築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15日前辦理排污申報手續。
第九條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數量需作重大改變或者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發生改變的,排污者必須在變更前15日內向原辦理申報登記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填報《排污變更申報登記表》。發生緊急重大改變的,應在改變後3日向原辦理申報登記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填報《排污變更申報登記表》。需拆除或閑置污染防治設施的,應提前30天申報。
第三章 排污審核與排污許可證發放
第十條 省、市(州)、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管理許可權對排污者填報的《全國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表》、《排污變更申報登記表》進行審核,確定其實際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數量以及排放方式、排放去向。
第十一條 省、市(州)、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標准、環境容量和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核定排污者的允許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數量以及排放方式、排放去向。
第十二條 排污者在完成排污申報登記後應向辦理申報登記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並填寫《排污許可證申請表》。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排污許可證申請表》後15個工作日內依據審核結果,給申請排污者核發排污許可證或者臨時排污許可證。
第十三條 對污染物實際排放量不超過國家和地方排放標准和允許排污總量的排污者,核發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
對污染物實際排放量超出國家和地方排放標准或允許排污總量的排污者,核發臨時排污許可證,並規定達到允許排污總量的期限。臨時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一年。
對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單位在試生產時,核發臨時排污許可證。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如符合總量控制要求,由排污者提出申請換發排污許可證。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排污者必須按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排放污染物種類、濃度、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
第十五條 排污者應按照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對排污口進行規范化整治,在各類污染物排放口及固廢貯存場所設置標志。
裝機容量300MW以上的電力企業應安裝大氣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測系統。其他排污者應視條件安裝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測系統或其它計量裝置和采樣裝置,具體由發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六條 排污者應對其排放的污染物種類、濃度和數量進行自行監測。屬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管的排污單位應每月向省和所在地市(州)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上報「污染物排放月報表」;屬市(州)、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管的重點排污單位應每季度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上報「污染物排放季報表」。省、市(州)、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管的重點排污單位無監測機構的,必須委託有環境監測資格證書的單位進行監測。
第十七條 持排污許可證的排污者應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發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換證;環境保行政主管部門接受申請後,應在3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並決定是否換發新證。
第十八條 持臨時排污許可證的排污者必須在規定的限期內完成污染物削減任務,達到規定後,向原發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換發排污許可證。持臨時排污許可證的排污者超過限期仍達不到規定的,依法責令其停產治理。
第十九條 省、市(州)、縣(市、區)環境監察部門應對排污者加強監督檢查。對重點污染單位的監督檢查每月不少於一次。監督檢查的重點是排污者是否合法排污,污染源治理情況,治理設施完好率、運轉率、污染物排放達標率以及排放口標志、計量裝置和采樣裝置等監控設施是否完好、規范等,作好監察記錄,每季向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環境監察報告。
第二十條 省、市(州)、縣(市、區)環境監測部門按規定對排污單位進行監督監測,及時向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污染源監督監測報告。
第二十一條 排污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排污者在當年10月底前必須向發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送交自檢報告。自檢報告內容包括上年度11月至當年10月企業生產基本情況,污染治理計劃完成情況,企業各項環保規章制度執行情況、污染物排放的達標情況及總量控制情況。
發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排污者的自檢報告,結合環境監察部門的監察報告和環境監測部門的監測報告等資料進行審核。對污染物達標排放且符合排污總量控制要求的排污者,在11月底前簽發年審合格意見,對年審不合格者,注銷許可證,改發臨時證,責令限期治理。
第二十二條 省、市(州)、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排污者的管理,按「一廠一檔」的要求,建立統一的計算機網路系統和污染源監理動態檔案。
第二十三條 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者不得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不再審批建設項目,不出具產品出口、企業上市等一切所需的環境保護合格證明材料。
第二十四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不按照排污許可證或者臨時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的,由頒發許可證的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吊銷排污許可證或者臨時排污許可證。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排污許可證及其副本由省環境保護局統一印製。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省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實施。

D. 怎麼辦理新版排污許可證呢

辦理新版排污許可證需提交以下材料:
1、辦理排污許可證的申請報告。
2、辦理排污許可證的申請審批表。
3、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文件材料。新、改、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要提交試生產、試運行批准文件。
4、省轄市環境監測機構出具的近6個月內的污染物排放監測報告。
5、排放口規范化整治驗收材料;應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裝置的,須提交自動監控裝置的驗收材料。
6、省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定的排污申報登記材料。
7、 當地政府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文件。
8、排污費交款通知書和「一般繳款書」回聯。 9、當地環保部門出具的核發意見和核定文件,包括各類污染物排污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濃度限值、排放去向、排污許可證發放類型等。
10、環境管理規章制度、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規程、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等環境管理材料(3、4、5、6、7、9須提交或出示一份原件)。
11、環境監察部門對該企業進行的環保治理設施日常監察材料。
12、排污許可證到期換證或進行重大事項變更的,須提交原排污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並提交上述第1、2、4、6、7、8、10、11項材料。

E. 如何辦理排污許可證

企事業單位排污許可制具體程序為:

1.企事業單位填報網上申報信息,提交紙質排污許可證申請資料;

2.環保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審批並提出修改意見、審核通過後核發排污許可證;

3.企事業單位自行監管企業環境管理情況,並按時提交執行報告;

4.環保部門採用不定期抽查等方式依證監督執法。

據《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

第十七條 排污單位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報並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同時向有核發許可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通過平台印製的書面申請材料。排污單位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法律責任。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一)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主要內容包括:排污單位基本信息,主要生產裝置,廢氣、廢水等產排污環節和污染防治設施,申請的排污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執行的排放標准。排污許可證申請表格式見附件。

(二)有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承諾書。主要承諾內容包括:對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法律責任;按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關標准規范開展自行監測、台賬記錄;按時提交執行報告並及時公開相關信息等。

(三)排污單位按照有關要求進行排污口和監測孔規范化設置的情況說明。

(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號,或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要求,經地方政府依法處理、整頓規范並符合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

(五)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還應提供納污范圍、納污企業名單、管網布置、最終排放去向等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5)排污許可證管理擴展閱讀:

排污許可制度是一種以企業生產運營期環境質量自行管控為手段的管理制度,它標志著中國環保理念的轉變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其本質是要求企業明確環境保護責任,不斷提高污染治理和環境管理水平,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據《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

第六條 對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的各類排污行為實行綜合許可管理。排污單位申請並領取一個排污許可證,同一法人單位或其他組織所有,位於不同地點的排污單位,應當分別申請和領取排污許可證;不同法人單位或其他組織所有的排污單位,應當分別申請和領取排污許可證。

第八條 環境保護部負責建設、運行、維護、管理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各地現有的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應實現數據的逐步接入。環境保護部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基礎上,通過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對全國的排污許可證實行統一編碼。

排污許可證申請、受理、審核、發放、變更、延續、注銷、撤銷、遺失補辦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進行。排污許可證的執行、監管執法、社會監督等信息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記錄。

第十四條 現有排污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具有排污許可證核發許可權的核發機關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新建項目的排污單位應當在投入生產或使用並產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

F. 辦理排污許可證怎麼辦

排污許可證辦理有關規定

2006

一、法律依據
排放污染物許可證審批管理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

二、受理范圍

全市所有排放廢水、廢氣的合法單位。

三、需提供的材料

1、有關環保合法的手續。新建企業和有新建項目的企業需提供環評報告和「三同時」驗收材料;2000年以前建成的企業需提供「一控雙達標」驗收報告。

2、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一式2—4份。我市列入省163家重點污染企業的19家企業需填寫申請表4份(名單見附件1);市屬企業填寫2份;市屬以下企業填寫3份(填表的具體要求及格式見範本)。

3、企業有關情況說明。包括生產情況(產品、產量、水耗、能耗、排污情況等),生產工藝及示意圖,各產品的生產周期、排污節點及排放規律,清潔生產水平,企業上年環保工作情況、存在問題及下年工作計劃。

4、有效的排污許可證監測報告1份。重點行業及重點企業需提供當年的監測報告,其他企業可提供上年的監測報告。排污許可證監測須由企業向污控處或縣、區環保局申請,由污控處或縣、區環保局委託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監測;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經現場踏勘後制定監測方案,經市局污控處審核同意後,監測部門按照監測方案進行監測。

5、有效的排污申報登記表1份。排污單位須如實填寫《排污申報登記表》向當地環保部門進行排污申報。排污單位提交的申報數據經市環保局監察支隊審核認可後,方合法有效。

四、企業提出申請

市屬以下企業報送當地環保局初審,市屬及市屬以上企業直接報市環保局污控處審核。
五、環保部門審核、發證
對於市屬以下企業,縣(市、區)環保局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有效的監測報告、《排污申報登記表》及該企業的環保表現,簽署初審意見,核定污染物排放量,並將初審意見及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一式3份報送市環保局;對於市及市屬以上企業,市環保局直接審核監測數據、申報數據,必要時現場核查的方式對市屬及以下企業審核、發證;對於省重點污染企業,市環保局簽署審核意見後,由企業報送省局審批。

六、審批原則

對於長期認真遵守環保法律法規,治理設施完善,各項污染物排放能夠穩定達標,近年來沒有發生重大污染事故和群眾舉報的企業,年審時換領正式排污許可證。
對排污單位的污水、廢氣不能穩定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標准(或總量指標)的,提出治理要求,治理期間發給臨時排污許可證。
沒有辦理環保手續的項目、未執行「三同時」的項目、國家嚴禁建設和明令取締的項目一律不予辦理排污許可證。國家和省有淘汰期限和其它要求的項目,按期限要求辦理。

七、排污許可證的變更
1、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有重大變化,或改變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時,必須在變更前15日內向市、縣環境保護局申請更改許可證內容。
2、排污單位因破產、關停等終止排放污染物,必須在7日內交回排污許可證。
八、審批時限

市環保局收到申請後,對符合辦理條件的單位出具申請受理憑證(格式見附件2),並在15個工作日內依法做出發放正式(臨時)排污許可證、重新核定排污狀況或上報省局的決定(因企業原因造成未能按要求到現場核查耽誤的時間扣除)。對不符辦理條件的單位出具不予受理憑證(格式見附件3),並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及其享有的聽證權利。在排污許可證審批過程中實行辦事公開制,確保審批公平、公正、公開;實行「A、B」角負責制,做到工作無缺位。

G. 洗車如何辦理排污許可證

排污許可證申請:排污單位應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報並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同時向核發環保部門提交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印製的書面申請材料。

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一)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主要內容包括:排污單位基本信息,主要生產設施、主要產品及產能、主要原輔材料,廢氣、廢水等產排污環節和污染防治設施,申請的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產設施或者車間申請的排放污染物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執行的排放標准;

(二)自行監測方案;

(三)由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承諾書;

(四)排污單位有關排污口規范化的情況說明;

(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文號,或者按照有關國家規定經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處理、整頓規范並符合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

(六)排污許可證申請前信息公開情況說明表;

(七)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還應當提供納污范圍、納污排污單位名單、管網布置、最終排放去向等材料;

(八)本辦法實施後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排污單位存在通過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減量替代削減獲得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情況的,且出讓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排污單位已經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應當提供出讓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證完成變更的相關材料;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主要生產設施、主要產品產能等登記事項中涉及商業秘密的,排污單位應當進行標注。

拓展資料:

一、 申請變更排污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變更排污許可證申請;

(二)由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承諾書;

(三)排污許可證正本復印件;

(四)與變更排污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二、 申請延續排污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續排污許可證申請;

(二)由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承諾書;

(三)排污許可證正本復印件;

(四)與延續排污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發環保部門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可以撤銷排污許可證並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一)超越法定職權核發排污許可證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核發排污許可證的;

(三)核發環保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核發排污許可證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排污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發環保部門應當依法辦理排污許可證的注銷手續,並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一)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排污單位被依法終止的;

(三)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資料鏈接:中國政府網--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

H. 《管理辦法》和環保部發布的《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是什麼關系有什麼區別

《管理辦法》是《暫行規定》繼承和發展,是對同一件事情兩個不同發展階段的規定,因此《管理辦法》發布實施後,《暫行規定》當中與之不符的內容不再實施。《暫行規定》分5章共37條,修改後《管理辦法》分7章共68條,兩者的主要區別主要在以下6個方面。

六是在附則中增加了對存在歷史遺留問題的企業申請排污許可證的程序和相關要求進行了規定。

I. 排污許可證到期,怎麼辦理

排污許可證的首發有效期為三年,許可證到期後不需要重新申請和換領,但需要在到期前三十日,向環境保護機關申請延續。延續期為五年。

需要提交的附件如下:

一、所有企業需要提交一份年度總結報告,對一年來各類污染物(包括工業廢水、工業廢氣)的排放達標及總量控制情況(要有計算過程及對比表格)、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自行監測執行情況等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執行情況進行總結說明。

二、總結報告中涉及的數據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包括:

1.自行監測報告(包括水、氣、雜訊等,體現濃度是否達標);

2.排污收費的相關材料(體現排污總量);

3.接管企業與污水廠的協議(體現污水去向);

4.企業實際排水量(直排入河或排入污水廠的水量);

5.能源消耗量(氣體燃料單位為萬立方米,固體燃料單位為噸)

6.企業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佐證材料。

三、排污許可證申領承諾書,企業自行在「附件上傳」頁面下載,填寫完整並蓋章之後掃描上傳。

(9)排污許可證管理擴展閱讀:

對於無證排污行為中的重點管理排污單位,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61條規定,在由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排污或停產整治的同時,將處以每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條例》要求,應當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拆除、停業、關閉。

對於超過許可排放濃度、超過許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未按照要求防治無組織排放的;侵佔、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設施或者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未按照要求開展自行監測的。

未按照規定進行水污染物預處理,向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污染物的等,可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或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於逃避監管,其中包括偷排;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條例》提出,由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的同時,可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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