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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法

發布時間: 2020-11-27 02:54:31

代理法律的一般特徵有哪些

1、代理是一種法律行為;

2、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的,即代替被代理人進行的法律行為;

3、代理是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所謂的獨立意思表示;

4、代理人在代理授權范圍內進行代理的法律後果直接歸被代理人,代理人與第三人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甚至於代理的不良後果和損失),均由被代理人 承受,從而在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確立了法律關系。

(1)代理法擴展閱讀:

代理的標的須為民事法律行為,民法通則第63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第2款也規定: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民事法律行為以外的變動或者救濟民事權利的行為,也可准用代理,如代理申請專利商標、辦理登記、代理訴訟等。民事法律行為中的身份行為,因其有專屬性,不得代理,如結婚、離婚、收養等身份行為,不得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78條規定:凡是依法或者依雙方的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行為,本人未親自實施的,應當認定行為無效。

違法行為也不得代理,民法通則第67條規定: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⑵ 代理法案例分析

甲公委託乙公司購買水泥是否簽訂委託合同或委託手續,相關材料上是否寫明購買水泥的價格限制?該糾紛涉及兩個法律關系,第一是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委託代理關系,第二乙公司與水泥廠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如果甲公司與乙公司確實存在委託代理關系,並且乙公司代理的事務在委託范圍內,乙公司與水泥廠買賣合同的義務應由甲公司實際承擔。

⑶ 按各國代理法的規定,本人的義務有哪些

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必須履行的基本義務:
1、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專務;
2、公民必須屬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3、公民有維護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
4、公民有保衛祖國、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的義務;
5、公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
除以上五方面基本義務外,公民還有勞動、受教育的義務;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等。

⑷ 想代理多家保險公司怎麼代理法呢

那麼你必須與多家保險公司進行聯系,然後和他們簽訂相關的代理協議就可以進行代理了。

⑸ 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代理制度的區別

一 、兩大法系代理理論之比較
(一)兩大法系的思維方式
大陸法系的思維方式呈現出一種建構理性主義,「認為理性是依據明確前提的邏輯推理,理性行為是完全由已知和可被演示證明的真理所決定的行為。所以,對任何不能從無可置疑的明確前提邏輯推演出的事物,他都否認其真實性。建構理性主義者正是基於這種認識把理性主義的方法論應用於人類事物,他們相信,社會、語言、法律及各種制度都是由人創造的,可以通過對人類生活的理性設計而重構或徹底改變它們」。
進化論理性主義思想家發展了一種獨立於人類設計的社會制度進化論。「他們認為,沒有人能從基本原則出發精心設計出一種理性的法律體系,法律規則的體系是存留下來的規則逐步發展的結果。因為人們發現這些規則是便利的、符合自己需要的,所以選擇了它們。」同理,市場秩序、貨幣制度和語言都是這樣發展起來的。它們是人類選擇的結果,而非人類思想的創造物。「哈耶克認為,思想與社會是共同進化的。正是人在社會中的發展和已學得的習慣與習俗,擴大了群體的生存機會。這些難被人的理性所理解,更不能被設計,但普遍存在於社會和人的思想中的習俗構成人類文明的真正來源。」正是由於不成文立法習慣,英美法能夠不斷順應時代,發展出新的代理觀念和規則,這體現了英美法系進化論的思維方式。
(二)兩大法系代理制度之法理根據比較
大陸法系代理法的立法理論基礎是區別論。所謂區別論,是指把代理制度中的「委任」與「授權」嚴格區分。委任是本人與代理人之間的契約關系,它調整本人與代理人之間的內部關系;授權則是代理人為實施本人的授權,代表本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外部關系。盡管被代理人在委任合同中對代理人許可權予以限制,但該限制並不拘束第三人。
英美法系的代理理論基礎為等同論。該理論認為,「本人與代理人等同,這個理論可以用『通過他人去做的行為視同自己親自做的一樣』的短語來表述。」與抽象思維所決定的區別論不同的是,等同論表現了一種直觀形象的思維方式,英美法系代理法既不區分委任與代理,也不區分內部關系和外部關系,代理權及代理權的授予未能得到法律概念上的抽象。
(三)概念
普通法就概念定義而言,採取「目的導向」或「效果取向」的思維模式,即對特定法律行為的定義,通常不注重其成立要件的分析,關注的多是其具體的法律效果。例如契約在普通法下就定義為「一方於他方未依約定履行時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法律關系」,這其實是在描述契約成立生效後的法律效果而非成立要件。普通法上代理的定義,非常典型的體現了這一思維模式。他們把法律關系描述為一種法律關系。最具代表性的是英國的學者弗萊德曼認為:「代理是存在於兩者之間的一種合意關系,其中一個人(代理人)在法律上被認為能代表另一個人(委託人),通過訂立契約或處置財產影響委託人與第三人的法律地位。「而《美國代理法重述》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代理是當事人明示合意由一方當事人遵照他方當事人的指示,為其利益為一定行為的忠實關系。可見,普通法對於代理,更強調因代理行為在本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至於代理行為的來由以及如何表現對代理的形成並不重要。
然而,與普通法系剛好相反,大陸法系就概念定義採取的是「要件導向」的思維模式,這一特點同樣反映在代理的概念立法之中。《德國民法典》第164條的表述是:「代理人於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或如我國民法學者胡長清認為:「代理者,代理人於代理許可權內以本人名義,向第三人為意思表示,或由第三人受意思表示,而直接對於本人發生效力之行為也。」不難看出,大陸法上的代理概念注重構成要件的規定,代理行為如何發生是構成代理與否的關鍵所在。
二 、兩大法系代理立法的比較
從大陸法看,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與羅馬法上的委任制度一脈相承,並未將代理作為一種獨立的法律制度看待。立法者認為,代理權的發生與委任契約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委任即是代理權的授與。法典只在第三編「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中的第十三章規定了委任。受法國民法典這種影響的國家並不普遍,比較突出的是泰國民法,在其民法典第三編第十五章作了類似規定。受區別論的影響,即授權並非當然是委任的法律後果,1900年的《德國民法典》關於代理的規定與羅馬法傳統發生了質的飛躍,開始將「代理」與「委任」作為不同的內容予以規定,代理列為第一編「總則」中的第三章「法律行為」中的第五節「代理和代理權」;委任列入第二編「債的關系法」中的第七章「各種之債之關系」中的第十節「委任」之中。德國民法典的立法體例對法典化國家產生非常普遍的影響,代理權及代理權的授與理論也被奉為經典。

⑹ 代理法:適用代理法的行為;什麼是代理;代理人的義務

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

民事法律行為的委託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
書面委託代理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委託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⑺ 我問一下,我是做的一件代發代理,怎麼再招代理怎麼個代理法合適

去推廣的地方把自己的號推出去,代理一開始不收費會比較合適,也會比較多人願意做的。代理價不要定太高,款式好的同時給代理大一些的差價空間比較好。

⑻ 公司代理法人,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首先我們需要知道,生活中的法人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實指的都是法定代表人。委託法人正確的叫法是委託法定代表人,就是公司委託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辦理辦理某項事情。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故意或過錯,造成公司利益受損,應向本公司承擔民事責任。由於法定代表人屬於並且通常又具有股東身份,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發起人或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規定,則應向本公司或其他第三人承擔法律責任。常見情形如下:(一)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或發起人,未履行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義務的,除應當向本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或按照發起人協議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二)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的,應承擔賠償責任。(三)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的,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⑼ 代理法律行為和一般法律行為的區別 思考生活中的代理行為。

還是從概念出發抄吧。
代理行為,要求代理的行為是法律行為,事實行為不需要代理。其次,代理的後果,是歸屬於被代理人。
代理行為,也是一種法律行為。因為代理的都是法律行為,那麼,代理行為所事實的行為,自然也是一種法律行為。也就是一般法律行為。

⑽ 代理法人合同

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確定的。
具體要看是法定代表人變更還是將需要法定代表人的一些權利授權於別人,如果是變更法人需要辦理營業執照變更登記。
要是權利授權給別人的話需要辦理授權委託書,寫明需要辦理事宜的許可權。雙方協商一致即可。也可以委託律師代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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