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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合同

發布時間: 2020-11-27 06:28:51

1. 公司合同上寫的委託代理人是什麼意思

委託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權根據被代理人的委託授權行為而產生。因委託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將代理權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稱
「意定代理」

「任意代理」。
委託代理人通俗地說,就是當事人沒有空或者不想出面做一件事,就拜託其他人幫當事人去完成這件事,這個幫當事人的人就叫委託代理人

2. 解釋委託人如何批准代理人簽訂的合同

簽訂一份委託書。直接寫委託書就可以,不過你那樣寫也無妨。當然是寫房東的名字,最好再讓註上代理人的名字

3. 委託代理人 協議

你應該跟他們簽個委託代理協議。

委託人甲方:
受託人乙方:

一、根據合同法有關委託協議的規定,因……事乙方受甲方委託,先雙方約定委託許可權如下:
(一)、
(二)、
(三)、
二、(有關報酬的約定……)
三、(有關責任的約定……)

委託人:

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條 【委託人損失的責任承擔】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受託人超越許可權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4. 代理人代簽合同出了事代理人要負責任嗎

授權委託書不一定要採用書面形式,代理人簽訂的合同,委託人承擔權利義務。
超過授權范圍的,代理人承擔。

5. 合同委託代理人要不要按手印

合同委託代理人要不要按手印?只要是代理人參與,就要按手印,否則是不生效的

6. 我以委託代理人的身份和客戶簽訂合同,我需要負什麼法律責任嗎

如果你是在代理許可權內簽訂合同的,則應由被代理人承擔合同責任,你不承擔責任。

如果你是在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以代理人名義簽訂合同的,如果被代理人追認的,則由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你不承擔責任;未經追認的,則應由你承擔民事責任。

只要代理人沒有超出代理許可權,不會承擔任何責任。如果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如和客戶簽訂合同超出委託代理的范圍,那就需要承擔該合同造成的所以不良後果。

根據《民法通則》

第六十三條

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六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的委託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

書面委託代理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

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6)代理人合同擴展閱讀:

委託代理人,又稱「受託人」。是指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的人。代理人的一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六十三條

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六十四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託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

第六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的委託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

書面委託代理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

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六十六條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

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第六十七條

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六十八條

委託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7. 保險業務員入司是簽勞動合同還是代理人合同如果是代理人合同,那麼是公司的正式員工嗎

一般是簽代理合同,而一般簽理勞動合同的才是正式員工。:

代理人合同首先考取代理人資格證;有效期為三年。註:必須在所考公司之名號,做代理服務。代理成功一次可收傭金。無月工資。

勞動合同可在所簽的年限下領取月工資。論性質:前者是代理人合同。可在不能出單的情況下隨時出司。後者:僱傭關系合同制。必須年滿才能解除合同。違約者會被處罰違約金!

根據保監會發布的《關於規范代理制保險營銷員管理制度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簽訂的是代理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保險代理人也不屬於保險公司員工。

您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並非勞動合同,雙方的關系是代理合同關系,因此,您不屬於保險公司員工,保險公司無須為您辦理社會保險,你如辭職,也無須提前一月向保險公司申請。

本案中保險公司與其存在實際用工關系的員工簽定代理合同,其目的有可能是規避用工風險,也有可能是出於編制上的考慮,總之不管如何,公司的這種不法行為致使員工無法享受勞動法賦予的種種權利,是嚴重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行為。

(7)代理人合同擴展閱讀

法律責任

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負連帶責任。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職責,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責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進行民事活動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種情況實際上是代理人獨斷代理行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無權代理造成損害的責任。如果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法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經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將自己取得的代理權轉托他人。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法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不受這個限制。

8. 合同代理人簽字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現實生活中我們會遇到合同代理人簽字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問題。那麼很多人會想知道這個問題的有關內容,並且其中含有怎樣的法律知識。其實這個問題並不復雜,只要你好好閱讀接下來文章的有關內容,希望你的問題能夠迎刃而解。今天,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你答疑解惑,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從法律條文上看,我國《民法通則》對代理的規定並不全面,僅規定了受委託人在授權范圍內以委託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的情形,但如果受委託人在授權范圍內並未以委託人名義,而是以自己名義為法律行為,則其後果如何則未說明。對此,《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有補充性規定:「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上述《民法通則》、《合同法》的條文分別規定了顯名代理與隱名代理兩種方式,受託人簽署在這兩種代理方式中,因簽署行為的疏漏會有不同的法律效果。
根據「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代理人以本人的名義與第三人為民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完全歸屬本人。這就是說,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所實施的民事行為,由此而形成的權利義務應當由本人承受,相應的民事責任也要由本人而不是代理人承擔。法律對由委託人承擔法律後果規定的前提為「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與「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即欲使代理的法律效果歸屬於被代理人,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受委託人在代理許可權內行事,二是以委託人的名義行事。
當然,如果受託人從事無權代理,或者代理行為違法時,應當適用無權代理、表見代理、代理行為無效等規則,代理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不應當完全由本人承擔。該種情況非屬代理權的正常行使,而本文所欲討論者為代理權正常行使時,受託人簽名的法律效果,因而對此不作探討。除卻在授權范圍內行事條件,構成代理,仍需受託人的代理權明示及以委託人的名義行事之要素。
遇到此類問題,請你認真閱讀以上內容。那麼希望以上小編為你提供的答案能夠解決你的問題。如果你的情況比較復雜,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你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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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合同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哪些法律責任

在合同簽訂與履行過程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法律責任是有區別的;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負連帶責任。委託書授權不明的,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職責,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責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進行民事活動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種情況實際上是代理人獨斷代理行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無權代理造成損害的責任。如果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法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經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將自己取得的代理權轉托他人。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法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不受這個限制。
在代理合同中,如果代理人沒有的的到被代理人的授權而擅自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的話,此時被代理人是可以不用負責任的。同時,要是代理人超過了代理許可權進行代理的,被代理人不追認的話,對其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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