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則授權
㈠ 法律中什麼叫做權利推定
法律中的權利推定,是近現代物權法上頗具特色的一類法律規范。它包括兩種形態:即佔有權利(所有權)之推定與不動產登記簿之權利推定,其概義大致為——不動產依其登記簿設權利人、動產依其佔有人而行使所有佔有權利之推定效力。
在我國司法中,已明確規定:對罪犯的權責界定,遵循著「權利推定原則」和「克減明示原則」。意即若法律未明文對罪犯權利作出限制、剝奪,那罪犯應享有這些權利,就算其因監禁狀態無法行使其權利,也不影響其權利主體資格。
比如罪犯在服刑期間,雖然失去了人身自由,但其財產權未被剝奪,仍受法律保護,未經權利人的授權與允許,他人或其它社會組織不能處置與佔有。國既否定封建的有罪推定,也沒有明文規定無罪推定。強調在偵査。
審判過程中要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査研究,不輕信口供,嚴禁刑訊通供;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保證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充分行使自己的權利,准確揭露犯罪,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1)明則授權擴展閱讀
事實推定來源於司法人員的邏輯推理過程,但與一般的執法人員日常推理有別,是經過理論和實踐的長期的總結,成為了一種已經形式化、先定的作出某種結論的規則,即推定規則。所以要特別注意將事實推定與事實推理或推斷區別開來,不能將一般推理誤認為推定。
推定是根據某一事實的存在而作出的與之相關的另一事實存在(或不存在)的假定,這種推定與證據問題息息相關,它可以免除主張推定事實的一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並把證明不存在推定事實的證明責任轉移於對方當事人。
㈡ 非公司員工代表公司簽訂合同,未經書面授權,承擔什麼責任
如果你沒有公司授權,但是對方有理由相信你有授權(比如,單位以前內給你開具的有委容托手續,委託期限未到),你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所以簽訂合同是有效合同。有關法律責任由你的原單位承擔。
如果你沒有代理權代表單位簽訂合同,在你的原單位追認前,合同效力待定,單位追認的,合同有效。如果沒有追認,則有關法律責任由你本人承擔。如果單位授權不明,則單位和你要承擔連帶責任。
㈢ 什麼叫「德魯克原則」
1、德魯克原則
德魯克在《有效的管理者》中所闡釋的「有效管理理論」不僅適用於管理界,也適用於其他各界,,其主要包括管理者必須有效、有效性是可以學會的、管理者必須學會管理自己的時間、管理者必須著眼於貢獻、管理者必須重視「長處」、管理者必須集中精力於少數主要的領域和管理者必須做有效的決策等七個方面的內容。
2、德魯克的四項基本溝通原則
他提出了四項基本溝通原則:溝通是理解、溝通是期望、溝通創造要求、信息不是溝通。
3、基本內容
1)溝通是理解力
在溝通時,無論採用何種媒介,第一個必須回答的問題是:「這個溝通在接收者的理解范圍之內嗎?他能收到它嗎?」只有那些被理解的東西才能被溝通。
與他人說話時必須依據對方的經驗。如果一個經理人和一個半文盲員工交談,他必須用對方熟悉的語言,否則結果可想而知。談話時試圖向對方解釋自己常用的專門用語並無益處,因為這些用語已超出了他們的知覺能力。接受者的認知取決於他的教育背景,過去的經歷以及他的情緒。如果溝通者沒有意識到這些問題的話,他的溝通將會是無效的。另外,晦澀的語句就意味著雜亂的思路,所以,需要修正的不是語句,而是語句背後想要表達的看法。
有效的溝通取決於接受者如何去理解。例如經理告訴他的助手:「請盡快處理這件事,好嗎?」助手會根據老闆的語氣、表達方式和身體語言來判斷,這究竟是命令還是請求。德魯克說:「人無法只靠一句話來溝通,總是得靠整個人來溝通。」 所以,無論使用什麼樣的渠道,溝通的第一個問題必須是,「這一訊息是否在接受者的接收范圍之內?他能否收得到?他如何理解?」
2)溝通是期望
70年的研究就以下基本觀點達成共識:人們喜歡聽他們想聽的話。他們排斥不熟悉和威脅性的語言。只有通過理解聽眾的興趣和期望,才能使他們從新的角度來看待某個問題。
對管理者來說,在進行溝通之前,了解接受者的期待是什麼顯得尤為重要。只有這樣,我們才可以知道是否能利用他的期望來進行溝通,或者是否需要用「孤獨感的震撼」與「喚醒」來突破接受者的期望,並迫使他領悟到意料之外的事已然發生。因為我們所察覺到的,都是我們期望察覺到的東西;我們的心智模式會使我們強烈抗拒任何不符合其「期望」的企圖,出乎意料之外的事通常是不會被接收的。
一位經理安排下屬主管去管理某個生產車間,但是這位主管認為,管理該車間這樣混亂的部門是件費力不討好的事。經理於是開始了解主管的期望,如果這位主管是一位積極進取的年輕人,經理就應該告訴他,管理生產車間更能鍛煉和反映他的能力,今後還可能會得到進一步的提升;相反,如果這位主管只是得過且過,經理就應該告訴他,由於公司的業務重組,他必須去車間,否則只有離開公司。
3)溝通創造要求
溝通總是要求接收者成為某種人、做某些事、相信某些話。話句話說,溝通通常請求接收者付出注意、理解、洞察、支持、信息和金錢。可能最重要的是,溝通需要時間,這是這個時代中最有價值的物品。企業在任何溝通前,必須問自己,我為什麼要在這上面花費時間?是什麼鼓勵其他人把他們最寶貴的時間留給我,他們在結束時相信物有所值嗎?
一個人一般不會做不必要的溝通。溝通永遠都是一種「宣傳」,都是為了達到某種目的,例如發號施令,指導,斥責或款待。溝通總是會產生要求,它總是要求接受者要成為某人、完成某事、相信某種理念,它也經常訴諸激勵。換言之,如果溝通能夠符合接受者的渴望、價值與目的的話,它就具有說服力,這時溝通會改變一個人的性格、價值、信仰與渴望。假如溝通違背了接受者的渴望、價值與動機時,可能一點也不會被接受,或者最壞的情況是受到抗拒。
宣傳的危險在於無人相信,這使得每次溝通的動機都變得可疑。最後,溝通的訊息無法為人接受。全心宣傳的結果,不是造就出狂熱者,而是譏諷者,這時溝通起到了適得其反的效果。
一家公司員工因為工作壓力大,待遇低而產生不滿情緒,紛紛怠工或准備另謀高就,這時,公司管理層反而提出口號「今天工作不努力,明天努力找工作」,更加招致員工反感。
4)信息不是溝通
溝通和信息是不同的,實際上它們大部分是相對立的。在人類的歷史中,有過大量的溝通,但留下記載的卻微乎其微。因近一世紀的信息爆炸,大量的數據使我們不知所措。高中生可以通過E-mail和比爾·蓋茨聯系,並可以接觸大量的資料庫。我們能得到大量的零散信息,但我們怎樣對其作出界定,並分出主次呢?這種情勢也產生了新問題,我們想何時溝通?我們想披露何種信息?在何種環境之下這兩者是一致的?我們的聽眾為什麼必須選擇並注意我們?
信息與人無涉,不是人際間的關系。它越不涉及諸如情感、價值、期望與認知等人的成分,它就越有效力且越值得信賴。信息可以按邏輯關系排列,技術上也可以儲存和復制。信息過多或不相關都會使溝通達不到預期效果。而溝通是在人與人之間進行的。信息是中性的,而溝通的背後都隱藏著目的。溝通由於溝通者和接受者認知和意圖不同顯得多姿多彩。
盡管信息對於溝通來說必不可少,但信息過多也會阻礙溝通。「越戰」期間,美國國防部陷入到了鋪天蓋地的數據中。信息就像照明燈一樣,當燈光過於刺眼時,人眼會瞎。信息過多也會讓人無所適從。
㈣ 電子競價不需要授權文件或則檢測報告或則投標產品的廠家證明嗎
第一招標合同說明此點,第二要求對方出具國家承認的資質證明(是可以查詢到的)一般合同上重點寫明你要求的產品規格,這點一定要注意。
一、申請發明專利的程序
1、申請人提供原始技術資料和個人(單位)信息;
2、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簽定委託代理協議,撰寫一份符合專利法要求的專利申請文件;如果需 要,可先行檢索
3、向國家專利局提交該專利申請文件,取得專利申請號,並按規定交納專利申請費用;
4、進入初步審查經審查合格後,於申請日起的18個月後,將在專利公報和網站上公開該發明專利申請;根據申請人的要求,也可以在申請日起的15個月內隨時要求提前公開;
5、進入實質審查(實審)階段:申請人自申請日起的3年內可隨時向專利局提起實審,也可以在該專利申請公開後提起實審,提起實審須按規定交納專利實審費用;
6、經實質審查,該專利符合發明的實用性、新穎性、創造性,授予專利權,按規定交納專利申請維持費、當年年費、印刷費、證書工本費,取得發明專利證書;授權的發明專利將予以公告。
7、如果要求在先發明專利申請的優先權,則應當提供在先申請的相關情況。
二、申請發明專利需要提供的技術資料
1、權利要求書:說明要求保護的發明內容,該內容是指該發明的實質性技術特徵。
2、說明書摘要:概括說明該發明(300字以內)。
3、說明書:說明本發明所屬技術領域;說明與發明有關的背景技術;說明本發明的目的;詳細說明本發明的技術方案;說明該技術方案的達到的效果和優點;證明該效果和優點的相關實驗和數據。具體地:
涉及機械領域的發明,應提供該產品專利的結構示意圖,說明產品的結構、形狀特徵,各部件名稱及連接關系,工作原理。
涉及電學領域的發明,應提供各元器件名稱,及元器件之間的電氣關系。
涉及化學領域的發明,應提供具體化學物質的名稱,制備方法、工藝條件。
涉及化工設備系統的發明,應當提供各個設備之間的連接關系,具體說明與發明有關的設備的結構特徵、連接關系。
涉及葯物發明的,應提供葯物的成分、含量、制備方法、臨床或動物實驗的方法和試驗數據。 涉及微生物和生物工程領域的發明,應提供須保藏的證明。
4、附圖說明(如果需要)
5、具體實施方式(實施例):具體舉例說明本發明。
三、申請發明專利的時間
申請發明專利從申請到授權,大約需要2年半以上的時間,取得專利權後,每年須按規定交納年費;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是20年,從申請日起算。發明專利不能續展。
專利制度的核心在於利用技術成果向社會公開,以換取一定區域和時間內的壟斷權,那麼專利技術是否容易形成壟斷,是否容易得到保護就決定了技術成果是否適合申請專利。
如果以技術專利入股注冊公司,必須擁有專利證書且經過評估。
㈥ 涉及企業名稱限用規則的,申請人還需提供證明或授權文件是什麼意思
你好!
你所指的規則全稱為《企業名稱禁限用規則》,其中第三章規定了限制性規則。
其中部分條款供你對照,企業名稱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第十五條 企業名稱不得與同一企業登記機關已登記注冊、核準的同行業企業名稱近似,但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第十六條 企業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非營利法人的名稱,但有投資關系或者經該法人授權,且使用該法人簡稱或者特定稱謂的除外。該法人的簡稱或者特定稱謂有其他含義或者指向不確定的,可以不經授權。
第十七條 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另一個企業名稱,但有投資關系或者經該企業授權,且使用該企業的簡稱或者特定稱謂的除外。該企業的簡稱或者特定稱謂有其他含義或者指向不確定的,可以不經授權。
如果沒有授權或證明,你就改個名稱試試。
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如有幫助請採納,謝謝!
如有需要可追問。
㈦ 民法總則為什麼沒有保留民法通則第六十五條第三款
最明顯的區別是《民法總則》刪除了書面委託授權不明時代理人的連帶責任,由此可理解為委託書授權不明的法律風險將完全由被代理人承擔。
根據民法理論,授權行為是單方法律行為,因此委託書授權不明是被代理人(授權人)的過失,相應後果應由被代理人承擔。但《民法通則》在立法過程中考慮到代理人作為善良管理人,應對委託書授權不明的情況盡到注意和提醒義務。同時,如果因授權不明造成相對人損失,被代理人可能因此間接受益。所以,《民法通則》為保護交易安全和相對人利益,規定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但在學理上,關於代理人是否應對授權不明法律後果承擔連帶責任一直存在爭議。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學說分別是「補充責任說」和「有償無償代理說」。前者認為要求代理人承擔一般連帶責任過於苛刻,應限於被代理人履行不足部分的補充連帶責任。後者認為代理人的責任形態應視代理形態而論,在無償代理中,代理人不負連帶責任;在有償代理中,只有代理人存在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才負連帶責任。可見,無論哪種學說都認為代理人責任過重應予減輕。現在《民法總則》直接將該條款刪除,改變了授權不明時的責任分配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