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①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自什麼時候起施行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2015年8月31日發布的,為規范食品經營許可活動,加強食品經營監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及其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此辦法值得特別注意的是:
食品經營許可實行一地一證原則,即食品經營者在一個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品經營許可證。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的風險程度對食品經營實施分類許可。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食品類別和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確定市、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許可權。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申辦單位食堂,以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等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按照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分類提出。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食品經營者申請通過網路經營、建立中央廚房或者從事集體用餐配送的,應當在主體業態後以括弧標注。
② 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與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有什麼區別
二者應用的范圍不同,前者范圍窄,後者范圍廣。 《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版則(試行)》僅權用於對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審查。 第二條本通則適用於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審查。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用於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及其監督檢查。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及其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③ 食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一地一證指縣嗎
一地一證是指一個注冊地址(經營場地)只能辦理一張食品經營許可證,不能一址多證,辦證的時候是會有工作人員上門檢查你的經營地址的。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材料:
1、《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
2、營業執照原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身份證原件;
3、相關工作人員的健康證原件及復印件;
4、經營場所環境及各功能區間布局平面圖;
5、食品生產主要設備、設施清單等相關材料。
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流程:
1、將材料提交至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2、相關工作人員將對經營場所進行看點,核查經營場所物品擺放是否合理,操作區與就餐區是否區分開等;
3、生產設備、環境、衛生條件都滿足條件,便會核發食品經營許可證。
④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制售怎麼界定
一、食品經營必須一地一證: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食品經營許可實行一地一證原則,即食品經營者在一個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品經營許可證。」
二、食品經營必須「先照後證」: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
(1)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
(2)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3)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申辦單位食堂,以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等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三、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3大類 :
1.《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
2.食品經營者申請通過網路經營、建立中央廚房或者從事集體用餐配送的,應當在主體業態後以括弧標注。」
四、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銷售和制售兩類10項:
(一)食品銷售。《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 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 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其他類食品銷售。
(二)食品制售。包括: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自製飲品制售、其他類食品制售等。
⑤ 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與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有什麼區別
二者應用的范圍不同,前者范圍窄,後者范圍廣。
《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僅用於對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審查。
第二條本通則適用於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審查。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用於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及其監督檢查。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及其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⑥ 經營超出許可證范圍內的食品會怎麼罰款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
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由此可見,處罰是很嚴重的。
食品生產企業在開發新產品前,一定要確認該產品是否在現有的生產許可證范圍內,如果超出現有許可范圍,就需要盡快的完成生產許可增項的申報工作。
產品具體分類可查詢《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公布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的公告(2016 年第 23 號)》。
(6)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食品安全標准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四)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志、說明書的要求;
(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六)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七)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