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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見代理法律規定

發布時間: 2020-11-27 17:57:23

Ⅰ 什麼是表見代理他和無權代理,超越代理權代理的區別。我國對表見代理的法律規定

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無代理權,但由於本人的行為,造成了足以使善內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表容象,而與善意第三人進行的、由本人承擔法律後果的代理行為。表見代理實質上是無權代理,是廣義無權代理的一種。若無權代理行為均由被代理人追認決定其效力的話,會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害,因此,在表見的情形之下,規定由被代理人承擔表見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更有利於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並以此加強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Ⅱ 為什麼表見代理的法律後果不由無權代理人承擔呢

1. 代理是代理人依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 並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

2. 構成表見代理要求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 因此, 舉證責任在善意第三人一方, 若其沒有證據證明, 則其只能要求無權代理人承擔責任, 而不能追究本人的責任.

3. 典型的比如買賣合同: 代理人根據被代理人的委託, 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買賣合同, 根據合同的相對性,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被代理人和第三人. 在出現無權代理的情況下, 若第三人有證據證明構成表見代理的, 為保持經濟活動的相對穩定性, 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立法專門規定了表見代理制度, 由本人承擔責任, 然後向無權代理人追償.

Ⅲ 表見代理的法律定義

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無代理權,但由於本人的行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表象,而與善意第三人進行的、由本人承擔法律後果的代理行為。表見代理實質上是無權代理,是廣義無權代理的一種。若無權代理行為均由被代理人追認決定其效力的話,會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害,因此,在表見的情形之下,規定由被代理人承擔表見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更有利於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並以此加強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表見代理也為我國法律所確認。正如《合同法》第49條規定的:「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其意義在於維護代理制度的誠信基礎,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轉秩序。
我國《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這是我國適用代理制度的最基本法律依據。代理制度的產生,實現了行為主體與行為後果的分離,使民事主體的民事能力得以擴張和延伸。這在社會生產日益專業化、規模化,社會分工日益細密化的現代社會,具有極其重要的經濟價值。但是與代理制度相伴而生的無權代理現象,卻不時給代理制度帶來不穩定因素,對各方利益影響甚大。無權代理的表現形式十分復雜,大致分兩類:即值得第三人信賴的無權代理(即表見代理)和欠缺信賴價值的無權代理的經常發生,常伴隨著責任糾紛。在真正的權利人與善意相對人這間的利益權衡方面,雖然保護真正權利人的利益堪稱社會經濟秩序的根基,盡管羅馬法上「任何人不得將超越自己所有的權利讓與他人」的法諺至今猶存,藉以保護所有權的安全即「靜的安全」,但是在以社會本位立法思想為背景的現代市場經濟中,羅馬法上述經典原則已經被眾多的例外弄得千瘡百孔,而通過權利虛象代替權利實象的方法,保護第三人對由真正權利人所造成的表見事實的信賴,即「動的安全」,已經成為各國民法所追求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價值。對此,我國對有些雖然不具有真正的代理,但只要符合一定的條件仍然認定為有效,即:行為人的代理後果由本人承擔。最典型的就是表見代理。

Ⅳ 什麼是表見代理合同效力

王某把李某的空白合同托帶到了B市,王某到了B市看到B市的玉米價格很低。於是把甲公司的空白合同購於B市丙公司10噸玉米,先發貨後付款。後王某發現A市玉米價格也在下降,致使王某不能按約執行合同。這起案件屬於什麼糾紛?應如何處理?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雖不具有代理權,但因某種表面現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對本人有代理權而與代理人為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歸本人承擔的代理。
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主要有:(1)須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權。是成立表見代理的首要條件;(2)客觀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表見代理人有代理權的外表現象。如表見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授權委託書、被代理人的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有印章的空白合同書等;(3)第三人為善意。指表見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時,第三人不知道,也不知道表見代理人實際上不具有代理權。
表見代理的效力表現在:表見代理對第三人與被代理人發生有權代理的法律效果。產生代理行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關系,第三人有權以表見代理要求被代理人承受其權利義務,被代理人不得以表見代理人無代理權抗辯善意第三人。被代理人因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而遭受損失的,他只能向表見代理人追償;如果損失是由被代理人與表見代理人雙方過錯造成的,依過錯程度由被代理人與表見代理人分擔損失。

Ⅳ 表見代理和無權代理的區別可以舉一個表見代理的例子么為什麼表見代理的法律責任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

表見代理是指雖無代理權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為有代理權而須由本人負授權之責的代理。表見代理的代理權有欠缺,本屬於無權代理,因本人行為造成表面上使他人相信有代理權存在,在善意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和本人利益之間,信賴利益涉及交易安全,較本人利益更應保護。所以,表見代理發生有權代理之效果,即由本人而非行為人負代理行為的效果。例如甲公司長期委任乙為總代理與丙公司交易,後甲撤銷了對乙的授權,卻未通知丙,乙此後再以甲的名義與丙訂立合同,此即為表見代理。
無權代理是非基於代理權而以本人名義實施的旨在將效果歸屬於本人的代理。委託代理以本人授予代理權為要件,無權代理與有權代理的區別就是欠缺代理權。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因為第三人並不知道你已經喪失了代理權,被代理人承擔責任是因為自己沒有即使的履行通知義務,比如通知他人該人已經喪失了代理權,所以要自己承擔。代理人一般都不是善意的,所以就不告訴別人自己喪失了代理權。

Ⅵ 法律對「表見代理」是怎麼規定的法律後果是怎樣的

無權代理人所為的代理行為,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在此情形下,被代理人應當承擔代理的法律後果。這主要是為了保護善意的無過失當事人的利益。學理界稱此種情況為「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產生的法律後果:
1、 表見代理成立,訂立的合同有效,表見代理中的相對人不享有《合同法》第48條規定的撤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8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法律效力,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第2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以通知對方的方式作出。本條所指的無權代理應當是狹義的無權代理,在此情況下,相對人有撤銷權。而《合同法》第49條規定表見代理的情況雖然也是無權代理,但是這種情況屬於廣義的無權代理,與第48條的規定中的狹義的無權代理不同,其根本區別是:是否存在有使相對人有理由相信本無代理權的行為人有代理權的客觀事實。表見代理雖屬無權代理,但是,只要存在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事實,表見代理成立,行為人的代理行為就應當按有效的代理來看待;在此情況下,所簽訂的合同就應當是有效合同。所以,相對人不享有《合同法》第48條規定的撤銷權。
2、 本人(被代理人)對相對人(善意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表見代理被認定成立後,其在法律上產生的後果同有權代理的法律後果一樣,即由被代理人對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3、 代理人對本人(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代理人因表見代理成立而承擔民事責任,因此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失的,被代理人有權根據是否與代理人有委託關系、代理人是否超越代理權以及代理權是否已經終止等不同的情況,以及無權代理人的過錯情況,依法請求無權代理人給予相應的賠償。無權代理人應當賠償給被代理人造成的損失。
4、 無權代理人對被代理人的費用返還請求權。表見代理的法律後果使被代理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時,無權代理人應依法賠償。同時,並非所有的表見代理的法律後果都必然對被代理人不利,當表見代理的法律後果是使被代理人從中受益時,根據公平原則,權利義務應當對等,無權代理人有權要求被代理人支付因實施代理行為而支出的相關的合理費用。

Ⅶ 表見代理中會產生哪些法律責任

表見代理主要涉及三方當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及相對人,兩種關系即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內部關系,被代理人與相對人,相對人與代理人之間的外部關系。 1 本人與第三人的關系 表見代理多為締結合同的行為,因此本人所承擔的後果常表現為合同的履行。假若被代理人確無履約能力,人民法院則應判決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第三人因此造成的損失。 2 本人與代理人之間的關系應屬責任賠償關系 在表見代理中,本人與無權代理人並沒有對未來的行為預見性的約定,可以說表見代理中的本人在相當程度上承擔了沒有預期的法律責任 ,因此本人可以向無權代理人請求補救,救濟的原則是應遵循「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即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責任,如雙方均有過錯,按過錯大小分擔責任。如果是本人的授權意思不明確,代理人無過失而為代理行為並構成表見代理,應由被代理人承擔全部責任。 3 代理人與第三人的責任 表見代理既已成立,即構成有效代理關系,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不可能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代理人的行為後果直接導致本人與第三人履行。

Ⅷ 期貨法規中提到的表見代理條件指什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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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規定的表見代理,屬「無權代理」的一種,立法精神是為了保護第三人的利益,規定凡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何為「有理由相信」?這里審判法官擁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主要還是依據「按一般人的智力水平,在特定的環境和情景中可能作出的判斷」。

《合同法》第四十九條中對表見代理的規定是:「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上述規定可以簡單表述為:即使是未經期貨公司授權的非公司人員的行為,讓相對人有理由誤認為是經過期貨公司授權,期貨公司也要承擔民事責任。這條規定將成都會議紀要規定的從業人員責任又一次進行了加深和拓寬。

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

(一)一般要件
表見代理首先要符合一般代理的表面要件。即:
1、無權代理行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
2、行為人與相對人之間的民事行為合法有效。又包括以下部分:
(1)當事人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內容形式合法。無效的民事行為,本身不發生法律效力,不產生代理效果,更不構成表見代理。
3、行為人與相對人之間民事活動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二)特別要件
表見代理的成立還須具備下列特別構成要件:
1、須行為人無代理權。
2、客觀上須存在有足以使相對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權的理由。
3、相對人須為善意且無過失

大海撈金回答完畢,我也是貴金屬分析師,如果你還有什麼不懂的可以繼續追問,如果你覺得我的回答可以,請採納,這樣也能夠幫助同樣有此疑惑的朋友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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