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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理制度

發布時間: 2020-11-27 20:12:51

㈠ 什麼是人事代理制度

規范、統一的社會化管理和系列服務的一種人事管理方式。人事代理的當事人為代理方和委託方,一般是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委託方為需要人事代理服務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 二、人事代理的具體內容人事代理的具體內容由代理方和委託方協商確定,代理方可以提供如下服務: (1)為委託方提供人事政策咨詢,並協助委託方研究制定人才發展規劃和人事管理方案等。 (2)為委託方管理人事關系、人事檔案。辦理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申報工作;辦理大中專畢業生見習期滿後的轉正定級手續,調整檔案工資;出具因公或因私出國。自費留學。報考研究生、婚姻登記和獨生子女手續等與人事檔案有關的證明材料。 (3)為國家承認學歷的大中專畢業生提供人事代理服務,從簽訂人事代理合同之日起按有關規定承認身份,申報職稱,計算工齡,確定檔案工資,辦理流動手續。 (4)為委託方接轉黨團組織關系,建立流動人員黨團組織,開展組織活動。 (5)為委託方代辦失業、養老等社會保險業務。 (6)為委託方代辦人才招聘業務,提供人才供需信息,推薦所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負責聘用人員合同簽證。 (7)根據委託方要求,開展崗位培訓,並協助委託方制定培訓計劃。 (8)根據委託方要求,開展人才測評業務。 (9)代理與人事管理相關業務。

㈡ 事業編制的採用人事代理制度,還是事業編制嗎

事業編制在政府人事管理體制中仍然存在,人事代理制度是是指政府人事部門所授權的人才交流服務機構接受各類用人單位或個人的委託,代為管理與辦理人事關系和人事業務,提供人事人才社會化服務的一種新型的人事管理制度。目前只對事業單位新進人員及自行聘用的編外人員實行人事代理。
原事業編制仍然由人事局按原來的管理體制進行管理。

㈢ 聘用制的聘用制和人事代理制度區別是什麼

所謂人事代理制就是在代理法人下存在的特定的人事制度。現實中可以理解為在某總公司下屬的分公司就業。比如,首鋼或其它大型企業有它的總部也有很多分公司,許多分公司(注意:不是全部)出於業務開展的需要必須具有相對獨立性,但是又不能從法律上根本脫離母體,所以就有代理法人的說法。
聘用制是以合同的形式確定事業單位與職工基本人事關系的一種用人制度,即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的身份屬性通過與單位簽訂聘用合同確定。事業單位傳統的用人制度是職工一旦被調入或分配到其單位,就終身成為該單位的職工。聘用制就是要將傳統的用人制度改革成為合同契約式的用人制度;聘任制是事業單位內部具體工作崗位的管理制度,是相對委任制而言的。
聘用制的聘用制和人事代理制度的具體區別:
一,本質不同,聘任制是企業自身的用人制度,而人事代理制是社會人事管理制度;
二,主體不同,聘任制的主體是企業與勞動者,而人事代理制的主體包括人事代理機構、企業與勞動者;
三,協調對象不同,聘用制協調的是勞動關系,而人事代理制協調的是人事關系;
四,主管部門不同,聘用制是主管部門是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而人事代理制的主管部門是人事部門。

㈣ 請問聘任制,人事代理制是什麼

很多高校都對新進入其內部工作的職工實行人事代理制度。而且,這些人目前絕大部分集中在碩士這個層次。如果是博士的話,則不實行人事代理。對於實行人事代理的人員,要和高校簽訂聘用合同,合同的期限從1年到3年不等。同時,人事代理人員的檔案、工資關系、社會保障關系等都由高校委託教委人才交流中心進行管理。但是,黨團關系依然要轉入高校相應的黨團支部。合同到期後,如果高校和人事代理人員不再續簽合同,則雙方不再有任何關系。
很多高校之所以對碩士實行人事代理制度,而對博士依然延續傳統的事業編制,究其原因有以下幾點。同時,這些原因也構成了人事代理制度的特點。

第一,伴隨前幾年高等院校大規模擴招,高校的師生比例失調,教師隊伍急需擴大。一開始,由於博士稀少,高校教師隊伍擴充的目標就主要盯在了碩士身上。開始的幾年,碩士進入高校還可以享受傳統的事業編制,他們的名字還會出現在教育主管部門的高等院校教師名冊上。後來,碩士也急劇擴招,市場供應旺盛甚至相對過剩,而畢業的博士人數也逐年擴大。於是,高校就逐漸把「擴軍」的目標轉移到了博士身上。但是,博士畢竟還比較稀少,招收博士依然較為困難。可是高校教師編制有限,為了日後能夠為博士進入留出空間,同時也要緩解眼下的人員缺口,所以,很多高校便對碩士實行起人事代理制度了。這樣,新近招收的碩士既不用佔用高校事業編制,為更高層次的人才流出位子,又有效地緩解了高校的人員需求,所以,人事代理制度大受歡迎。

第二,人事代理制度有效地減輕了高校的用人成本。進入傳統的事業編制的教師,如果不出特大事故,即使平時在教學科研上有個磕磕絆絆,也不會被辭退。同時,事業編制的教師的生老病死全部都由高校和財政擔負起來。但是,人事代理的教師就不同。高校會像公司一樣,為他們繳納社會保障費用,會從高校自己的賬戶上為這些人員支付工資。這個群體與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的在編教師名冊沒有任何關系,他們只和其工作的高校有關系。如果這些人在平時的工作中稍有錯誤,他們就要擔心高校是不是會解除和其簽訂的聘用合同。他們也會擔憂,等到合同到期的時候,高校是不是還會和其續約。高校也會在自身經濟狀況良好的時候維持聘用,在財政縮緊的時候辭掉這批人。這種十分靈活的用人方式,被很多經濟學家認為是中國多年來經濟可以保持高速增長的原因之一。

綜上,高校中的人事代理制度將教師分為兩個群體,用形象的比喻說,那就是進入傳統事業編制的教師就好像是「正規軍」,而人事代理教師就如同「游擊隊」、「民兵」、「土八路」。用中國勞動領域的術語稱,那就是前者是「正式工」,後者是「臨時工」。正是這一特點,直接導致了人事代理人員的各種顯性和隱性危機。

首先,在目前以及今後很長時間內中國勞動力市場供明顯大於需的情況下,由於擔心合同被解除和日後合同的續訂問題,所以人事代理人員普遍不敢對院系的事務直言不諱的發表意見,而是變得謹小慎微。在這種謹小慎微的過程中,高校的教學科研紀律得到了有力的保障,但是人事代理人員的思想和言論的自由也同時受到了極大的限制。這和高校提倡思想自由格格不入。

其次,高校可以抓住人事代理人員的這種「天生的弱勢」,在某些待遇上採取歧視性措施。例如,參加科研學術會議的名額、晉升高級職稱的人選等等。而人事代理人員礙於「保住」飯碗的考慮,未必敢對高校的做法提出強烈的異議。

再次,即使人事代理人員兢兢業業的完成了工作任務,他們頭上的緊箍咒依然不能去除。隨著博士供應的增加,高校今後的錄用人員將只能是博士,這對提高高校教師整體學歷水平無疑是一件好事情(但是也不能絕對,因為有很多博士的語言表達能力和教課能力實在讓人不敢恭維。也有很多博士,雖然頭頂著博士學位,但是其科研能力甚至不如很多碩士)。如果,人事代理人員不能在段時間內取得博士學位,那麼等到高校院系新進入的博士越來越多、師生比平衡之後,高校很可能就會對尚未取得博士學位的人事代理人員實行「一刀切」似的裁員。

復次,一旦不能和高校續訂合同,那麼人事代理人員將可能會面臨再就業的難題。勞動者在勞動市場上競爭力如何,取決於幾個因素:學歷、工作經驗、年齡、社會閱歷等。在學歷上,這個群體不佔劣勢。但是,在目前高學歷人員越來越多的情況下,他們也不再像其剛剛畢業時那樣佔有或多或少的優勢。在工作經驗上,這個群體有著較為豐富的高校教學科研經驗。但是,這個工作經驗如果不用在尋找高校工作領域,那麼其價值大打折扣。畢竟,人家公司、企業等招收的是工作的員工,而不是天天給老闆上課的先生。在年齡上,這個群體中的一部分人將會在工作一段時間後,失去當初的年齡優勢。在社會閱歷上,由於高校中的人際關系相對簡單,所以一旦踏入復雜的外部社會,如何適應就成為一個必須解決的問題。

另外,這里有必要區分一下「聘任制」和「聘用制」。前幾天,國家發布消息,明年開始在全國所有的事業單位中推行聘任制。這里的聘任制是指單位職工依然屬於事業編制,只是在具體的崗位實行聘任。例如,一位教授可能由於種種原因會被高校聘任在副教授的崗位上;一個助教可能被聘任到教學行政崗位上。但是,不管聘任到什麼崗位上,都不是高校辭退職工或者接觸與職工的勞動關系,不會產生人事代理制度所發生的效力。事業編制人員在和單位的關繫上依然穩定。可是,聘用制則不然,高校如果在合同期內不滿意該人員,可以通過付出微小代價或者不付出代價而解除該聘用合同。在合同到期後,高校也可以非常主動地選擇不再續簽聘用合同,從而使人事代理人員「失業」。

同時,鑒於中國社會由來已久的正式工、非正式工之分,加上《勞動合同法》頒布後出現的種種令勞動者擔憂的現象,所以,在勞動力供過於求的情況下,人事代理人員身上潛藏著各種危機,不可不察。

㈤ 請問人事代理制就是合同工嗎

個人,也就是靈活就業人員按規定辦理就業登記後,可向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提出參保申請,由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代為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醫療保險登記手續,繳納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費。

靈活就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費的基數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30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30%,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比例為14%。

單位辦理社保需要:

  1. 單位在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上級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內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登記(開戶)手續。

2. 單位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表》,填寫完整並蓋章。

3. 社保經辦機構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正本及紙質副本。

(5)人事代理制度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製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

在我國,社會保險 (Social Insurance) 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在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居於核心地位。另外,社會保險是一種繳費性的社會保障,資金主要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繳納,政府財政給予補貼並承擔最終的責任。但是勞動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繳費義務,並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㈥ 人事代理制與事業編制的區別

總體來說三類人員在工資、保險、福利待遇上並沒有本質的區別!但三類人員在專身份上有本質的區屬別:
公務員是行政編制,檔案在組織部存放;
事業單位的老職工是是事業編制,檔案在人事局存放;
事業單位的新近人員(必須是人事部門與事業單位主管部分共同組織的公考招考進入的)也是事業編制,但只是佔有編制,但編制不具體到某個人,其檔案在人事局主管的人才交流中心託管,實行人事代理。
事業單位自己招聘的人員(即:沒有通過人事部分、與單位主管部分的批准)無編制,雖然也與單位簽訂合同,但僅僅充其量也就是勞動合同而已。
因為現在正值事業單位改革,全國各地情況不盡一致。總體趨勢是事業單位實行崗位管理、定編不定人!採用靈活的用人機制!切實調動人員的積極性。新近人員都只是占編制、屬於事業單位在職在編人員,但都無編制!因為以後的編制是單位的,不是個人的!
參考資料:人事法規政策

㈦ 談談人事代理制度!!

一、什麼是人事代理制度?
人事代理,在我國是指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經組織人事部門批准或授權指定的人才服務機構,受單位和個人委託,運用社會化服務方式和現代化手段,按指定的法律和政策規定,為其代辦的有關人事業務。簡單地說,就是把"單位人"變成"社會人",實現人事關系管理與人員使用分離,即單位管用人,而一些具體的人事管理工作,如檔案管理、計算工齡、評定職稱、社會保險等,由人才交流中心代管。
1995年12月人事部正式提出推行人事代理制,使之規范化、法制化。預示著人事代理將促進人才產業化,最終使人事管理變成一種公眾服務。

二、人事代理的內容有那些?
目前,全國各地人事代理發展迅速,代理內容不斷豐富,代理形式趨於多樣化,概括起來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1、圍繞人事檔案管理進行的低層次的人事代理,包括存放或轉遞人事關系、調整檔案工資、評定專業技術職稱、辦理因私因公出國政審、出具各種人事證明等。
2、圍繞社會保障進行的新形式的人事代理。包括:失業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
3、圍繞人力資源開發進行的深層次代理。包括:人才招聘、人才測評;人事診斷、人才考核和人才發展規劃。
4、圍繞信息咨詢進行的服務性代理。如發布人才供求信息、代發招聘廣告和公司形象設計、工薪制度咨詢、就業指導、職業咨詢等。
人事代理的對象、規模也不斷擴大。人事代理最初服務對象大都是三資企業、民辦科技企業、鄉鎮企業和非國有單位,現已發展到代理一部分國有企事業單位。
在最近召開的全國部分大中城市人才中心主任會上,人事部副部長步正發在談到人事代理,講了三個方向:(1)主動開拓,變坐等上門為主動上門, 變我要代理什麼就代理什麼為用戶需要代理什麼就代理什麼,變僅靠自身力量代理為藉助專家、科研單位、高等院校等社會各類力量代理。(2)尋找好拓展代理的主渠道,要從實際出發,從代理的質量和效果出發。實力強的代理機構要面對各類企業、跨國公司、大型企業、事業單位,也可從新增人員的代理做起,逐步擴大人事代理的影響和示範效應。所有人事代理機構都要面向多種所有制經濟,面向流動人員,面向社會各界,擴大代理范圍,豐富代理內容,增強代理功能。(3)依靠提高專業化、法制化水平和服務質量,推進人事代理。要認真學習和掌握適合我國國情的人才測評、人才設計等現代人才技術,不斷改進和完善人事代理運作方式,滿腔熱情為用戶服務,同時嚴格按照國家法規辦事,維護資產所有者在用人方面的權利和企業用人自主權。

三、人事代理的特點?
人事代理制度首先是個制度,它的特點是法制化、系統化、社會化和專業化。
法制化-就是人事代理單位和委託單位要有嚴格的合同約束,有明確的權利、責任、義務保證;開展人事代理業務要以人事法規政策為依據,符合人事管理的每個環節。
系統化-就是人事代理業務擴展到人事管理的每個環節,從宏觀的人事規劃到具體的人事管理業務。
社會化-就是人事代理的范圍和服務領域具有廣泛性和市場化的特點,國有企事業單位可以委託,其它多種經濟成分的用人單位也可以委託,單位可以委託,個人也可以委託; 既可以全權委託,也可以單項委託。
專業化-就是人事代理機構應當具有較強的人事代理業務能力和相關專業技術設備、技術手段、提供具有較高專業水準的服務。

四、人事代理的意義?
1、是對人才社會化觀念的再認識,促進了人才使用權所有權的分離。馬克思主義的人才觀是人具有社會性,是全社會的財富,為國家和人民所用。而傳統的人事管理是人才單位所有,致使人才對單位產生依附關系,普遍對下崗、失業有恐懼感, 而真正能乾的人又不放不用。人事代理是對人才的社會化管理,把人才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區別開來,使各類人才割斷了以人事檔案為核心的對單位的依附關系,保證人才有充分擇業的自由,又增加了他們工作的危機感和責任感,促使他們刻苦學習、努力工作、提高素質。
2、適應了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切入口。"小而全"、"大而全"、低水平重復建設造成資源浪費和效益、效率低下的問題不僅在經濟領域存在,在人事管理上依然存在。我國單位眾多,管理體制錯綜復雜,每個單位都設有人事機構,都在進行著同一方式的人事管理,造成資源浪費。而改革開放後出現了大批新型企業,原先的人事管理對這些單位管不了、管不好。而人事代理正是為了克服這些弊端,把社會大生產和專業化協作原則運用於人事管理。
另外隨著國家各項改革的深入, 國有企業開始轉換機制,每年將有300萬職工下崗,國家機關改革和人員分流也要在三年內完成,解決再就業問題已成為經濟發展和改革的關鍵。而現有企事業普遍存在的"人才流失"與"富裕人員流不動","該走的走不了、該進的進不來",已阻礙了企事業的發展。而實行人事代理制正是發揮市場對人力資源配置的基礎作用的重要內容。
3、人事代理制是面向21世紀,適應知識經濟對人事管理高水平要求的重要內容。世紀之交的世界經濟發展日益重視科學技術,"知識經濟"已經到來。知識經濟定義為: 以智力資源的佔有、配置,以科學技術為主的知識的生產、分配和使用為最重要因素的經濟。即知識經濟同以往的農業、工業經濟不同在於不是以物力資源和體力資源為依託,而是以人的知識和智慧為依託。知識經濟給人事管理帶來的變化主要表觀在人才素質復合化、人才流動加速化、人才勞動分散化、組織結構虛擬化、人事協調復雜化。而人事代理正是適應這一趨勢,使企事業單位能從繁雜的人事工作中解脫出來,把主要精力放在選好人用好人上,而人事代理進行集約型管理,更有利於人事管理的規范化和科學化,同時也為用人單位節省人力物力,提高工作效率。

五、如何簽訂《人事代理協議書》?
簽訂《人事代理協議書》需准備以下材料:
1、"人事代理"申請及單位簡介;
2、單位營業執照附本復印件;
3、人事代理需存檔的人員名單;
4、單位詳細地址、郵編、人事部負責人及聯系電話。
簽訂《人事代理協議書》, 甲、乙雙方代表在協議書上簽字蓋章後生效。

㈧ 人事代理制度跟勞務派遣制度的區別

人事代理制度多半發生在個人或單位與人事代理機構(如人才服務中心)之間,他們之間是委託與被委託的合同關系,委託人(個人或單位)向人事代理機構支付一定費用。
勞務派遣制度中,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職工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被派遣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勞務派遣單位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務派遣合同關系。
綜上所述,前者是委託與被委託的合同關系,而後者不是。
以上只是我的個人一點觀點,僅供參考。

㈨ 什麼是人事代理制,是臨時工嗎

人事代理人員,檔案放在人才交流中心,屬於臨時工性質,合同期滿單位可以不繼續聘用,不需要任何理由。有的單位還有規定人事代理最長連續聘8年,而且不能享受分房,在職進修等福利。地位在正式人員之下,屬於二等公民。科大大人事代理人員可以享受學校公費醫療,工資崗貼也和正式人員一樣,但不能參加分房不能在職進修,也沒有各類保險,一旦不聘,什麼都沒有。

人事代理制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產生的一種新的人事管理方式,即人事代理機構(指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服務機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法規要求,接受用人單位或個人委託代理有關人事管理與人員使用分離。

(9)人事代理制度擴展閱讀

人事代理制的特點

1、法制化

人事代理制必須經過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授權,由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服務機構承辦。人事代理單位和委託單位有嚴格的合同約束,有明確的權利、責任、義務保證,以人事政策法規定為依據。其代理行為具有行政效力。

2、系統化

人事代理業務擴展到人事管理的每個環節,從宏觀的機構設置與方案、人事規劃與診斷,到具體的人員招聘與檔案管理,社會保險與職稱評審(考試),各種相關人事管理業務與政策咨詢等。人才服務機構已從單項服務向全方位的設計與服務擴展,逐步走向系統化。

3、社會化

人事代理的范圍和服務領域具有廣泛性和市場化特點,無論何種所有制形式的用人單位或個人都可委託人事代理機構代理人事業務。

4、專業化

人事代理機構應當具有較強的人事代理業務職能和高效率的服務質量。人事代理機構應有一支專業化的幹部隊伍,從事人事代理的工作人員應精通人事政策,具有豐富的人事管理知識和較強的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㈩ 備案制和人事代理的區別

1、主體行為不同。備案制,是指所有用人單位招用依法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到登記注冊地的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手續;人事代理,是指由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服務中心,接受單位或個人委託,為其提供人事檔案管理、社會養老保險金收繳等的全方位服務。

2、待遇不同。備案制人員待遇,與原事業編人員是完全相同的,但備案制定崗不定人,崗位還是編制崗位,但是人員沒有編制。人事代理是合同工。其工資、人事關系、社保等,都是和用人單位直接發生關系的。

3、合同方式不同。事業單位和備案制人員簽訂國家規定的勞動合同,合同到期了,雙方可以繼續簽約或者不簽,使雙方都具有一定的選擇權,是事業單位逐漸收回編制的一種方式;人事代理是和用人單位或者人事部門簽訂勞動合同,人事代理是實現人員使用與人事關系管理分離的一項人事改革新舉措。

(10)人事代理制度擴展閱讀:

1、人事代理,是一種人力資源外包形式,是企業根據需求將一項或多項人力資源管理工作或職能外包出去,由專業的第三方代理。

2、人事代理是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配套的新型人事管理模式,是指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服務機構受單位或個人委託,運用社會化服務方式和現代科技手段,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政策規定,代辦有關人事業務。

3、推行人事代理制度,有利於實現人檔分離和人才社會化管理。對用人單位而言,可減輕大量的人事事務性工作,解決在人才引進、畢業生接收、職稱評審、人事檔案管理等方面遇到的問題;對各類人才而言,個人不再是「單位所有」,流動變得十分方便,權益得到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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