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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記賬代理

發布時間: 2020-11-27 21:22:48

代理記賬的流程

代理記賬的流程: ◎協議簽定 簽定財務代理記帳合同,確定服務項目及費用。
我們建有嚴格的保密制度,所有代理協議簽定時均同時附有一份保密協議,以保障客戶之利益。
◎票據交接 客戶派出納/文員將當月需做賬票據送到我公司,對票據進行初步整理,為保證工作及時性,在每月的20日左右交接為宜。
對於新設立尚無專職財務人員的客戶,我們將幫助您:開設會計帳戶,建立基礎會計核算體系;根據客戶提供的合法原始憑證(購銷發票、入庫單、領料單、款項進出銀行回單及其他財務收支單據、有關經濟合同等)編制會計分錄;記帳及結帳;編制會計報表。
◎客戶需提供之相關資料: 現金單據(差旅費、業務招待費、員工工資、社保費、通訊費、運輸費、郵遞費等); 銀行單據(提現、轉帳、貸記憑證、電匯、進帳單、借款單等); 發票(本月1日---31日開具的所有發票); 增值稅清單(銷項匯總清單、銷項明細清單); 財務、納稅申報報表上所需蓋的公章、印鑒等; 工商年檢、稅務年檢規定需要的其他資料。
◎賬務處理 核算會計對客戶票據進一步整理,對票據可能存在的問題與客戶及時溝通,進行會計核算、帳務處理,稅款計算。
審核會計師對軟體會計賬務處理結果進行審核,包括票據完整性、合法性的審核、賬務處理正確性的審核、稅款計算合法性的審核、往來帳的核對、並對客戶賬務問題的隱患給予准確評估。
在所有賬務審核無誤後填制稅務納稅申報表,稅收繳款書,並對納稅情況與客戶溝通。
為客戶代理記帳。
糾錯—為客戶提供因前期不規范的賬務處理,導致後續會計差錯的賬務處理糾錯服務。
補賬—對客戶前期未規范建賬或因計稅差異、申報差錯等原因而導致少交稅 (漏稅)多交稅(溢交) 的賬務處理。
清賬—針對客戶企業注銷清算審計或企業變更、重新注冊賬務清算等事項,提供最合理賬務處理咨詢。
◎納稅申報 安排專人負責網上稅務申報、個人所得稅重點納稅人申報。
免費辦理稅務登記,減免稅手續,一般稅人申請手續、發票審批手續等。
專業的出口退稅申報服務(捆綁代理記賬服務包含或者單列專項服務)。
◎情況反饋 本公司返還稅單、財務報表、納稅申報表等,與客戶出納/文員等相關人員對賬,協調下月工作。
及時通報和反饋給客戶最新的各項財稅政策、通知。
以"月訪"制度不斷聆聽客戶意見,根據客戶需求建立客戶專項檔案,做到實時更新。
因為我是「深圳安能財務咨詢有限公司」的、專業代理記賬及各種財務咨詢、工商注冊代理業務,所以比較清楚!價格優惠!如果有這些方面的需要可以電話咨詢!(電話=賬號)!

❷ 代理會計記賬怎麼收費

收費是要看你的公司的賬務以及公司性質情況,據八戒財稅的會計了解,一般公司是要分小規模和一般納稅人之分,不同性質的公司那麼代理記賬的費用也就是不一樣,而且還要看你的公司業務量來決定。

❸ 代理記賬的財務公司利潤大概是多少啊

1. 除去工商稅務、房租費、水電、人員工資、辦公耗材、電話費之外基本上就是凈利潤了。
2. 在收費標准上,各家代理記賬機構懸殊較大,有些代理記賬機構甚至通過低價進行惡意競爭,還有部分代理記賬機構自身的經營收入核算不規范,隱匿收入現象也較普遍。
3. 代理記賬的定義 《會計法》第36條明確規定:"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代理記賬是指將本企業的會計核算、記賬、報稅等一系列的工作全部委託給專業記賬公司完成,本企業只設立出納人員,負責日常貨幣收支業務和財產保管等工作。
4. 代理記賬機構,是指依法經批准設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
目前,代理記賬機構主要包括代理記賬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以及具有代理記賬資格的其他社會咨詢服務機構等幾大類。
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必須符合財政部發布的《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中的關於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具備條件的規定。
代理記賬機構根據委託,代表委託人辦理下列業務:一是辦理會計核算業務。
根據委託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證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等;二是定期向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會計報表使用者提供會計報表;三是定期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四是承辦委託人委託的其他會計業務。

❹ 代理記賬公司會計管理制度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

(2016年2月16日財政部令第80號公布 根據2019年3月14日《財政部關於修改<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等2部部門規章的決定》修改)

第一條:

為了加強代理記賬資格管理,規范代理記賬活動,促進代理記賬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代理記賬資格的申請、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機構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記賬資格,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機構。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是指代理記賬機構接受委託辦理會計業務。

第三條:

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准,領取由財政部統一規定樣式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具體審批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定。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從事代理記賬業務。

第四條: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為依法設立的企業;

(二)專職從業人員不少於3名;

(三)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於三年,且為專職從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代理記賬機構從業人員應當具有會計類專業基礎知識和業務技能,能夠獨立處理基本會計業務,並由代理記賬機構自主評價認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專職從業人員是指僅在一個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人員。

第五條: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的審批機關提交申請及下列材料,並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二)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於三年的書面承諾;

(三)專職從業人員在本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

(四)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第六條:

審批機關審批代理記賬資格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

(二)受理申請後應當按照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1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審批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三)作出批准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發放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並向社會公示。審批機關進行全覆蓋例行檢查,發現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依法撤銷審批並給予處罰。

(四)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書面通知應當說明不予批準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七條:

申請人應當自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之日起20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八條:

代理記賬機構名稱、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發生變更,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跨原審批機關管轄地遷移辦公地點的,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變更之日起30日內依法向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應當自變更登記完成之日起20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代理記賬機構變更名稱的,應當向審批機關領取新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並同時交回原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代理記賬機構跨原審批機關管轄地遷移辦公地點的,遷出地審批機關應當及時將代理記賬機構的相關信息及材料移交遷入地審批機關。

第九條:

代理記賬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應當及時向其所在地的審批機關辦理備案登記。

分支機構名稱、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發生變更的,分支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在人事、財務、業務、技術標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對其設立的分支機構進行實質性的統一管理,並對分支機構的業務活動、執業質量和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條:

未設置會計機構或配備會計人員的單位,應當委託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

第十一條:

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託辦理下列業務:

(一)根據委託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二)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三)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四)委託人委託的其他會計業務。

第十二條:

委託人委託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應當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訂立書面委託合同。委託合同除應具備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外,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雙方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

(二)會計資料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

(三)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

(四)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及相應的責任;

(五)終止委託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業務交接事宜。

第十三條:

委託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二)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三)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四)對於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第十四條:

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委託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

(二)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三)對委託人要求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行為的,予以拒絕;

(四)對委託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相關問題予以解釋。

第十五條:

代理記賬機構為委託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託人負責人簽名並蓋章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第十六條: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於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記賬機構基本情況表(附表);

(二)專職從業人員變動情況。

代理記賬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應當於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審批機關報送上述材料。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情況實施監督,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並將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依法及時向社會公開。

對委託代理記賬的企業因違反財稅法律、法規受到處理處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其委託的代理記賬機構列入重點檢查對象。

對其他部門移交的代理記賬違法行為線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查處。

第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代理記賬行為,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進行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代理記賬機構採取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代理記賬資格的,由審批機關撤銷其資格,並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負責人給予警告,記入會計領域違法失信記錄,根據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條:

代理記賬機構在經營期間達不到本辦法規定的資格條件的,審批機關發現後,應當責令其在60日內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由審批機關撤銷其代理記賬資格。

第二十一條:

代理記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辦理注銷手續,收回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並予以公告:

(一)代理記賬機構依法終止的;

(二)代理記賬資格被依法撤銷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代理記賬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將代理記賬機構及其負責人列入重點關注名單,並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有關義務;

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並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三條:

代理記賬機構及其負責人、主管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規定出具虛假申請材料或者備案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記入會計領域違法失信記錄,根據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四條:

代理記賬機構從業人員在辦理業務中違反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造成委託人會計核算混亂、損害國家和委託人利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代理記賬機構有前款行為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委託人向代理記賬機構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委託人會同代理記賬機構共同提供虛假會計資料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未經批准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代理記賬資格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代理記賬機構依法成立的行業組織,應當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建立會員誠信檔案,規范會員代理記賬行為,推動代理記賬信息化建設。

代理記賬行業組織應當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規定的「5日」、「10日」、「20日」、「30日」均指工作日。

第三十條:

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代理記賬資格,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按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2005年1月22日發布的《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7號)同時廢止。

(4)會計記賬代理擴展閱讀: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是為加強代理記賬資格管理,規范代理記賬活動,促進代理記賬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於2016年2月16日發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和商事制度改革的相關要求,切實轉變政府職能,並進一步規范代理記賬資格管理,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促進代理記賬行業健康發展,財政部對《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7號,以下簡稱原《辦法》)進行了修訂,

以財政部令第80號發布了新的《代理記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管理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代理記賬管理辦法

❺ 代理會計記賬軟體用什麼好求推薦

目前智能財稅是記賬報稅比較流行的財稅軟體,能幫助企業快速有效的報稅,智能財稅軟體能幫代賬會計進行:
1、票據採集:發票自動採集、掃描、銀行流水一鍵批量導入,自動生成憑證;
2、智能記賬
自動生成憑證:發票、銀行流水一鍵批量導入自動生成憑證;
智能存貨核算:支持多種成本核算方式,自動結轉成本,自動生成出入庫單;
一鍵批量結賬:支持一鍵結賬,跨期反結賬;
3、全稅種批量一鍵申報
一鍵取數算稅,自動生成稅表,全稅種批量一鍵自動申報

❻ 代理會計記賬的方法都有哪些

代理記賬是指會計咨詢、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等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接受獨立核算單位的委託,代替其辦理記賬、算賬、報賬業務的一種社會性會計服務活動。
代理記賬的主體是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包括會計師事務所、代理記賬公司及其他具有代理記賬資格的其他中介機構;代理記賬的對象是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專職會計人員的獨立核算單位,如小型經濟組織、應當建賬的個體工商戶等;代理記賬的內容主要是代替獨立核算單位辦理記賬、算賬、報賬等業務;代理記賬的性質是一種社會性會計服務活動,是會計工作社會化、專門化的表現;代理記賬在法律上的表現則是通過簽訂委託合同的方式來明確和規范委託及受託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❼ 會計代理記賬包括哪些范圍

代理記賬的定義 《會計法》第36條明確規定:「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內立從事會計代理容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代理記賬是指將本企業的會計核算、記賬、報稅等一系列的會計工作全部委託給專業記賬公司完成,本企業只設立出納人員,負責日常貨幣收支業務和財產保管等工作。
代理記賬業務范圍: 1、代理各個稅種的納稅申報,代理企業納稅情況自查及清算各種稅款業務; 2、代理企業整體稅務安排、投資項目稅收評估 3、建立企業納稅核算體系用辦稅制度,為企業設計財務制度。
4、協助企業進行股份制改及企業間兼並、收購工作,代理設計經營管理制度。
5、為企業提供報表分析,提供其他管理建議。
6、委託人要求的其他常年代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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