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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

發布時間: 2020-11-28 02:34:45

⑴ 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流程

1、申請報告; 2、《XX市衛生局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3、新增產品的,按「新產品審查」進行,所需資料也一樣要求; 4、減少產品的,僅需遞交「申請報告」; 5、原衛生許可證副本原件、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⑵ 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地址變更需要什麼東西和流程距離之前的地方不遠

一、營業執照地址變更

1、所需材料:

(一)經營者身份證原件

(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變更經營場所)

(三)委託代理人辦理的,委託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及委託書;

(四)變更名稱或經營范圍中含前置許可的,上傳有關批准證書

(五)原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

(六)原營業執照損毀、遺失的,上傳刊登在公開發行報刊上的公告。

2、辦理流程:

(一)申請人在便民服務中心、政務中心政務服務一體機上認證注冊後填寫相關信息、數據並上傳相關材料原件掃描件進行申請操作;

(二)經政務中心綜合業務系統隨機派發人員查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可在政務服務一體機上列印營業執照、變更書函。審批機關決定不予批準的,在承諾期限內經下發簡訊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地址變更

變更經營場所(含以貯存場所作為經營場所)的,應當注銷原許可證,重新申請辦理。經營場所(含以貯存場所作為經營場所)門牌發生變更,實際經營場所未發生變更的,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同一地址證明。

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後10個工作日內分別向管轄地許可機關和倉庫所在地許可機關備案並承諾符合食品貯存條件。

1、所需材料

(一)注銷原許可證

(1)食品經營許可注銷申請書;

(2)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3)與注銷食品經營許可有關的其他材料。

註:(a)申請人指定或委託他人辦理注銷申請手續的,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應當提交指定(委託)書及其身份證明文件;

(b)申請材料為復印件的,申請人應在提交的復印件上註明「提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並簽名或者蓋章。

(二)重新申請許可證

(1)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2)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現場辦理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不須提交;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可以僅出示原件,現場免費復印);

(3)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4)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5)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6)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現場辦理的,可以僅出示原件,現場免費復印)。

(2)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擴展閱讀

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事項變更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第二十七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後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經營許可。

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後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變更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三)與變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⑶ 食品經營許可證更換需要什麼材料

  • 食品經營許可證更換需要材料如下:

  • 1、食品經營許可變更申請書。

  • 2、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版、副本。

  • 3、與權變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 4、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的預核准通知書。

  • 5、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 6、個人或單位相關:法人、負責人、委託代理人、投資人的身份證明。

  • 7、廠房相關:房屋產權證明,如果是租賃的話……需要有產權證明、房東的身份證明或者是房東企業的相關證明。

  • 8、. 還有各種生產設備和檢驗設備的清單,以及管理技術人員名單。

  • 9、質量管理文件。

⑷ 食品流通許可證怎麼變更成食品經營許可證

不需要變
兩個是一樣的
以前叫食品流通許可證
現在統一改為食品經營許可證
如果老的證到期要提前一個月續費
並且也可以換新的
直接換
不需要變更

⑸ 成都食品經營許可證可以變更嗎怎麼變更

食品經營許可證是可以進行變更的。那麼要怎樣進行變更呢?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食品經營許可證註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人理應在轉變後10個工作日向原頒證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經營許可。


經營地發生變化的,理應再次申請辦理食品經營許可。外接設備庫房詳細地址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人理應在轉變後10個工作日向原頒證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部門匯報。


原頒證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部門決策准許變更的,理應向申請者授予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號不會改變,頒證時間為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部門做出變更許可決策的時間,有效期限與原資格證書相同



《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詳細地址門號,具體經營地未更改)應提交下列資料:


1、《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經營公司若有公司章需每一份原材料蓋公章。);


2、原《食品經營許可證》正、團本(1、領證時交回原件;如選用郵寄送達方法的申請辦理時交回原件。2、經營公司若有公司章需每一份原材料蓋公章。);


3、變更後的《營業執照》(1、原件備查簿、一式這份、蓋公章、能選;2、公司法人、合夥制企業、個人獨資、個體戶等,提交營業執照。);


4、變更後的法定代表人登記備案(1、原件備查簿、一式這份、蓋公章、能選;2、機關、機關事業單位、社團組織、民辦非企業企業、公司等申請辦理員工食堂,提交機關或是事業單位法人登記備案、社團組織登記備案或是營業執照等。);


5、變更後的社團組織登記備案(1、原件備查簿、一式這份、蓋公章、能選;2、機關、機關事業單位、社團組織、民辦非企業企業、公司等申請辦理員工食堂,提交機關或是事業單位法人登記備案、社團組織登記備案或是營業執照等。);


6、當地公安或民政機關、村居委會、工業園區管委會、物業管理公司出示詳細地址門牌號碼變更的證實(原件備查簿、一式這份、蓋公章、必備。);


7、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核對原件,免收復印件)(1、核對原件,能選;2、委託辦理的需要提交。);

8、委託書(1、委託辦理的需要提交。2、經營公司若有公司章需每一份原材料蓋公章。)

⑹ 變更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經營地址

由於《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已經被廢止,食品流通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的,變更經營地址,按照新辦《食品經營許可證》提交申請材料,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1、《食品流通許可變更申請書》;

2、《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

3、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

4、委託書及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

拓展資料:

2015年11月1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79號,為貫徹實施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適應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改革,現決定廢止《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009年7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43號)和《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2009年7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44號)。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後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經營許可。

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後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⑺ 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流程

以黃岡市為例,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流程如下:

一、申請

申報人通過黃岡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進行網上申報。

二、受理

網上提交成功後5個工作日內對資料進行審核,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過網上審批系統向申請人發出補正材料通知;不屬於本部門職權范圍或申請事項不需行政許可的,不予受理,並通過網上審批系統向申請人發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通知;符合申請要求的,向申請人發出電子《受理通知書》。

三、審查

審查過程中,如有需配合環節,申請人應積極配合。

四、決定

決定機構作出准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

五、制證發證

1、准予許可的事項,網上即時生成《葯品生產許可證》電子證書(蓋黃岡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電子印章)(見附件)。生成電子證書的同時,即時通知申請人可獲取行政許可電子證書,或申請人可憑《受理通知單》和身份證領取證件。

2、不予許可的事項,網上發出電子《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蓋黃岡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電子印章),系統即時通知企業,並同步在電子證書公示平台上公示。

六、終止

1、申請人提交的行政許可申報資料,行政受理機構尚未作出受理決定的,原申請人可向行政受理機構書面申請終止申報,行政受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回其全部申請資料,並註明原因。

2、申請人提交的行政許可申報資料,行政受理機構已受理的,原申請人可向行政受理機構書面提出撤回行政許可申請,行政受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許可決定送達申請人,並收回《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7)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擴展閱讀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中規定:

第二十七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後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經營許可。

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後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變更或者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聲明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核查。申請人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就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第三十三條原發證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變更許可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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