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代理
Ⅰ 刑事訴訟代理人和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有區別嗎
刑事訴訟代理人和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有區別。
刑事訴訟代理人,指辯護律師。
而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可以是辯護律師,也可以是法律工作者,或者親朋好友。
Ⅱ 受過刑事處罰的人能成為委託代理人嗎
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也能成為當事人的委託代理人參加訴訟。根據法律規定,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其他公民,只要不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認為不宜作訴訟代理人的人,就能作為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 相關法律可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68、除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之外,當事人還可以委託其他公民為訴訟代理人。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認為不宜作訴訟代理人的人,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
Ⅲ 刑事代理與辯護的區別
刑事代理一般是不規范說法,刑事訴訟中的律師身份是辯護人,所以就刑事案件而言,辯護人的稱謂更准確。
Ⅳ 什麼是刑事訴訟代理,哪些人可以委託刑事訴訟代理人
刑事訴訟代理就是刑事案件嫌疑人委託的律師作為該案件的全權代理人。代理人一般為律師。
Ⅳ 刑事訴訟法 簡述辯護與代理的區別有哪些
一、概念區別
刑事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針對控訴一方的指控而進行的論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減輕或免除罪責的反駁或辯解,以保護其合法權益的訴訟行為;
刑事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託,以被代理人名義參加訴訟,進行活動,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行為法律後果的一項法律制度。
二、服務對象區別
刑事辯護適用於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自訴案件的被告人。
刑事代理適用於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兩類對象的訴訟利害關系往往相反;此外刑事辯護人享有的權利是由法律賦予的,不存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授權問題,其授權也僅僅是使辯護人參加訴訟,而刑事代理人是否參與訴訟,在什麼許可權范圍內從事活動均需授權決定。
三、辯護人與代理人異同
刑事辯護人參加刑事訴訟根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授權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參加訴訟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權。
二者相同之處:
辯護人和代理人都是為了維護各自委託人利益而參加到訴訟中,都與案件處理後果沒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二者在訴訟權利和義務,以及一些程序上有許多相通的地方。
二者區別:
1、產生根據不同。刑事辯護人參加刑事訴訟根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授權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參加訴訟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權。
2、訴訟地位不同。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名義進行辯護而不受被告人約束,但代理人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是附屬於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從事活動。
3、訴訟任務不同。刑事辯護承擔的是辯護職能,即反駁控方控訴,證明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罪輕,應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而代理職責在於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
4、適用范圍不同。兩類對象的訴訟利害關系正好相反,刑事辯護適用於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適用於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自訴人和附帶民事當事人。
5、權利內容不同。刑事辯護人享有法律規定的會見權和通信權、調查取證權等廣泛權利,有的權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不享有的;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權利由被代理人授予,而且不能超過被代理人的許可權范圍。
6、許可權范圍不同。辯護人享有的權利是法律賦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權問題,其授權也僅僅是在於使辯護人參加訴訟;而代理人是否參加訴訟,在何許可權范圍內從事活動都須授權決定。
7、活動名義不同。辯護人調查取證、提交辯護詞等活動中使用的是自己的名義,而刑事代理人進行訴訟活動使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義。
Ⅵ 刑事辯護與刑事代理有什麼區別
1、產生根據不同。
刑事辯護人參加訴訟根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權或法:院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參加訴訟的依據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授權。
2、訴訟地位不同。
雖然辯護人與代理人都非刑事訴訟主體,但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的意志進行辯護而不受嫌疑人、被告人約束;而代理人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是附屬於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的意志從事代理活動。
3、適用范圍不同。
刑事辯護適用於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適用於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兩類對象的訴訟利害關系往往相反。
4、訴訟任務不同。
刑事辯護承擔的是辯護職能,即反駁控方控訴,論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罪輕、應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而刑事代理的職責在於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
5、許可權范圍不同。
刑事辯護人享有的權利是由法律賦予的,不存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授權問題,其授權也僅僅在於是使辯護人參加訴訟,而刑事代理人是否參與訴訟,在何許可權范圍內從事活動均需授權決定。
6、權利內容不同。
刑事辯護人享有法律規定的會見權和通信權等廣泛權利,有的權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亦不享有的,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權利由被代理人授予,且不能超出被代理人的許可權范圍。
7、活動名義不同。
刑事辯護人調查取證、提交辯護詞時使用的是自己的名義,而刑事代理人進行活動時使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義。
Ⅶ 刑事案件可以轉由別人代理嗎
律師代理刑事案件風險很大,輕則能將辦案律師推向違反職業道德或執業紀律的風口浪尖,遭到當事人的投訴,受到律師協會懲戒,遭遇執業過錯賠償等;重則能使一個優秀的刑事律師被吊銷執業證,結束律師生涯,甚至能讓一個成名的大律師淪為階下囚,飽受牢獄之災。所以,刑事律師若想避免使自己陷入不堪的境地,必須知道代理刑事案件存在哪些風險並注意防範。下面就具體看看吧!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