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經營許可證
Ⅰ 餐飲業特許經營許可證如何辦理
餐飲服務許可證辦理流程
1
申請人向辦證窗口提交申請資料,由窗口工作人員初審,對符合規定的進行登記,並出具事前服務登記書,告知審查機構或人員的聯系方式。由申請人根據自身的情況進行聯系,落實現場指導、審查的具體事宜。
2
經現場指導、審查,持有結論為符合要求和基本符合要求的,由窗口受理,對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當補正的全部材料,補正後受理。
3
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發放《餐飲服務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定的給予書面答復並說明理由。
1
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書
2
預先核准名稱的證明
3
餐飲服務場所使用證明和設備布局、工藝流程、衛生設施等示意圖
4
提出申請的餐飲服務經營者,其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5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合格證明復印件
6
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7
法律、法規、規章、標准、規范性文件或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餐飲服務許可證所需資料
Ⅱ 上海餐飲許可證怎麼辦
1、申請 : 申請人向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食葯監窗口」提交申請。
2、受理: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並發給申請人《補正材料通知書》;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請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餐飲服務許可受理決定書》。
3、審查:按照《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組織現場審查驗收。
4、決定:現場審查符合標準的,做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不符合標準的,做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並書面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5、許可證頒發: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和現場核查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做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法定時限內頒發《餐飲服務許可證》。
(2)餐飲經營許可證擴展閱讀:
申請條件
1、具有與製作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2、具有與製作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手、採光、照明、通風、冷凍冷藏、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3、具有經食品安全培訓、符合相關條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以及與本單位實際相適應的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5、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Ⅲ 辦餐飲店的營業執照需要什麼證件
辦餐飲店的營業執照需要以下材料:
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經營場所證明;
4、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有關批准文件。
註:申請從事個體經營的個人或家庭,應當持所在地戶籍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對符合條件的准予填寫申請登記表,在受理登記30日內,做出審查決定,核准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書面通知本人。
(3)餐飲經營許可證擴展閱讀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中規定:
第六條經營者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無照經營進行查處,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責令停止相關經營活動;
(二)向與涉嫌無照經營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三)進入涉嫌從事無照經營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查閱、復制與涉嫌無照經營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Ⅳ 辦理餐飲經營許可證需要哪些資料
(一)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書; (二)名稱預先核準的證明(復印件,已從事其他經專營的屬可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提出申請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四)食品經營場所選址、布局流程和設備設施布局圖紙符合合理要求的證明; (五)現場驗收核查意見; (六)食品安全管理員經過食品安全培訓、符合相關條件的證明; (七)餐飲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合格證明及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情況說明; (八)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培訓管理、原料采購查驗和索票索證、倉儲管理、餐飲具清洗消毒管理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九)特大型餐館、大型餐館,學校食堂,供餐人數500人以上的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連鎖經營餐飲服務企業總部,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還應提供關鍵環節食品加工操作規程、食品安全檢查計劃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十)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Ⅳ 餐飲許可證在哪裡辦 需要什麼證件
一、餐飲許可證辦理部門:
縣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局。
二、辦理餐飲許可證需要提交的資料:
1、《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書。
2、名稱預先核准證明(已從事其他經營的可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業主)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4、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無違規證明(沂水縣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稽查科辦理)。
5、經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培訓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證明資料。
6、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及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合格證明。
7、餐飲服務場所的房屋所有權證或租賃協議等有關的合法使用證明。餐飲服務場所選址應符合要求(選址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m以上,並設置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之外)。
8、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地理位置坐落圖、平面圖和設備布局、加工流程、衛生設施等示意圖及說明(需標明經營場所總面積,各功能間名稱、面積,清洗、消毒等衛生設施位置,門、窗位置,人流、物流走向)。
9、保證食品安全的各項規章制度。
(5)餐飲經營許可證擴展閱讀:
餐飲許可證辦理的注意事項
1、辦理地點
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自2009年6月1日起,由食品葯品監管部門取代衛生監督部門,對餐飲服務環節進行監管,同時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
餐飲服務經營者在2009年6月1日前已經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的,該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有效期屆滿,按有關規定換發餐飲服務許可證。
2、申請資料
申請資料應用A4紙列印(圖紙除外),逐頁加蓋公章,按次序裝訂;提交的材料為復印件的,均應在復印件上寫明「系原件復印」,並加蓋單位公章。申報資料的各項內容應真實、完整、清楚,不得塗改。
3、結果反饋
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發放《餐飲服務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定的給予書面答復並說明理由。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餐飲服務許可證
Ⅵ 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需要什麼
餐飲服務許可證改為食品經營許可證了,在當地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辦理。 第十一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Ⅶ 餐飲服務許可證怎麼辦理拿什麼手續去辦理
申請程序
1,申請 : 申請人向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食葯監窗口」提交申請。
2,受理: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發給申請人《補正材料通知書》;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請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餐飲服務許可受理決定書》。
3,審查:按照《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組織現場審查驗收。
4,決定:現場審查符合標準的,做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不符合標準的,做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並書面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5,許可證頒發: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和現場核查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做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法定時限內頒發《餐飲服務許可證》。
申請材料
(一)《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書;
(二)名稱預先核准證明(已從事其他經營的可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和設備布局、加工流程、衛生設施等示意圖;
(四)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業主)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以及不屬於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情形的說明材料;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符合本辦法第九條有關條件的材料;
(六)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七)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7)餐飲經營許可證擴展閱讀
餐飲服務許可按餐飲服務經營者的業態和規模實施分類管理。分類方式如下:
(一)餐館(含酒家、酒樓、酒店、飯庄等):是指以飯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韓餐等)為主要經營項目的單位,包括火鍋店、燒烤店等。
1.特大型餐館:是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館。
2.大型餐館:是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館。
3.中型餐館:是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館。
4.小型餐館:是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75人以下(含75座)以下的餐館。如面積與就餐座位數分屬兩類的,餐館類別以其中規模較大者計。
(二)快餐店:是指以集中加工配送、當場分餐食用並快速提供就餐服務為主要加工供應形式的單位。
(三)小吃店:是指以點心、小吃為主要經營項目的單位。
(四)飲品店:是指以供應酒類、咖啡、茶水或者飲料為主的單位。
(五)食堂:是指設於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工地等地點(場所),供內部職工、學生等就餐的單位。
(六)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指根據集體服務對象訂購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場所的提供者。
(七)中央廚房:指由餐飲連鎖企業建立的,具有獨立場所及設施設備,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製作,並直接配送給餐飲服務單位的提供者。
Ⅷ 食品經營許可證和餐飲服務許可證有什麼區別
食品經營許可證和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區別如下:
1、性質不同
食品經營許可證的號碼一般是主要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第三至第十七位而形成的。這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它們的性質不同,納稅人識別號主要用在納稅的時候,而餐飲服務許可證指的是該企業的標志。
2、應用部門不同
食品經營許可證是工商營業執照代碼,餐飲服務許可證是去稅務局辦業務時提供的證件。
3、編碼不同
食品經營許可證號碼用18位的阿拉伯數字或大寫英文字母表示,由登記管理部門代碼(1位)、機構類別代碼(1位)、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碼(6位)、主體標識碼(組織機構代碼)(9位)和校驗碼(1位)5個部分組成,並對涉及到的組織機構、法人、其他組織、組織機構代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相關概念作出了規定。
而餐飲服務許可證一律由15位、17位、18或者20位碼(字元型)組成,其中: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機構納稅人,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編制的9位碼(其中區分主碼位與校驗位之間的「-」符省略不列印)並在其前面加掛6位行政區劃碼共15位碼。
4、登記證件不同
食品經營許可證通常簡稱為「稅號」。餐飲服務許可證就是稅務登記證上的號,每個企業的識別號都是唯一的。
而餐飲服務許可證登記在工商營業執照上。
5、開發票時填寫的信息不同
購買單位需要在餐飲服務許可證的「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而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食品經營許可證是具有唯一性的,只要稅務發票系統裡面查到了這家企業的納稅人識別號,就可以查詢到這家企業的進銷項發票情況,也就可以知道企業是否虛開發票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餐飲服務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