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代理
① 根據民法總則規定代理包括哪些
民法總則明確規定代理包括什麼?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託代理是指基於被代理人的委託授權而發生代理權的代理,由於它是依據本人意思而產生代理權的代理,本人意思表示是發生委託代理的前提條件,因此又稱為意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依照法律的規定發生代理權的代理。這種法律規定,即法定授權行為,是國家立法機關基於保護公民和維護交易秩序的特別需要,而作出的關於具有特定身份的民事主體有權代理他人為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
依據人民法院或者有關單位的指定行為而發生的代理,稱為指定代理。這里所謂的「有關單位」,是指依法對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負有保護義務的組織。
② 《民法總則》明確規定,代理包括哪些行為
1、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2、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3、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
③ 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有哪些情節之一,委託代理會終止
有下來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自理終止: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④ 關於代理,《民法總則》有哪些新意
您好, 第一,規范了代理的種類。《民法通則》規定了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類,即三分法。《民法總則》採取了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兩分法,取消了指定代理。
第二,增加了共同代理、自己代理、雙方代理、表見代理。上述4種代理,《民法通則》沒有規定,《民法總則》是根據審判實踐經驗以及各方意見作出的。《民法總則》第166條規定:「數人為同一代理事項的代理人的,應當共同行使代理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充實了職務代理的內容。《民法通則》第43條對職務代理作了規定,放在第3章法人部分。《民法總則》總結實踐經驗,聽取專家學者的意見,將職務代理放到代理一章中更符合立法體系,並對職務代理的內容加以完善。第170條規定:「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對執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⑤ 2019年最新民法總則有刪除指定代理的相關內容嗎
指定代理人:是指經人民法院指定,代理當事人為訴訟行為的人。但是在1991年我國已經取消了指定代理人。現在民事訴訟法中訴訟代理人只有兩種: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理人。
在我國民法中仍有指定代理。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6、17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及村民委員會等有權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指定監護人,也就是指定法定代理人。
⑥ 民法總則明確規定代理分為哪幾類
民法總則
第一百六十一條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條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