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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生產許可證

發布時間: 2020-11-28 17:15:37

❶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怎麼辦理

基本條件:
1 有營業執照;
2 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3 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手段;
4 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5 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6 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7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後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
8、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

費用:

1、申請費:2200一個單元,同時申請兩個含兩個以上的每加一個加20%費用

2、檢驗費用:按國家各省標准執行

3、咨詢服務費用:20000元、咨詢公司收取(可以商量)

4、公告費:每個申證單元收取400元,公告費由企業在申請時向受理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交付

希望這些能幫上你 如果需要辦理和其他問題可以給我發郵件:[email protected] 。網路空間裡面有我的詳細聯系方式。

❷ 怎樣辦生產許可證

項目名稱: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辦工作程序?法律依據:1、???? 國務院國發[1984]54號《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2、????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9號《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 辦理時間:每星期周一、二、三全天和周二、四下午為辦理時間,申請取證企業可在工作時間內隨時向省許可證辦公室提交辦證申請。?辦理地點:省政府北門省機械供銷公司院內???????? 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1、? 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2、 產品質量符合現行的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以及企業明示的標准;3、 具有正確、完整的技術文件和工藝要求;4、? 具有保證該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計量和檢驗手段;5、 具有保證正常生產和保證產品質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以及計量、檢測人員;6、具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7、? 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相關要求。???????? 申請所需提交的材料:1、 申請取證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2、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范圍應覆蓋申請取證產品);3、? 申請取證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規定的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辦理程序及期限(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第14號令的要求規定)1、申請取證企業應如實填寫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中的內容,填寫要求見《工業產品申請書填寫指南》;2、 省許可證辦公室收到企業申請材料後在7個工作日內對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需進行現場核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正式受理並發放《許可證受理通知書》;3、對已正式受理的企業申請,由審查部組織現場審查的,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將在受理後15個工作日內將材料報出;由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現場審查的,由省許可證辦公室在受理申請之日2個月內派出審查組完成對企業的生產條件現場審查。現場審查合格後,由審查組對申請取證產品進行抽樣,申請取證企業應當在產品封樣後15日內將樣品送達相應的列入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指定范圍內的檢驗機構進行產品質量檢驗。4、 企業生產條件審查和產品檢測均合格後,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將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材料匯總,並將合格企業名單和相關材料報該產品國家審查部。5、國家審查部自收到報送材料在45日內完成生產條件抽查和材料匯總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收到材料後在1個月內完成審定,並由國家質檢總局總局頒發證書。???? 收費標准按照原國家計委、財政部計價格[1999]1707、[2002]19號文件,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費收費標准為2200元,同一個企業同一次審查時每增加一個申證單元,需加收審查費440元。公告費規定為每申證單元為400元。

❸ 哪些產品需要辦理產品生產許可證

國家對生產下列重要工業產品的企業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

(一)乳製品、肉製品、飲料、米、面、食用油、酒類等直接關系人體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電熱毯、壓力鍋、燃氣熱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

(三)稅控收款機、防偽驗鈔儀、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備、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等關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質量安全的產品;

(四)安全網、安全帽、建築扣件等保障勞動安全的產品;

(五)電力鐵塔、橋梁支座、鐵路工業產品、水工金屬結構、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等影響生產安全、公共安全的產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要求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其他產品。

(3)產品生產許可證擴展閱讀:

根據《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

申請與受理

第九條 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營業執照;

(二)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檢疫手段;

(四)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六)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後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

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

第十條 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條件,根據工業產品的不同特性,制定並發布取得列入目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具體要求;需要對列入目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具體要求作特殊規定的,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發布。

制定列入目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具體要求,應當徵求消費者協會和相關產品行業協會的意見。

第十一條 企業生產列入目錄的產品,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

企業正在生產的產品被列入目錄的,應當在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

企業的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收到企業的申請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以及其他任何單位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條件,限制企業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

❹ 怎樣辦理生產許可證

一、申請

1、企業辦理生產許可證必須填寫統一格式的《生產許可證申請表》一式四份,報質量技術監督局業務科。

2、企業應同時提供如下資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例行(型式)檢驗報告;

(3)環保、衛生證明等。

3、業務科將所有資料初審合格後,將申請資料報質量技術監督局質量科,由市局統一安排初審和檢查。

4、市局初審通過後將申請材料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二、受理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受理企業的申請材料後,應在7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發放《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

三、現場審查

1、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規定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企業生產條件審查和封樣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在受理申請後2個月內組織對生產條件進行審查並現場抽封樣品。省許可證辦公室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材料匯總,並將合格企業名單和相關材料報審查部。審查部自收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報送材料之日起45日內完成企業生產條件抽查和材料匯總,並將合格企業名單和相關材料報送全國許可證辦公室;

2、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規定由審查部組織企業生產條件審查和封樣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在受理企業申請後15日內將相關材料轉交審查部。審查部自接到省許可證辦公室報送的材料之日起2個月內組織對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條件進行審查,並現場抽封樣品。審查部自收到省許可證辦公室報送的材料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格企業名單和相關材料報送全國生產許可證辦公室;

3、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條件審查工作由審查組承擔,審查組實行組長責任制,審查組對審查報告負責。

四、樣品檢驗

申請取證企業應當在封樣15日內將樣品送達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機構受到樣品後,應當按照實施細則規定的標准和要求進行檢驗,並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工作。標准中對產品檢驗有特殊要求的,按標准規定進行。產品檢驗周期超過第十四條規定的材料報送時限時,材料報送時間以檢驗完成時間為准。

五、程序

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自接到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部匯總的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名單和有關材料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審定。經審定,符合發證條件的,由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生產許可證,不符合發證條件的,將上報材料退回有關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者審查部並告知企業。

六、後處理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對不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發出《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同時收回《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

企業自接到《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之日起,應當進行認真整改,2個月後方可再次提出取證申請。

(4)產品生產許可證擴展閱讀:

生產許可證 (以下簡稱《申請書》)適用於企業發證、換證、遷址、增項等的生產許可證申請。集團公司與其所屬單位一起取證的,集團公司與所屬單位分別填寫《申請書》。

生產許可證 產品類別:填寫列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目錄的產品名稱。

生產許可證 產品名稱:填寫實施細則的產品名稱。

生產許可證 企業名稱:填寫企業營業執照上的注冊名稱,並加蓋公章。

生產許可證 聯系電話:填寫有效的企業聯系電話。

生產許可證 聯 系 人:填寫企業負責辦理生產許可證工作的人員姓名。

生地址:填寫申請企業的實際生產場地的詳細地址,要註明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區(縣)、路(街道、社區、鄉、鎮)、號(村)等。

年總產值、年銷售額、年繳稅金額、年利潤:填寫企業上一年度實際完成情況,新投產、實際生產期未滿一年的企業,該四項指標可不填寫。

參考資料:生產許可證-網路

❺ 食品生產許可證和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區別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包括食品生產許可證,後者在當地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辦理。

❻ 哪些行業需要辦理生產許可證

您好
生產耐酸鹼、耐油、絕緣、浸塑等勞保防護手套需要辦理生產許可證,看您的產品需要不需要辦理生產許可證的最明顯的標志是:產品的使用說明、包裝等是否標識了耐酸鹼、耐油、絕緣等屬性的其中之一,如未標識可以只當普通的勞保手套使用(不需要辦理生產許可證);如標識了上述功能,則是特種勞動防護手套,需要辦理生產許可證。

❼ 農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看情況啊 自己做的話是檢測費+10000左右 不辦也行的有關系不來查的話不要緊 怕的是同行什麼的鳥人舉報啊 上面不來查都不行 查到的話按政策指導文件上說是沒辦許可證以前的營業額的1~3倍(就是說倒閉快了),查到么人客氣點 找點關系去說說情 也不要想著一分都不出 多少點罰10W左右吧 查到么馬上開始辦許可證(還是逃不掉啊)

❽ 是不是每個行業都有生產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8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經2005年8月3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國家質檢總局2002年3月27日頒布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同時廢止。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五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國家對重要工業產品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產品的,應當遵守本辦法。任何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第四條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公開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則。第五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統一管理工作,對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產品,統一產品目錄,統一審查要求,統一證書標志,統一監督管理。國家質檢總局內設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負責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定產品發證實施細則,審核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審查機構(以下簡稱審查機構),指定承擔發證檢驗任務的產品檢驗機構,統一管理核查人員資質以及審批發證等工作。第六條根據需要,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可以負責部分產品的生產許可證審查發證工作,具體產品目錄由國家質檢總局確定並公布。第七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監督和管理工作,根據《管理條例》和國家質檢總局規定,承擔部分產品的生產許可證審查發證工作。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內設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級許可證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日常工作。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許可證的監督檢查工作。第八條審查機構受國家質檢總局的委託,承擔起草相關產品發證實施細則、組織實地核查以及核查人員技術培訓等工作。第九條從事生產許可證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行政、恪盡職守、熱情服務、嚴格把關。第十條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規劃生產許可證工作的信息化建設,公布生產許可事項,方便公眾查閱和企業申請辦證,逐步實現網上審批。第二章生產許可程序第一節申請和受理第十一條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有營業執照;(二)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三)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檢疫手段;(四)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五)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六)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七)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後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第十二條審查機構受國家質檢總局的委託,根據相關產品的特點,行業發展狀況和國家有關政策,組織起草產品實施細則。國家質檢總局根據《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批准發布產品實施細則。對產品實施細則作特殊規定的,國家質檢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發布。省級許可證辦公室和審查機構根據產品實施細則的規定,負責組織或者配合組織產品實施細則的宣貫工作。第十三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按照生產許可證發證工作的進度安排,以登報、上網等方式告知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企業,並負責組織企業的申報工作。審查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做好相關工作。第十四條企業生產列入目錄的產品,應當向其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企業正在生產的產品被列入目錄的,企業應當在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時間內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第十五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收到企業提出的申請後,對申請材料符合實施細則要求的,准予受理,並自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向企業發送《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見附件1)。第十六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收到企業提出的申請後,對申請材料不符合實施細則要求且可以通過補正達到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向企業發送《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見附件2)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收到企業提出的申請後,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行政許可法》和《管理條例》要求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發出《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見附件3)。第十七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以及其他任何部門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條件,限制企業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第二節審查與決定第十八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受理企業申請後,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或者審查機構應當組織對企業進行審查。企業審查包括對企業的實地核查和對產品的檢驗,其中一項不合格即判為企業審查不合格。第十九條實施細則規定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審查的,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對企業實地核查和抽封樣品,並將實地核查結論以書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業。實施細則規定由審查機構組織審查的,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審查機構。審查機構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對企業實地核查和抽封樣品,並將實地核查結論以書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業,同時告知省級許可證辦公室。第二十條企業實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進行產品抽樣檢驗,企業審查工作終止。第二十一條審查機構或者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應當制定企業實地核查計劃,並提前5日通知企業。實施細則規定由審查機構組織審查的,企業實地核查計劃應當同時抄送企業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第二十二條審查機構或者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應當指派2至4名審查員組成審查組,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企業應當予以配合。第二十三條審查組應當按照實施細則的要求,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核查時間一般為1-3天。審查組對企業實地核查結果負責,並實行組長負責制。第二十四條企業實地核查合格的,審查組按照實施細則的要求封存樣品,並告知企業所有承擔該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名單及聯系方式,由企業自主選擇。經核查合格,需要送樣檢驗的,應當告知企業在封存樣品之日起7日內將該樣品送達檢驗機構。需要現場檢驗的,由核查人員通知企業自主選擇的檢驗機構進行現場檢驗。第二十五條檢驗機構應當在實施細則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檢驗工作,並出具檢驗報告。第二十六條由省級許可證辦公室負責組織審查的,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將申報材料報送審查機構,審查機構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40日內將申報材料匯總,並報送全國許可證辦公室。由審查機構負責組織審查的,審查機構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40日內將申報材料匯總,並報送全國許可證辦公室。第二十七條國家質檢總局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決定。符合發證條件的,國家質檢總局應當在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頒發生產許可證證書;不符合發證條件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4)。第二十八條根據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或者審查機構判定企業審查不合格時,應當及時書面上報國家質檢總局,並由國家質檢總局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第二十九條國家質檢總局將獲證企業名單以網路、報刊等方式向社會公布。同時,相關產品的發證情況還要及時通報國家發展改革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第三十條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企業繼續生產的,應當在生產許可證期滿6個月前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換證申請。第三十一條企業獲得生產許可證後需要增加項目的,應當按照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申請辦理增項手續。符合條件的,換發生產許可證證書,但有效期不變。第三十二條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因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產品標准及技術要求發生較大改變而修訂實施細則時,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將根據需要組織必要的實地核查和產品檢驗。第三十三條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較大變化的(包括生產地址變更、生產線重大技術改造等),企業應當及時向其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審查機構或者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應當按照實施細則的規定重新組織實地核查和產品檢驗。第三十四條省級許可證辦公室、審查機構和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應當將企業辦理生產許可證的有關資料及時歸檔,公眾有權查閱。企業檔案材料的保存時限為5年。第三節對審查工作的監督檢查第三十五條全國許可證辦公室組織對企業核查工作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省級許可證辦公室組織對企業實地核查的,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組織審查機構實施抽查;審查機構組織對企業實地核查的,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組織省級許可證辦公室實施抽查。第三十六條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制訂監督檢查計劃,包括檢查組組成、具體檢查時間以及被檢查企業等內容。第三十七條檢查計劃應當提前通知企業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對檢查工作予以配合。第三十八條監督檢查工作完成後,由檢查組寫出書面報告及處理建議,上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第三十九條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將通過查閱檢驗報告、檢驗結論對比等方式對檢驗機構的檢驗過程和檢驗報告是否客觀、公正、及時進行監督檢查。第四節集團公司的生產許可第四十條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產基地(以下統稱所屬單位)具有法人資格的,可以單獨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不能以所屬單位名義單獨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各所屬單位無論是否具有法人資格,均可以與集團公司一起提出辦理生產許可證申請。第四十一條所屬單位與集團公司一起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時,應當向集團公司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凡按規定由省級許可證辦公室組織企業實地核查的,集團公司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可以直接派出審查組,也可以書面形式委託所屬單位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組織核查。集團公司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負責按規定程序匯總上報有關材料。第四十二條集團公司取得生產許可證後,新增加的所屬單位需要與集團公司一起辦理生產許可證的,新增所屬單位審查合格後,換發生產許可證證書,但有效期不變。 第四十三條所屬單位與集團公司一起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的,經審查的所屬單位以及集團公司應當分別繳納審查費和產品檢驗費,公告費按證書數量收取。 第四十四條其他經濟聯合體及所屬單位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的,參照集團公司辦證程序執行。第五節委託加工備案第四十五條從事委託加工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產品的委託企業和被委託企業,必須分別到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申請備案。第四十六條委託企業必須是合法經營的企業,被委託企業必須持有合法有效的生產許可證。第四十七條委託企業和被委託企業向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申請備案時,應當提供如下材料:(一)委託企業和被委託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二)被委託企業的生產許可證復印件;(三)公證的委託加工合同復印件;(四)委託加工合同必須明確委託企業負責全部產品銷售;(五)委託加工產品標注式樣。第四十八條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應當自收到委託加工備案申請之日起5日內,進行必要的核實,並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予以備案。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備案並說明理由。第四十九條委託加工企業必須履行備案承諾,不得隨意改變委託合同和產品標注方式。第五十條委託加工備案不得向企業收費。第三章核查人員的管理第五十一條核查人員需取得相應資質,方可從事企業實地核查工作。第五十二條核查人員包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注冊審查員(以下簡稱審查員)、高級審查員和技術專家。 第五十三條審查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年齡在65周歲(含65周歲)以下;(二)大專(含大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含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三)熟悉相關產品生產工藝、產品質量標准和質量管理體系;(四)從事質量工作滿5年。第五十四條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對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或者審查機構培訓的人員進行考核注冊,並批准後頒發審查員注冊證書,證書有效期為3年。第五十五條審查員注冊證書期滿前3個月內應當按規定申請換證,並符合以下條件:(一)年齡在65周歲(含65周歲)以下;(二)在證書有效期內至少完成6次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 (三)每年至少參加15小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相關工作培訓;(四) 遵守審查員行為規范,無違法違規行為。高級審查員在證書有效期內,滿足前款規定的條件,並每年至少擔任審查組長3次的,方可按規定換發高級審查員注冊證書;僅滿足前款規定條件的,可換發審查員證書。第五十六條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或者審查機構負責組織審查員期滿換證申報工作,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負責為符合換證條件的人員換發證書。第五十七條審查員申請晉升高級審查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在注冊證書有效期內,至少完成10次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並擔任6次以上審查組長;(二)每年參加20小時以上生產許可證相關工作培訓;(三)遵守審查員行為規范,無違法違規行為。第五十八條申請晉級人員向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或者審查機構提出晉級申請,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對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或者審查機構上報的申請晉級人員進行考核,符合晉級要求的,經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批准後,頒發高級審查員注冊證書,證書有效期3年。第五十九條技術專家是指未取得審查員注冊證書,但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為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提供技術咨詢的有關人員。第六十條申請技術專家資格的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大學本科(含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級技術職稱;(二)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10年;(三)精通相關產品專業知識並屬於相關領域的技術權威。第六十一條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或者審查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向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提出技術專家備案申請,經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批准後,可參加企業的實地核查工作。第六十二條技術專家參加企業實地核查工作時,不作為審查組成員,不參與做出審查結論。第六十三條注冊證書持有者應當妥善保管證書,證書遺失或者損毀,應當及時申請補領。第六十四條核查人員應當按照產品實施細則的規定開展企業實地核查。進行核查時,需向被核查企業出示相關證件。第六十五條核查人員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不得刁難企業,不得索取、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不當利益。第四章審查機構的管理第六十六條審查機構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一)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運行機制; (二)有與開展相關產品審查工作相適應的工作人員;(三)有適宜的辦公場所和辦公設施;(四)掌握生產許可證工作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了解生產許可證的工作機制和程序;(五)了解相關產品的行業狀況和國家產業政策;(六)沒有從事相關產品生產、銷售、監制、監銷的行為。第六十七條符合第六十六條規定條件的單位可以向全國許可證辦公室申請承擔相關產品的審查機構工作,並提交以下材料:(一)承擔相關產品審查機構的書面申請;(二)申請機構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三)申請單位的基本情況;(四)相關產品的行業發展水平、企業分布和產品檢驗機構的基本情況;(五)從事產品質量監督和生產許可證工作的經歷。第六十八條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對申請單位的資格進行審查,必要時派員實地考查核實,並上報國家質檢總局擇優批准符合資質要求的單位承擔審查機構工作。第六十九條審查機構應當自批准之日起15日內向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提交審查機構負責人名單及崗位設置等基本情況。審查機構負責人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將變化情況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備案。第七十條審查機構開展企業實地核查時,不得妨礙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第七十一條審查機構在從事生產許可證工作時,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未按規定期限完成審查工作;(二)出具虛假審查結論;(三)擅自增加實施細則以外的其他條件;(四)未向企業說明企業有權選擇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送樣檢驗;(五)從事或者介紹企業進行生產許可有償咨詢;(六)向企業推銷生產設備、檢驗設備或者技術資料;(七)聘用未取得相應資質的人員從事企業實地核查工作;(八)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行為。第五章檢驗機構的管理第七十二條申請承擔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通過計量認證、審查認可或者實驗室認可,並經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指定後,方可承擔相關產品的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第七十三條檢驗機構應當向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或者審查機構提出承擔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的書面申請。第七十四條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或者審查機構對提出申請的檢驗機構以適當的方式進行審查並提出推薦意見。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應當根據需要組織專家對檢驗機構的申請進行必要的核實。第七十五條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按照保證工作質量和進度、方便企業送檢、適度競爭的原則,對符合條件的檢驗機構進行指定,並公布其承擔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的范圍。第七十六條被指定的檢驗機構依據產品實施細則的要求,開展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工作,並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報告需有檢驗人員、復核人員、檢驗機構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人員簽字。檢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檢驗報告負責。第七十七條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產品檢驗收費標准向企業收取檢驗費用。第七十八條檢驗機構應當建立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技術檔案,並確保檔案完整、真實、有效。第七十九條檢驗機構在從事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工作時,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未按實施細則規定的標准、要求和方法開展檢驗工作;(二)偽造檢驗結論或者出具虛假檢驗報告;(三)從事與其指定檢驗任務相關的產品的生產、銷售活動,或者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上述產品;(四)從事或者介紹企業進行生產許可的有償咨詢;(五)超標准收取檢驗費用;(六)違反規定強行要求企業送樣檢驗;(七)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行為。第六章證書和標志第八十條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證書(以下簡稱生產許可證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證書式樣見附件5-1、2),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產許可證證書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印製。第八十一條生產許可證證書應當載明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產品名稱、證書編號、發證日期、有效期。集團公司的生產許可證證書還應當載明與其一起申請辦理的所屬單位的名稱、生產地址和產品名稱。第八十二條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發生變化而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未發生變化的,企業應當在變更名稱後1個月內向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生產許可證名稱變更申請。第八十三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自受理企業名稱變更材料之日起5日內將上述材料上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自收到上報的企業名稱變更材料之日起25日內完成申報材料的書面審核,並由國家質檢總局做出是否准予變更的決定。對於符合變更條件的,頒發新證書,但有效期不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企業,並說明理由。第八十四條企業應當妥善保管生產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證書遺失或者毀損,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補領生產許可證申請。第八十五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自受理企業補領生產許可證材料之日起5日內,將上述材料上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自收到各省級許可證辦公室上報的企業補領生產許可證材料之日起25日內,完成申報材料的書面審核,並由國家質檢總局做出是否准予補領的決定。對於符合條件的,頒發新證書,但有效期不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企業,並說明理由。第八十六條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標志由"質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 字頭(QS)和"質量安全"中文字樣組成。標志主色調為藍色,字母"Q"與"質量安全"四個中文字樣為藍色,字母"S"為白色。標志的式樣、尺寸及顏色要求見附件6。QS標志由企業自行印(貼)。可以按照規定放大或者縮小。第八十七條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編號採用大寫漢語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數字編碼組成:XK××-×××-×××××。其中,XK代表許可,前兩位(××)代錶行業編號,中間三位(×××)代表產品編號,後五位(×××××)代表企業生產許可證編號。第八十八條企業必須在其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根據產品特點難以標注的裸裝產品,可以不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第八十九條所屬單位具有法人資格的,在單獨辦理生產許可證時,其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應當標注所屬單位的名稱、住所、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所屬單位和集團公司一起辦理生產許可證的,應當在其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分別標注集團公司和所屬單位的名稱、住所,以及集團公司的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或者僅標注集團公司的名稱、住所和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第九十條委託加工企業必須按照備案的標注內容,在其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進行標注。委託企業具有其委託加工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注委託企業的名稱、住所和被委託企業的名稱、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或者標注委託企業的名稱、住所、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委託企業不具有其委託加工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注委託企業的名稱、住所,以及被委託企業的名稱、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第九十一條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自准予許可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在其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第九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生產許可證證書、標志和編號。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生產許可證證書、標志和編號。第七章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發證的管理第九十三條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發布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發證的產品目錄並適時進行調整,統一制定並公布產品實施細則,統一規定證書式樣。第九十四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第九十三條規定的發證產品的受理、審查、批准、發證工作。第九十五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參照國家質檢總局的辦證程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企業申請辦證程序並向社會公布。第九十六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發證工作。產品檢驗時間以實施細則規定為准,不計入上述規定時限。第九十七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公布獲證企業名錄,並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全國有效。第九十八條國家質檢總局採取不定期檢查的方式,對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的發證工作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對於工作質量出現嚴重問題的,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第九十九條本辦法對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發證未作出具體規定的,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審查發證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八章監督檢查第一百條國家質檢總局和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依照本辦法對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第一百零一條根據舉報或者已經取得的涉嫌違法證據,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對涉嫌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向有關生產、銷售、經營活動中使用單位和檢驗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涉嫌從事違法活動的有關情況;(二)查閱、復制有關生產、銷售、經營活動中使用單位和檢驗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帳薄以及其他有關資料;(三)對有

❾ 食品生產許可證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有什麼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0號)中第一章第二條十這樣規定的,國家對生產下列重要工業產品的企業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一)乳製品、肉製品、飲料、米、面、食用油、酒類等直接關系人體健康的加工食品;(二)電熱毯、壓力鍋、燃氣熱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三)稅控收款機、防偽驗鈔儀、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備、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等關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質量安全的產品;(四)安全網、安全帽、建築扣件等保障勞動安全的產品;(五)電力鐵塔、橋梁支座、鐵路工業產品、水工金屬結構、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等影響生產安全、公共安全的產品;(六)法律、行政法規要求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其他產品。食品是工業生產中比較特殊的一類,直接關系人體健康。

❿ 什麼是生產許可證制度

專家觀點 劉兆彬(國家質檢總局法規司司長) 實施生產許可證制度是政府部門運用行政審批的手段,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影響國計民生、生態環境、公共安全等重要工業產品實行強制管理。一方面通過生產企業必備條件的審查和產品質量的抽樣檢驗,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頒發生產許可證;另一方面通過行政執法對無證生產、銷售無證產品以及有證生產不合格產品等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打擊,從源頭上確保產品質量,保護國家、企業和人民群眾的利益。同時,結合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以及我國加入WTO的新形勢和新要求,修訂後的《條例》更充分體現出政府部門在服務企業、創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首先,確保重要工業產品質量安全,是維護公共安全,提升執政能力建設的需要。生產許可證制度是確保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國計民生以及老百姓反響強烈的重要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的行政審批制度。通過實施生產許可證制度,可以把好企業生產條件關,從源頭上遏制假冒偽劣產品的生產。提高我國重要工業產品的質量安全水平,從而有效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提升黨和政府的執政能力。 第二,確保重要工業產品質量安全,是貫徹國家產業政策,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需要。通過實施生產許可證制度,禁止生產國家明令淘汰和投資建設的產品,淘汰落後工藝,防止高耗能、高污染、高浪費資源的狀況發生,走新型工業化道路和循環經濟的發展之路,體現了質檢工作服務經濟建設大局,促進經濟健康,協調發展的重要作用。 第三,確保重要工業產品質量安全,是確保消費者利益,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以人為本,為民謀利,是《條例》的根本宗旨。提高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有效保護消費者的生命健康、財產安全,減少各類由產品質量安全引發的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和諧,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主題之一,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工作。 第四,確保重要工業產品質量安全,是依法執政,全面提升質檢工作有效性的需要。 《條例》的頒布標志著生產許可證走上了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科學化的發展軌道,標志著這項工作進入了一個全新的發展階段。使我們對重要工業產品的監管工作有了可靠的法律依據,為全面提升質檢工作的有效性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紀正昆(國家質檢總局產品質量監督司司長) 《條例》明確了實施生產許可證制度的3個目標: 一是生產許可證工作必須以人為本,維護好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首先要將食品作為生產許可證工作的重要內容,通過實施食品生產許可,堅定不移地建立健全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同時,要切實加大對電熱毯、壓力鍋、燃氣熱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產品以及危險化學品、保障勞動安全產品的發證力度。特別是,我國廣大農民消費水平和消費層次普遍偏低,缺乏鑒別產品質量優劣的基本知識,要進一步嚴格對水泵、機動脫粒機、內燃機、化肥、農葯、飼料粉碎機、棉花加工機械等農資產品的生產許可管理,嚴厲打擊生產偽劣農資產品的違法行為,保護農民消費者權益,服務農業生產和農村社會發展。 二是生產許可證工作必須服務宏觀調控,按照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大力推進構建和諧社會。當前,我國經濟建設中低水平重復建設和盲目投資依然存在,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現象十分突出。生產許可證工作要積極配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貫徹實施,依靠行政許可的強制手段,設定科學合理的生產技術要求,大力支持推廣節能、降耗、節水、環保的先進技術設備和產品,強制淘汰熱軋帶肋鋼筋、水泥、鋁型材等行業中能耗高、污染大、質量差的落後生產能力和工藝,努力提高行業的整體生產力水平,促進健康、有序和可持續發展。同時,必須切實加大對稅控收款機、偽鈔驗鈔儀、無線電衛星發射設備和衛星地面接收設備等涉及國家金融、信息安全產品的發證力度,維護我國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促進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三是生產許可證工作必須與時俱進,始終圍繞國民經濟建設的中心任務。生產許可證工作要始終以服務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為出發點,在任何時候和任何情況下,都要始終把生產許可證工作融入黨和國家工作的大局。為此,要對生產許可證的發證產品目錄實行動態管理,要按照國家產業政策要求和《條例》的規定,緊緊抓住涉及食品安全、人身財產安全、金融通信安全、勞動生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等五個安全的產品。凡是產品質量安全能夠通過消費者自我判斷、企業自律、市場競爭、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評價得到有效保證的,就不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妥善處理好生產許可證和特種設備管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關系。這是《條例》的立法宗旨,也是指引生產許可證工作不斷發展的重要方向。 問題一: 哪些企業必須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 答:根據國家產業結構調整和產業政策的不斷變化,生產許可證發證產品的范圍進行了多次調整。在《條例》中明確指出,國家對六大類重要工業產品實行工業生產許可證制度: 一是乳製品、肉製品、飲料、米、面、食用油、酒類等直接關系人體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是電熱毯、壓力鍋、燃氣熱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 三是稅控收款機、防偽驗鈔機、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備、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等關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質量安全的產品; 四是安全網、安全帽、建築扣件等保障勞動安全的產品; 五是電力鐵塔、橋梁支座、鐵路工業產品、水工金屬結構、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等影響生產安全、公共安全的產品; 六是法律、行政法規要求按照《條例》的規定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其他產品。 需要強調的是,《條例》的產品目錄用了列舉的方法。如第一項中的米、面、食用油、酒類等加工食品,不是說只對列舉的產品發證,而是對加工食品發證。而加工食品實際上有28大類,525種。 另外,目錄並非固定不變,它將按照《條例》規定實行動態管理,即適時進行評價、調整和逐步縮減。 問題二: 企業要取得生產許可證,須符合哪些條件? 答:按照《條例》規定,企業要取得生產許可證,必須符合7個條件: 一是有營業執照; 二是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是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檢疫手段; 四是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五是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六是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七是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後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 這7項基本條件以及具體要求,實際上也是一種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新型市場准入制度的要求。 問題三: 企業如何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 答:企業生產列入目錄的產品,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許可證管理部門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 企業正在生產的產品被列入目錄的,應當在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 企業的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多種方式提出。 問題四: 企業申請生產許可證需要多長時間? 答:為了保證發證程序合法、便民高效,《條例》規范了發證工作的時限制度。對生產許可證的受理、現場審查、送樣檢驗、審核發證等各個工作環節都明確了具體時限要求,增加了工作透明度,縮短了企業取證時間,提高了工作效率。 《條例》規定,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60日起,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作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決定,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企業頒發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證書;作出不準予許可決定的,國務院工業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企業,並說明理由。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條例》中涉及的「日」,是指工作日,不是自然日,中間也不包括檢驗機構進行產品檢驗所需時間。 問題五: 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是多少年? 答: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但是,食品加工企業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後,企業繼續生產的,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提出換證申請。 另外,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變化的,企業也要及時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按照《條例》規定,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變化,未依照《條例》規定辦理重新審查手續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限期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仍未辦理的,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出售和未出售的產品)貨值金額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問題六: 《條例》對企業獲證後的管理有哪些要求? 答:企業是生產活動的主體,獲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法人應對所生產的產品質量安全負責。為防止企業獲證後放鬆自我要求,忽視內部管理,防止後續投入不足,企業素質下滑的情況,《條例》對企業取證後的管理提出了明確要求。 一是明確要求企業對產品質量安全承擔第一責任,規定了企業獲證後必須履行保證產品質量穩定合格的義務,持續具備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必備的生產條件、必要的檢測能力和質量安全責任制度,不得降低取證時的生產條件; 二是要求企業應定期向省級生產許可證管理部門提交報告,對報告真實性負責; 三是對企業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不能持續保證生產條件,未按規定標注標志,無證生產、銷售、使用無證產品,為無證生產和無證產品提供便利,未妥善保存被查封扣押財物,有證生產不合格產品,偽造和冒用證書塗改,轉讓證書,騙證等各項違法行為,生產許可證管理部門要採取責令停產、限期整改、吊證、罰款等措施,予以嚴肅處理。 問題七: 企業獲得生產許可證之後要注意哪些問題? 答:企業必須在其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裸裝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標注標志的裸裝產品,可以不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另外,銷售和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企業,應當查驗產品的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條例》規定,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依照《條例》規定在產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3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條例》規定,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未依照《條例》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仍未辦理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此外,企業應當妥善保管工業產品許可證證書,如有遺失或者損毀,應當申請補領。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不再從事列入目錄產品的生產活動的,應當辦理生產許可證注銷手續。 問題八: 未獲證企業擅自生產或銷售列入目錄的產品有什麼後果? 答:企業未依照《條例》規定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而擅自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處違法生產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企業擅自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產品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企業違法接受並使用他人提供的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企業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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