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授權人
⑴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姓名,職務是什麼意思
可以。
客戶要求得到「法人授權委託書」是為了證明代表公司和客戶簽訂合作協議的自然人具備公司的授權是合格的委託代理人。
但是,具體負責這個合作的人就是法人代表本人,所有的相關合作協議上都是他本人的簽字(有需要的地方加蓋公司法人章),那麼,理論上,是不需要再出具這個委託書的。
如若實在要求的話,也可以出這么一份文件,為了避免單純出現「自己委託自己」的情況,可以加上一句「所有相關行動由被授權人全權處理,我司不會再就此合作項目授權給任何第三人」。以說明該授權的排他性。
⑵ 法人是被授權人還是授權人
要看在什麼情況下,法人作為公司的主體資格,對於該公司所做的公司事務或者職工行為來說,法人是授權人;但對於代理商等形式存在的公司來說,法人又是被授權人。要看授權時授什麼權。
授權人是領導者通過為員工和下屬提供更多的自主權,以達到組織目標的過程,我們把這種領導稱為授權人。授權是領導者智慧和能力的擴展和延伸,必須遵循客觀規律和原則,授權過程是科學化和藝術化的過程。
被授權人是指擁有行政職權,但其行政職權並不因組織的成立而形成,而來自於單行法授權的主體,也被稱為「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被授權組織」。在中國行政法學上,被授權人和行政機關一起被稱為行政主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國規范經濟秩序以及整個社會秩序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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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第五十七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五十九條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第六十條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⑶ 法人代表是法人授權的代表,委託代理人是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那法人代表和委託代理人是一個定義嗎
《民抄法通則》第六十五襲條民事法律行為的委託代理, 可以用書面形式, 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
書面委託代理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
(一)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條委託人或者受託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委託合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託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根據法律規定:
1、法人委託書和法人代表委託書的說法都不是法律用語,正確的說法是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
2、委託書中要寫明如果委託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終止的,委託合同繼續有效。
3、委託時間注意寫長一些,充裕一點。
⑷ 什麼叫 授權法人
法人就是能夠像獨立的自然人一樣,獨立承擔債務、買賣等民間活動的組織。回要想答明白法人的含義,需要知道法人的四個特點:①法人是一種社會組織,如行政村(一般稱為「村委會」)、公司、協會等。②法人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③法人具有獨立的財產。④法人能夠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
⑸ 合同中授權人與收款人 法人代表有什麼關系有什麼區別
一、讓工廠幫你朋友做盒名片,這是身份證明。
二、讓工廠出個授權書,授權人是工廠,指定收款人是你朋友的名字。
三、合同中法定代表人是工廠的法人簽字,法定委託代理人(經辦人、代理人)是你朋友簽字。
四、你朋友作為被授權人,應該負責收款及相關的一切事宜。因為,你是借用工廠的名義,具體的操作還得你朋友來做,而且,不能影響到工廠的利益。
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姓名,職務是什麼意思
法定代表人:
是一個確定的法律概念,法定代表人就是能夠代表法人的人,因此又稱法人代表;
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沒有正職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職負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設有董事會的法人,以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沒有董事長的法人,經董事會授權的負責人可作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但是代表人的行為超出法人授予的權利范圍,法人就可能為其承擔責任。
授權委託人:指授權委託他人代理某項事務的人,亦即委託人,相對方為受委託人或代理人;(此處特指受法人代表委託的代理人)。
職務: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如:工廠的廠長、公司的董事長等)。
⑺ 法定代表人/被授權人(簽字或蓋章)如何理解
簽字和蓋法人章兩種方式都可以的意思
⑻ 法定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三者之間的區別
主要區別:代理權產生不同、代理事項和許可權不同、取得代理資格不同。
1、代理權產生不同。
法定代表人是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據法律規定,代理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進行訴訟,直接行使訴訟代理權的人。委託代理人,是基於委託授權的代理人。
2、代理事項和許可權不同。
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就是法人的行為,只有一個主體,就是法人,只不過因為法人是個組織,沒辦法作出意思表示,所以要由法定代表人來做出。法定代理人是全權代理,其法律地位相當於當事人,其代理許可權不受限制,可以行使被代理享有的全部權利。委託代理人的許可權發生原因基於當事人約定,嚴格受到委託授權的限制;訴訟中的委託代理人許可權比較小。
3、取得代理資格不同。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我國法律實行單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認為法人的正職行政負責人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為董事長或執行董事或經理((公司法)第13條),而證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為總經理((證券法》 第107條)。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廠長或經理。法定代理一般適用於精神病人、未成年人和其他無訴訟行為能力的行政訴訟原告和第三人,而不適用於被告行政機關,只有有訴訟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才可以作為其 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理的目的是使被代理人能夠更好的處理自身事務;因此,被代理人一般是具有相應行為能力的人。
⑼ 法人授權和法定代表人授權的區別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與自然人不同,是種無生命的社會組織體,法人的實質,是一定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法定代表人」是一個確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沒有正職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職負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設有董事會的法人,以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沒有董事長的法人,經董事會授權的負責人可作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權利。法定代表人在企業內部負責組織和領導生產經營活動;對外代表企業,全權處理一切民事活動。法定代表人的權力,是由法人賦予的,法人對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是代表人的行為超出法人授予的權利范圍,法人就可能為其承擔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八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⑽ 法人授權委託書和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有什麼區別嗎
法律上沒有相應的規定。從名稱上看就存在區別。
1、法律效力不同:法人的授權委託書一般來說就是受託人接受法人的委託行事,委託書上一般加蓋公章並由法定代表人的簽字。而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託書,一般來說是由法定代表人個人簽署,授權某個人代行其作為法定代表人的某個權利。
2、使用頻率不同:一般前者比較常見。
3、要求不同:委託書上一般加蓋公章並由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只需要簽字。
(10)法定授權人擴展閱讀:
法人代表的責任和義務
1、企業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場合要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種類多樣。
譬如,在代表該企業的場合,其個人簽名即導致企業承擔責任的後果;如果企業破產並負有個人責任,法人代表會受到將來再辦企業時的諸多限制。
如果企業觸犯了有關法律的規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會受到限制,例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會受刑事處分,等等,以上只是列舉,不完全。
2、該法人如無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資瑕疵),其虧損責任應由法人自己承擔,既不是股東也不是法人代表。當然如果是國有企業,法人代表如有失職行為,嚴重程度達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應給予行政處分時除外;
3、個人獨資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財產與個人財產,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擔民事責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負債時,由公司以全部財產承擔,不需股東個人承擔,成立時有出資瑕疵的情形除外。
發生矛盾糾紛時
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成為法人代表後,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進行的民事行為所承擔的責任都由法人承擔。
但行使與法人代表身份無關的民事行為而承擔的責任由自己承擔,法人代錶行使代表權違法法律法規存在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了六種情況:
(1)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2)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4)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5)變更、終止時不及時早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