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代理
『壹』 什麼是公民代理身份
代理權的濫用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權的過程中,違背代理權宗旨和代理的基本准則,有損被代理人利益的行為。構成代理權的濫用應具備以下四個要件:⑴代理人有代理權⑵代理人實施了行使代理權的行為⑶代理人的行為違背代理權的設立宗旨和代理的基本行為准則⑷代理人的行為有損於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具備上訴要件則不屬於代理權的濫用。如無權代理與越權代理都不屬於代理權的濫用。⑴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同自己簽訂合同。在此情形下,代理人同時為代理關系中的代理人和合同的相對人,交易雙方的交易行為實際上只有代理人一人全部實施,這既違背代理制度的宗旨,也極易發生代理人損被代理人而利己的行為。應予禁止。⑵雙方代理行為也屬於代
訂立代理合同要注意代理人的代理權范圍
在買賣合同的簽訂中,經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情況,在被代理人授權范圍內,代理人所簽訂合同的權利義務應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授權期限已屆滿後所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由行為人承擔。根據《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有可能會給合同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因此,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如果對方是加蓋分公司、部門的印章或者是部門經理、業務人員等都需要明確的授權委託書。
訴訟代理人代理立案是否超出代理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9條第2款的規定中的「特別授權」,是包括「代為承認、放棄或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的權利。對代理立案沒有作為代理內容規定在其中。而本條第1款又嚴格規定「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近年來,筆者發現代理辦理立案包括申請執行立案的現象多見,認為是不正常的司法怪病。從規定中不難看出訴訟法對立案的委託排他性,當事人可以委託他人進行其他訴訟代理事項。而授權委託書必須是自己的簽名(蓋章)遞交人民法院。下面筆者試舉兩例來說明此問題。例一:胡某將自己兒子的結婚證書,身份證復印件、起訴書和簽好了字的授權委託書遞交法
公民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權利的保護
當今中國的法律體制中,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刑事訴訟中都有普通公民作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的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8條也規定:除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之外,當事人還可以委託其他公民為訴訟代理人。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一)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
論公民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權利的保護
當今中國的法律體制中,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刑事訴訟中都有普通公民作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的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8條也規定:除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之外,當事人還可以委託其他公民為訴訟代理人。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一)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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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代理人與民事訴訟代理人的區別
法定代理人與訴訟代理人區別:a。兩者之間產生的根據不一樣,法定代理人基於法律的規定,是固定的,訴訟代理人基於委託產生,是不固定的;b。被代理人的范圍不一樣,法定代理人中被代理人是無、限行為能力的人;c。代理人的范圍不一樣,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預先規定好的,被代理人的監護人,父母、有責任的監護單位等;訴訟代理人廣泛,如律師、公民、單位、親友;d。許可權范圍不一樣,法定代理人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不受被代理人意思表示的約束(很多權利可以自己獨立行使,如申請迴避權、上訴權(當事人和法定代理人都有,例如,一審後被告人表示不上訴,法定代理人上訴,則二審上訴人是法定代理人,但需註明一審被告人
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和訴訟地位
(一)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取決於委託人的授權。也就是說,委託訴訟代理人只能在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權的范圍內進行訴訟代理活動。委託訴訟代理人超越被代理人授權范圍實施的訴訟行為,只有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認才有效,否則屬於無效的代理行為,應由代理人自己承擔所引起的法律後果。根據委託訴訟代理人的訴訟代理行為對委託人利益影響的程度不同,委託人對訴訟代理人的授權分為一般授權和特別授權兩種。這兩種不同的委託授權,訴訟代理人實施的訴訟行為是不一樣的。委託人只作一般授權的,訴訟代理人只能代為一般的訴訟行為,如起訴、應訴,提出證據,詢問證人,進行辯論,申請迴避,申請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對
法定訴訟代理人不同委託訴訟代理人,其代理許可權源於親權或監護權,其代理許可權與監護權的內容基本一致,此種代理屬於全權代理,其地位類似於當事人,在訴訟中,法定訴訟代理人享有被代理當事人的全部訴訟權利,包括起訴、反訴、撤訴、變更訴訟請求等,並承擔全部的訴訟義務,包括收集、提供證據,交納訴訟費用等。法定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的意思表示,視為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法定訴訟代理人的訴訟行為與被代理人的訴訟行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白娜
『貳』 什麼是公民代理人
那是趙作海自以為是捏造的名詞。法律上不存在這個術語。只有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託代理人。他所說的公民代理人是接近委託代理人的意思,只是沒人委託人,他自己委託了自己說是人家委託了他而已。
『叄』 公民可以代理民事案件嗎
如果不是社會團體推薦,一般公民不得代理案件。為規范代理人的行為,保護有法律知識的人,如律師依法代理案件,法律規定了代理人的范圍。
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五十九條 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肆』 最高人民法院對公民個人代理有何規定
媽媽嫌技校畢業的兒子不會賺錢,罵兒子笨蛋。兒子一怒之下離家出走,遇到一位好心的律師收留下來,免費住房子還管吃住。每天的工作就是按照律師的要求到處去購買小商品,大多都是不超過幾十元的小假貨。慢慢的的缺點心眼的兒子也有了一點能耐,學會了照相和說謊話,知道每買一個小商品照下相來就可以賺到2萬元左右。做法是買了商品後交給律師,律師不知道怎樣就搞到了假公證書,律師再和賣假貨的人討價還價,很快就弄到了一大筆現金。律師的手挺大方,每次都獎給兒子幾百元,一個月下來也能凈掙個5-6千元。不好處就是要東奔西跑,常有人到律師樓吵鬧。兒子聽得不太明白,好像是與自己買的小商品有關。兩年後兒子參加了不少案子,回家的時候一次給了媽媽10萬元現金。媽媽到處去和村子裡的人說自己的兒子非常有出息,乾的活有些像個律師了。終於有一天,一輛麵包車上下來十幾個人要找兒子,媽媽吃驚的問這是為什麼?回答是她的兒子是個利用法律到處進行敲詐的罪犯。媽媽震怒的責問教壞兒子的律師,這位吊著眼鏡的律師回答說,別著急,叫你兒子先逃了再說,等回來的時候就懂的如何規避法律謀求最高利潤了。
『伍』 新民訴法公民代理有司法解釋嗎
司法解釋相關內容:
第八十三條 在訴訟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中指定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沒有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可以指定該法第十六條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有關組織擔任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不得委託其作為訴訟代理人。
第八十五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與當事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關系以及其他有撫養、贍養關系的親屬,可以當事人近親屬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
第八十六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職工,可以當事人工作人員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
第八十七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有關社會團體推薦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社會團體屬於依法登記設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記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組織;
(二)被代理人屬於該社會團體的成員,或者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位於該社會團體的活動地域;
(三)代理事務屬於該社會團體章程載明的業務范圍;
(四)被推薦的公民是該社會團體的負責人或者與該社會團體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
專利代理人經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推薦,可以在專利糾紛案件中擔任訴訟代理人。
第八十八條訴訟代理人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提交授權委託書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材料:
(一)律師應當提交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材料;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提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以及當事人一方位於本轄區內的證明材料;
(三)當事人的近親屬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委託人有近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
(四)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
(五)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推薦材料和當事人屬於該社區、單位的證明材料;
(六)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符合本解釋第八十七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權委託書,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者提起上訴。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庭並徑行開庭審理的,可以當場口頭委託訴訟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陸』 公民代理的定義
公民代理的法律依據
公民代理訴訟的法律依據直接源於我國三大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2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 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一〉;〈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2013年1月1日新民訴法修改了,最大的改變就是刪除「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作為訴訟代理人的規定。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29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為訴訟。律師、社會團體、提起訴訟的公民的近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柒』 如何理解公民代理
公民代理訴訟是指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非法律職業的普通公民(包括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擔任訴訟當事人的代理人或辯護人,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利、義務參與訴訟的一種活動。
公民代理與律師的區別:律師一般經過系統的法律專業知識學習,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律師執業證書,就職於某一律師事務所或法律服務中心。聘請律師,需要向其就職的單位支付服務費用。
公民代理,一般沒有經過系統的法律專業知識學習,或沒有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律師執業證書,不一定專職從事法律服務,屬於幫忙性質,不必支付費用。
律師是專業的,公民代理屬於業余的。
律師有一定的補充調查手段,公民代理沒有這些手段。
律師對法院的一些規則甚至法官比較熟悉,公民代理一般不具備這些行業上的能力。但由於公民代理人一般都是當事人的親朋鄰友,進行訴訟代理也比較方便,同時這種關系也有助於通過案件的審理起到教育周圍人群以及宣傳法制的作用。
總之,公民代理是律師的有效補充。
『捌』 公民代理可以收費嗎
按照法律規定,「公民代理」不能牟利。但坐車、吃飯、住宿等費用,作為委託人是應當支付的。在具體實踐中,很難界定「公民代理」收費是不是牟利。
新《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與原民事訴訟法相比,本次修改限制了訴訟代理人的范圍,刪除了原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將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的范圍僅僅限定在: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可見,公民代理已經受到限制,而且不能收費。
『玖』 公民代理需要什麼條件
公民代理需要條件是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或者是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一、「近親屬」的范圍。近親屬按照我國的法律是指當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在司法實踐的審查中不能擴大這個范圍,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去確定是否是近親屬,而且應當要求當事人提交受委託人與其存在近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
二、「工作人員」的范圍。這個地方的工作人員的概念與我們平時理解的不一樣,這里指的是當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當事人時,與涉案法人或其他組織存在勞動或人事關系的人員,不是只要是工作人員都可以公民代理。在實踐中委託工作人員的,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受委託人系其單位和其他組織工作人員的勞動合同或社會保險關系等證明材料。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主要是要避免外國人等以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團體推薦的身份進行代理,按照《憲法》關於公民的理解即可。在實踐中應當審查所在社區、單位及有關社會團體的推薦書及其理由。當事人有權委託近親屬以外的其他公民代理,但需要到所在社區、當事人單位及有關社會團體履行推薦手續。因此,從這一點的規定來看,新民訴法並不存在禁止其他公民代理的立法本意,只是出於規范訴訟的目的,突出強調公民代理人與當事人的「親屬關系」、「工作關系」及與所在社區、關涉單位或有關社會團體的「推薦關系」。這只是以工作關系限制社會上職業化的公民代理的發展,以推薦關系突出公民代理的信譽擔保與組織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