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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許可

發布時間: 2020-11-28 22:46:00

著作權法定許可具體情形有哪些

著作權法定許可具體情形有哪些三、著作權法定許可與強制許可區別 著作權法定許可具體情形有哪些呢?下面找小編就來給大家介紹一下相關內容,希望能給大家帶來一定的幫助。著作權法定許可具體情形有哪些一、著作權法定許可的情形有哪些法定許可,指按照法律的規定,可以不經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同意而使用其已發表的作品,是對著作權的一種限制。根據法定許可而使用他人作品時,應當按照規定,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並應當註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出處。法定許可有以下幾種情況:(1)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2)作品在報刊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3)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4)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5)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著作權法定許可具體情形有哪些二、著作權法定許可的類型法定許可指法律規定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使用其已經發表的作品,但應當按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著作權法》規定了以下5種法定許可:1、出版教材的法定許可。即為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推薦閱讀:著作許可權制規定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此項規定同時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2、報刊轉載的法定許可。即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3、製作錄音製品的法定許可。即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4、播放已發表作品的法定許可。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5、播放已出版的錄音製品的法定許可。即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己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❷ 著作權法定許可的具體情形都有哪些

法定許可,指按照法律的規定,可以不經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同意而使用其已發表的作品,是對著作權的一種限制。根據法定許可而使用他人作品時,應當按照規定,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並應當註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出處。
法定許可有以下幾種情況:
(1)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2)作品在報刊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
(3)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4)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
(5)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規定以特定方式或根據某些條件使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可以不經作者同意,但須向作者支付報酬的制度。與強制許可制度的區別在於法定許可直接由法律規定,無須事先申請或通知著作權人;強制許可則必須事先申請和正式授予。目前各國著作權法中規定的法定許可制度一般局限於音樂作品或音樂戲劇的表演以及商業唱片的重復使用。

❸ 法定許可的主要內容

法定許可與合理使用的區別主要在於法定許可需支付報酬,而合理使用不需支付報酬,而且法定許可與合理使用的使用方式不同。與合理使用一樣,法定許可使用應說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出處,並且應尊重作者享有的其他權利。根據《著作權法》第23、33、39、42、43條的規定,法定許可包括以下情況:
(1)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2)作品在報刊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
(3)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4)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
(5)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注意,僅限於錄音製品,如果是錄像製品,如電影、電視劇是不適用法定許可的。大大縮小了電視台的法定許可的范圍。)

❹ 翻唱的法定許可

《著作權法》第39條對錄音製品的法定許可,作了如下規定:「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法定許可是對著作權人專有權利的限制,是立法者在方便社會的使用和保護著作權人利益平衡情況下的規定。新修訂的《著作權法》對錄音法定許可設定了嚴格的條件。 上面未標示「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31條的規定,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第39條第3款聲明不得對其作品製作錄音製品的,應當在該作品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時聲明。根據該項規定,以下禁用聲明都是無效的:著作權人通過網路、表演、廣播發表的禁用聲明;未標示該禁用聲明的錄音製品已經出版後,著作權人又在各種媒體或由某個組織(如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或個人發表的禁用聲明。因此,著作權人在作品首次被錄制為錄音製品時所做的聲明,才是合法有效的排除法定許可的聲明;著作權人一旦在首次出版錄音製品時沒有發表該聲明,就喪失了排除法定許可的機會。 (1)交費時間和機關
依照著作權法第23條、第32條第2款、第39條第3款的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自使用他人作品之日起2個月內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由於使用者支付報酬常常很難找到著作權人,因此國家版權局在涉及法定許可製作錄音製品使用音樂作品方面,指定音著協為法定收轉機構。
(2)交費標准
國家版權局於1993年制定了錄音法定許可的收費標准,即錄音製品的發行數量×製品的批發價格×3.5%。在沒有新的收費標准出台之前,該標准繼續有效。2013年適用該標準的結果是,常會出現出版社(唱片公司)花200元即可翻唱一首歌的情形。 中國作者創作的音樂作品和外國音樂作品在中國被合法錄製成錄音製品後,適用法定許可無可厚非,但是如果外國的音樂作品僅在外國被合法錄製成錄音製品,在中國國內沒有被製成過錄音製品的情形,那麼它是否適用法定許可呢?單純從《伯爾尼公約》和《著作權法》中很難直接找到答案。但音樂作品已經被合法錄製成錄音製品且沒有聲明不許使用,據此說明著作權人同意以製作錄音製品的形式將其作品公之於眾,那麼他人在不損害其合理報酬的情況下,同樣以製作錄音製品的形式使用其音樂作品可以不經其許可。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和立法精神,同樣應該適用法定許可的規定。

❺ 著作權的法定許可使用包括哪些

著作權的法定許可使用包括哪些?著作權法定許可是是指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對未經他人許可而有償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行為依法不認定為侵權的法律制度。著作權的法定許可使用包括哪些著作權的法定許可是對著作權人權利的一種限制措施。與著作權的合理使用一樣,著作權的法定許可著作權的法定許可一般也需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第一,使用的作品是已經發表的作品;第二,使用必須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具體情形;第三,使用的過程中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精神權利,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除此之外,在著作權的法定許可中,雖然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事先不需要徵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是必須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這是著作權的法定許可與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最主要的區別。著作權法定許可的范圍(一)教科書的法定許可我國《著作權法》第23條規定:為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我國著作權的法定許可包括教科書的法定許可、報刊轉載的法定許可、製作錄音製品的法定許可、播放已發表作品的法定許可但應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所享有的其他權利。該項法定許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首先,使用的目的必須是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或國家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不屬於九年制義務教育的大專院校的教科書就不適用法定許可;其次,使用的內容只能限於已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二)報刊轉載的法定許可我國《著作權法》第33條第2款規定: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該項法定許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首先,被轉載、摘編的是發表在報刊上的作品;其次,能夠轉載、摘編的主體同樣是報社、期刊社。其他媒體如出版圖書的出版社的使用不適用法定許可。值得注意的是,有權發表不得轉載、摘編聲明的是著作權人,而不是刊登作品的報刊。實踐中,許多報刊雜志經常聲稱未經本刊同意,不得轉載和摘編本刊發表的作品。此類聲明必須經過著作權人的授權才有效。(三)製作錄音製品的法定許可我國《著作權法》第40條第3款規定: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必徵得權利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向其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該項法定許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首先,被使用的是音樂作品,而且是已經被他人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如果先前的錄制是非法的,即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而錄制為錄音製品,其音樂作品不能作為法定許可的對象。其次,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必須獨立錄制,其不能翻錄他人在先錄制的錄音製品。(四)播放已發表作品的法定許可我國《著作權法》第43條第2款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我國《著作權法》第44條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該項法定許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首先,播放的主體是廣播電台、電視台;其次,播放的內容是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以及已發表的作品,但是不包括電影作品和錄像製品。著作權的法定許可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限制。

❻ 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是什麼

著作權法的法定許可:
1、法定許可不需著作權人許可由法律直接許可,但需向著作權人支付一定的報酬;
2、法定許可,著作權人只有「獲得報酬權」而無「禁止權」;
3、法定許可僅限於法律列舉的五種方式;

法定許可的五種方式分別是:
(1)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2)作品在報刊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

(3)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4)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

(5)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❼ 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是什麼

著作權法的法定許可:
1、法定許可不需著作權人許可由法律直接許可,但專需向著作權人支付一定的報屬酬;
2、法定許可,著作權人只有「獲得報酬權」而無「禁止權」;
3、法定許可僅限於法律列舉的五種方式;
法定許可的五種方式分別是:
(1)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2)作品在報刊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
(3)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4)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
(5)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❽ 法定許可的適用條件

中國《著作權法》對法定許可法定情形:期刊轉載、文藝團體表演、錄音唱片製作錄音製品、廣播電台和電視台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製作廣播和電視節目(電影作品、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錄像製品除外)、編寫出版「國家規劃」教科書、製作和提供課件、通過網路向農村提供特定作品的准法定許可;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則不得使用,否則構成侵權。
法定許可使用作品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許可使用的作品必須是已經發表的作品;
第二,使用作品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三,著作權人未發表不得使用的聲明;
第四,不得損害被使用作品和著作權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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