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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行政許可

發布時間: 2020-11-28 22:59:57

Ⅰ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的介紹

2013年6月20日,中來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9號公布《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5章35條,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Ⅱ 如何辦理辦理勞務派遣許可證,需要什麼資料

各地區辦理流程及所需資料會有所不同,具體您可咨詢當地人社局。 一、辦理條件: 1.實收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200萬元; 2.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辦理資料: 1.《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申請書》; 2.已設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計劃設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3.公司章程; 4.已設立的公司法人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當年增資的企業,審計報告中注冊資本仍為增資前的公司法人還需提供驗資報告; 5.計劃設立的公司法人及當年設立的公司法人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6.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 我們可以處理,希望能夠幫到您 純手打,望採納,謝謝。

Ⅲ 辦理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需要什麼材料

辦理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需要材料:

1《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申請書》一式兩份

2申請報告,應當包括必要性、可行性、人員配備、服務計劃等內容

3已設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兩份)

4公司章程(原件及復印件兩份)

5已設立的公司法人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上年度審計報告中實收資本未達 200 萬,當年增資的公司,需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兩個月內出具的的驗資報告(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6計劃設立的公司法人及當年設立的公司法人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兩個月內出具的驗資報告(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7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

(1)公司自有辦公場地應提交住建部門核發的房產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兩份);

(2)有償使用的辦公場所應提交租賃協議、租賃印花稅證明、住建部門核發的房產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兩份);

(3)無償使用的辦公場所應提交無償使用證明、住建部門核發的房產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兩份);

(4)住建部門核發的房產證明原件無法提供的,需提供房產證完整復印件加蓋產權方公章(蓋章原件兩份),產權方為自然人的,由產權人在復印件每頁上簽字(簽字原件兩份);

(5)無房產證的,應當提交工商部門出具的並加蓋完整菱形查詢章的《經營場所使用證明》(蓋章原件兩份)。

8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辦公設施設備、信息管理系統等清單,包括設備名稱、數量、品牌、型號、用途等內容(原件兩份)

9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勞動合同、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紀律等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相關的規章制度文本;擬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樣本。

10經辦人員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及身份證件

以上申請材料中《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申請書》、經辦人員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應當提供原件,其他材料出示原件並當場審查後提交復印件。

希望可以幫到你,有不明白的可以隨時咨詢我。

Ⅳ 勞務派遣許可證怎麼辦理

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如何辦理?

勞務派遣又稱人才派遣、人才租賃、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雇員租賃,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所在地有許可管轄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申請《勞務派遣許可證》,如未取得《勞務派遣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辦理條件

1、 場地性質辦公或者商用區域
2、 租用面子在100平以上
3、 實繳資金200萬元以上

辦理需要那些資料
1、 企業營業執照
2、 企業章程
3、 勞務派遣信息管理系統
4、 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申請書
5、 擬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
6、 場地使用證明勞以及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辦公設施設備、信息管理系統等清單;
7、 務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勞動合同、休息休假、社會保險、工作時間、勞動報酬、勞動紀律等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相關的規章制度文本;擬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樣本

辦理流程:

1、申請
申請人到市行政服務中心B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業務窗口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材料。
2、受理
接件人員核驗申請材料,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並材料齊全、格式規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書;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或材料無法補齊、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接件人員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申請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當場更正的,退回當場更正後予以受理;申請人材料不齊的,可出具《材料補正通知書》。
3、審查
受理後,審查人員對材料進行審查,組織實地勘察,出具現場核查表,並作出初步審查結論;決定人員審查完所有材料後作出審查決定。符合審批條件的,予以通過,出具《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不予通過的,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4、領取結果
申請人到市行政服務中心B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業務窗口領取《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Ⅳ 如何辦理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

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需要在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行政許可,在滿足條件通過審核之後下發《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

具體辦理流程如下:

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申請流程

【承辦機構】:各地區社保機構
【辦理事項】: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辦理
【咨詢電話】:12333

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申請條件:

1、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200萬元;
2、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申請所需資料:

1、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申請書;
2、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3、公司章程以及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者財務審計報告;
4、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以及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辦公設施設備、信息管理系統等清單;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6、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勞動合同、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紀律等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相關的規章制度文本;擬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樣本。
【備注】:具體申請所需資料依據本地勞務派遣政策執行。

辦理流程:單位經辦人攜帶上述資料前往單位轄區社會保險機構申請辦理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即可。一般資料齊全,符合條件即可成功辦理。不同城市辦理流程不相同。例如上海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可以網上辦理。

辦理時限:根據《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規定,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領取《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

經營范圍(參考):專業承包、勞務分包。 勞務派遣;信息咨詢;企業形象策劃;接受委託提供勞務服務;投資咨詢;承辦展覽展示;會議服務;家庭勞務服務。 領取本執照後,應到區縣住建委(房管局)取得行政許可。(由於注資金不同,因此申請人可根據申請資金進行項目調整。)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第六條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所在地有許可管轄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稱許可機關)依法申請行政許可。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申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200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申請人應當向許可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三)公司章程以及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者財務審計報告;

(四)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以及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辦公設施設備、信息管理系統等清單;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六)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勞動合同、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紀律等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相關的規章制度文本;擬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樣本。 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第十條許可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一條許可機關決定受理申請的,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許可機關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十二條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領取《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說明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四條《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許可經營事項、有效期限、編號、發證機關以及發證日期等事項。《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 《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制定樣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印製、免費發放和管理。

Ⅵ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證有沒有取消辦理了

1、沒有取消
2、現在要從事勞務派遣業務的必須辦理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
3、從事勞務派遣業務但未辦理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會被查處,或被舉報
4、你們是在哪做勞務派遣呢

Ⅶ 勞務派遣許可證辦理條件都有什麼

勞務派遣公司需要辦理的證照: 1、工商營業執照 2、組織機構代碼證 3、稅務登記證(國、地稅) 4、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

Ⅷ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的正文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19號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已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10次部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尹蔚民
2013年6月20日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勞務派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批准以及相關的監督檢查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對全國的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定的許可管轄分工,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工作以及相關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務派遣行政許可,應當遵循權責統一、公開公正、優質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本行政機關辦公場所、網站上公布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依據、程序、期限、條件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以及監督電話,並在本行政機關網站和至少一種全地區性報紙上向社會公布獲得許可的勞務派遣單位名單及其許可變更、延續、撤銷、吊銷、注銷等情況。

第二章勞務派遣行政許可

第六條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所在地有許可管轄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稱許可機關)依法申請行政許可。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第七條申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200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申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申請人應當向許可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三)公司章程以及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者財務審計報告;
(四)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以及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辦公設施設備、信息管理系統等清單;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六)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勞動合同、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紀律等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相關的規章制度文本;擬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樣本。
第九條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第十條許可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一條許可機關決定受理申請的,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許可機關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十二條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領取《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說明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四條《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許可經營事項、有效期限、編號、發證機關以及發證日期等事項。《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
《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制定樣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印製、免費發放和管理。
第十五條勞務派遣單位取得《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後,應當妥善保管,不得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第十六條勞務派遣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冊資本等改變的,應當向許可機關提出變更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機關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法辦理變更手續,並換發新的《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或者在原《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上予以註明;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機關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變更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勞務派遣單位分立、合並後繼續存續,其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冊資本等改變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執行。
勞務派遣單位分立、合並後設立新公司的,應當按照本辦法重新申請勞務派遣行政許可。
第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需要延續行政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許可機關提出延續行政許可的書面申請,並提交3年以來的基本經營情況;勞務派遣單位逾期提出延續行政許可的書面申請的,按照新申請經營勞務派遣行政許可辦理。
第十九條許可機關應當根據勞務派遣單位的延續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准予延續。
准予延續行政許可的,應當換發新的《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條勞務派遣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機關應當自收到延續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延續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一)逾期不提交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或者提交虛假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在一個行政許可期限內受到2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第二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設立子公司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應當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許可機關申請行政許可;勞務派遣單位設立分公司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應當書面報告許可機關,並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許可機關提交上一年度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如實報告下列事項:
(一)經營情況以及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二)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以及訂立勞動合同、參加工會的情況;
(三)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情況;
(四)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五)被派遣勞動者派往的用工單位、派遣數量、派遣期限、用工崗位的情況;
(六)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情況以及用工單位履行法定義務的情況;
(七)設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設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應當向辦理許可或者備案手續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上一年度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
第二十三條許可機關應當對勞務派遣單位提交的年度經營情況報告進行核驗,依法對勞務派遣單位進行監督,並將核驗結果和監督情況載入企業信用記錄。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可以撤銷勞務派遣行政許可:
(一)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發放《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發放《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
(四)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許可機關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許可。
勞務派遣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和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取得行政許可的,許可機關應當予以撤銷。被撤銷行政許可的勞務派遣單位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勞務派遣行政許可。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辦理勞務派遣行政許可注銷手續:
(一)《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勞務派遣單位未申請延續的,或者延續申請未被批準的;
(二)勞務派遣單位依法終止的;
(三)勞務派遣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或者《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勞務派遣單位向許可機關申請注銷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應當提交已經依法處理與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及其社會保險權益等材料,許可機關應當在核實有關情況後辦理注銷手續。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對許可機關作出的有關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實施勞務派遣行政許可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發放《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或者超越法定職權發放《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在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許可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給予賠償。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並吊銷其《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勞務派遣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
(二)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
(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勞務派遣單位在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6月30日之間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2013年7月1日後應當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執行。
本辦法施行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後,方可經營新的勞務派遣業務;本辦法施行後未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不得經營新的勞務派遣業務。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Ⅸ 為什麼申請勞務派遣許可證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回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3號)以及自2013年7月1日起實施的《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19號令)的規定,全國現已全面開展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工作,需要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企業,即日起應當依法向企業注冊地(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申請,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證》後,方可開展勞務派遣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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