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專有權
1. 物權法里提到的業主專屬權指的是什麼
物權法里提到的業主專屬權指的是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回、收益和處分答的權利。
根據權利有無移轉性,民事權利可分為專屬權與非專屬權。專屬權,是指無移轉性,權利人一般不能轉讓,也不能依繼承程序轉移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
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2. 如何理解業主的專有所有權和共有所有權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版共有和共同權管理的權利。 我國物權法規定: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3. 小區業主專有使用權范圍都有什麼
小區業主專用使用權范圍都有什麼小區業主專用使用權范圍都有多少人認為都有什麼?首先交物業費吧,其次的話就是可以去使用地上停車,正常情況下是可以的,然後享受到這個物業公司給的一些服務,比如說環境衛生問題,這都是由物業公司來做的。
4. 業主的權利有哪些
業主的權利有:
(1)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內用於電梯容、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
(2)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3)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託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並接受業主的監督。
(4)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 物權法里提到的業主專有部位指的是什麼
不是專有部位,是專有部分,定義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7號)》
第二條建築區劃內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以及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專有部分:
(一)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
規劃上專屬於特定房屋,且建設單位銷售時已經根據規劃列入該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露台等,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專有部分的組成部分。
本條第一款所稱房屋,包括整棟建築物。
《物權法》第七十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
(5)業主專有權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7號)》
第四條業主基於對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無償利用屋頂以及與其專有部分相對應的外牆面等共有部分的,不應認定為侵權。但違反法律、法規、管理規約,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
第八條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和第八十條規定的專有部分面積和建築物總面積,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一)專有部分面積,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尚未進行物權登記的,暫按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尚未進行實測的,暫按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
(二)建築物總面積,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第九條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業主人數和總人數,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一)業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一個專有部分按一人計算。但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一人計算;
(二)總人數,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第十條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未按照物權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有利害關系的業主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業主以多數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其行為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