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經營許可證
A. 開廣告經營部需不需辦理廣告經營許可證
不需要的
現在廣告公司的管理是有代理、發布權,但是一些長期的影視廣告和戶外媒體都需要到工商主管部門審批(審查廣告的合法性),給廣告公司一個「**(地名)廣**(數字)號」,就可以發布了,其他形式的廣告發布,一般自己備案就可以了。
也就是說現在的廣告發布審查權讓工商部門收回了,所以說不用經營許可證(2005年前就不用了)。
B. 辦理廣告經營許可證需帶什麼證件
(一)執法內容及期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辦理廣告登記、審批,凡手續完備、證件齊全、符合法定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二)登記需要提交的文件1、申辦專業性廣告經營企業應提交的文件、證件(1)專業性廣告經營企業審批表(2份)(2)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2份)(3)組織章程(2份)(4)廣告管理制度。依據《廣告法》制訂,包括:承接、登記、審查、檔案、財務。(2份)(5)申請公司人員的《廣告專業技術崗位資格培訓證》3個(復印第一頁並加蓋發證單位公章)(2份)(6)申請公司人員《廣告審查員證》2個(復印件第一、二頁並加蓋廣告審查員專用章、一式2份)(7)具有發布外商來華廣告的可行性報告,包括承接外商廣告的具備的條件,外商來華來源及市場情況。(一式2份)(8)六級以上外語翻譯人員證明2人(一式2份)畢業證復印件。註:中外合資(合作)廣告公司除提交上述(5)、(6)兩項外還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A: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立項申請登記表(一式2份)B:中方合資者申請報告C:中方合資者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文件D:成立合資(合作)廣告公司的意向書可行性報告(一式2份)E:合資(合作)各方的資信證明或驗資報告(一式2份)F: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見申請表第四頁)G:住所證明(見申請表第五頁)2、媒介單位兼營廣告企業,申辦廣告經營許可證應提交的文件、證件:(1)廣告經營者登記表(一式2份)(2)申請報告書(一式2份)(3)申請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文件(一式2份)(4)報(期)刊登記證、復印件需加蓋本單位公章(一式2份)(5)申請單位法人資格證明(社團登記證、事業法人單位證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需加蓋本單位公章(一式2份)(6)法定代表人證明(一式2份)(7)住所證明(一式2份)(8)廣告經營機構證明(一式2份)(9)廣告負責人、廣告從業人員證明(一式2份)(10)廣告收費價目表、發行量證明(一式2份)註:按申辦專業性廣告經營企業第D、E、F、G、H項提交文件證件。3、戶外廣告設置審批所提交的文件、證件:(1)北京市戶外廣告登記表(一式2份);(2)市戶外廣告辦公室設置批准文件及復印個加蓋本單位公章;(3)《營業執照》有效復印件加蓋本單位公章;(4)《廣告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加蓋本單位公章;(5)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註:自設廣告只需提交前三項4、戶外廣告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5、戶外廣告內容審查備案應提交文件、證件 6、廣告顯示屏登記審批應提交文件、證件7、煙草廣告審批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8、臨時性廣告經營許可證審批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9、申請發送印刷品廣告審批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0、申請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申請登記表(一式2份)
C. 廣告經營許可證上的經營范圍是什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廣 告 法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廣告活動,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發揮廣告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積極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所稱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本法所稱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代理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本法所稱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託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第三條 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第四條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五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和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平、 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廣告監督管理機關。
第二章 廣告准則
第七條 廣告內容應當有利於人民的身心健康,促進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提高,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告和職業首先,維護國家的尊嚴和利益。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國歌;
(二)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四)妨礙社會安定和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六)含有淫穢、迷信、恐怖、暴力、丑惡的內容;
(七)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八)妨礙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條 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產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或者對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允諾有表示的,應當清楚、明白。廣告中表明推銷商品、提供服務附帶贈送禮品的應當標明贈送的品種和數量。
第十條 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應當真實、准確,並表明出處。
第十一條 廣告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做廣告。
第十二條 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三條 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有廣告標記,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第十四條 葯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有下列內容:
(一)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二)說明治癒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與其他商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較的;
(四)利用醫葯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生、口才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 葯品廣告的內容必須以國務院衛生行政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說明書為准。國家規定的應當在醫生指導下使用的治療性葯品廣告中,必須註明「按醫生處方購買和使用」。
第十六條 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毒性葯品、放射性葯品等特殊商品,不得做廣告。
第十七條 農葯廣告不得有下列內容:
(一)使用無毒、無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絕對化斷言的;
(二)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三)含有違反農葯安全使用規程的文字、語言或者畫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在各類等候、影劇院、會議廳堂體育比賽場館等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煙草廣告中必須標明「吸煙有害健康」。
第十九條 食品、酒類、化妝品廣告內容必須符合衛生許可的事項,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地 葯品混淆的用語。
第三章 廣告活動
第二十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之間在廣告活動中應當依法訂閱書面合同,明確各 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得在廣告活動中進行任何形式的不正當競爭。
第二十二條 廣告主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布廣告,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廣告主的經營范圍。
第二十三條 廣告主委託設計、製作、發布廣告,應當委託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
第二十四條 廣告主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布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下列證明文件。
(一)營業執照以及其他生產、經營資格的證明文件;
(二)質量檢驗機構對廣告中有關商品質量內容出具的證明文件;
(三)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其他證明文件。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發布廣告需要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的,還應當提供有關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條 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在廣告中使用他人名義、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他人的書面同意;使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名義、殊榮的,應當事先取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六條 從事廣告經營的,應當具有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製作設備,並依法辦理公司或者廣告經營登記方可從事廣告活動。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出版單位的廣告業務,應當由其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辦理,並依法辦理兼營廣告的登記。
第二十七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對內容不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製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第二十八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廣告收費應當合理、公開,收費標准和收費辦法應當向物價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頌其收費標准和收費辦法。
第三十條 廣告發布者向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提供的媒介覆蓋率、收視率、發行量等資料應當真實。
第三十一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以及禁止發布廣告的 商品或者服務,不得設計、製作、發布廣告。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三)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
(五)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
第三十三條 戶外廣告的設置規劃和管理辦法,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廣告監督管理、 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公安等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章 廣告的審查
第三十四條 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以及其他媒介發布葯品、醫療器械、農葯、獸葯等商品的廣告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必須在發布前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第三十五條 廣告主申請廣告審查,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向廣告審查機關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廣告審查機關應
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作出審查決定。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決定文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在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並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沒收廣告費用,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
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 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九條 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九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可以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發布者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發布葯品、醫療器械、農葯、食品、酒類、化妝品廣告的,或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發布廣告的,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改正或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可以並處以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布煙草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可以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未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批准,發布廣告的,由廣告監督機關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
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廣告主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處以一萬以上十萬以下的罰款。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決定文件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廣告審查機關對違法的廣告內容作出審查批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和廣告審查機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之一的,依法承 擔民事責任。
(一)在廣告中損未成年人或者殘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專利的;
(三)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的;
(四)廣告中未經同意使用他人名義、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權益的。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機關應當在接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復議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制定的欺騙廣告的法律、法規的內容與本 法常委會相抵觸的,以本法為准。
D. 廣告經營者是否需要廣告經營許可證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審查企業登記申請資料時,一並審查申請人從事廣告經營的資格和條件,直接在企業經營范圍中核准廣告項目,不再專門核發廣告經營許可證。事業單位兼營廣告業務,才須辦理廣告經營許可證。
E. 廣告公司有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之後便不需要提供廣告經營許可證了,這個是根據國家哪個規定~``急
《廣告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
第二條 從事廣告業務的下列單位,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廣告監督管理機關申請,領取《廣告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相應的廣告經營活動:
(一) 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出版單位;
(二) 事業單位;
(三)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進行廣告經營審批登記的單位。
如果你不屬於以上單位,就不用《廣告經營許可證》,直接到工商局的企業注冊大廳申請企業登記即可。
F. 北京的公司到哪辦理網路廣告經營許可證
網路企業到工商局領取到《廣告經營許可證》辦理須知後,就會了解到許可證辦理的主要事項。但還有一些細節性的問題沒有提及,一旦做錯就會白白耗費很多時間和精力,筆者就有過這方面的體會,現在將辛苦得來的經驗與大家分享,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關於辦理程序,公司可通過電話向工商局廣告處咨詢。根據筆者的經驗,最佳程序是:
1、 公司首先攜帶《企業法人職業執照》副本(最好不用復印件)到廣告處領取申請表格和辦理須知等有關文件。
2、 須知上要求公司具有《廣告專業技術網位資格證》和《廣告審查員證》,沒有上述兩證的公司請到市廣協領取報名表格,市廣協位置在同一院落的四號樓2樓,電話為63469955-4207。
3、 填好市廣協發放的報名表後,請帶錢到市廣協正式報名,注意請對方開具證明。
4、 申請辦理廣告經營許可證前,在www.HD315.GOV.cn網站上辦理網上經營行為備案登記,取得合法的網上經營資格。
5、 仔細填寫從工商局領取的表格,准備須知上證明文件。
6、 帶所有資料到工商局廣告處接受審核。
7、 當面審核通過後,七個工作日後到工商局領取《廣告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在申請過程中,還有幾點需要多費些口舌,肯定對您有幫助。
1、 因為表格涉及很多內容,領取表格時最好當場仔細閱讀須知和表格,就不清楚的事項進行咨詢,避免將來填寫麻煩。
2、 《廣告專業技術網位資格證》與《廣告審查員證》要考試合格後才能領取,但辦理許可證只需市廣協出具的該公司已經報名參加學習的證明。
3、 如果該網站只做廣告的發布,只需申請上述兩證各一個,如果既發布,又設計製作廣告,則須申請上述兩證各兩個。一個學員可以同時申請《廣告專業技術網位資格證》和《廣告審查員證》。
4、 公司會領到"企業廣告管理制度的必備條款",公司需要上交的網路廣告管理制度 ,必須包括上述必備條款,但不能照抄,還需結合廣告法的有關內容進行擴充。
5、 公司所上交的所有證明文件都要一式兩份,加蓋公司公章。
6、 所需的經營場所產權證明必須與營業執照上的住所相一致。
北京地區辦理機構: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廣告處
G. 申請廣告經營許可證 上海
1、根據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廣告業現在已經完全向外資開放;版
2、現有的企業法權人可以變更經營范圍到廣告業務;
3、根據國務院清理行政審批事項清單,已經廢止廣告經營許可證管理,換句話說:開辦廣告公司不用先獲得廣告經營許可證;
4、關於廣告經營資質,請在獲得相關營業執照後,向當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廣告協會咨詢評定標注。國家級的資質由中國廣告協會制定標准並評定,地方級別的由地方廣告協會制定標准並評定。
H. 開廣告公司,取得營業執照之後,是否還需要取得廣告經營許可證有經營許可證後,是不是可以不用辦公司也
廣告經營許可證不是想辦就能辦下來的,它的辦理條件應該相對苛刻些。
個人認為,如果不是經營和製作大型的戶外廣告,是可以打擦邊球的。可以將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登記為招牌製作、安裝,企業CI形象設計之類內容的經營范圍即可。
不論是以個體戶登記還是開辦公司,營業執照都是必須的。
I. 廣告經營許可證如何辦理
廣告經營許可證申請條件
(一) 具有直接發布廣告的媒介或手段;
(二) 設有專門的廣告經營內機容構;
(三)有廣告經營設備和經營場所;
(四)有廣告專業人員和熟悉廣告法規的廣告審查員。
辦理程序
由申請者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呈報第九條規定的申請材料。
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批準的決定。批準的,頒發《廣告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
申請《廣告經營許可證》,應當向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報送下列申請材料:
(一)《廣告經營登記申請表》。
(二)廣告媒介證明。廣播電台、電視台、報紙、期刊等法律、法規規定經批准方可經營的媒介,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三)廣告經營設備清單、經營場所證明。
(四)廣告經營機構負責人及廣告審查員證明文件。
(五)單位法人登記證明。
J. 廣告行業_—是否取消了廣告經營許可證一事
事業單位廣告經營資格的審批許可權在市級以上工商管理部門,其職能沒有取消。根據《廣告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從事廣告業務的這些單位:
(一)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出版單位;
(二)事業單位;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進行廣告經營審批登記的單位,應依照相關規定向廣告監督管理機關申請,領取《廣告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相應的廣告經營活動。
(10)廣告經營許可證擴展閱讀:
《廣告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按照如下規定處罰:
(一)未取得《廣告經營許可證》從事廣告經營活動的,依據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二)提交虛假文件或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廣告經營許可證》的,予以警告,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廣告經營許可證》。被廣告監督管理機關依照本項規定撤銷《廣告經營許可證》的,一年內不得重新申領。
(三)《廣告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廣告經營單位未將《廣告經營許可證》正本置放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
(五)偽造、塗改、出租、出借、倒賣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廣告經營許可證》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六)廣告經營單位不按規定參加廣告經營資格檢查、報送廣告經營資格檢查材料的,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日常監督管理的,或者在檢查中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交虛假材料的,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