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與轉讓
1、專利權轉讓,是指專利權人將自己的整個專利權全部轉讓給受讓方。
2、專利許可使用,是版許可方(即專利權權人)將自己的專利使用權允許被許可方在一定的時間和范圍內使用。
3、專利權轉讓與許可使用,均需通過簽訂書面的方式予以認定。
專利轉讓合同的成立,須經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登記和公後才能生效。
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專利權轉讓,必須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准。
中國單位和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貳』 專利許可和轉讓的區別是什麼
1、獲取權利的方式不同
專利轉讓一般都是通過購買專利時實現專利權變更的一種方式,就是指權利人將其專利的專利權全部轉讓給受讓人的行為;而專利許可通常是以簽訂專利許可合同的方式來實現的,是指專利權人允許被許可方在一定區域內、一定期限內以一定方式使用專利的行為。
2、專利權歸屬不同
專利許可中被許可方僅能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區、以一定方式實施許可方所許可的專利,並支付一定的費用。專利所有權仍在許可方手中,被許可方僅僅只有有限的使用權,許可方有權轉讓其專利。
專利轉讓則不同,轉讓人喪失所有專利權,受讓人獲得所有的專利權。受讓人成為新的專利權人,有資格完全支配該項專利。
3、生效條件的不同
專利許可只需通過許可方和被許可方訂立書面合同,以合同中的有關約定作為專利生效的主要參考條件。
專利轉讓出需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外,還必須向管理專利的相關部門登記專利轉讓事項後方能正式生效。
(2)許可與轉讓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十條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叄』 專利許可與專利轉讓的區別是什麼
專利許可與專利轉讓的區別是什麼?專利得到申請之後,如果申請人有需求,也可以相應的對專利進行轉讓,在此之前,我們需要了解清楚專利許可與專利轉讓的區別是什麼。專利許可與專利轉讓的區別首先,我們來區分專利許可與專利轉讓的區別是什麼一、專利轉讓是專利權人將其獲得的專利權全部轉讓(出售)給他人的行為。在專利權轉讓中,轉讓專利權的一方為轉讓方;接受專利權的一方為受讓方。一旦發生專利權的轉讓,轉讓方就不再對該專利擁有任何權利;受讓方即成為該專利的新的所有者,有權行使專利權的所有權利。二、專利許可是專利權人允許他人在一定區域內、一定期限內以一定方式使用專利。給予許可的專利權為許可方;接受許可的一方為被許可方。專利許可的作用之一是通過專利許可,企業可以收回研究開發的投人並取得最大的回報,使專利產生最大的市場價值;另一作用是通過專利許可,科學技術成果得以推廣應用,從而促進國家的技術創新,提高國家的科技競爭力。
著作權轉讓和授權不是一回事。兩者都是需要以簽訂合同的方式完成權利的授予或轉讓。兩者的不同之處主要在於權利移轉的性質及主張權利的依據等方面。
著作權轉讓是指著作權人將著作權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權有償或無償地移交給他人所有的法律行為。這種轉讓這種轉讓通常可以通過買賣、互易、贈與或遺贈等方式完成。移交著作權的著作權人稱為轉讓人,接受著作權的他人稱為受讓人。
與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不同,轉讓著作權的法律後果是轉讓人喪失所轉讓的權利;受讓人取得所轉讓的權利,從而成為新的著作權人。轉讓著作權俗稱「賣斷」或「賣絕」著作權。在允許轉讓著作權的國家,也只有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轉讓,著作權中的人身權是不能轉讓的。
在有些國家,著作權轉讓必須通過書面合同或其他法律形式,並由著作權人或他的代理人簽字,才算有效。在有些國家,著作權轉讓必須履行登記手續,才能對抗第三人。
著作權許可使用是著作權人授權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時期和一定的地域范圍內商業性使用其作品並收取報酬的行為。
(4)許可與轉讓擴展閱讀:
著作權轉讓以及許可使用中的一些法律問題
著作權的許可使用,是指著作權人授權他人以約定的形式,在約定的時期內、范圍內使用自己作品的行為。著作權的許可使用分為一般許可和專有許可,其本質的是一種合同債權。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一般許可的權利人是被認為不會被侵權的,所以不會獲得主張侵權的訴權。
而專有許可雖然本質上也是一種合同債權,但是專有使用權許可會使著作權人也失去利用該作品獲得經濟利益的權利,此時如果專有使用權的權利人也不能獲得主張權利的訴權,則難免出現權利得不到公權力保障的情況。
因此,在我國著作權法對該方面沒有明確規定,法官自由裁量接受專有許可權利人主張權利的案例是比較常見的。
而著作權的轉讓,則指著作權人將其合法享有的一項或多項著作權,通過簽訂著作權轉讓合同,全部或部分轉移給他人所有。由於著作權是一種對世的權利,受讓著作權的受讓人,明顯是可以隨之得到主張權利的訴權的。
但此時容易出現著作權重復轉讓的沖突問題,就會涉及到民法范疇的善意受讓、對抗第三人等方面。
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五條:「與著作權人訂立專有許可使用合同、轉讓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規定了著作權許可使用、轉讓合同是可以進行備案的,但是至於備案能在產生糾紛時產生什麼作用,並未作進一步的規定,這方面有待進一步的立法完善。
因此,在版權運營的過程中,參與運營的各方要認清各自的需求,正確的簽訂規范合同,進行合同備案,為各自的合法權益建立最大限度的保障。
『伍』 專利的許可和轉讓有什麼區別
專利許可是專利權人允許他人在一定區域內、一定期限內以一定方式使用專利。給予許可的專利權人為「許可方」,接收許可的乙方為「被許可方」。專利權仍屬於作為「許可方」的專利權人。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想國務院專利部門備案。
專利轉讓是專利權人將其獲得的專利權全部轉讓給他人的行為。轉讓專利權的一方為「轉讓方」;接收專利權的一方為「受讓方」。一旦發生專利權的轉讓,轉讓方就不再對專利擁有任何權利,受讓方既成為該專利的新的所有人,有權行使專利權的所有權利。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有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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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著作權轉讓和著作權許可的區別
著作權復轉讓和著作權許可的制區別:
(1)版權轉讓後,原版權所有者不再享有被轉讓的權利,受讓人成為新的版權所有者;而在授權使用的情況下,版權仍歸原版權所有者,被授權人只有按雙方約定的使用方式和條件使用作品的權利;
(2)轉讓一般是較長時間的,而授權使用一般僅限於較短時間;
(3)轉讓的付酬較高,而授權使用的付酬相對低一些。
『柒』 專利許可和技術轉讓有什麼不同
專利轉讓包括兩個意思:一個是申請中的專利,轉讓申請權,由受讓人繼續進行申請程序,審核通過後獲得授權,成為專利權人;另一個是已經授權的專利,直接轉讓擁有的專利權。無論哪種權利的轉讓,都需要經過轉讓方和受讓方協商同意,才能進行後續的轉讓手續(此處不涉及因權利糾紛導致的轉讓)前期工作做好以後,即可開始辦理轉讓手續:
1、需填寫「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可在專利局網站下載),明確專利號(或者申請號)、專利權人(或申請人)、發明創造名稱,以及轉讓人和受讓人信息。
2、提交證明文件:專利權人因權利的轉讓或者贈與發生權利轉移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轉讓或者贈與合同。該合同是由單位訂立的,應當加蓋單位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公民訂立合同的,由本人簽字或者蓋章。有多個專利權人的,應當提交全體權利人同意轉讓或者贈與的證明材料。
3、將上述兩份文件郵寄,或者面交至專利局,或者專利局位於地方的代辦處。
4、自提出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200元。轉讓手續的辦理比較簡單,可以自己直接辦理,也可以委託代理機構(魚爪)。專利局一般會在2到6個月內發手續合格通知書(告知專利權人或申請人由轉讓人變更為受讓人),雙方也可以通過專利局網站查詢到變更結果,表明轉讓成功。如果雙方想要通過文件來證明,可以請求專利局辦理一個專利登記簿副本,上面會詳細記載該專利的法律狀態。
我國專利轉讓通常以以下三種表現形式:
1、整體的專利轉讓,實施獨占許可,所謂的轉讓專利的所有權,10年的自主產權。如專利權人(發明人)將整體專利轉讓給一個企業,在雙方簽訂轉讓合同之後,發明人(專利權人)僅剩發明權。
2、專利實施排他許可,是一家企業買斷該專利,僅專利權人與這個家企可以使用該項技術,不可以將該專利再次轉方給第三方。
3、專利實施普通許可,是專利權人授權於某個企業或個人生產該專利,亦可授權多家企業或個人。
專利技術轉讓:即專利實施普通許可,可以把專利技術轉讓給A,B,C,D,E等很多家公司,人人都能用,只要有人付錢,理論上收益無上限,同時,風險也比較大,如果技術落後或被革新或是被山寨後,就沒人再買了,一分錢都收不到。
專利買斷:專利持有者將該專利賣給它人,賣了就沒了,和你沒關系了,一次性拿一筆錢走人,無風險,收入固定。
『捌』 如何區別專利許可和轉讓
專利許可是專利權人允許他人在一定區域內、一定期限內以一定方式使用專利。給予許可的專利權人為「許可方」,接收許可的乙方為「被許可方」。專利權仍屬於作為「許可方」的專利權人。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想國務院專利部門備案。
專利轉讓是專利權人將其獲得的專利權全部轉讓給他人的行為。轉讓專利權的一方為「轉讓方」;接收專利權的一方為「受讓方」。一旦發生專利權的轉讓,轉讓方就不再對專利擁有任何權利,受讓方既成為該專利的新的所有人,有權行使專利權的所有權利。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有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玖』 專利轉讓與許可的區別是怎樣的
專利轉讓與許可的區別,專利轉讓是擁有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人把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回讓給他人的一種法律答行為。那麼專利轉讓與許可的區別是怎樣的?專利轉讓與許可的區別專利轉讓與許可的區別是怎樣的?知識產權是我國最近幾年高度關注的問題之一,專利進行申請之後是可以得到很好的保護的,但是很多人不清楚專利的許可和轉讓的不同之處。那麼,專利轉讓和許可有何不同呢?專利轉讓是專利權人將其獲得的專利權全部轉讓(出售)給他人的行為。在專利權轉讓中,轉讓專利權的一方為轉讓方;接受專利權的一方為受讓方。一旦發生專利權的轉讓,轉讓方就不再對該專利擁有任何權利;受讓方即成為該專利的新的所有者,有權行使專利權的所有權利。專利許可是專利權人允許他人在一定區域內、一定期限內以一定方式使用專利。給予許可的專利權為許可方;接受許可的一方為被許可方。專利許可的作用之一是通過專利許可,企業可以收回研究開發的投人並取得最大的回報,使專利產生最大的市場價值;另一作用是通過專利許可,科學技術成果得以推廣應用,從而促進國家的技術創新,提高國家的科技競爭力。
『拾』 專利轉讓和專利許可是什麼意思,是一樣的嗎
專利轉讓就是將你的專利轉讓給別人,專利許可就是說你的專利獲得了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