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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有版權

發布時間: 2020-11-29 04:21:55

『壹』 什麼是專有版權,專有出版權包含哪些內容

專有出版權,是來指出版單位通過自合作者訂立合同,在預定的期限或地域內,獲得出版作者作品的一種專有權利;也指圖書的出版者依據圖書出版合同享有的在一定期限內獨占出版他人作品的權利,屬於著作權的鄰接權。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

轉悠出版權包括:
1.著作權人在出版合同約定的專有出版權期限內,在合同約定的地區內,不能再行使出版權,即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五)、(六)項規定的復制和發行的權利。只在合同期滿或者出版社嚴重違反合同義務時,出版權才重新回歸著作權人。
2.出版社在享有專有出版權期間,只能自己出版,不得許可他人出版。
3.其他人不得以印刷方式復制發行該作品,侵犯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出版社的利益。
首先,這種出版權屬於可以單獨使用部分的著作權人,不屬於任何一家出版社,包括對整體作品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出版社。
其次,這種權利的行使要受到其他權利制約:
第一,如果是合作作品、匯編作品等,要受到整體作品著作權的制約。
第二,受整體作品的專有出版權的制約。權利的行使以不侵害他人的權利為前提,對單獨使用部分的出版也應遵循這一原則。

『貳』 什麼是著作權的專有使用權和非專有使用權

專有使用指權利人僅允許一個主體以某種方式使用權利人的作品,在合同期限內既不能另行授權,權利人自己也不能使用。非專有使用指權利人在對某一主體進行授權後,仍可以向其他主體進行授權使用自己的作品。
非專有使用權是基於合同產生的權利,具有相對性,屬於債權的范疇。即僅取得對人權而非對世權。所以當出現非專有使用權受到侵犯時,非專有使用權人無法對侵權人主張權利。對於非專有使用權的權利主張只能由授權人本身發起。

『叄』 專有出版權的期限

專有出版權的期限由出版合同約定。我國著作權法關於專有出版權期限的起算沒有規定,這意味著可以由合同自行約定。

『肆』 著作權專有使用權是什麼

著作權專有使用權,我國著作權法中將著作財產權的許可使用分為專有使用權和非專有使用權,但法律並未對專有使用權和非專有使用權的內涵和外延做出明確界定。那麼著作權專有使用權是什麼?著作權專有使用權著作權專有使用權:我國著作權法中將著作財產權的許可使用分為專有使用權和非專有使用權,但法律並未對專有使用權和非專有使用權的內涵和外延做出明確界定。作為下位法的《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專有使用權的內容由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被許可人有權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被許可人許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權利,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按照該規定並套用商標法中許可使用的分類概念,著作權法中專有使用的概念相當於商標法中的獨占使用許可和排他使用許可,究竟是獨占抑或是排他,要根據許可使用合同的具體約定。如明確約定著作權人可以同樣方式使用作品,則為排他;如未做出約定或約定不明,則為獨占,被許可人可以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做同樣方式的使用。1.獨占許可它是指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版權所有人授予引進方使用該版權的專有權利,版權所有人不能在此范圍內使用該版權,更不能將該版權再授予第三方使用。2.排他許可它是指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范圍內,版權所有人授權引進方使用其版權的同時,自己仍然保留繼續在同一范圍內使用該版權的權利,但不能將該版權授予第三方使用。

『伍』 專有出版權的案例

假冒「金龍魚」食用油案
程×雄、程×忠兄弟未經授權,於2004年7月至2005年9月期間,擅自生產假冒「金龍魚」食用油(貼上假冒標識出售),生產和銷售案值達145萬多元。東莞市人民法院於2006年2月21日依法對程×雄、程×忠兄弟,分別作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的判決。
此案被告制售假冒知名產品,數量巨大,具備犯罪要件,法院因此追究其刑事責任。
銷售《無極》等盜版音像製品案
2006年7月31日,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大隊在東莞某音像製品店,現場查獲包括《無極》、《千里走單騎》、《七劍》等涉嫌盜版音像製品110張(盒)。經調查證實,店主袁某明知是侵權盜版音像製品仍進行銷售,侵犯了著作權人合法權益。文化行政部門依法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其非法音像製品,並吊銷《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侵犯「National」「Panasonic」商標案
2006年6月30日,市工商局查獲了東莞市石排某塑膠加工廠受他人委託代加工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National」、「PAN-SONIC」、「PAN-SONIC」、「SQN鄄NY」牌收音機等一批。市工商局認為,當事人已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責令其立即停止侵權,並給予罰款50000元的處理。
侵權線連接器專利權案
東莞市莫仕連接器有限公司於2001年9月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了「線連接器(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並於2002年8月獲得專利權。2005年,該公司發現東莞長安某端子製品廠和東莞某電子有限公司未經許可,製造、銷售線連接器產品,侵犯了自己的專利權。
廣東省知識產權局認為,被請求人生產、銷售的兩產品已進入請求人專利的保護范圍,因此,東莞長安某端子製品廠和東莞某電子有限公司的行為構成了侵權。
侵犯「票單自動錄入」發明專利案
王某於2004年4月獲得「櫃台票單自動錄入方法和系統」的發明專利授權。2005年,他發現在未經授權情況下,東莞市某公司所經營的「某百貨公明店」、「某百貨黃江店」等上十間商場,在銷售散裝商品過程中所使用的系統與自己的發明專利一致。王某於是請求廣東省知識產權局查處該侵權行為。
廣東省知識產權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多次調解,於今年4月達成和解協議。被請求人向請求人王某支付專利許可使用費,以普通許可的方式取得實施該專利的授權。
侵犯「中域」馳名商標案
2005年,廣東中域電訊連鎖有限公司起訴深圳市某實業有限公司商標侵權。稱該公司批發的「中域」牌手機玩具,在顯眼處印有或貼有「中域ZHONGYU」商標。
法院最終認定原告的商標為馳名商標,因此對其進行跨類保護。深圳某公司構成對原告商標權的侵害。該案的判決,開創了東莞市人民法院馳名商標司法認定先河。今後,如果涉案商標曾經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且對方當事人認可該商標可以繼續作為馳名商標的,法院將不再審查,直接將其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
侵犯「國泰」名稱及商標案
原告廣東國泰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是本地知名企業,其擁有的「國泰GUOTAI」文字商標於2003年被評為廣東省著名商標。被告東莞國泰大廈開發有限公司等單位開發的「國泰大廈」,寫有「國泰中心」的大型橫幅廣告牌,樓內亦設有「國泰中心管理處」及「國泰中心售樓處」。原告認為「國泰大廈」名稱與原告的注冊商標造成公眾的混淆誤認,構成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法院一審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大廈外牆使用「國泰」文字並賠償原告50萬元。
「明和」不正當競爭案
東莞祥和公司與明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均為黃某,黃某系「明和電子廣場」注冊商標的注冊人。明和公司登記開辦東莞市塘廈明和電腦批發市場,由黃某與被告黎某、林某共同經營。2006年3月間,黎某、林某開始籌辦另一電腦市場「明和森達電腦城大朗店」。
原告黃某認為,被告電腦城使用的「明和」字樣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侵犯了原告開設的兩個電腦城的企業名稱權及原告的商業信譽,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不構成商標侵權,但其行為屬不正當競爭。
侵犯「老夫子」專有出版權案
原告吉林攝影出版社稱其「享有《老夫子》、《老夫子魔界夢戰記》漫畫圖書在中國大陸地區的專有出版權」,被告東莞書商余某等銷售盜版《老夫子》等圖書,侵犯了原告的專有出版權,遂將余某等40餘人(或單位)起訴至東莞市人民法院。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余某等銷售的《老夫子》等書,並非吉林攝影出版社出版,屬非法出版物。被告的銷售行為,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發行行為」(即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復製件的行為),因此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專有出版權,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陸』 侵犯專有出版權的認定原則有哪些

您好,我國著作權法第32條規定:「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約定期限內享有專有出版權」,「圖書出版者在合同約定期限內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出版該圖書。」關於專有出版權的內容,國家版權局在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39條中也予以明確的說明,「圖書出版者依照著作權法第30條的規定,在合同有效期限內和在合同約定地區內,以同種文字的原版、修訂版和縮編本的方式出版圖書的獨占權利,受法律保護。」從這個定義中可以看出,出版社所享有此項權利是有嚴格限制的,第一,出版社對專有出版權的享有必須是在著作權人授予的期間內,授予的地域內行使。第二,以原作品的同種文字出版圖書。第三,出版的方式必須是原版、修訂版和縮編本。除此之外,出版社是不享有專有出版權的。
在審判實踐中,具有上述法律規定特徵的侵權方式的侵權行為是不難認定的。但實踐總是復雜的,有些侵權行為的出現並不完全符合上述特徵。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柒』 專有出版權的規定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約定享有的專內有出版權受法律容保護,他人不得出版該作品。」據此,出版者享有的專有出版權是依據合同獲得的,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的時間、范圍也依據出版合同的約定。
對於圖書出版合同中約定圖書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但沒有明確其具體內容的,按照《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圖書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內和在合同約定的地域范圍內以同種文字的原版、修訂版出版圖書的專有權利。

『捌』 著作權的專有使用權都包括什麼呢

我國著作權法中將著作財產權的許可使用分為專有使用權和非專有使用權,但法律並未對專有使用權和非專有使用權的內涵和外延做出明確界定。作為下位法的《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專有使用權的內容由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被許可人有權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被許可人許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權利,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按照該規定並套用商標法中許可使用的分類概念,著作權法中專有使用的概念相當於商標法中的獨占使用許可和排他使用許可,究竟是獨占抑或是排他,要根據許可使用合同的具體約定。如明確約定著作權人可以同樣方式使用作品,則為排他;如未做出約定或約定不明,則為獨占,被許可人可以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做同樣方式的使用。

相關知識:

1.獨占許可

它是指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版權所有人授予引進方使用該版權的專有權利,版權所有人不能在此范圍內使用該版權,更不能將該版權再授予第三方使用。

2.排他許可

它是指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范圍內,版權所有人授權引進方使用其版權的同時,自己仍然保留繼續在同一范圍內使用該版權的權利,但不能將該版權授予第三方使用。

『玖』 專有出版權與著作權應如何界定兩者有什麼區別

專有出版權與著作權應如何界定?兩者有什麼區別?每當我們拿起一本書時,細心的朋友總會發現書的背後會標注著某某專有出版權與著作權,多數人分不清什麼是專有出版權或什麼是著作權,也分不清兩者的權利區別,今天我們八戒知識產權就整理了專有出版權與著作權界定權利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專有出版權與著作權應如何界定?著作權也稱版權,是指作者及其他權利人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總稱。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著作財產權是無形的財產權,是基於人類智識所產生之權利,故屬知識產權之一種,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散布權、出租權等等。專有出版權是著作權財產權中的一部分權利,是復制權與發行權的組合權利,其初始歸屬於作為原始著作權人的作者,是一種可以依法處分,可以依法轉移的民事經濟權利。專有出版權與著作權屬於從屬關系,出版權是著作權眾多權利中的一項,出版權屬於著作權。專有出版權與著作權有什麼區別?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著作權與版權系同義語。知識產權界也有人將版權和著作權等同看待。若要嚴謹區分版權與著作權的不同之處,可以歸納為五點:第一、主體不同。從狹義上看,版權是指出版者權,其主體是出版者。第二、客體不同。出版者權的客體為書刊及音像出版物。而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第三,形成機制不同。版權是一種從屬於著作權的派生權利,而著作權是基於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產生的權利。第四,內容不同。以我國為例,出版者對其出版作品享有的版權,包括專有出版權、版本權、出版作品的形式和內容的修改權、刪除權。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第五,期限不同。在我國,出版者對作者授權出版的作品享有一定時限的專有出版權。而著作人身權的保護一般不受限制。著作權是一個創作者享有的權利,專有出版權是著作權的一部分,兩者有共同的連接點,但在權利和其他方面都有著很大的區別。法律對於兩者權利的界定有著明確的規定。關於專有出版權與著作權應如何界定?兩者有什麼區別?這一問題我們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果想要了解更多,請聯系我們在線客服,或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全國免費服務熱線,我們有著多年專業的知識產權代理經驗,專業的業務團隊和全心全意為顧客服務的理念,能幫助您順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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