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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發布時間: 2020-11-29 07:03:40

1. 建築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怎麼辦理

方法:

一、向當地安檢站申報。需申報資料有安全三類人員和十三項。(人員是需經過當地建築安全部門培訓過的考核通過的人員,由建設廳統一發證。

十三項是提供企業基礎資料的冊子(安全三類人是企業負責人A證,企業項目負責人B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C證。三類人員三年延期一次,延期之前要繼續教育,繼續教育合格後會發繼續教育證 )

二、考核通過後,上報各地市安檢站,通過審查的會上報建設廳。當地建設廳會組織專家繼續審查,通過的可以打證,沒有通過的需要盡快整改繼續上報。

三、安全許可證每三年要進行延期。不延期的作廢。

(1)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擴展閱讀

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七條

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並提供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文件、資料。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書面通知企業並說明理由。

煤礦企業應當以礦(井)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八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統一的式樣。

第九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於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並定期向社會公布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

2. 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需要什麼東西什麼手續

(一)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

(二)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崗位操作安全規程清單;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製件;

(四)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資格證或者特種作業操作證復製件;

(五)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報告,新建企業提交有關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規定的文件;

(六)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

(七)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備案證明文件;

(八)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復製件;

(九)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復製件;

(十)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十一)竣工驗收報告;

(十二)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以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設施清單。

(2)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擴展閱讀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第六條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

(五)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六)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

(七)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八)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和規程的要求;

(九)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並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十)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十一)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十二)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3. 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需要什麼材料

(一)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
(二)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崗位操作安全規程清單;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製件;
(四)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資格證或者特種作業操作證復製件;
(五)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報告,新建企業提交有關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規定的文件;
(六)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
(七)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備案證明文件;
(八)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復製件;
(九)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復製件;
(十)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十一)竣工驗收報告;
(十二)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以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設施清單。

4. 如何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1、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2、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復印件);
3、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目錄清單;
4、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印件);
5、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復印件);
6、特種設備檢測、檢驗合格證明材料(復印件);
(1)、特種設備壓力容器登記使用證、檢測報告(復印件);
(2)、壓力表檢定報告(復印件);
(3)、安全閥校驗報告(復印件)。
7、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有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8、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9、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0、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5. 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怎麼辦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安全生產許可證辦理分為2類,新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延期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首次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單位需要按照建設項目設計書等要求對主體工程和安全設施進行建設,建成後試生產正常(看具體是否需要試生產),委託安監局等安全生產主管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即可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
延期辦理的情況,企業需要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及有關法規規范標准等要求正常運行,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並提交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文件資料,由安監局等主管部門復查確認合格即可在原發證單位取得延期安全生產許可證。
具體情況還要看企業單位行業、屬地等情況確定。

6. 如何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安全生產許可證辦理步驟如下:
1,向當地安檢站申報。
需申報資料有安全三類人員和十三項。人員是需經過當地建築安全部門培訓過的考核通過的人員,由建設廳統一發證。
安全三類人是企業負責人A證,企業項目負責人B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C證。三類人員三年延期一次,延期之前要繼續教育,繼續教育合格後會發繼續教育證。
2,考核通過後,上報各地市安檢站,通過審查的會上報建設廳。當地建設廳會組織專家繼續審查,通過的可以打證。
3,安全許可證每三年要進行延期。不延期的作廢。
(6)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擴展閱讀: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第六條
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安全生產條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
(五)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六)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
(七)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八)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和規程的要求;
(九)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並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十)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十一)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十二)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7. 如何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准備好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各項材料,然後到安監局去辦理。只要材料齊全,會申辦成功的。
一般要有:
1.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2.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復印件);
3.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清單;
4.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印件);
5.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
6.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有關證明材料;
7.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8.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9.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通知(復印件);
10.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徵求意見書;
11.消防驗收報告、防雷裝置檢測報告、壓力容器產品安全性能檢驗證書。

8. 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需要什麼材料

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1.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表(一式三份);

  2.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 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目錄及文件,相關企業標准及操作規程目錄;

  4. 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證明文件(包括企業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管理辦法或規章制度、年度安全資金投入計劃、實際安全生產投入台帳、實物投入清單等);

  5. 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包括企業設置安全管理機構的文件、安全管理機構的工作職責、安全機構負責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機構組成人員明細表等);

  6. 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名單及證書號碼;

  7. 本企業特種作業人員名單及操作資格證書(復印件);

  8. 本企業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年度安全培訓教育材料(包括培訓教育計劃、培訓考核記錄等);

  9. 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及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人員參加意外傷害保險的證明材料;

  10. 職業危害防治措施(針對本企業業務特點可能會導致的職業病種類制定相應的預防措施);

  11. 企業安全防護用具、安全防護服裝、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清單,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等檢測合格證明;

  12. 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及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的預防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根據本企業業務特點,詳細列出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和事故易發部位、環節及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應急預案);

  13.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本著事故發生後有效救援原則,列出救援人員詳細名單及救援器材、設備清單和救援演練記錄);

  14. 企業自申請之日前二年內發生過傷亡事故或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且受到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應提交專項整改報告。

  15. 其中,第2至第14項統一裝訂成冊。新設立建築施工企業可不提交第9項意外傷害保險和第12、14項資料。

  16. 企業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需要交驗所有證件、憑證原件。

9. 如何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第一條 為了嚴格規范安全生產條件,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第三條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並接受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並接受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指導和監督。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並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五條 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第六條 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五)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六)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七)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八)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和規程的要求;(九)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並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十)依法進行安全評價;(十一)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十二)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 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並提供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文件、資料。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書面通知企業並說明理由。煤礦企業應當以礦(井)為單位,在申請領取煤炭生產許可證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第八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統一的式樣。第九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於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延期3年。第十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並定期向社會公布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第十一條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每年向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通報其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管理情況。第十二條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建築施工企業、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煤礦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進行監督。第十三條 企業不得轉讓、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第十四條 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後,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並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的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第十五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第十六條 監察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實施監察。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向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二)發現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生產活動,不依法處理的;(三)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依法處理的;(四)接到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舉報後,不及時處理的;(五)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接受轉讓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進行生產的企業,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逾期不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經審查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決定。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0. 安全生產許可證如何辦理

第一步

向當地安檢站申報。需申報資料有安全三類人員和十三項。(人員是需經過回當地建築安全部門培訓過答的考核通過的人員,由建設廳統一發證。十三項是提供企業基礎資料的冊子)(安全三類人是企業負責人A證,企業項目負責人B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C證。三類人員三年延期一次,延期之前要繼續教育,繼續教育合格後會發繼續教育證
)

第二步

考核通過後,上報各地市安檢站,通過審查的會上報建設廳。當地建設廳會組織專家繼續審查,通過的可以打證,沒有通過的需要盡快整改繼續上報。

第三步

安全許可證每三年要進行延期。不延期的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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