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無授權不可為
㈠ 如何理解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禁止皆可為
前兩個是一個方面,指行政機關行政行即行政權力為必須經法律授權,也可以說法無明文規定不施行。行政機關法不授權而為是違法。法定職責必須為,是指行政機關義務。即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同時,需承擔相應義務,此為其中的一部分,即履職盡責的義務,如做不到,則為行政缺位。
最後,法無禁止皆可為指行政相對人可以施行任何法律禁止性未定以外的行為。則此行為不違法。但是同時應注意一點,此行為除法無禁止之外,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和給他人帶來風險和危害。
㈡ 如何理解「法無授權不可為」
所謂的法無授權不可為,指國家公權力的行使必須經過法律授權。
「法無授權不可為,法不禁止即自由」,是一句法諺,源於十七、十八世紀的西方。是盧梭《社會契約論》、孟德私鳩《論法的精神》的相關表述與延伸。所謂的法無授權不可為,指國家公權力的行使必須經過法律授權。法不禁止即自由,指公民的行為無法律禁止皆不違法。
「法無授權不可為,法不禁止即自由。」前一句針對國家公權力的行使,後一句則針對公民權利的保護,現已成為法治國家通行的法律原則。
對私權力來說,「法無禁止即自由」;對公權力來說,「法無授權即禁止」。作為一個公民,其不但可以大膽地運用自己的權力(法無禁止即自由),還可以勇敢地監督政府(法無授權即禁止)。對政府而言,不但要謹慎運用手中每一份權力(法無授權即禁止),還必須尊重公民每一份權利(法無禁止即自由)。
需要強調的是,只有實現了公權力的「法無授權即禁止」,才能更好地實現私權利的「法無禁止即自由」。由於公權力掌握著強大的國家機器,所以常常會自覺不自覺地傾軋私權利。由於私權利相對弱勢,因此也常常不敢伸張正義。
公民的生命權、財產權、受教育權、知情權都是「天賦」的、與生俱來不言而喻的合法權利。「法無禁止即自由」還有兩個更為熟悉的表述話語——法無禁止即權利,法無禁止不處罰。
亞當斯密說,每一個人,在他不違反正義的法律時,都應聽其完全自由,讓他採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
㈢ 什麼叫「法無禁止即可為,法無授權不可為」
民眾,法無禁止即可為;政府,法無授權不可為。
1、法無禁止即可為是針對私權利來說的:只要相關法律法規中無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公民或者法人就可以自行約定或者為一定行為。
2、法無授權即禁止是針對公權利來說的:法律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就是禁止的,比如說法律沒有授權某行政機關具備強制執行權的,該行政機關就不能行使強制執行權,還有「罪刑法定」也是法無授權即禁止的一種形式。
3、法定職責是指行政主體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以及規章的規定或授權進行與其職權范圍一致的某些行政管理活動,實現其具體行政管理職能所應承擔的法定職業內容和責任義務。
(3)法無授權不可為擴展閱讀
法無禁止即可為,法無授權即禁止。這是兩個意思完全相反的法律諺語。對私權利來說,「法無禁止即可為」;對公權力來說,「法無授權即禁止」。
作為一個公民,他不但可以大膽地運用自己的權利(法無禁止即可為、自由),還可以勇敢地監督政府(法無授權即禁止)。對政府而言,不但要謹慎運用手中每一份權力(法無授權即禁止),還必須尊重公民每一份權利(法無禁止即可為)。兩者是相輔相成的。
㈣ 法定職責必須為 法無授權不可為,是行政機關深入推進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對嗎
對,依法行政簡單來說依照法律授權行駛公共權力,也就是說法律沒有授予權力,行政機關便不可以做。
㈤ 刑法會側重法無授權不可為和法無禁止即可為哪一個
刑法肯定會側重於法無禁止即自由。什麼都要經過授權的話,那如果你吃飯沒有經過授權是不是就違法了呢?
㈥ 法無禁止即可為與法無授權不可為的矛盾
法無禁止即可為,是指民事方面的,法無授權不可為,是指國家公權力范圍內的規則,公權力的濫用就是對人民權利的踐踏,所以法無授權不可為。你所說的案例屬於行政許可,沒有授權的當然就是不可為的。
㈦ 如何理解「法無禁止即可為什麼 法無授權不可為」
法無禁止即可為,法無授權即禁止。這是兩個意思完全相反的法律諺語。對私權力來說,「法無禁止即可為」;對公權力來說,「法無授權即禁止」。作為一個公民,他不但可以大膽地運用自己的權力(法無禁止即可為、自由),還可以勇敢地監督政府(法無授權即禁止)。
對政府而言,不但要謹慎運用手中每一份權力(法無授權即禁止),還必須尊重公民每一份權利(法無禁止即可為)。兩者是相輔相成的。
「法無禁止即可為」劃出權力邊界線,與「法無禁止即可為」相對應的是「法無授權不可為」。這其實是在解放市場主體的同時,對行政權進行更明確的限定。長期以來,「權力管不了閑不住的手」幾成慣性,甚至發展出了權力部門化、權力私有化的現象。究其根源,都是因為權力的運用缺乏清晰的授權來源,或者清晰的授權來源無法落地。此前行政許可法等相關法律制度在實踐中的弱勢,已經表明這一點。
「法無禁止即可為」和「法無授權不可為」早已眾所周知,但為什麼在現實中經常無法兌現?說到底,是沒有建立起市場與權力的對等關系,權力可以越界而為。因此,要做到「法無禁止即可為」,首先要做到「法無授權不可為」。這也就意味著,政府部門需要建立明確的權力清單,並且「照單行事」。有了這樣的行政習性,市場主體與權力之間,就能形成雙贏式的共生關系。
㈧ 什麼叫「法無禁止即可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具體事例
法無禁止即可為是針對私權利來說的:只要相關法律法規中無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公民或者法人就可以自行約定或者為一定行為;
法無授權即禁止是針對公權利來說的:法律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就是禁止的,比如說法律沒有授權某行政機關具備強制執行權的,該行政機關就不能行使強制執行權,還有「罪刑法定」也是法無授權即禁止的一種形式。
㈨ 「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有權不可任性,從中可得什麼啟示
一,國家權力必須在憲法和法律限定的范圍內行駛,任何超越許可權,濫用職責的行為均應承擔法律責任。
二,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來說,權力就是責任,責任就要擔當,必須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不能懈怠,推諉。
三,國家權力的行使不能任性。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樹立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的思想,保證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用來為人民謀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