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許可證
Ⅰ 如何辦理承載電力設施許可證
申請條件
許可證分為承裝、承修、承試三個類別。
取得承裝類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安裝活動。
取得承修類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維修活動。
取得承試類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試驗活動。
許可證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和五級。
取得一級許可證的,可以從事所有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
取得二級許可證的,可以從事22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
取得三級許可證的,可以從事1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
取得四級許可證的,可以從事35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
取得五級許可證的,可以從事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
申請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注冊資本;
(三)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設備、經營場所;
(四)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任職資格,且不能同時在其他單位任職;
(五)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專職專業人員;
(六)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
申請一級至三級許可證的,還應當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業績。
許可證不同類別、不同等級的具體申請條件,由能源局另行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辦理材料
申請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人證明材料和凈資產證明材料;
(三)主要設備及機具清單、經營場所證明材料;
(四)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的簡歷、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等證明材料;
(五)專業技術人員明細表、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或者任職培訓合格證書等證明材料;
(六)電工作業人員登記表;
(七)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的證明材料。
申請一級至三級許可證的,還需要提交相關業績報告以及證明材料。
合並後新設單位申請許可證的,除應當提交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並的證明材料;
(二)合並前各單位的許可證。
分立後新設單位申請許可證的,除應當提交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分立的證明材料;
(二)業績證明材料;
(三)分立前單位的許可證。
分立後至多一個單位部分或者全部延續分立前單位從事同類活動的業績。
許可事項變更及延續:
許可事項變更是指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的變更。
登記事項變更是指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的變更。
許可證有效期為六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提出申請,提交規定的材料和許可證原件。
Ⅱ 電力設備安全生產許可證許可范圍是什麼
電力設施許可證等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和五級。
取得一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承擔所有電壓等級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安裝。
取得二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承擔220千伏以下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安裝。
取得三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承擔110千伏以下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安裝。
取得四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承擔35千伏以下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安裝。
取得五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承擔10千伏以下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安裝。
Ⅲ 如何申請《承裝電力設施許可證》
具備下列條件:
具有法人資格;
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注冊資本;
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設備、經營場所和相關資源;
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技術職稱,並且不能同時在其他單位任職;
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專業人員,且不能同時在其他單位任職。
申請一級至三級承裝電力設施許可證的,還要具有規定年限內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業績。
還有具體相對應的條件,即注冊資本、管理、技術人員的多少,相關設備的台套數等,此處不能一一列出,請到當地電監會咨詢。
Ⅳ 承裝電力設施許可證分為哪幾個等級
許可證分為承裝、承修、承試三個類別。
取得承裝類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安裝活動。
取得承修類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維修活動。
取得承試類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試驗活動。
許可證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和五級。
取得一級許可證的,可以從事所有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
取得二級許可證的,可以從事22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
取得三級許可證的,可以從事1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
取得四級許可證的,可以從事35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
取得五級許可證的,可以從事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
Ⅳ 送變電資質與承裝電力設施許可證有什麼區別
電力承裝修試資質又稱為電力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由相應區域能源局審批下發,而輸變電施工專業資質,由原來老版資質標准名稱送變電資質變為新版的輸變電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一、兩者承接范圍不同
電力承裝修試許可證與輸變電資質是兩個不同的范疇。建築業資質證書上會標有輸變電施工資質由省建設廳頒發,其承接范圍送變電線路和變電站工程的施工;承裝修試資質,可以承接電力工程的安裝、維修、調試,承包范圍比輸變電更廣泛,比較可知,輸變電只能做施工,不能參與電力維修與調試。
二、辦理成本相差很大
長期從事電力方面的公司,大多數為國營單位,私企很難介入,且相關人員專業度較高,難培訓,導致具備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資質或者送變電資質的企業數量較少,同時具備這兩項資質的企業就更加少。電力承裝修試許可證辦理相對更加的嚴格。
三、承裝修試設備、場地要求較高
電力承裝(修,試)許可證分承裝、承修、承試三個類別(安裝,維修,試驗),其中試驗這個資質最難辦理,需要企業具有真實的實驗場地。具體還有一些設備要求,承裝修試辦理時設備要求高,而且價格不菲,因此,一般的企業都會考慮租賃,而輸變電資質設備要求相對較低,只需人員配備齊全即可。
四、人員配置天壤之別
承裝修試由技術負責人、建造師、入網電工、三員一長組成,人員技術要求高,證書含金量大。而輸變電資質由技術負責人、工程師、現場管理人員、技工等組成。
以上分別從承接范圍、辦理成本、資質要求等幾方面進行分析,電力承裝修試資質與輸變電資質都是電力方面的資質,但是兩種資質並不相同,受理的部門也不同。
Ⅵ 電力施工許可證
電力施工許可證的辦理需要准備以下資料:
1.一式四份的企業資質申請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3.公司章程;
4.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企業技術、財務、經營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職稱證、身份證;
5.企業技術負責人員資格證、身份證;
6.企業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的職稱證書;
7.由律師事務所開具的驗資報告和審計報告;
8.需要出具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我們也可以處理,希望可以幫到您
純手打,望採納,謝謝
Ⅶ 國家能源局辦的承裝電力設施許可證怎麼查
1、網上查詢辦法:派出能源監管機構辦公地址、咨詢受理聯系方式查詢網址:http://zi.nea.gov.cn/html/ywbl/sldw/
2、所有有資質的企業都會在建設廳備案,並且官方會提供免費的查詢服務。
(7)電力許可證擴展閱讀:
辦理基本流程:
(一)申請人登錄企業注冊所在地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門戶網站查詢相關規定,確定申請事項並准備申請材料;
(二)申請人根據填報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三)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審查。經受理審查,申請事項不屬於本機構職權范圍的,應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許可決定書》;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在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出具《行政許可材料補正告知書》;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請並出具《行政許可受理單》;
(四)行政許可申請正式受理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在必要時進行現場核查;
(五)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對於准予許可的,出具《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並頒發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不予許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資料來源: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辦理服務指南-國家能源局
Ⅷ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申請有哪些條件
申請承裝(修、試抄)電力襲設施許可證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人證明材料和凈資產證明材料;
(三)主要設備及機具清單、經營場所證明材料;
(四)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的簡歷、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等有關證明材料;
(五)工程技術人員、經濟管理人員明細表及其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明文件;
(六)電工作業人員登記表。
申請一級至三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還需要提供規定年限內從事相關業務的業績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
(8)電力許可證擴展閱讀:
為了加強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管理,維護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的市場秩序,規范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行為,根據《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受理、審查、頒發、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負責指導、監督全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派出機構(以下稱許可機關)負責轄區內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受理、審查、頒發和日常監督管理。
Ⅸ 辦理電力施工資質需要哪些證件
樓主可參考《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電監會6號令)相關規定。
其中第三章規定:
第三章 申 請
第八條 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的許可機關提出。
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的單位,在取得許可機關頒發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後,方可向工商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或者變更營業范圍。
第九條 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注冊資本;
(三)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設備、經營場所和相關資源;
(四)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技術職稱,且不能同時在其他單位任職;
(五)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專業人員,且不能同時在其他單位任職。
申請一級至三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還應當具有規定年限內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業績。
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應當具備本辦法附件《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等級標准》規定的具體條件。
第十條 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人證明材料和凈資產證明材料;
(三)主要設備及機具清單、經營場所證明材料;
(四)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的簡歷、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等有關證明材料;
(五)工程技術人員、經濟管理人員明細表及其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明文件;
(六)電工作業人員登記表。
申請一級至三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還需要提供規定年限內從事相關業務的業績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合並後新設單位,應當向許可機關重新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合並後新設單位的許可證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條件予以核定,但不得高於合並前各方中同類許可證的最高等級。
合並後新設單位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除提供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並的證明材料;
(二)合並前各單位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
第十二條 分立後新設單位,應當向許可機關重新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許可機關根據資產、人員和設備等情況,認定分立後至多一個單位部分或者全部延續分立前單位從事同類業務的業績。
分立後新設單位的許可證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條件按照本辦法予以核定,但不得高於分立前單位同類許可證等級。
分立後新設單位申請一級至三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除提供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分立的證明材料;
(二)業績證明材料;
(三)原單位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