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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許可程序

發布時間: 2020-11-29 20:21:28

❶ 想進入壓力容器行業,需要具備那些條件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怎麼取得一般都有那些審批程序

你按: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第22號《鍋爐壓力容器製造監督管理內辦法》的相關規定去准備就容可以了。詳細的你把這個文件和相關的規定仔細的看一下就明白了,這個事情幾句話是說不清的。
第八條 鍋爐壓力容器製造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或已取得所在地合法注冊
(二)具備與製造產品相適應的生產場地、加工設備、技術力量、檢測手段等條件;
(三)建立質量保證體系,並能有效運轉;
(四)保證產品安全性能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范的基本要求。
具體條件和要求按照《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條件》的規定執行。

鍋爐壓力容器行政許可程序
提交申請(申請單位提出)
受理機構審查回復
發出 受理結果
產品試制(委託監檢)出具 監檢報告
約請 並接受評審、整改確認、出具評審報告
報.審.批(鑒定評審機構)
審批結果.發出證書

❷ 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的辦理程序

特種設備製造許可包括申請、受理、產品試制和型式試驗、鑒定評審、審批、發證等程序:
(一)申請
申請製造許可的單位到所在州(地、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領取《申請書》,填寫申請書一式四份(附電子文本),向安徽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並附下列材料(各一份):
1.依法取得的工商營業執照或者政府有關部門依法頒發的登記、注冊證件復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3、質量手冊;
4、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材料。
5、設備圖紙和技術文件
(二)受理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請書上簽署受理意見,返回申請單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請單位出具不受理通知書。
(三) 產品試制和型式試驗
按照規定需要進行產品試制或者進行型式試驗的,申請單位應當在受理後,准備試制產品或者進行型式試驗。。
承擔型式試驗的單位在完成型式試驗後,應當向申請單位出具型式試驗報告。
(四) 約請鑒定評審機構
申請單位應當攜帶批准受理申請資料和相關設備的型式試驗報告,約請鑒定評審機構進行現場實地鑒定評審
鑒定評審程序按照製造許可規則等安全技術規范進行,鑒定評審機構在完成現場實地鑒定評審工作後,向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出具鑒定評審報告。
(五) 審批、發證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經過審查,履行審批程序,符合條件的頒發《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單位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
國家質檢總局委託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受理、審批的許可項目,以國家質檢總局名義頒發許可證。

❸ 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辦理相關問題

你好,應該向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製造許可,實際上就是生產塔式起重機的鋼結構件,這個不是很復雜的。
設備類型:塔式起重機
設備型式: 普通塔式起重機

詳細的幾句話也是說不清楚的,你最好請個顧問或找個中介比較省力。

機電類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機電類特種設備製造許可工作,確保機電類特種設備的製造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廠內機動車輛等機電類特種設備(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取得製造許可的特種設備方可正式銷售。
製造許可分為以下兩種方式:
(一)產品型式試驗;
(二)製造單位許可。
不同特種設備製造的許可方式見《特種設備製造許可目錄》(附件1,以下簡稱《目錄》)。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全國特種設備製造許可工作的統一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省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按本規則分工負責管理相關製造許可工作。
第四條 執行本規則規定的型式試驗的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型式試驗機構)和申請單位製造條件鑒定評審機構(以下簡稱評審機構),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核准和確定,並予以公布。
製造條件評審或型式試驗,必須按照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制定的製造條件評審細則或相應特種設備的型式試驗規程執行。

第二章 製造許可的單位條件

第五條 具有法人資格,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注冊資金必須與申請項目范圍相適應,具體要求詳見《特種設備製造許可單位基本條件》(附件2,以下簡稱《基本條件》)。
第六條 取得製造許可的特種設備必須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和國家有關標準的要求。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型式試驗的,必須經符合第四條規定的型式試驗機構型式試驗合格。
當取得製造許可的特種設備所執行的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規范或標准修訂後,應按照修訂後的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規定執行。安全技術規范或標准修訂內容較多,變化較大的,經專家論證確有必要時,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有權要求重新進行產品型式試驗。
第七條 須有申請許可製造設備的圖紙和技術文件,並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和相關標準的要求。客運索道和大型游樂設施的設計文件,須經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核準的檢驗機構鑒定合格。
第八條 須有一批能夠保證進行正常生產和產品質量的專業技術人員、檢驗人員及技術工人。應任命至少1名技術負責人,負責本單位特種設備製造和檢驗中的技術審核工作。技術負責人應掌握與取證產品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和標准,具有國家承認的電氣或機械類專業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且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各類人員數量等具體要求見《基本條件》。
第九條 須有滿足保證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計量器具和檢驗測試的儀器設備,並應有與申請項目相適應的場地、廠房、實驗和辦公條件。具體要求見《基本條件》。
第十條 必須結合本單位情況和申請取證產品的技術管理要求,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制定相關的管理制度,編制質量手冊、質量管理體系程序和作業指導書等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具體要求見《特種設備製造條件鑒定評審細則與現場鑒定評審記錄》(附件3,以下簡稱《評審記錄》)。

第三章 製造許可的程序

第十一條 製造許可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和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的規定進行:
(一)製造許可方式為產品型式試驗的,製造許可的程序為:申請、受理、型式試驗、備案、公告。完成規定程序中的備案後,申請單位即可正式銷售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
(二)製造許可方式為製造單位許可的,製造許可的程序為:申請、受理、型式試驗、製造條件評審、審查發證、公告。製造單位取得《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以下簡稱《製造許可證》)後,即可正式製造、銷售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
第十二條 申請
申請單位經自評認為具備本規則第二章規定條件的,應持以下申請材料,報送《目錄》中規定的受理製造許可申請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受理機構):
(一)申請單位的法人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二)《特種設備製造許可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
(三)申請單位的質量手冊。
申請單位向受理機構提出製造許可申請前,應將申請材料提交本單位所在地上述受理機構的下一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確認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由該機構簽署意見後,上報受理機構。確認申請材料的安全監察機構不得組織對申請單位的初審。
進口特種設備的申請單位為製造工廠或符合《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第十條規定的代理商。
第十三條 受理
受理機構接到申請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分別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理:
(一)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請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1.申請材料不全或不能達到第二章規定條件的單位;
2.申請材料不屬實並且不能達到第二章規定條件的單位;
3.提出本次申請前,兩年內曾出現第二十八條中除第六款之外任意一種情況的單位;
4.處於對辦理《製造許可證》有不利影響的法律訴訟等司法糾紛或正在接受有關司法限制與處罰的單位;
5.從事相關特種設備型式試驗、監督檢驗、定期檢驗或評審工作的機構。
(二)凡不屬於上述情況的單位,作出受理申請的決定,在《申請書》上簽署受理申請的意見,並通知申請單位。
第十四條 型式試驗
申請單位可約請符合第四條規定的型式試驗機構進行型式試驗。被約請的型式試驗機構應及時向申請單位提供型式試驗規程,通報進行型式試驗所需要的相關資料與應當滿足的條件。一般應在30個工作日內出具型式試驗報告。
製造許可方式為產品型式試驗的,獲得型式試驗合格報告的申請單位,即可匯總《申請書》和型式試驗報告報送給受理機構。
首次申請製造許可時,如型式試驗的整機性能試驗必須在使用現場安裝後進行,申請單位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型式試驗機構確認,設備安裝地的省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同意後,方可由取得相應資格的安裝單位,在使用現場安裝1台型式試驗所需樣品。型式試驗合格並在該單位取得製造許可後,該特種設備方可進行使用登記,並投入使用。
安裝2台以上(含2台)樣品,應當經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同意。
第十五條 製造條件評審
(一)申請單位取得型式試驗合格報告後,可持以下材料,約請符合第四條規定的評審機構進行製造條件評審:
1.簽署了受理申請意見的《申請書》;
2.申請單位的質量手冊;
3.型式試驗合格報告。
評審機構應向申請單位及時提供《評審記錄》和評審指南。申請單位可在自我評定合格後,與評審機構協商確定現場評審時間,並必須將現場評審時間通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省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可以指派1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到場,現場監督評審工作質量。
(二)現場評審由評審機構組成評審組進行,評審組由2名以上(包括2名)經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考核合格的評審人員及特邀專家(必要時)組成,一般為3~5人。
(三)評審工作包括對製造基本條件和質量管理體系建立與運行的考核評審。評審組應當按照《評審記錄》的評審項目逐項進行評審,分別給出單項評審結果並填寫《評審記錄》。評審組現場評審結束時,應當出具填寫了評審組評定意見的《特種設備製造條件鑒定評審報告》(附件4,以下簡稱《評審報告》)初稿,向申請單位通報並請申請單位在場人員簽字。
(四)評審機構根據評審組的《評審記錄》和評定意見,經其負責人批准後,給出《評審報告》的評審結論。評審結論分為具備條件、基本具備條件和不具備條件三種:
1.具備條件
《評審記錄》適用項目全部符合的,評為具備條件;
2.基本具備條件
《評審記錄》適用項目中重要項目全部符合、非重要項目存在不符合和有缺陷項,但認為最長6個月內經整改能夠達到要求的,可評為基本具備條件;
3.不具備條件
達不到基本具備條件要求的,應評為不具備條件。
(五)對評為基本具備條件的,申請單位應在6個月內,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並形成整改報告提交原評審機構組織復評。復評時適用項目全部符合的,應評為具備條件;否則,應評為不具備條件。
(六)對經評審或復評提出不具備條件評審結論的,評審機構應當在完成現場評審後10個工作日內報告受理機構。
(七)評審機構應在完成現場評審後15個工作日內,及時匯總《申請書》、型式試驗合格報告、《評審記錄》與簽署了評審結論的《評審報告》,以及整改後復審時的《評審記錄》與簽署了評審結論的《評審報告》(如果經復審時),報送給受理機構。
第十六條 備案或審查發證
受理機構接到產品質量或製造條件的鑒定評審材料後,應根據本規則規定進行審查,並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備案或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頒發《製造許可證》的決定。審查合格的,應辦理產品型式試驗備案或核發《製造許可證》;審查不合格的,應分別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評審機構或型式試驗機構工作程序不符合規定,或者由於上述兩機構原因導致提供材料不全的,責成相應評審機構或型式試驗機構在規定期限內整合程序或補齊材料後重新審查。出現此類情況,應當同時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二)評審機構、型式試驗機構工作程序符合規定,申請材料不屬實或不能達到本規則規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並書面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製造許可證》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放。委託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受理、審查、辦理《製造許可證》的,其證書也須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統一製作,統一編號並統一加蓋總局印章。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在每個季度的第1周內,將本部門在本次報告前1個季度內發出證書的復印件,上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
受理機構應建立發證單位檔案管理系統,保存《申請書》和必要的見證材料。評審機構應當保存製造條件評審的全部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 取得製造許可的單位、產品及其許可范圍,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統一向社會公告。
—————————————。
詳細的請看全文

❹ A2級壓力容器製造行政許可辦理流程

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工作程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的工作程序,根據《鍋爐壓力容器製造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特製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條 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工作程序指鍋爐壓力容器及安全附件製造許可申請、受理、審查、證書的批准頒發及有效期滿時的換證程序。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總局安全監察機構)設製造許可辦公室,負責辦理製造許可日常事務。
第二章 申請
第四條 申請的提出
(一)申請A、B、C級鍋爐和A、B、C級壓力容器以及安全閥、爆破片、氣瓶閥門等安全附件製造許可的境內製造企業須向總局安全監察機構提交申請。申請資料應先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省級安全監察機構)審核並簽署意見。

(二)申請D級鍋爐、D級壓力容器製造許可的境內製造企業應向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安全監察機構提交申請。
(三)申請鍋爐、壓力容器或安全閥、爆破片、氣瓶閥門等安全附件製造許可的境外製造企業應向總局安全監察機構提交申請。
第五條 申請時企業應提交以下申請資料(申請資料應採用中文或英文,原始件為其他文種時,應附中或英譯文):
(一)特種設備製造許可申請表(在國家質檢總局網站 www.aqsiq.gov.cn下載)一式二份;
(二)工廠概況說明;
(三)依法在當地政府注冊或登記的文件復印件;
(四)工廠已獲得的認證或認可證書復印件;
(五)典型產品名稱及相關參數和規格;
(六)產品圖紙和設計文件(適用於有型式試驗要求的產品,見第十四條);
(七)工廠質量手冊;
(八)其他必要的補充資料。
第三章 申請受理
第六條 責受理申請的安全監察機構對企業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後,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確定是否予以受理。
第七條 對符合申請條件的製造企業,安全監察機構在申請表上簽署同意受理意見,並將一份申請表返回申請企業。
第八條 總局安全監察機構受理的境內製造企業,在同意申請受理時,發函通知該企業所在地省級安全監察機構。
第九條 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企業,發證部門在申請表上簽署不受理意見並說明理由,將一份申請表返回申請人。
第十條 獲得申請受理的製造企業,應按《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條件》(以下簡稱《許可條件》)中產品質量的有關規定試制相應級別的典型產品(或承壓部件),以備製造許可審查和進行型式試驗(僅適用於有型式試驗要求的產品)。
第四章 審查
第十一條 製造企業完成產品試制後,應當約請鑒定評審機構安排進行實地條件的鑒定評審,並在約定的時限內完成評審工作。
第十二條 鑒定評審機構按評審要求制定評審計劃、組織評審組,並將評審日程安排至少提前一周通知到申請企業。
第十三條 評審組按《許可條件》的規定對工廠進行檢查和產品檢驗,審查主要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核實生產場地、加工製造設備、檢驗試驗設備及人員狀況;
(二)審查質量手冊和相關文件;
(三)審查質量管理體系的實施情況;
(四)審查相關的技術資料;
(五)對試制產品進行檢查和試驗。
第十四條 有型式試驗要求的產品,如:氣瓶、安全閥、爆破片和氣瓶閥門等,應在工廠檢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審查有關設計文件、圖紙。
(二)在現場隨機抽樣,由型式試驗機構進行產品型式試驗,試驗結果應符合相應標准。
第十五條 根據評審情況,評審組應做出書面評審報告,評審報告結論分為:符合條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條件。
第十六條 評審報告結論為需要整改或不符合條件的,評審組應書面通知企業。
第十七條 評審結論為需要整改的企業應在六個月內完成整改,並將整改報告書面報評審組組長,由評審組核實確認,符合《許可條件》的,評審報告結論應改為符合條件。六個月內未完成整改的企業或整改後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評審報告結論應改為不符合條件。
第十八條 鑒定評審機構應依據評審組的評審報告完成書面鑒定評審報告報發證部門的安全監察機構。
第五章 《製造許可證》的批准頒發和換證
第十九條 發證部門的安全監察機構對鑒定評審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審核結論意見。
第二十條 對於審核結論意見為符合《許可條件》的企業,由安全監察機構上報發證部門為其簽發《製造許可證》。對於審核結論意見為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企業,由安全監察機構上報發證部門後向申請單位發出不許可通知。
第二十一條《製造許可證》自簽署之日起,四年內有效。持證企業如需在有效期滿後繼續持有《製造許可證》,應在有效期滿前六個月向總局安全監察機構或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書面提出換證申請。

第二十二條 逾期未提出換證申請的,《製造許可證》在有效期滿時自動失效,企業被視為自動放棄。
第二十三條 換證的申請、受理、審查及批准發證程序同本程序第二章至第五章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對有型式試驗要求的產品,換證審查時,若其產品未發生適用標准、材質、結構型式和使用條件的改變,可免做型式試驗。
第二十五條 對於審查結論為不具備換證條件的製造企業,由安全監察機構上報發證部門後向申請單位發出不許可通知。並允許另行申請低於原製造級別的許可。
第六章 許可證的注銷、暫停和吊銷程序
第二十六條 企業由於破產、轉產等原因不再製造鍋爐壓力容器產品時,應將《製造許可證》交回發證部門,辦理注銷。
第二十七條 按照《管理辦法》對持證製造企業實施責令改正時,發證部門應書面通知製造企業,明確責令改正的內容和時限。
第二十八條 按照《管理辦法》對持證製造企業實施暫停使用《製造許可證》時,發證部門應書面通知製造企業,說明暫停使用《製造許可證》的原因和暫停期限以及責令企業整改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 按照《管理辦法》對持證製造企業實施吊銷《製造許可證》時,發證部門應書面通知製造企業,說明吊銷《製造許可證》的原因。製造企業應將《製造許可證》交回發證部門。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程序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程序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

❺ 停車設備製造許可審批流程

國重機協會停車設備管理委員會:
隨著汽車保有量的大幅度增長,各地相繼出現了城市交通擁堵和停車難的問題。近幾年來,在解決城市停車難的過程中,機械式停車設備以其特有的優點,得到了廣泛的應用和快速的發展,已經形成跨部門、跨行業、跨所有制的新興行業。但考慮到機械式停車設備是具有高安全性、高可靠性、高效率要求的機電一體化成套設備,其質量優劣直接關繫到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為了進一步加強機械式停車設備產品質量的管理,同意由你們認真做好機械式停車設備製造企業的資質審查工作,防止不成熟產品和有嚴重安全急患的低劣產品進入市場。防止不具備生產條件的企業盲目製造機械式停車設備,以免出現嚴重質量事故,造成用戶人身及財產的損失。
目前可按你們提出的《機械式停車設備製造企業資質評定辦法》先試行實施,並據此提出具體實施細則。在實施中,要貫徹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並總結經驗,逐步完善、以確保機械式停車設備製造行業規范化管理和健康、有序的發展。

附件:
機械式停車設備製造企業資質評定辦法
國家機械工業局
二○○○年六月十五日

主題詞:機械 設備製造 企業 製造 批復
抄送:中國機械工業管理協會、中國重型機械工業協會、北京起重運輸機械研究所、各有關機械式停車設備制 造企業。國家起重運輸機械質量監督檢測中心、國家建設機械質量監督檢測中心、上海市機械停車設備 質量監督檢驗站。
國家機械工業局 2000年6月15日印發

附件一:機械式停車設備製造企業資質評定辦法

為了加強機械式停車設備行業的規范管理,貫徹有關機械式停車設備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確保機械式停車設備的產品質量和維護消費者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國家機械工業局機管〔1999〕501號文《關於進一步加強對停車設備行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為進一步加強對機械式停車設備產品質量的管理,特製定機械式停車設備製造企業的資質評定辦法如下:
一、資質評定范圍
凡生產機械式停車設備的企業(包括國內製造企業、合資、獨資企業和國外代理廠商)均應申報生產資質,所生產的各種類型的機械式停車設備投放市場前均需獲得資質評定證書,作為產品質量、安全性、生產條件的考核依據。
二、資質申報程序
1.凡生產機械式停車設備的企業,所生產的每種類型機械式停車設備,在正式投放市場前,應填報資質申請表,對已投放市場,但尚未獲得資質證書的產品,亦應補報資質申請,申請表見下表。
2.申請單位將申請表一式兩份報中國重機協會停車設備管理委員會,由管委會指定有資格的檢測機構對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進行檢測,對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和安全保障條件進行考核,提出具體報告。
3.中國重機協會停車設備管理委員會組織專家組對產品質量和安全性檢測數據及企業質量保證體系和安全保障條件考核報告進行評審。
4.對符合產品質量要求和《機械式停車設備通用安全要求》國家強制性標准及其他行業標准要求的產品生產企業,經評定後,由國家機械工業局行業管理局發給資質證書。

三、資質審查的報批時間
1.凡生產機械式停車設備的企業可隨時向中國重機協會停車設備管理委員會提出產品生產資質的申請,並按申請登記日期作為今後發放證書的日期。
2.中國重機協會停車設備管理委員會接到申請後指定有關專職檢測機構進行產品檢測和企業考核。
3.每年5月、11月召開兩次專家評審,並對符合產品質量和安全要求的產品於每年6月、12月公布發證,可作為企業宣傳、批量生產、推廣使用的依據。

❻ 起重機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的辦理的辦理程序

到省質監局直接申請,申請不收費。
然後驗收單位要收費大約2萬。
產品檢驗
發證

❼ 《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工作程序》改成什麼名了

你好,沒有改成。
《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工作程序》國質檢鍋〔2003〕194號,沒有改名(沒有作廢),繼續有效。

只有《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條件》(徵求意見稿),還沒有正式的。

❽ 《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工作程序》是否已經作廢

你好,《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工作程序》國質檢鍋〔2003〕194號,沒有作廢,繼續有效。

只有《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條件》(徵求意見稿),還沒有正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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