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預售許可證的條件
❶ 房產開發商在什麼條件下取得預售許可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
一、行政許可的條件:
符合《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五條條件
2、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3、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 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 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經 確定 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二、申請材料目錄:
1、 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表 --主管部門制式表
2、營業執照--需要原件
3、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需要原件
4、 工程規劃許可證--需要原件
5、土地使用權證書--需要原件
6、 施工許可證--需要原件
7、 建設工程投資達到25%以上,以完成基礎工程的證明並需要工程形象進度符合規定的現場照片--各地要求不一致,我所在地為多層要求2層以上,高層要求5層以上,請咨詢當地主管部門
8、 商品房預售方案--需要一房一價備案
9、 預售款監管協議及專用帳戶開戶證明
10、 土地上無房屋或有房屋未辦理房產證的具結書;原房屋辦理權屬登記的需提供注銷證明
11、 施工合同及進度說明
12、土地使用權、在建工程設置抵押的,抵押權人同意辦理預售的書面意見及初始登記前解除抵押的書面保證
13、 預測繪報告
14、 業主臨時公約
15、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16、物業管理用房配置情況說明書
三、行政許可程序:
1、申請人向房地產交易管理所提出申請,並提交有關材料。
2、房地產交易管理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並將初審意見和全部材料上報縣建設局。
3、建設局進行審核和現場查勘,並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准於許可的,於法定時間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許可證書。
四、行政許可時限: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3、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 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❷ 銷售有哪些條件房產開發商在什麼條件下取得預售許可證
一、房產開發的商品房銷售前,開發企業必須要先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才可以對外銷售的。
二、依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第五條 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條 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❸ 房地產預售許可證辦理需要哪些條件
一、法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②、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③、按提供的預售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④、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2、《城市商品房預售售管理辦法》第五條與《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內容相同;第六條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證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城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二、申報條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3、按提供的預售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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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辦理預售許可證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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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預售許可證辦理的條件,新樓盤具備什麼條件才能獲得開工許可證
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4條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符合下列條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使用權未經抵押。
(2)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地產開發商如果違反城市規劃自建商品房並將其預售,真正受到損失的將會是善意購買人。
(3)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開發商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應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時間。
(4)已經同金融機構簽訂預售款監管協議。
(5)已經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向境外預售商品房的,應當同時取得向境外銷售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