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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許可證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0-11-30 00:20:00

⑴ 開辦經營性公墓是否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開辦經營性公墓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根據《公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七條 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八條 申請時,應向公墓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公墓的申請報告;

(二)城鄉建設、土地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

(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報告;

(四)其他有關材料。

第九條 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報縣級民政部門批准。

第十條 建立經營性公墓,由建墓單位向縣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批准。

第十一條 與外國、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資或利用外資建立經營性公墓,經同級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審核同意,報民政部批准。

第十二條 經營性公墓,由建墓單位持批准文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方可正式營業。

(1)收費許可證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根據《國務院關於殯葬管理的暫行規定》:

第六條禁止佔用耕地(包括個人承包耕地和自留地)作墓地。已佔用耕地的墳墓,應限期遷出或就地深埋。禁止出租、轉讓、買賣墓地或墓穴。禁止恢復或建立宗族墓地。因國家基本建設或農田基本建設而遷移或平毀的墳墓,禁止返遷或重建。

第七條嚴禁生產、出售和使用喪葬迷信用品。

在實行火葬的地區,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經營棺木和土葬用品,違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在其他地區,經營棺木和土葬用品的單位或個人,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具體管理辦法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另定。

第八條禁止在名勝古跡、文物保護區、風景區、水庫和河流的堤壩、鐵路用地、公路兩側葬墳。上述區域內現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華僑祖墓和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外,應限期遷移或平毀。

第九條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實行土葬的,應在指定地點埋葬。對自願實行喪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華僑回國安葬、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回內地安葬的辦法,由民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條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國家職工不實行火葬的,不得享受喪葬費,所在單位也不得為其喪事活動提供方便。國家職工拒不執行本規定,情節嚴重、影響很壞的,應給予行政處分。

⑵ 《收費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本辦法不適用於企業,那麼為什麼還給企業發收費許可證

發了?只有在特殊情況下,由政府牽頭操作才有可能,比如燃氣熱力這些基礎公用事業單位。

⑶ 企業各證件年審要准備哪些材料

工商營業執照年檢帶齊以下

1 營業執照正本,副本

2 年檢報告書(同時將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貼好)

3 企業損益表和資產負債表(加蓋公章)

4 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
比如私營網路有限公司,就要提交ICP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加蓋公章並驗原件),是食品公司就要提交衛生許可證復印件(加蓋公章並驗原件)……以此類推……

5 費用包括年檢手續費和年度企業欠薪保障經費

組織機構代碼證
一、年檢范圍:凡2006年以前在自貢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領取了代碼的企業、事業、機關、社團及其它組織機構,必須參加2006年度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年檢。
二、年檢方法:各組織機構持自貢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原頒發的代碼證(正、副本)、法人代表或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及有關證明材料(企業:營業執照;事業單位: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批文;機關:成立或設置批文;社團、民辦非企業: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批文;其它機構:成立或設置批文)到自貢質監局填寫年檢申報表,按規定參加年檢。
三、年檢時間:從2006年3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三年檢,節假日除外。
四、年檢地點:自貢質量技術監督局一樓代碼辦(自流井區五星街三台寺7號)。聯系電話:2206521。
五、凡逾期不參加年檢的其代碼證無效,我局作廢置處理。
六、凡代碼登錄的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代碼證超過有效期的或依法注銷的組織機構,必須在變更、失效或注銷之日起30日內到我局辦理變更、換證、注銷手續,逾期不辦理者,將依照《四川省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省政府第115號令)第十七條的規定,處以500~1000元的罰款。

煙草證
根據《煙草專賣法》和國家煙草專賣局《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決定對全市現注冊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進行統一年檢。特通告如下:
一、年檢時間:2005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
二、年檢范圍:2004年4月1日起啟用新版的和新申領、變更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三、年檢條件:工商營業執照有效期內、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證址相符、依法誠信經營戶。
四、年檢程序:年檢工作由市、縣煙草專賣局按行政區域分別組織實施,由煙草專賣工作人員上門核對持證戶相關資料,對個體工商戶需核對經營者身份證明和實際經營情況。在符合年檢條件的許可證正本上貼花,在副本上蓋章;對暫不符合年檢
條件的將另行通知。
五、許可證年檢期間,新證申請和變更證件發放工作暫停。

⑷ 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就醫診療監督管理辦法的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就醫診療監督管理辦法

第四條 市人力社保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遵循區域布局合理、醫療質量擇優的原則確定醫保定點服務機構(包括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下同)。
第五條 醫保經辦機構與定點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醫保服務協議,建立醫療費用結算關系。醫保服務協議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協議雙方法人基本情況;
(二)定點醫療機構和醫保經辦機構服務范圍;
(三)醫保基金結算方式和結算標准;
(四)協議雙方不能履行服務協議應當承擔的責任;
(五)協議中止、解除、終止的條件;
(六)協議有效期限;
(七)應當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六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所屬醫療機構應當具有軍隊單位對外有償服務許可證和有償收費許可證;
(二)符合醫療機構評審標准;
(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35號)、《葯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葯品監管局令第26號)等法律法規和標准,有健全和完善的醫療服務管理制度;
(四)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醫療服務和葯品的價格政策。
第七條 屬於公共衛生服務體系的城鄉社區(村)衛生站(室)實行醫保定點管理,其人員、財務、票據、葯品、信息化系統等應當納入醫療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
第八條 定點零售葯店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
(三)能夠保證醫保用葯的質量和品種,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用葯咨詢服務;
(四)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葯品價格政策;
(五)具備及時為參保人員提供處方外配服務的能力;
(六)具備與葯品零售調劑業務相適應的葯學專業技術人員,保證營業時間內至少有1名葯師在崗。
第九條 申請成為定點服務機構的醫療機構和零售葯店應當向所在區縣人力社保部門提交必要的證明和相關材料。初步審查合格的,由市人力社保部門進行公示考察。公示考察期為6個月,公示考察期內按照定點服務機構的要求進行管理,但不與醫保經辦機構發生費用結算關系。
第十條 考察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與醫保定點管理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實情況;
(二)醫保管理機構建設或醫保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三)醫保信息化系統建設情況,包括醫院管理系統、葯店管理系統、聯網結算準備情況等;
(四)所屬工作人員對醫保政策及相關規定掌握情況;
(五)醫療服務質量情況;
(六)醫療費用數量、結構及葯品銷售情況;
(七)醫療服務資源實際利用情況;
(八)患者滿意率測評情況。
第十一條 公示考察期滿後,市人力社保部門組織醫保政策、經辦、信息化等方面專家和參保患者代表進行驗收,對驗收合格的,頒發定點服務機構證書,同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定點服務機構證書有效期為3年,期滿前3個月內辦理續期手續;未辦理續期手續的,期滿後定點服務機構證書自動失效。
第十三條 定點服務機構的合並、分立或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單位類別、診療科目、服務對象、機構等級等情況經市衛生、葯品監管等部門批准變更的,定點服務機構應當攜帶有關批准文件,及時到市人力社保部門重新辦理資格審核手續,市人力社保部門應當於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
第十四條 市人力社保、衛生、葯品監管等部門每年向社會公布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和醫保服務醫師(葯師)名錄。 第十五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服務范圍為參保人員提供醫葯衛生服務,實行計算機實時聯網管理,並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醫保葯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標准等有關規定。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本市有關醫療機構手術分級管理規范,對超出衛生部門審批准入的,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六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誠信履行與醫保經辦機構協議約定的內容。醫保服務協議履行期間,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未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納入醫保基金支付;
(二)利用參保人員醫保憑證,通過編造就診記錄等非法手段,騙取醫保資金;
(三)將不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人員收入住院治療或者故意延長住院期限、辦理虛假住院和冒名住院以及偽造、變造病歷;
(四)將不符合門診特殊病登記條件的,通過偽造、編造相關證明等手段登記為門診特殊病並給予治療,騙取醫保資金;
(五)偽造、變造、虛開、買賣、轉讓門診和住院票據及零售票據,不按規定時限銷毀票據;
(六)轉借POS機(醫保費用信息化結算終端)給非定點單位或個人使用;
(七)重復收費、分解收費;
(八)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行醫,將科室出租、承包給非本醫療機構人員或其他機構開展診療活動;
(九)將未經備案的醫師為參保人員服務發生的醫療費用套用備案醫師名義申報,騙取醫保資金;
(十)以天津市醫保定點服務機構名義做廣告;
(十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十二)其他造成醫保資金損失的行為。
第十七條 定點醫療機構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經市人力社保部門認定,醫保經辦機構可以依據情節輕重中止醫保服務協議,中止期為3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並追回騙取的醫保資金。協議中止期間,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整改。情節嚴重的,由醫保經辦機構解除協議。協議中止期間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市人力社保、衛生、葯品監管部門可以不再將其列入定點醫療機構名錄。
第十八條 實行定點醫療機構誠信等級管理,具體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納入醫保定點管理的零售葯店應當誠信履行與醫保經辦機構協議約定的內容。醫保服務協議履行期間,定點零售葯店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按外購處方明確的品種、規格、劑型、劑量出售葯品;
(二)編造、變造外購處方,騙取醫保資金;
(三)將非醫保支付的葯品或其他物品替換為醫保支付的葯品出售,騙取醫保資金;
(四)將未參保人員葯品費以參保人員名義申報,騙取醫保資金;
(五)利用參保人員醫保憑證,通過編造購葯記錄等非法手段,騙取醫保資金;
(六)偽造、變造、虛開、買賣、轉讓定點零售葯店專用票據,不按規定時限銷毀票據;
(七)編造、變造票據及葯品費明細等醫保有關材料,騙取醫保資金;
(八)葯品的實際金額與票據、申報金額不符,處方日期與票據日期不符且超過3天以上(特殊情況須有醫師說明);
(九)將未經備案的葯師為參保人員服務發生的葯品費套用備案葯師名義申報,騙取醫保資金;
(十)將定點零售葯店出租或承包給非定點零售葯店;
(十一)以天津市醫保定點服務機構名義做廣告;
(十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十三)其他造成醫保資金損失的行為。
第二十條 定點零售葯店有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經市人力社保部門認定,醫保經辦機構可以依據情節輕重中止醫保服務協議,中止期為3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並追回騙取的醫保資金。協議中止期間,定點零售葯店應當整改。情節嚴重的,由醫保經辦機構解除協議。協議中止期間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市人力社保、衛生、葯品監管部門可以不再將其列入定點零售葯店名錄。
第二十一條 實行定點零售葯店誠信等級管理,具體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定點服務機構執業醫師(葯師)應當嚴格執行醫保政策規定,自覺規范診療和醫保葯品購銷行為,認真履行醫保誠信義務。
第二十三條 定點服務機構執業醫師(葯師)應當誠信履行職責,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編造醫療文書或醫學證明;
(二)不核實患者醫保身份;
(三)不經參保患者或其家屬同意,使用非醫保支付的葯品和檢查、治療項目;
(四)將醫保葯品目錄外的葯品或其他物品等篡改為醫保葯品目錄內的葯品;
(五)將非醫保支付的病種和診療項目篡改為醫保支付的項目;
(六)以為參保患者治療為名開具葯品處方或購葯憑證,串通參保患者不取葯而兌換現金或有價證券;
(七)開具虛假處方,虛報基本醫療、生育保險有關材料;
(八)不按病情隨意使用貴重葯品和大型檢查等診療措施;
(九)故意分解處方、超量開葯、重復開葯;
(十)其他造成醫保資金損失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定點服務機構執業醫師(葯師)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醫保經辦機構可以隨時終止其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的資格,追回騙取的醫保資金,限期整改。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不再列入醫保服務醫師(葯師)名錄。
第二十五條 醫保誠信督察管理機構應當每年對定點服務機構執業醫師(葯師)履行醫保誠信服務協議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納入定點服務機構誠信等級評定內容。對評估不合格的,不列入下一年度醫保服務醫師(葯師)名錄。 第二十六條 參保人員應當履行誠信義務,自覺接受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參保人員就醫、購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冒用他人醫保憑證看病購葯;
(二)將本人的醫保憑證借給他人使用;
(三)隱瞞、編造病史,篡改診療憑證;
(四)參保人員與定點服務機構執業醫師(葯師)共同採取報銷票據作假、處方作假等方式騙取醫保待遇;
(五)違規向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葯店提供醫保憑證;
(六)轉賣通過醫保資金報銷的葯品,謀取不正當利益,造成醫保資金損失;
(七)其他造成醫保資金損失的行為。
經查證屬實,參保人員有上述行為之一的,醫保經辦機構應當追回騙取的醫保資金,並停止其刷卡報銷,改為全額墊付報銷。
第二十八條 醫保誠信督察管理機構通過醫保信息網路監控系統、舉報和經辦等途徑,掌握參保人員執行醫保政策的情況。 第二十九條 醫保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本市醫保經辦管理的有關規定模範履行醫保服務協議,公開經辦程序,審核支付醫療費用,全面履行經辦職責。
第三十條 醫保誠信督察管理機構應當對醫保經辦機構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包括醫保政策執行、醫保服務協議履行、信息化系統建設與管理、醫保結算管理、醫保服務等內容。
第三十一條 醫保經辦機構違反醫保服務協議以及不履行職責的,由市人力社保部門責令其改正,並可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三十二條 市和區縣的醫保誠信督察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協調並組織對定點服務機構、執業醫師(葯師)、參保人員的誠信督察工作。市醫保誠信督察管理機構負責全市定點服務機構及其執業醫師(葯師)、參保人員和醫保經辦機構執行醫保政策情況的監督管理。區縣醫保誠信督察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一、二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及其執業醫師(葯師)、參保人員執行醫保政策情況的監督管理,並接受市醫保誠信督察管理機構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 加強信息網路監控。建立醫保費用實時監控系統,重點監控參保人員就醫和定點醫療機構執業醫師的診療行為,特別要對就診次數、用葯種類和數量、次均費用、醫學檢查等指標發生情況進行在線監管。
第三十四條 醫保誠信督察管理機構設立舉報信箱,公開舉報電話,暢通社會監督途徑。對查處違反醫保法規政策的重大案件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現金獎勵,並嚴格為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五條 醫保誠信督察管理機構定期公開定點服務機構及其執業醫師(葯師)醫保服務指標情況、誠信等級評定情況。 第三十六條 定點服務機構和醫保經辦機構在履行醫保服務協議過程中發生爭議的,可以向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結算爭議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
第三十七條 醫保服務協議爭議調處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及中央駐津單位所屬醫療機構參照本辦法執行。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天津市衛生局
天津市財政局
天津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⑸ 業主公約能不能作為物業公司的收費依據

《臨時管理規約》內容包含物業自然情況、物業權屬情況、維修養護物業應當遵守的規則、違約責任。
其中違約責任裡面就提到,業主拖欠物業費也是屬於損害其他業主利益的一種行為,雙方可以按照約定的內容是仲裁、起訴以雙方約定為准。但是臨時管理規約裡面不會約定物業費用的價格。
物業服務收費的價格按照樓上的說法,前期物業(未成立業委會之前)普通住宅實行政府指導價,物業公司應當按照前期和開發商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開發商代表業主簽訂,因為業主在買房子的時候簽訂的三份合同,既《購房合同》《臨時管理規約》《物業管理協議》)的服務內容和服務標准去當地的物價局審核定價,然後頒發收費許可證。
因此作為收費依據的應當是物價的收費許可,而《臨時管理規約》是用來約束小區全體業主共同遵守維護小區公共部位、公共設施設備及其他能維護全體業主利益的物業。
不過按照樓主第一段說的內容,如果屬實的話,我建議樓主可以拿著去當地物業主管部門詢問一下,這可能是一份無效的公約,因為臨時管理公約是開發商在前期為維護小區業主全體利益的基礎上,以不損害小區業主的利益制定的公約,而按照物業服務收費內容基本包括綜合服務費、衛生清潔費、綠化費、秩序維護費、以及公共部位、公共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費,在支出裡面,公共部位、公共設施設備包含了監控、消防、可視門鈴等智能化的維護費用,如果是大修、更新和改造的話那就是沒問題,如果是單純的維護保養費用,應當從物業費出,具體情況單從業主字面意思我只能說這么多,說多了我怕樓主犯迷糊了,呵呵

⑹ 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第四條
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包括中央直屬水電廠和火電廠)和個人,除按《條例》第四條規定不需要申領取水許可證的情形外,均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水資源費。
對從事農業生產取水徵收水資源費,按照《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水資源費由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取水審批許可權負責徵收。其中,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的,水資源費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徵收。
第六條
按照國務院或其授權部門批準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量分配方案調度的水資源,由調入區域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取水審批許可權負責徵收水資源費。
其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的調水,水資源費的徵收機關和資金分配,由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協商確定,並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審核同意後執行。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不能協商一致的,由流域管理機構提出意見,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審批確定。
第七條
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水資源費。委託徵收應當以書面形式授權。
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徵收水資源費的,不得再委託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
第八條
水資源費徵收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水利部備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的中央直屬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工程的水資源費徵收標准,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水利部制定。
第九條
水資源費繳納數額根據取水口所在地水資源費徵收標准和實際取水量確定。
水力發電用水和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用水的水資源費繳納數額,可以根據取水口所在地水資源費徵收標准和實際發電量確定。
對開采礦產資源用水,不得按礦產品開采量計征水資源費。
第十條
所有取水單位和個人均應安裝取水計量設施。因取水單位和個人原因未安裝取水計量設施或者計量設施不能准確計量取水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其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並按核定的取水量確定水資源費徵收數額。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五條、第九條規定的取水口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界的,其取水口所在地由流域管理機構與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協商確定,並報水利部備案;不能協商一致的,由流域管理機構提出意見報水利部審批確定。
第十二條
水資源費按月徵收。
取水單位和個人應按月向負責徵收水資源費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取水量(或發電量)。
負責徵收水資源費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核定的取水量(或發電量)和規定的徵收標准,確定水資源費徵收數額,並按月向取水單位和個人送達水資源費繳納通知單。繳納通知單應載明繳費標准、取水量(或發電量)、繳費數額、繳費時間和地點等事項。其中,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的,取水量(或發電量)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商流域管理機構核定。
取水單位和個人應當自收到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辦理繳款手續。
第十三條
取水單位和個人申請緩繳水資源費,按照《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水資源費,應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並使用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財政票據。

⑺ 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五章 收費項目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實行收入分成的收費項目,按照《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財綜〔2004〕53號)的有關規定管理。 第二十六條依照本辦法規定經批準的收費項目,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及省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文件、文告等形式向社會公布。 收費單位應當建立收費公示制度,在收費場所公示收費文件依據、收費主體、收費項目、收費范圍、收費標准、收費對象等,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七條依照本辦法規定經批準的收費項目,收費單位在實施收費時,應當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並按財務隸屬關系分別使用財政部或省級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票據。 依照本辦法規定經批准變更或撤銷的收費項目,收費單位應當按規定程序到原核發收費許可證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或注銷手續,並到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辦理票據變更或注銷手續。 第二十八條根據本辦法規定新審批的收費項目,收費收入一律按照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規定全額繳入國庫。過去已按規定程序審批的收費項目,收費收入應當逐步繳入國庫;暫時不能繳入國庫的,應當全額繳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凡按照本辦法規定,收入全額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收費項目,不徵收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九條收費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收費財務管理制度,按照財政部、省級財政部門規定及時將收費收入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不得隱瞞、截留、占壓、坐支和挪用收費資金。 第三十條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於每年3月1日前編制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全國性及中央單位收費項目目錄,向社會公布。省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4月1日前編制本行政區域內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收費項目目錄,在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公布,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三十一條嚴禁違反本辦法規定越權審批或設立收費項目。未經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或省級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將收費項目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管理。 第三十二條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及省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收費項目管理制度,加強對收費項目審批執行情況的日常監督檢查和年度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和處理。 第三十三條收費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收費項目及有關管理規定執行,如實提供有關收費的情況和資料,自覺接受財政、價格、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亂收費的舉報和投訴,並對舉報和投訴屬實的亂收費問題及時予以答復和處理。

⑻ 農村自建房收費政策

這個正常,沒有看到哪個農村按國家政策收費的,我家是撥那個村的,建房首先是審批宅基地,一般收費就是2000左右,如果非劃為住宅用地,價格還會更高,一般是不會批的,但農村村委會會要你多花錢,也能批下來。
至於國家政策 ,建議去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查詢「土資源局收費許可證」地域不同,收費也有不同。
農村建築用地,通常分為四種:農村鄉鎮村企業佔地、農村公益設施佔地、公共建設佔地、農村村民建房佔地。

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各省市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實施辦法具體細則,不同的省市,會有些微小的差別,但總的原則仍是依照國家土地管理法的。具體每條我就不羅列了。

1、農村居民申請建房條件
(1)無房居住,需建房的;
(2)因地質災害造成房屋垮塌或存在安全隱患,需搬遷;
(3)多子女家庭、兒女長大結婚後,需分戶居住的;
(4)持鄉(鎮)、村、社證明,申請建房戶所住房屋確屬危房,需改、擴建的;
(5)國家、省、市、縣地質災害避讓搬遷和移民搬遷需使用集體土地的;
(6)國家公益建設需搬遷農民住房的。

2、農村鄉鎮、村辦企業的用地條件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形式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舉辦企業。
3、農村公益建設、公共建設的用地條件
凡是建設農村公益設施、公共建設的佔地都可以使用農村集體土地。
四、申報材料:
1、農村村民建房應申報的材料:(1)用地申請;(2)農村居民建房用地申報表;
2、鄉(鎮)村企業佔地需申報的材料:(1)用地申請;(2)用地補償協議;(3)支付土地補償憑證和證明;(4)勘測圖;(5)、屬農用地的提供農用地審批文件;(6)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及評審意見。
3、鄉(鎮)村、公益建設、公共設施佔地應申報的材料:(1)用地申請;(2)土地補償協議;(3)支付土地補償費用的憑證或證明;(4)村、社、鄉出具的意見;(5)勘測定界圖;(6)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核意見。
五、辦理程序:
1、農民建房的辦理程序:(1)用地申請;(2)受理申請;(3)社、村、鄉及國土資源管理站簽具意見;(4)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5)報縣府審批;(6)涉及佔用農用地的,報市政府進行農用地轉用;(7)填發批准書
2、農村鄉(鎮)村企業用地的辦理程序:(1)用地申請;(2)受理申請;(3)縣國土資源局審核;(4)佔用建設用地興辦企業1公頃以下報縣府審批,1公頃以上2公頃以下報市政府審批,2公頃以上報省政府審批;(5)佔用農用地的報市政府頒發農用地轉用;(6)填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3、農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地的辦理程序:(1)用地申請;(2)受理申請;(3)縣國土資源局審核;(4)佔用建設用地興辦企業,1公頃以下報縣府審批,1公頃以上2公頃以下報市政府審批,2公頃以上報省政府審批;(5)佔用農用地征轉用;(6)填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六、辦理時限:法定時限20日(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承諾時限15日。
七、收費標准、收費依據:
1、農村村民建房不收取費用(佔用耕地應收取耕地佔用稅)
2、鄉鎮、村企業佔地、鄉鎮村公益建設、公共設施應收取:
(1)土地管理費:未利用地1元/平方米,農用地2元/平方米(見國土資源局收費許可證)
(2)土地開墾費:15元/平方米(見國土資源局收費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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