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缺許可證
1. 有沒有哪條法律規定:開發商辦理房屋預售許可證必須要提供物業前期合同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國務院令第248號《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 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 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已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建設部令第131號《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六條: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1)容缺許可證擴展閱讀:
為進一步做好商品住房意向登記和公開搖號銷售工作,9月14日,市房管局下發通知,要求在我市限購區域內,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住房,須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10日內持《項目銷售公告》《規范開展銷售活動的承諾書》,向房管部門申請開通住房意向登記。
據悉,意向登記開通後,房地產開發企業須同時開展信息核驗工作,重點核驗以下內容:登記信息是否存在漏報、錯報、瞞報;登記信息是否與登記家庭提供的原件材料信息一致(姓名、證件號碼、戶籍信息、婚姻狀況等);
登記家庭是否符合我市購房資格;貸款購房的,是否具備貸款條件。開發企業組織信息核驗時,住房查詢證明;貸款購房人的徵信報告(僅限法定節假日,須後補)可由登記人填寫承諾書後「容缺受理」。
2. 施工許可證申報資料的資金保函或證明是哪個單位的提供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局規劃)。
《建設工程實施許可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於工程合同價的50%;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於工程合同價的30%。
建設單位應當提供本單位截至申請之日無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諾書或者能夠表明其無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有條件的可實行銀行付款保函或其他第三方擔保。
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審批事項,建設單位按照要求作出書面承諾的,審批部門可以直接作出決定。也就是說,在審批過程中,在主件齊全且符合法定條件的前提下,對於一些次要條件或手續副件,由企業做出書面承諾,進行容缺處置。
(2)容缺許可證擴展閱讀
1)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條件中,刪除「按照規定應當委託監理的工程已委託監理」要求;增加「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書」,替代無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諾書或證明材料、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或銀行付款保函及其他第三方擔保等;刪除到位資金在工程合同價中的最低佔比要求。
2)在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程序中,將發證機關的審批時限由「十五日內」降低至「七日內」:七日內頒發施工許可證,或七日內書面告知建設單位不符合辦理條件的理由。
3)在拒絕頒發施工許可證的情形中,刪除「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不符合法律法規被責令改正,而招標人拒不改正的」和「未提交施工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的」兩種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