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書授權書
❶ 如何和出版社談電子書在我的閱讀平台使用授權,我現在准備做電子閱讀,對這個版權授權問題也很迷茫。
正常洽談就好,現在出版社一般有數字出版中心,有現成的模板合作。
❷ 為什麼vivo電子書授權失敗
您好!
請問您具體指的是什麼呢,麻煩您把問題描述清楚哦,以便我們更好的為您解答!
如果有任何問題可以隨時來咨詢我們的。非常感謝您對我們vivo的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❸ 我想做人民教育出版社的出版教材電子書授權費用需要多少
要看你的書的類別了 最少幾萬 多的高達100萬 主要看你的利潤,書的類別內等等 微笑past╱/ 希望可以幫到容您,祝您愉快! Y(^_^)Y 謝謝你, o(∩_∩)o 歡迎採納, ~(⊙_⊙;) 祝你早日把問題解決! ↖(^ω^)↗加油!`~
麻煩採納,謝謝!
❹ 電子書怎麼確保版權
出版社做版權銷售傳統上以紙書為主,間或搞一些圖書的影視劇本改編和其他形式的授權。如今數字出版風起雲涌,電子書的授權被提到議事日程,不僅中國是這樣,其他國家,特別是歐美一些國家也是如此。出版社向海外出售電子書版權通常通過如下幾個渠道:
其一,出版社直接向國外技術服務商提供授權,由其根據授權條件發布在相關載體上。這個方式最為普遍。有一本英漢拼音詞典,多年前授權給美國一家電子公司用於網路下載。後來通過協商,雙方又訂立合同,將該書用於更多載體中,其中包括安卓系統手機軟體模塊。這本書已經授權多年,經濟效益相當可觀。國內這種經營電子書的電子公司也不少,我就經常收到這樣的信息,我有一些作者朋友也經常收到這類詢價。
其二,通過圖書版權代理公司向海外出版商出售版權。這一點與紙書授權沒有區別。不過,電子書版權的授權常常與紙書授權分開進行。這是因為市場需要預熱,也需要培養。等相關市場成熟且有讀者需要時,電子書才有授權的可能。有一本書《對話:中國模式》。先授權紙書版權給韓國出版社,韓文版紙書出版後,市場歡迎並需要電子書,代理紙書版權的韓國代理公司才與出版社接洽,購買該書的電子書版權。
其三,現在出現了一批電子書代理公司,美國、中國有,其他國家和地區有沒有就不得而知。這些公司實力如何有待了解,因為我與他們的合作很少。他們與出版社聯系,將他們認為合適的書放在他們選中的書目中,然後跟出版社訂立一個批量版權購買協議,比如四五十本書一起購買。訂立這樣一個協議,一下子可以賣掉很多電子書的版權,數字看上去很美麗。不論是國內還是國外,電子書市場還處在「圈地」階段,這個階段將作品的版權授給海內外電子公司風險不小,因為此時此刻成熟公司少,有經驗有品牌的更少。授權之前仔細考察很有必要,以免雞飛蛋打。
有關報酬的問題就比較復雜了。先講一下國內的情況。授權國內電子公司出版、銷售電子書收益還不多。去年我看到一則報道說,國內電子書的售價相當於紙書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果一本紙書是二十元,如果是出版社與電子書製作銷售公司四六分成,如果是出版社與著作權人是五五分成,著作權人能獲得多少收益一目瞭然。我就聽說國內不少作者對授權電子公司出版、銷售電子書疑慮頗深。美國等國家的電子書出版、銷售情況似乎好一些,其電子書與紙書的定價之比也比我們國家高,有的甚至達到百分之七十五。如果要提高收益的比率,那就請自己製作電子書,然後交給國內外經銷商經銷。這相當於成書出口,只不過是紙介質換成了數字介質。
授權海外出版電子書,出版社內部的協調機制需要相應變化。如果是僅僅授權他人使用電子書權利,版權部門便可操作,因為翻譯、製作都是由外方承擔;如果是授權海外使用中文版權利,如果海外權利購買方需要原版存儲文件或者其他技術服務,就需要版權部門與相關編輯、數字出版部門協調。獲得的收益除了付給著作權人的那部分,余者全部歸出版社。至於出版社這部分收益如何分配,不同出版社有不同的規矩。據我了解,多數是歸出版社所有,如果成果突出,對相關人員予以獎勵。
經常有人問電子書授權給海外出版商以後如何監控銷售與收益問題,這非常難以回答。以前給海外出版社授權紙本書就存在這個問題,因而授權合同中經常有允許核查的條款。電子時代這個問題似乎好解決了,可以通過程序管理相關信息。問題是,任何機器都人操作的,也都是可以改變的。只要交易雙方都信守游戲規則,就無需監控;交易雙方沒有誠信,彼此互不信任,即便搞出世界上最復雜的監控程序,也是無濟於事的。交易的根本前提是相互信任。有人問可否搞出第三方監控機制,這似乎沒有可操作性。
電子書的海外授權除了授權標的與以往不同之外,合同也大不一樣。這裡面需要學習的東西很多,特別是與電子信息傳播相關的新技術、新概念、新術語。去年我就碰到兩家美國公司,一家希望購買圖書版權,另一家打算批發電子書給美國和英國圖書館。由於他們提供的合同是英文版且其中涉及很多信息網路傳播的特定概念和術語,我一時搞不懂,更不知道如何把握。我就請對方將合同草案翻譯成中文,一個說沒有這種人員,另一個倒是翻譯出來了,意思也看懂了,可是依然沒有把握。當然國內出版社也有跟這兩家合作的,直接訂立了英文版合同。也許這些出版社有這種通曉中美法律、中美出版行業、中美信息網路技術概念和術語的人,有這個把握,我實話實說沒有這個水平,這兩個生意沒做成——因為我絕對不簽看不懂沒把握的合同。所以擁有懂英文、出版、版權、信息技術和法律是電子書版權銷售的一個重要條件。
除此之外,還有兩個問題需要引起特別重視。一個是電子書的授權使用載體、手段或者場合需要嚴格的界定,僅僅一個「信息網路傳播權」是不可以的。實際上我們購買國外圖書的電子書版權也是受這個限制的,權利界定明確,合同才容易操作,也便於了解收益是否正常。另一個是原書的檔案管理,尤其是電子文檔的管理。美國一家電子公司對一本中文學習字典有興趣,可惜授權方找不到電子檔案。正好有新加坡一家出版公司對該書的新加坡紙版感興趣,這本書才請人重新錄入,一千七百多頁的字典錄入不僅耗時多而且費力大,光是校訂就找了好幾個人,做了好長時間。管好電子書稿等與書有關的檔案不僅有利於版權輸出,還對圖書的宣傳有極大好處。我就發現有出版社請我推廣紙書和電子書版權,結果信息不全,索要多次,依然如此。對方告訴我,他們就知道這些,更多的信息不了解。我猜想出書的時候肯定弄全了,只是後來沒有整理,更沒有歸檔管理。檔案管理是版權輸出的重要前提。
(原載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中國出版傳媒商報》)
❺ 在網上分享電子書資源會涉及到法律版權問題嗎
無形的顛覆
根據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發布的第33次《中國互聯網路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截至2013年12月,中國網民規模為6.18億,互聯網普及率已經達到45.8%。互聯網的迅速普及,直接帶動了數字化出版的發展,2012年國內數字出版總產出達到1935.49億元,比2011年整體增長40.47%,其中電子書(含數字化報紙)均保持了高速增長勢頭,增長幅度均超過30%以上。傳統的紙質圖書正在逐漸演變為各種形式的電子書,閱讀方式也不斷推陳出新,包括kindle閱讀器、iPad、iPhone或是其他形式的電子書,當當網也相繼發布了「都看」閱讀器。
電子書商們還在不斷創新電子書的閱讀體現,當用戶看到好看的書籍,只需要用閱讀器掃描書籍上的二維碼,就可以直接下載電子書,這一過程中甚至省略了電子商務中的「物流」環節。
在電子書產業持續升級的過程中,電子書的版權問題一直困擾著電子書商們。谷歌公司自2004年開始對圖書進行大規模數字化,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將全球尚存著作權的近千萬種圖書收入其數字圖書館。2005年,谷歌因涉嫌侵權被美國出版商和美國作家協會告上法庭,經過3年訴訟,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但仍因涉及中國等其他國家版權人的利益,遭到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及歐洲出版商聯盟等其他國家相關組織的反對,2011年美國紐約法院否決了谷歌的這份和解協議。在中國,2010年6月,中華書局和漢王科技因版權之爭對簿公堂,中華書局指責漢王電紙書(國學版)預裝的點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侵權。漢王科技則稱,自己通過國學公司獲得作品授權,並已經為這些內容支付了版權使用費。因此,如何有效解決電子書的版權問題,也成為電子書運營商們需要重點考慮的問題。
電子書產業的產生以及持續升級,顛覆了傳統的「書籍」概念,信息在「無形」被閱讀、傳播。傳統版權法的各種法律模型在電子書時代一次又一次被重新塑造,「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互聯網路傳播權」這些對於普通公眾相對生疏的版權法概念,一次又一次走入人們的視野。留給我們思索的是,電子書產業升級給版權制度到底帶來了什麼?
版權授權現新模式
與傳統紙質圖書不同,電子書「以有線或者無線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用戶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這在著作權法上被稱為「信息網路傳播權」。傳統的版權法並沒有這一項權利,它完全是基於網路技術的發展而催生的版權法內容。我國是在2001年10月修訂版權法時才增加關於「信息網路傳播權」內容。雖然傳統紙質圖書的出版、發行一般不涉及「信息網路傳播權」,但出版商在與作者的協議中往往會約定,「信息網路傳播權」歸出版社所有,之後出版商就可以合法對外銷售「信息網路傳播權」,這也成為電子書商們獲取「信息網路傳播權」的重要方式。
電子書商們總是試圖提升電子書版權授權的效率,然而他們在與出版商或者與作者「一對一」的談判中,總是感到成本太高、效率太低。於是,他們在想盡辦法試圖提高授權的效率。「自助版權協議」模式、「授權要約」模式以及「稿酬通知」模式應運而生。
其中,「稿酬通知」模式最具爭議,按照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未經作者授權對作品進行網路傳播,即使事後向作者支付報酬也屬於侵權。為了在版權法上為「稿酬通知」模式找到合法的依據,有學者支持用「法定許可制度」來解釋此種模式,即電子書運營商「先使用後付費」的行為,屬於「法定許可」,即法律所規定的許可方式,而不屬於侵權行為。然而,這種「法定許可」情形又純屬於學者們杜撰出來的一種情況,在各國著作權法找不到現成的規定。當然,未來社會著作權法是否會吸收這種觀點,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它一定會受到來自作者方面的強烈反對,因為「法定許可」的補償標准系法律強行規定,是「一刀切」的範式,這等於在根本上剝奪了作者與書商們討價還價的自由。
「自助版權協議」模式是由國家數字版權研究基地推出的,該種協議模式構造了多種可供選擇的數字版權授權模式,旨在為互聯網版權保護和版權交易提供範本。其本質是將授權協議格式化,它的本質是「格式合同」,即事先制定規范版權,盡可能減少簽約各方的談判空間。事實上,格式合同只會在簽約時減少談判成本,但它仍需要「一對一」談判環節,因此無法從根本上提升電子書授權效率的問題。
相比之下,「授權要約」模式更受推崇,著作權人在圖書出版的同時,根據其意願,隨書刊發出一個「授權聲明」,明確該書的著作權授權范圍、授權費用及其支付方式等。「授權要約」本身就屬於批量授權,但它需要出版者的積極參與才能完成。對於普通作者,由於缺乏足夠的專業知識,很難在出版時獨立設計出「授權要約」模式,因此就需要出版者的積極推動,問題在於「授權要約」模式下最終受益者又是作者或電子書運營商,如何讓出版者也從中「分一杯羹」,這是推動「授權要約」模式走向成功的關鍵。
「發行權」將被重新詮釋
我國著作權法對「發行權」的界定強調採用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原件」或「復製件」。然而,對於電子書而言,從一開始就完全是以數字化的方式出現的,完全不存在「有形載體」,何為原件,何為復製件,在電子書的世界裡並沒有清晰的界定,那麼又如何來詮釋電子書的發行權呢?
之所以要討論電子書的發行權問題,還主要是基於「發行權」所奉行的「一次用盡原則」,紙質圖書在首次合法銷售後,針對該書的發行權便已用盡,即針對該書的二次及再次銷售行為均無需再徵得作者的授權。
我國著作權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發行權「一次用盡原則」,但司法實踐中卻奉行該原則。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18條還專門規定,「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行了作品的復製件後,著作權人對該批作品復製件的出售權便一次用盡,不能再行使了。他人購買著作權人許可發行的作品復製件後再次出售的,不用經著作權人同意。」這里涉及到問題是,用戶購買電子書後,是否有權依據「一次用盡原則」而將作品再次轉發給其他用戶呢?基於對利益的考量,針對這一問題,電子書運營商與用戶形成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用戶一方會堅決捍衛「一次用盡原則」,而爭取轉發的自由;然而,電子書商則會想盡辦法阻止這種用戶與用戶之間的轉發。
縱觀世界各國電子書「發行權」的立法,主要有兩種立法例:一是以美國為代表的立法例,擴大了發行權的解釋,將電子書這樣的無形載體也納入發行權的范疇,但同時規定「如果將來出現一種控制技術,可以保證作品復製件的原始所有人在傳輸作品後無法保有復製件,而且接收方也無法擅自製作復製件時,那麼發行權用盡原則也可以適用」。二是以歐盟為代表的立法例主張,發行權僅指「有形載體」(原件或復製件)的發行,像電子書的發行則由其他版權內容來規范,不適應「一次用盡原則」。顯然,各國立法大都站在電子書商的立場,不允許電子書的發行權「一次用盡」。
新業務模式重喚「出租權」
根據不同客戶的需求,電子書的業務模式也在不斷創新,傳統的書籍租賃業務也在這一過程中被重新喚醒。亞馬遜公司Ki″d1「電子書繼在教科書領域推出租賃服務後又將這一服務擴展到一般書籍,如《有效思維的5個習慣》在Ki″d1「的銷售價為9.99美元,而該書的Ki″d1「租書服務底價為5.5美元,每過一天就增加幾美分,直至租價升至與銷售價相同。
電子書讓「租賃」變得更加容易而且「特別」。「租書」與「買書」不同,在租賃的情況下,用戶只是根據其租賃的時間支付費用,而非永久閱讀;電子書商也會通過技術手段在「租期」屆滿時收回電子書。這里要關注的是,電子租書服務與作者版權之間的關系,或者說,書籍租賃是否也屬於作者版權范疇?如果說在「買書」的情況下,電子書商及作者收費的依據是「復制權」、「信息網路傳播權」,那麼在「租書」的情況下,電子書商及作者收費的依據又是什麼呢?
確認作者出租權的首個國際條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即TRIPS協議)第11條規定,對於計算機軟體和電影作品,成員應授予作者享有出租權。關於「出租權」的立法例,大致也可以分為兩類:第一種立法例主張「出租權」僅適用於電影作品、計算機軟體作品等特定作品。美國1976年《版權法》及其1990年修正案規定的出租權只支持計算機軟體和錄音製品。法國1992年《知識產權法典》將計算軟體、錄音製品、錄像製品、傳播企業節目作為出租權客體。我國著作權法也奉行這一立法例。第二種立法例則主張「出租權」適用於所有作品,德國、日本、俄羅斯以及我國台灣地區著作權法採用此種立法例。
其實,採用哪一種立法例,完全是利益平衡的結果。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著作權法之所以關注電影、計算機軟體等作品的出租權,是由於上述作品出租產業大發展所導致,從上個世紀80年代開始,出租電影、音像製品一度成為電影、音像產業的主流形式。為充分保護電影、音像製品作者的利益,相關國家才在著作權法上特別針對電影、計算機軟體、音像製品規定了出租權。隨著閱讀器的推出,電子書籍的租賃業務勢必成為一種新的業務形式,那麼,電子書產業升級是否會重喚版權法上關於「出租權」的擴張呢?
而到底是採用「出租權」還是「互聯網路傳播權」來調整「電子出租」行為,核心還在於在作者與電子書運營商之間建立利益平衡機制。若是將「電子租賃」納入「租賃權」的范疇,作者自然有權基於「租賃權」向電子書運營商主張報酬;即便是未將「電子租賃」納入「租賃權」的范疇,作者同樣也可以基於「互聯網路傳播權」向電子書運營商主張報酬。我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出租權」不適用於圖書作品,作者只能基於「互聯網路傳播權」向電子書運營商主張報酬。至於未來社會是否專門針對圖書的「電子租賃」設立專門的「出租權」,還完全取決於產業發展的需要。
不可迴避的挑戰
我國著作權法正面臨第三次修訂,電子書產業升級勢必會對法律修訂產生重要影響,與此相伴隨的是作者、出版商、讀者之間利益格局的重大變化。電子書產業升級對信息網路傳播權、發行權、出租權等制度帶來了嚴峻挑戰,其實,還遠不止這些。
❻ 我有一個法律常識的問題想問一下,像正版電子書在未被授權的情況下在
判別手否侵權,主要看是否用於商業性質的傳播,如果是為了商業目的,未經作者授權便在網上傳播,此種行為屬於侵權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但是捐贈的書籍,用於免費閱讀的情況下,並不是以賺錢為目的,不是用於商業性質的傳播,所以並不屬於侵權的范圍。
❼ 有效授權的力量電子書txt全集下載
有效授權的力量 txt全集小說附件已上傳到網路網盤,點擊免費下載:
內容預覽:
引言
在過去的16年裡,我一直在幫助各行各業的執行官們最大限度地發揮他們的潛力。這些經理人為自己確立了各種各樣的目標,制定了各種各樣的計劃,他們也向我提出了各種各樣的問題。在培訓的過程中,我經常跟他們談到如何提高授權技能的問題。每位學員都對此非常激動,並很希望能夠立即將其付諸實施。可直到2002 年3 月的一個星期,我才意識到這種做法對他們所產生的影響。
那個星期我要培訓20 位學員,工作非常繁忙。跟平常一樣,學員們提出了各種各樣的問題:有人感覺工作壓力太大,有人想知道應當如何應對那些不容易相處的下屬。在我看來,無論他們的「症狀」如何,解決問題的方法都是一樣的:學會如何更加有效地授權。
我們公司所提供的咨詢服務通常涉及多個領域,很少能夠碰到這種集中針對一個問題進行咨詢的情況。可在這個過程當中,最讓我感到震撼的就是,居然有如此多的人對我所教授的授權技能產生如此強烈的反應:「要是在幾年前知道這個就好了!」「這會……
有問題再找我
❽ 我在一家貨代公司,我的客戶辦了電子書冊想授權給我們,我們可以辦這項業務嗎
我們企業也在搞。好象應該是授權給報關行吧。用電子口岸法人卡授權給你們的卡,然後他們再錄清單,你們在網上下載報關單.....具體我也沒搞清楚,我也郁悶呢
❾ 請問出版社授權給我某書的電子版權,授權費該如何計算
書生、方正這樣的公司,幫助出版社賣圖書的電子版,銷售收入的30%-50%支付給出版社做版權使用費。
出版社根據它和作者之間的合同,可能還需要從自己的銷售所得中再分出一部分給作者。
嚴格說來,圖書的電子版權並不屬於出版社,仍然是屬於原作者的。
如果您想開展像書生、方正那樣的電子書業務,可以和出版單位取得聯系,具體的交易模式、分成比例或者版權購買費可以另行談判。
如果想從書生、方正手裡獲得二次授權,就比較困難,出版社一般都不允許這些公司再轉售第三方。
另外還有一種辦法,就是直接從作者手裡購買版權,也是電子書業務今後一個可期的發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