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優勢
㈠ 公司注冊資金認繳制的好處有哪些
1、減少投資項目審批,最大限度地縮小審批、核准、備案范圍,切實落實企業和版個人投資自權主權。對確需審批、核准、備案的項目,要簡化程序、限時辦結。同時,為避免重復投資和無序競爭,強調要加強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發揮法律法規、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的約束和引導作用。
2、減少生產經營活動審批事項,按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原則,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生產經營活動和產品物品的許可,最大限度地減少對各類機構及其活動的認定等非許可審批。
3、減少資質資格許可,對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一律予以取消;按規定需要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進行水平評價的,改由有關行業協會、學會具體認定。
4、減少行政事業性收費,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降低收費標准,建立健全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
㈡ 行政許可法第40條有什麼作用
第四十條 行政機關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行政許可決定公開,即是將行政許可的結果予以公開。將行政許可的結果公開是行政公開的重要內容,對於保障被許可人、利害關系人和公眾的知情權、加強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具有重要意義。首先,對於利害關系人來說,行政許可決定會對其利益產生影響,盡管行政許可法規定了利害關系人有陳述、申辯及聽證的權利,但行政許可決定的作出是否採納了利害關系人提出的證據和意見,是否考慮了對利害關系人利益的保護,利害關系人都需要通過行政許可決定進行了解,然後才能決定是否採取對自身權益的相關保護措施。第二,在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中,並不是所有申請人最終都能得到行政機關的許可,對於未獲得許可的申請人來說,在有關的行政許可決定作出後,他們所關心的是行政機關是否依法採用了公平的程序,保障申請人有平等競爭的機會,獲得許可的被申請人的條件是否符合行政機關事先公布的條件,行政機關的決定對自己是否存在不公正。通過行政許可決定,如果其他申請人發現行政機關的行為違法,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不公正,可以採取相應的救濟措施。第三,對於公眾來說,行政決定公開,使其可以了解自己需要的信息。如,在工商部門查詢企業法人的登記,可以了解有關企業的情況,從而使個人和企業在與注冊登記的企業進行民事活動的過程中,降低商業風險,避免損失的發生。又如,對於經檢驗、檢測、檢疫合格的產品的結果予以公開,可以使公眾根據這些結果選擇商品,保護使用者、消費者的權益。第四,將行政決定予以公開,使被許可人、利害關系人以及社會公眾可以從決定中了解行政許可的決定過程和理由,從而增加公眾對行政機關的監督的作用。目前,一些行政機關已經規定公眾查詢有關行政許可決定的資料的辦法,為公眾提供服務。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制定的企業登記檔案資料的查詢辦法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管理許可權辦理企業登記檔案資料查詢。企業登記檔案資料的查詢,按照提供途徑,可以分為機讀檔案資料查詢和書式檔案資料查詢。機讀檔案資料的查詢內容包括:(一)企業登記事項: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濟性質或企業類別、注冊資金或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經營方式、主管部門、出資人、經營期限、注冊號、核准登記注冊日期等。(二)企業登記報批文件:部門批准文件、章程、驗資證明、住所證明、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三)企業變更事項:核准設立子公司或分支機構日期、變更有關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或企業類別、注冊資金或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等事項和各種登記文件及核准變更日期。(四)企業注銷(吊銷)事項:法院破產裁定、企業決議或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文件、清算組織及清算報告、核准注銷(吊銷)日期。(五)監督檢查事項。企業被處罰記錄及日期、年度檢驗情況(企業經營情況、財務狀況、開戶銀行及帳號除外)。書式檔案資料的查詢內容包括核准登記企業的全部原始登記檔案資料。各組織、個人均可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進行機讀檔案資料查詢。各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紀檢監察機關,持有關公函,並出示查詢人員有效證件,可以向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書式檔案資料查詢。律師事務所代理訴訟活動,查詢人員出示立案證明和律師證件,可以進行書式檔案資料查詢。書式檔案資料中涉及的機密事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方可查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內部審批文書,在辦理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案件時方可查閱。機讀檔案資料、書式檔案資料查詢,應查詢人的要求,可以加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檔案資料查詢專用章。二、行政許可決定公開的例外根據本法第五條的規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應當公開,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因此,一般情況下,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供公眾查閱,但遇有下列情形,不得公開。1.國家秘密根據我國保密法的規定,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國家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項:(一)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五)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七)其他經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應當保守的國家秘密事項。由於國家秘密涉及國家的安全和國家利益,因此,行政許可決定涉及國家秘密的,不能予以公開。2.商業秘密關於商業秘密,目前國際上還沒有統一的定義。美國的學者認為,商業秘密是指在營業中使用的、能使該秘密的所有人在同行競爭中占據優勢的東西,它可以是一個配方、一項公式、一種模式或者是推銷產品的計劃等。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通常表現為新技術、新方法、新工藝、新材料、新配方、新流程以及情報、經驗、技巧、規程、報表、名單、計劃和數據等。商業秘密必須具有經濟價值,即能夠為權利人帶來實際的或潛在的經濟利益和競爭優勢。這是商業秘密與政治秘密、個人隱私等其他秘密的最為顯著的區別。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對權利人而言,維持了商業秘密的秘密狀態,直接目的就是謀求經濟上的利益。國家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其目的是為了維護權利人的經濟利益和社會的經濟秩序。對於商業秘密的保護,各國主要是以合同法、侵權行為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刑法的有關規定予以保護。行政法在強調行政公開和公民知情權的原則下,也需要對行政許可相關方商業秘密的保護。3.個人隱私隱私是指公民個人生活中不願為他人公開或知悉的秘密。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行政公開是行政機關的義務,原則上行政機關將其掌握的文件資料向公眾公開,但由於行政機關掌握大量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行政公開很有可能侵犯公民的隱私權,因此,有必要在規定行政公開的同時,規定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例如,有的國家規定,公民隱私權具體體現為以下權利:(1)了解和取得個人記錄的權利。公民個人有權知道行政機關是否存有關於他的記錄以及記錄所記載的內容,並要求得到復製品。(2)要求修改記錄的權利。個人認為關於自己的記錄不正確、不完全或不及時的,可以請求行政機關修改。(3)同意權。除了法律規定的免除情形外,行政機關公開個人的記錄,必須取得個人的書面同意,否則不能公開。在某些情況下,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知情權會發生沖突。一方面,公眾希望知道更多的有關行政管理的情況,並對有關信息加以利用;另一方面,每個個人又不希望自己以及與自己有關的情況被他人過分關注,以維護自己的隱私權。要協調隱私權和知情權的關系,就要將隱私權與知情權的權利范圍予以明確界定。但我國的法律目前尚未對隱私權作出明確規定。在將行政許可決定公開時,行政機關必須在權衡因公共利益而決定公開與保護個人隱私之間的關系。第一,行政機關收集的申請人的有關情況,應當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所必須的,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材料。第二,行政機關將行政許可決定公開,涉及申請人的有關情況,應當經申請人同意。第三,在我國目前情況下,行政機關在行政許可決定公開的問題上,對於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的認定不宜過寬,尤其是對於本身具有公示的作用行政許可更是如此。如企業法人登記,其功能一是為企業賦予法人資格,允許其從事經營活動。登記的另一個很重要的功能是對企業的營業狀態予以公示,保護交易安全。如果過多將企業的有關情況認定為商業秘密,登記的公示作用就無法發揮。
㈢ 證照分離有什麼好處
有效降低了企業制度性交易成本,取得了顯著成效。為進一步破解「准入不準營」問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加快推進政府職能深刻轉變,營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在前期試點基礎上,國務院決定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
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對第一批106項涉企行政審批事項分別按照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准入服務等四種方式實施「證照分離」改革。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建立部門間信息共享、協同監管和聯合獎懲機制,形成全過程監管體系。
建立長效機制,同步探索推進中央事權與地方事權的涉企行政審批事項改革,做到成熟一批復制推廣一批,逐步減少涉企行政審批事項,在全國有序推開「證照分離」改革,對所有涉及市場准入的行政審批事項按照「證照分離」改革模式進行分類管理,實現全覆蓋,為企業進入市場提供便利。
(3)行政許可優勢擴展閱讀
2015年12月,上海浦東新區率先開展「證照分離」試點。2017年9月,國務院在10個自貿試驗區復制推廣上海市改革試點成熟做法。
2018年3月1日,國家工商總局局長張茅表示,通過證照分離改革、全程電子化等企業注冊便利化措施,2018年計劃在北上廣深等有條件的地方,將企業注冊時間壓縮到世界經合組織國家標准,即8.5天,達到世界中上先進水平。現已有100多個地市開展了試點,2018年下半年,在全國全面推開證照分離改革。
2018年9月12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在全國有序推開「證照分離」改革,持續解決「准入不準營」問題;決定再壓減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三分之一以上並簡化審批,為市場主體減負。
2018年10月10日,國務院印發《關於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發布。《通知》指出,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緊緊圍繞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落實「證照分離」改革要求。
進一步釐清政府與市場關系,全面改革審批方式,精簡涉企證照,加強事中事後綜合監管,創新政府管理方式,進一步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市場准入環境,充分釋放市場活力,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㈣ ISO14000認證有什麼好處
ISO14000認證好處如下:
a.對企業組織的好處:
增強環境管理意識
改善企業形象
與當地社區搞好關回系
更容易招答募員工
減少法律訴訟的風險
b.對企業經營的好處:
減少清潔工作的費用
發生災難性事故的風險減少
提高技術水平
c.對企業產品開發的好處:
產品革新
d.對企業市場營銷的好處
更好的銷售→環保法律法規對零售商的壓力。
㈤ 法人代表的好處和壞處
1、壞處:行使與法人抄代表身份無襲關的民事行為而承擔的責任由自己承擔,法人代錶行使代表權違法法律法規存在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承擔民事責任法律風險一些公司如果有不法經營的話,其中的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高級的管理人員會有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2、好處:當法人代表,獲得法人授權後,可以更方便的對外進行經濟活動,促進公司發展;再次,當法人代表,可以掌握一定的話語權,在處理一些緊急事項時,可以代表法人做出決策。
(5)行政許可優勢擴展閱讀:
企業法人需要承擔的責任:
如果公司的股東利用公司來從事犯罪活動,或者其他違反行政法的活動,例如偷稅漏稅,都應當有實際行為人承擔責任,如果您沒有實際從事該犯罪活動,那麼是不必承擔責任的。
但是存在一種風險:如果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在股東手上,股東從事非法活動時可能會利用該印章,那時企業法人將面臨被調查甚至起訴的風險。或者股東從事非法活動,而企業法人不知道,從而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簽字,則也會被牽連。
㈥ 我國行政許可法在哪些方面取得了重大的進展有何重要意義
意義:
(一)《行政許可法》有利於公共權力的制約
《行政許可法》最大的貢獻在與推動有限政府的建設。有限政府,即權力受到嚴格控制的政府。這實際上是一種試圖協調個人權利與政府權力的關系,在公民個人的適當自由和政府權力的適當范圍內尋求平衡的政府理論。根據該理論,政府應該有明確的定位,有力的效率和完善的監督機制。公共權力應該在即定的范圍內行使,應該有法律的授權,不能涉及法律授權以外的范圍。行政許可是一種事前許可,對公民權利是一種 極大的限制。在政府的行政職權中,行政許可是政府管制的重要手段,與去他管制手段相比,行政許可具有極大的優勢。因此能否規范行政許可是能否實現有限政府的重要一項。《行政許可法》首先通過設定權的限定從形式上限制許可權;通過對行政許可事項的 規定從實質上限制許可范圍,明確了政府的職權范圍;通過行政許可權的相對集中,「一個窗口對外」制度提高了政府的工作效率;並通過「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完善了公共權力的監督和救濟機制。從這些意義上講,《行政許可法》推動了有限政府的建設。
(二)《行政許可法》有利於公民權利保護
從公民權利保護角度來看,在行政許可法律關系中,相對與行政主體,被行政許可人無疑處於弱勢地位。《行政許可法》將行政主體和被行政許可人置於同一層面,不僅從實體上更從程序上保障了被行政許可人的合法權益,使其處於相對平等的地位。行政許可程序制度在《行政許可法》中突出了獨立的地位,具有重要的價值,進一步打破了我國長期以來「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其次,《行政許可法》也通過大量的實體性規定來保護公民權利。例如規定在行政許可設定和實施中的公民參與權,基於公開原則的公民知情權,高效便民原則的適用,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等各方面的創新規定來保護公民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