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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行駛

發布時間: 2020-12-01 08:51:00

1. 業主在外牆立面安裝雨蓬違反了國家的哪些法律法規

業主在外牆立面安裝雨蓬,原則上,並不違法。法律規定,建築的外立面屬於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業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從法律的嚴謹角度審視,業主使用外立面時,應當經該幢樓全體業主的同意。在現實中,主業也應當遵守當地對市容市貌的管理要求。


一、《物權法》第39條規定: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二、《物權法》第70條規定: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三、外立面屬於共有部分,還是專有部分?

最高法《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牆、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共有部分。房屋的外立面俗稱外牆面。

當某業主對獨棟別墅或者某小區一棟建築物獨自享有所有權時,該獨棟別墅或者該建築物的外立面應認定為專有部分;除此之外,應當將建築物的外立面認定為共有部分。外立面為共有部分的,從建築物區分所有之共有的權利產生基礎、權利義務對等、物盡其用、公平合理及實踐趨勢等角度,應當認定某幢樓的外立面歸該幢樓全體業主共有。使用時,應當經該幢樓全體業主同意。

2.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的專有部分包括哪些業主對專有部分享有哪些權利

「具體構造和利用上的獨立性,並能夠登記成為單個業主所有權標的物的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房屋或者特定空間,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專有部分。
專有部分的業主享有處分、收益,使用,佔有的權利。
公合法律為您服務。

3. 物權法里提到的業主專有部位指的是什麼

不是專有部位,是專有部分,定義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7號)》

第二條建築區劃內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以及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專有部分:

(一)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

規劃上專屬於特定房屋,且建設單位銷售時已經根據規劃列入該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露台等,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專有部分的組成部分。

本條第一款所稱房屋,包括整棟建築物。

《物權法》第七十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

(3)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行駛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7號)》

第四條業主基於對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無償利用屋頂以及與其專有部分相對應的外牆面等共有部分的,不應認定為侵權。但違反法律、法規、管理規約,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

第八條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和第八十條規定的專有部分面積和建築物總面積,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一)專有部分面積,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尚未進行物權登記的,暫按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尚未進行實測的,暫按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

(二)建築物總面積,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第九條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業主人數和總人數,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一)業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一個專有部分按一人計算。但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一人計算;

(二)總人數,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第十條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未按照物權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有利害關系的業主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業主以多數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其行為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 如何規范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與管理案例

答案:1、王某和其他業主都取得建築物區分所有權;2、第六章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第七十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第七十三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五條 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第七十六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七十七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第七十八條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七十九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 第八十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第八十一條 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第八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託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並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八十三條 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雜訊、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王某的行為違反了《物權法》第71條;4、法院應支持。(此答案比較簡單,如果回答問題時,自己去概括、總結。)

5. 物權法關於專有部分的解釋

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解決辦法是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關於專有部分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八十三條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雜訊、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5)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行駛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指出:

第二條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請求確認其享有物權的,應予支持。

第三條異議登記因物權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事由失效後,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物權歸屬的,應當依法受理。異議登記失效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實體審理。

第四條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轉移不動產所有權,或者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等其他物權的,應當依照物權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其不發生物權效力。

6. 物權法,二手業主與一手業享有同等權利

一、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一)何謂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第七十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在各國的表述不完全相同。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出現了嚴重的住房危機,為了解決居住問題,出現了高層建築物,從而產生了一棟建築物存在多個所有權人的情形。按照學界的通說,一般認為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享有三個方面的權利:對專有部分享有的專有所有權;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權;因共同關系所生的成員權。

7. 確定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對物業管理意義和作用

1、有利於明確是業主出錢還是物業公司出錢,是利用維修資金還是業主自付資金;如果是公共部分的,業主不用承擔,屬於物業的開支,如果是業主專有部分,只能業主來承擔。如果都分不清楚是專有部分或者是共有部分,則需要業主共同自籌資金來支付;
2、有利於明確雙方的民事責任;
3、有利於明確業主的責任和物業公司的責任,便於後期管理;
4、有利於創建和諧物業管理格局和和諧社區建設,減少物業公司和業主之間的矛盾,促進雙方的和諧生活和辦公環境;

8.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司法解釋有哪些內容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司法解釋:
根據《物權法》規定,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包括了三個方面的基本內容:
一是對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即業主對建築物內屬於自己所有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門可以直接佔有、使用,實現居住或者經營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獲取收益和增進與他人感情;還可以用來抵押貸款或出售給他人。
二是對建築區劃內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權。即每個業主在法律對所有權未作特殊規定的情形下,對專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樓梯、過道、電梯、外牆面、水箱、水電氣管線等共有部分,對小區內道路、綠地、公用設施、物業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場所等共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對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三是對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權利,即有權對共用部位與公共設備設施的使用、收益、維護等事項通過參加和組織業主大會進行管理。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三個方面的內容是一個不可分離的整體。
在這三個方面的權利中,專有部分的所有權佔主導地位,是業主對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權以及對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權的基礎。如果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則也一並轉讓。業主享有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同時,也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如行使專有部分所有權時,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像裝修房子時不能破壞建築物的整體結構;在住宅裡面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對公共部分行使共有權時,要遵守法律的規定和業主委員會的約定;認繳建築物共有部分的維護資金等。

9. 法院對小區綠地是否屬於業主專有部分的認定

小區內配套建設的公共場所、場地、設施、共有道路等屬於全體業主共有。《中華人民回共和國答物權法》明確規定,小區公共綠地不屬於業主個人或物業公司,而是歸小區所有業主共同所有,小區是居民共同的生活場所,每個人都有維護良好生活環境的義務。...

10. 如何認定業主對共有部分屋頂,專有部分對應的外牆面

安裝太陽能還是有法可依的。不論有沒有物業都沒有關系。根據《可再生能源法》,如果你們的樓在建築之初就為太陽能安裝提供了便利條件,就是說防水和承重都沒有問題可以安裝太陽能,並且通過了國家的驗收,那麼,你的鄰居就有權利安裝太陽能。不過,對於老樓,就是沒有為太陽能的利用提供便利條件的,那麼,根據法律規定,你的鄰居要安裝太陽能的話,就得跟你協商,徵得你的同意。如果他能證明安裝太陽能不會給你造成不便,不過損害你的合法權益,那麼在你同意的情況下,他可以安裝。但是,如果他安裝太陽能,對你造成了損害,你不但可以請求其拆除,並且可以請求其賠償你的損失。如果你們小區有管委會,你可以通過管委會協調、仲裁。再高一級的主管部門就是所在區的房地產管理局,再高的就是市級的。不然還可以通過訴訟到法院解決。有一個案例有相關的參考法律:給你看個案例吧。[案例] 市民李先生住張家村附近某小區2樓,李先生等幾名業主准備在樓頂安裝太陽能熱水器,但頂樓一業主黃某不同意,該業主對物業說:「樓頂是全體業主的,單個業主無權使用,如果你們讓別的業主裝了太陽能,我就去砸了!到時候你們物業也脫不了關系!」此舉導致物業不敢給李先生等人開放去樓頂的通道。李先生咨詢黃某的說法有法律依據嗎?[馬文龍律師解答] 根椐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的司法解釋,業主基於對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無償利用屋頂以及與其專有部分相對應的外牆面等共有部分的,不應認定為侵權。但違反法律、法規、管理規約,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根椐以上法律規定,李先生等幾名業主基於對專有部分特定功能的合理需要,無償利用屋頂安裝太陽能,且該行為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管理規約,也沒損害黃某的合法權益,也不應認定為侵犯全體業主的共有權,黃某無權阻止安裝,黃某如果將李先生等人的熱水器砸壞,應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如果情節嚴重可能承擔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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