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葯許可證
1. 什麼是葯品經營許可證
就是葯監局對葯店認證後頒布的葯店經營如可的證件 是經營葯店必須有的證件
2. 如何辦理葯品經營許可證
這是北京市的,其它地方的在選址等問題上會松很多的.
如何辦理葯品經營許可證(零售)
來源:市葯品監督管理局順義分局
一、葯品零售企業選址籌建
許可項目名稱:葯品零售企業選址籌建
編號:38-2-01
法定實施主體:北京市葯品監督管理局或分局
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5號第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0號第十二條)
3.《葯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令第6號第五條、第九條)
4.《北京市開辦葯品零售企業暫行規定》(京葯品監督發[2004]20號第六條至第二十一條)
5.《北京市開辦葯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標准》(試行)(京葯品監督發[2004]167號)
收費標准:不收費
時限: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不含送達時間)
受理范圍:本行政區域內葯品零售(連鎖)企業選址籌建由市葯品監督局受理,葯品零售企業選址籌建由企業所在地葯品監督分局受理。
許可程序:
(一)申請與受理
申請開辦葯品零售(連鎖)企業的向市葯品監督局、申請開辦葯品零售企業的向擬辦企業所在地葯品監督分局提出 籌建申請 (開辦零售(連鎖)企業的,需說明連鎖的管理體制),並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葯品、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管理系統企業端「企業籌建申請」(3.5寸盤)(申請人在www.sfda.gov.cn網站下載企業端程序並正確填報、導出);
2.擬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的學歷證明、執業資格或職稱證明原件、復印件及個人簡歷;
3.擬經營葯品的類別和范圍;
4.擬設營業場所、倉儲設施、設備情況(附擬注冊地址的地理位置圖、平面圖(註明面積),並註明與最近葯品零售企業之間的最短可行進距離);擬設倉庫地理位置圖、平面圖(註明面積、長寬高);
5.開辦零售(連鎖)企業,還應提交所屬各門店《葯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復印件以及資產相關證明;
6.申請材料真實性的自我保證聲明,並對材料作出如有虛假承擔法律責任的承諾;如需提交軟盤的,一並作出如有病毒引起數據文件丟失自行負責的承諾;
7.凡申請企業申報材料時,申請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本人,企業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2份;
8.按申請材料順序製作目錄。
標准:
1.申請材料應完整、清晰,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個人申請的簽字和簽章。使用A4紙列印或復印。按目錄順序裝訂成冊;
2.凡申請材料需提交復印件的,申請人(單位)須在復印件上註明「此復印件與原件相符」字樣或者文字說明,註明日期,加蓋單位公章;個人申請的須簽字或簽章;
3.葯品、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管理系統企業端「企業籌建申請」填報完整、正確,符合導入系統條件。
崗位責任人:受理辦受理人員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按照標准查驗申請材料。
2.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形式審查要求的,應及時受理,填寫《受理通知書》,將《受理通知書》交與申請人作為受理憑證。
3.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審查要求的,受理人員應當當場一次告知申請人補正有關材料,填寫《補正材料通知書》,註明已具備和需要補正的內容。受理人員不能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的,應當填寫《接收材料憑證》交與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補正材料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補正有關材料。
4.對申請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權范圍或該申請事項不需行政許可,不予受理,填寫《不予受理通知書》。
時限:2個工作日
(二)審核
標准:
1.應與已有葯品零售企業之間具有350米以上可行進距離;
2.店堂使用面積100平方米以上(飲片增加30平方米),京郊十區(縣)(不含政府所在城鎮行政區域內的)店堂使用面積40平方米以上;
3.申請開辦葯品零售(連鎖)企業的,應具有資產控股,並且直接經營的門店達到(含)20個以上,所有門店均已持有《葯品經營許可證》;
4.出具審核意見,填寫《葯品零售企業審批流程表(籌建)》。
崗位責任人:市場監督處(科)審核人員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依據《北京市開辦葯品零售企業暫行規定》審核申請材料和現場測量。
2.實際測量:店堂使用面積、與最近葯品零售企業的可行進距離。填寫《北京市開辦葯品零售企業實際測量回執》,加蓋行政機關公章,申請人、審核人員雙方簽字認可。
3.對符合標準的,簽署同意通過審核的意見;對不符合標準的,出具不同意通過審核的意見及理由,與申請材料一並轉復審人員。
時限:22個工作日
(三)復審
標准:
1.程序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2.是否在規定時限內完成;
3.對材料審核意見和現場審核結果進行確認。
崗位責任人:市場監督處(科)主管處(科)長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按照標准對審核人員移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2.同意審核人員意見的,提出復審意見後轉審定人員。
3.對不同意審核人員意見的,應與審核人員交換意見後,提出復審意見及理由,與審核人員意見一並轉審定人員。
時限:3個工作日
(四)審定:
標准:對復審意見的確認,簽發審定意見。
崗位責任人:市葯品監督局(分局)主管局長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按照標准對復審人員移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定。
2.同意復審人員意見的,提出審定意見後轉市場監督處(科)審核人員。
3.對不同意復審人員意見的,應與復審人員交換意見後,提出審定意見及理由,轉市場監督處(科)審核人員。
時限:3個工作日
(五)行政許可決定
標准:
1.受理、審查、審核、審定人員在許可文書上的簽字規范;
2.全套申請材料符合規定要求;
3.許可文書符合公文要求;
4.製作的《開辦葯品零售企業同意籌建通知書》完整、正確、有效,格式、文字無誤;
5.留存歸檔的材料齊全、規范;
6.對同意籌建的,製作《開辦葯品零售企業同意籌建通知書》;
7.對不同意籌建的,製作《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及投訴渠道。
崗位責任人:市場監督處(科)審核人員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製作《開辦葯品零售企業同意籌建通知書》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2.裝訂成冊,立卷歸檔。
(六)送達
標准:及時、准確通知申請人許可結果,憑《受理通知書》領取批件,並在《送達回執》上簽字。
崗位責任人:受理辦送達人員
時限:10個工作日
二、葯品零售企業經營許可證核發
許可項目名稱:葯品零售企業經營許可證核發
編號:38-2-02
法定實施主體:北京市葯品監督管理局或分局
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5號第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0號第十二條)
3.《葯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令第6號第五條、第九條)
4.《北京市開辦葯品零售企業暫行規定》(京葯品監督發[2004]20號)
5.《北京市開辦葯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標准》(試行)(京葯品監督市[2004]167號)
收費標准:不收費
總時限: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不含送達時間)
受理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葯品零售(連鎖)企業經營許可證核發由市葯品監督局受理,葯品零售企業經營許可證核發由企業所在地葯品監督分局受理。
許可程序:
(一)申請與受理
申請開辦葯品零售(連鎖)企業的向市葯品監督局、申請開辦葯品零售企業的向擬辦企業所在地葯品監督分局提出 驗收申請 ,並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葯品、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管理系統企業端「企業驗收申請」(3.5寸盤)(申請人在www.sfda.gov.cn網站下載企業端程序並正確填報、導出);
2.《葯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零售)》;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擬辦企業核准證明文件;
4.營業場所、倉庫平面布置圖及房屋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5.質量負責人的學歷、執業資格或職稱證明原件、復印件及個人簡歷及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聘書;
6.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聘書;
7.擬辦企業質量管理文件目錄及主要設施、設備目錄;
8.申請材料真實性的自我保證聲明,並對材料作出如有虛假承擔法律責任的承諾;如需提交軟盤的,一並作出如有病毒引起數據文件丟失自行負責的承諾;
9.凡申請企業申報材料時,申請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本人,企業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2份;
10.按申請材料順序製作目錄。
標准:
1.申請材料應完整、清晰,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使用A4紙列印或復印,按照申請材料目錄順序裝訂成冊;
2.凡申請材料需提交復印件的,申請人(單位)須在復印件上註明「此復印件與原件相符」字樣或者文字說明,註明日期,加蓋單位公章;個人申請的須簽字或簽章;
3.葯品、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管理系統企業端「企業驗收申請」填報完整、正確,符合導入系統條件。
崗位責任人:受理辦受理人員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按照標准查驗申請材料。
2.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形式審查要求的,應及時受理,填寫《受理通知書》,將《受理通知書》交與申請人作為受理憑證。
3.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審查要求的,受理人員應當當場一次告知申請人補正有關材料,填寫《補正材料通知書》,註明已具備和需要補正的內容。受理人員不能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的,應當填寫《接收材料憑證》交與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補正材料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補正有關材料。
4.對申請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權范圍或該申請事項不需要行政許可,不予受理,填寫《不予受理通知書》,並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以及投訴渠道。
時限:2個工作日
(二)審核
標准:依據《北京市開辦葯品零售企業暫行規定》、《北京市開辦葯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標准》(試行)對申請材料和現場檢查進行審核。
開辦葯品零售企業的:
(1)具有保證所經營葯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2)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
經營處方葯、甲類非處方葯的葯品零售企業,必須配有執業葯師(含執業中葯師、從業葯師,以下同)。質量負責人應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葯品經營質量管理工作經驗;
經營乙類非處方葯的葯品零售企業,以及農村鄉鎮以下地區設立葯品零售企業的,應當配備專職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經所在地葯品監督管理分局組織考核合格的人員;
企業營業時間,以上人員應當在崗;
(3)企業在國家有就業准入規定崗位工作的人員,需通過職業技能鑒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4)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無《葯品管理法》第76條、第83條規定情形的;
(5)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以及衛生環境。企業營業場所相對獨立,且周邊環境整潔;
(6)具有能夠配備滿足當地消費者所需葯品的能力,有24小時需求時,有提供這種服務的能力。葯品零售企業應備有70%以上的國家基本葯物品種。
開辦葯品零售(連鎖)企業的:
(1)葯品零售(連鎖)企業總部應是企業法人;
(2)具有保證所經營葯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3)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必須配有執業葯師;
(4)具有資產控股、並且直接經營的門店達到(含)20個以上,所有門店均已經持有《葯品經營許可證》;
(5)倉庫中具有適合葯品儲存的專用貨架和入庫、傳遞、分檢、上架、出庫等現代物流系統的裝置和設備;
(6)具有專用的計算機和伺服器中央數據處理系統,並運用該系統對在庫葯品的分類、存放和相關信息的檢索以及對葯品的購進、入庫驗收、在庫養護、配送、出庫復核、門店管理進行記錄和管理,對質量情況能夠進行及時准確的查詢、統計、記錄;
(7)具有能夠配備滿足當地消費者所需葯品的配送能力,應備有70%以上的國家基本葯物品種,有24小時需求時,有提供這種服務的能力。
葯品零售企業申請集中設庫的:
應是兩個及兩個以上的葯品零售企業為同一法定代表人、施行統一電子化管理的,可以申請集中設置倉庫,統一采購配送、統一質量管理標准,設置倉庫總面積應與各企業合計經營規模相適應。
葯品零售企業集中設庫的若干企業應確立其中的一個零售企業為總店,由總店集中承租葯品倉庫、統一質量管理標准、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和葯品采購、配送體系。經總店所在地葯品監督管理分局批准後,各企業可以不設獨立倉庫。
崗位責任人:市場監督處(科)審核人員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按照驗收實施標准對申請材料和企業現場情況分別進行審核。
2.對符合標準的,出具同意通過審核的意見,將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轉復審人員。
3.對不符合標準的,出具不同意通過審核的意見及理由,與申請材料一並轉復審人員。
時限:9個工作日
(三)復審
標准:
1.程序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2.是否在規定時限內完成;
3.材料審核意見和現場審查結果的確認。
崗位責任人:市場監督處(科)主管處(科)長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按照標准對審核人員移交的申請材料、許可文書進行復審。
2.同意審核人員意見的,提出復審意見後轉審定人員。
3.不同意審核人員意見的,提出復審意見及理由,與審核人員意見一並轉審定人員。
時限:2個工作日
(四)審定
標准:對復審意見的確認,簽發審定意見。
崗位責任人:市葯品監督局(分局)主管局長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按照標准對復審人員移交的申請材料和許可文書進行審定。
2.對同意復審人員意見的,簽署審定意見,轉市場監督處(科)審核人員。
3.對不同意復審人員意見的,應與復審人員交換意見後,提出審定意見及理由,轉市場監督處(科)審核人員。
時限:2個工作日
(五)行政許可決定
標准:
1.受理、審核、復審、審定人員在許可文書上的簽字規范;
2.全套申請材料符合規定要求;
3.許可文書符合公文要求;
4.製作的《葯品經營許可證》完整、正確、有效,格式、文字無誤;
5.《行政許可決定書》與證件內容一致;
6.留存歸檔的材料齊全、規范;
7.對同意核發許可證的,製作《行政許可決定書》、《葯品經營許可證》;
8.對不同意核發許可證的,製作《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並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以及投訴渠道。
崗位責任人:市場監督處(科)審核人員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製作《行政許可決定書》、《葯品經營許可證》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2.裝訂成冊,立卷歸檔。
(六)送達
標准:及時、准確通知申請人許可結果,憑《受理通知書》領取批件,並在《送達回執》上簽字。
崗位責任人:受理辦送達人員
時限:10個工作日
3. 問:如何辦理《葯品經營許可證》
答:(1)申請。開辦葯品批發企業,申辦人向雲南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開辦葯品零售葯店,申辦人向擬辦企業所在地(市)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2)受理。申辦人按《雲南省,<葯品經營許可證管理實施細則》准備申報材料,並提交申請表和相關材料,當地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進行材料審核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請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書;(3)審查。當地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按照《葯品管理法》第十五條、《經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及《昆明市開辦葯品零售及連鎖門店驗收標准》要求組織現場審查驗收;(4)決定。
4. 辦葯品經營許可證的流程是什麼
先到工商局核名——食品葯品監督局提交申請——受理後提交籌建材料(包括人員資質、房屋產權、組織機構等)——同意後進行籌建——現場驗收——驗收合格發證——工商辦理營業執照,根據籌建情況,大約一月左右。
5. 《葯品經營許可證》如何辦理
1、提出申請:向所在地的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籌建申請;
2、遞交材料:遞交與所申請經營類型相關的材料;
3、材料補正:受理部門根據不同情形進行處理,並告知申請單位補正材料;
4、審核階段:審核周期為30個工作日;
5、資質發放:對符合條件的單位發放葯品經營許可證。從申請到籌建需要一段較長的周期。
(5)買葯許可證擴展閱讀
按照《葯品管理法》第14條規定,開辦葯品批發企業,應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葯品批發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並符合以下設置標准:
(一)具有保證所經營葯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二)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無《葯品管理法》第75條、第82條規定的情形;
(三)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一定數量的執業葯師。質量管理負責人具有大學以上學歷,且必須是執業葯師;
(四)具有能夠保證葯品儲存質量要求的、與其經營品種和規模相適應的常溫庫、陰涼庫、冷庫。倉庫中具有適合葯品儲存的專用貨架和實現葯品入庫、傳送、分檢、上架、出庫現代物流系統的裝置和設備;
(五)具有獨立的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能覆蓋企業內葯品的購進、儲存、銷售以及經營和質量控制的全過程;能全面記錄企業經營管理及實施《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對葯品經營各環節的要求,並具有可以實現接受當地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條件;
(六)具有符合《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對葯品營業場所及輔助、辦公用房以及倉庫管理、倉庫內葯品質量安全保障和進出庫、在庫儲存與養護方面的條件。
6. 葯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區別
葯品經營許可證--葯監局--發放
營業執照---工商局--發放
7. 如何辦理葯品經營許可證
1.申請表。三證合一後採用新系統,申請人需先登錄北京市食葯局網站填寫列印食品經營許可申請表。
2.營業執照復印件
3.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委託人身份證復印件(如有)
8. 如何辦理葯品經營許可證
一、 開辦葯品批發企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葯品經營許可證》:
(一)申辦人向擬辦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籌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擬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學歷證明原件、復印件及個人簡歷;
2、執業葯師執業證書原件、復印件;
3、擬經營葯品的范圍;
4、擬設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及周邊衛生環境等情況。
二、開辦葯品零售企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葯品經營許可證》:
(一)申辦人向擬辦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置的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籌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擬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的學歷、執業資格或職稱證明原件、復印件及個人簡歷及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聘書;
2、擬經營葯品的范圍;
3、擬設營業場所、倉儲設施、設備情況。
三、成都辦理機構:企業所在地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8)買葯許可證擴展閱讀:
申領《葯品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第四條 按照《葯品管理法》第14條規定,開辦葯品批發企業,應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葯品批發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並符合以下設置標准:
(一)具有保證所經營葯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二)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無《葯品管理法》第75條、第82條規定的情形;
(三)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一定數量的執業葯師。質量管理負責人具有大學以上學歷,且必須是執業葯師;
(四)具有能夠保證葯品儲存質量要求的、與其經營品種和規模相適應的常溫庫、陰涼庫、冷庫。倉庫中具有適合葯品儲存的專用貨架和實現葯品入庫、傳送、分檢、上架、出庫現代物流系統的裝置和設備;
(五)具有獨立的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能覆蓋企業內葯品的購進、儲存、銷售以及經營和質量控制的全過程;能全面記錄企業經營管理及實施《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對葯品經營各環節的要求,並具有可以實現接受當地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條件;
(六)具有符合《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對葯品營業場所及輔助、辦公用房以及倉庫管理、倉庫內葯品質量安全保障和進出庫、在庫儲存與養護方面的條件。
國家對經營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預防性生物製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參考資料:葯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
9. 刑法中關於買賣葯品許可證定罪量刑標准
1、《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5號)第八十二條「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許可證或者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吊銷賣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撤消葯品批准證明文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八條「本法第七十三條至第八十七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職責分工決定;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書或者撤銷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批準的部門決定」。
2、《生物製品批簽發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1號)第三十一條「偽造《生物製品批簽發合格證》的,依照《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屬於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情形的,已上市銷售的生物製品,應當責令葯品生產企業收回,並按照有關規定在(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下予以銷毀」。
3、《葯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號)
執法機構:相關職能處(科)室及稽查分局
執法許可權:縣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執法標准:
1、沒收違法所得;
2、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情節嚴重的,吊銷賣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
4、情節嚴重的,撤消葯品批准證明文件;
5、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執法程序:
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罰有法定依據,給予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按簡易程序當場進行行政處罰。對擬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撤銷葯品批准證明文件或者較大數額罰款(即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上的罰款;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處以30,000元以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0元以上的罰款的)等行政處罰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按聽證程序進行行政處罰。其他情形按一般程序進行行政處罰。
1、一般程序:立案;調查取證;案件合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聽取陳述、申辯;審核決定;制發《行政處罰決定書》。
2、聽證程序:制發《聽證告知書》;聽證申請;送達《聽證通知書》;組織聽證;製作《聽證筆錄》和《聽證意見書》;轉入一般程序。
執法責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⑴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⑵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⑶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⑷違反《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關於委託處罰的規定的。
2、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處罰,並有權予以檢舉。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對使用的非法單據予以收繳銷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違反《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4、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5、葯品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6、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糾正;拒不糾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7、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