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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許可管理

發布時間: 2020-12-02 01:35:29

1. 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與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有什麼區別

二者應用的范圍不同,前者范圍窄,後者范圍廣。 《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版則(試行)》僅權用於對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審查。 第二條本通則適用於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審查。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用於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及其監督檢查。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及其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2. 食品經營許可證和食品流通許可證有什麼區別

食品經營許可證和食品流通許可證兩者是一回事。2015年10月1日起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實施《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流通許可和餐飲許可合並為食品經營許可。食品經營許可證代替食品流通許可證。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啟用《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告(2015年第199號)規定:原食品流通、餐飲服務許可證有效期未屆滿的繼續有效;食品經營者在原食品流通、餐飲服務許可證有效期內申請更換為食品經營許可證的,許可機關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更換;原食品流通、餐飲服務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由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

拓展資料: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2、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3、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4、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5、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6、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3. 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需要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等條件。

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3)食品經營許可管理擴展閱讀: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進行現場核查。僅申請預包裝食品銷售(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的,以及食品經營許可變更不改變設施和布局的,可以不進行現場核查。

現場核查應當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員進行。核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核查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填寫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製作現場核查記錄,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後,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和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註明情況。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託下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受理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現場核查。核查人員應當自接受現場核查任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經營場所的現場核查。

4. 南京南站怎麼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去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興隆街道江東中路265號,南京市行政服務大廳窗口辦理。或登錄江蘇省政務服務網進行網上申請辦理。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三條申請人應當如實向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並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5. 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需要什麼材料

(一)申請材料
根據《辦法》第十二條和《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食葯監食監二〔2015〕228號)、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設區市或者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2.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3.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4.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5.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6.《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食葯監食監二〔2015〕228號)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以上材料,統一使用A4紙按順序裝訂成冊。
具體要求,可到當地政務大廳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窗口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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