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有技術侵權案件
不是,專利必須是經過申請批準的。應該是竊取商業秘密。
② 為什麼要申請專利
專利申請的好處和作用:
1、通過法定程序確定發明創造的權利歸屬關系,從而有效保護發明創造成果,獨占市場,以此換取最大的利益;
2、為了在市場競爭中爭取主動,確保自身生產與銷售的安全性,防止對手拿專利狀告咱們侵權(遭受高額經濟賠償、迫使自己停止生產與銷售);
3、國家對專利申請有一定的扶持政策(如政府頒布的專利獎勵政策、以及高新技術企業政策等),會給予部分政策、經濟方面的幫助;
4、專利權受到國家專利法保護,未經專利權人同意許可,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能使用(狀告他人侵犯專利權,索取賠償);
5、自己的發明創造及時申請專利,使自己的發明創造得到國家法律保護,防止他人模仿本企業開發的新技術、新產品(構成技術壁壘,別人要想研發類似技術或產品就必須得經專利權人同意);
6、自己的發明創造如果不及時申請專利,別人把你的勞動成果提出專利申請,反過來向法院或專利管理機構告你侵犯專利權;
7、可以促進產品的更新換代,亦提高產品的技術含量,及提高產品的質量、降低成本,使企業的產品在市場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
8、一個企業若擁有多個專利是企業強大實力的體現,是一種無形資產和無形宣傳;
9、專利技術可以作為商品出售(轉讓),比單純的技術轉讓更有法律和經濟效益,從而達到其經濟價值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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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授予專利權的情形
1.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5條的規定,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並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2.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25條的規定,不授予專利權的情形包括:
a. 科學發現;
b. 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c. 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d. 動物和植物品種;
e. 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f. 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但對上款第d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二、優先權的含義
優先權原則源自1883年簽訂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目的是為了便於締約國國民在其本國提出專利或者商標申請後向其他締約國提出申請。所謂「優先權」是指,申請人在一個締約國第一次提出申請後,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就同一主題向其他締約國申請保護,
其在後申請可在某些方面被視為是在第一次申請的申請日提出的。換句話說,在一定期限內,申請人提出的在後申請與其他人在其首次申請日之後就同一主題所提出的申請相比,享有優先的地位,這就是優先權一詞的由來。
三、在我國,專利優先權可分為國內優先權和國際優先權。
1.國內優先權
國內優先權,又稱為「本國優先權」,是指專利申請人就相同主題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又向我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在我國優先權制度中不包括外觀設計專利。
2.國際優先權
國際優先權,又稱「外國優先權」,其內容是:專利申請人就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
或者就同一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又在中國提出專利申請的,中國應當以其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為申請日,該申請日即為優先權日。
四、申請日重要性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如果申請文件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申請日在法律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確定了提交申請時間的先後,
按照先申請原則,在有相同內容的多個申請時,申請的先後決定了專利權授予誰;它確定了對現有技術的檢索時間界限,這在審查中對決定申請是否具有專利性關系重大;申請日是審查程序中一系列重要期限的起算日。
五、授予實質條件
關於授予專利權的實質性條件,《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所以,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是授予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實質性條件。
同時,《專利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於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現有設計特徵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以及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③ 如何履行技術轉讓合同,讓與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條件
您好,技術轉讓合同的履行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應當保證自己是所提供的技術的合法擁有者,並保證所提供的技術完整、無誤、有效,能夠達到約定的目標。並且按照約定的范圍和期限,對讓與人提供的技術中尚未公開的秘密部分,承擔保密義務。
(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只在該專利權的存續期間內有效。專利權有效期限屆滿或者專利權被宣布無效的,專利權人不得就該專利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專利權人應當按照約定許可受讓人實施專利,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而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不得許可約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該專利,並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
(三)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技術資料,進行技術指導,保證技術的實用性、可靠性,承擔保密義務;而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使用技術,支付使用費,承擔保密義務。
二、讓與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條件
由讓與人承擔責任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受讓人嚴格按照合同約定使用專利或專有技術,不存在超過約定范圍使用合同標的技術的行為。
(二)受讓人不存在故意,即受讓人並不知道,他實施的技術成果是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如果受讓人明知該技術成果讓與人不能合法擁有,則讓與人與受讓人則構成了侵權法上的共同侵權行為人,對此應負連帶責任。
(三)受讓人使用合同標的技術的行為事實上構成了侵權,舉證責任應由提出侵權請求的人負擔。
(四)受讓人使用技術成果的行為發生於技術實施許可合同有效存續期間,合同終止後的行為,由受讓人自己負擔。所謂由讓與人承擔責任,指當實施許可協議的標的行為被指控為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讓與人應承擔應訴責任,負擔訴訟費用,賠償因使用行為給別人造成的損失。至於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的責任問題,則可依有關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加以處理。
另外,在獨占性專利或專有技術實施許可合同和排它性專利或專有技術實施許可合同,讓與人將同一范圍的技術再讓第三人使用的,事實上第三方也構成了侵犯受讓人的合法權益,只不過由於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有合同存在,受讓人可直接要求讓與人承擔責任,當然也因為眾多理論不承認在這種情況下有「第三人侵犯債權」的存在,因而侵權行為不成立。
④ 使用技術秘密侵權人生產出來的產品,是否侵權
不可以,A只可以起訴B,在A起訴B的法庭判決下來前,C繼續使用設備M並不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