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權和授權
應該是行政授權。
行政確權是行政機關對當事人之間就自然資源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歸屬發生爭議予以確認裁決的行為,屬於行政裁決的范疇。
行政授權乃是授權的一種形式,指行政組織內部上級機關把某些權力授予下級行政機關或職能機構,以便下級能夠在上級的監督下自主的行動和處理行政事務。
2. 請問行政授權和確權的區別是什麼麻煩具體點
行政授權是行政機關根據具體的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工作需要,向有條件的組織授予一定版的行權政權力。授權之前,有關組織是沒有該權力的。
行政確權是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對公民、組織已有的「權利」進行確認。確權前,該公民、組織已經享有該「權利」。
3. 是商標授權,還是商標確權
商標授權又稱商標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通過簽訂商標使用授權合同,授權他人使用其版注冊商標權。被授權者按合同規定從事經營活動(通常是生產、銷售某種產品或者提供某種服務),並向授權者支付相應的費用——權利金;同時授權者給予人員培訓、組織設計、經營管理等方面的指導與協助。《商標法》規定: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商標確權包括兩種,一是與他人的商標權利歸屬糾紛,則是按普通民事訴訟程序,按二審終審制審理,即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另外是商標注冊與撤消的行政訴訟,則按行政訴訟程序處理。
首先,要注意對證據的收集。因為只有在證據充足的情況下,才有利於行政執法機關或司法審判機關對某一行為是否是侵權行為盡快的加以認定。因此證據是影響案件辦理的前提條件。概括地說,這里所說的證據主要是指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被侵權人的在先權利證明文件(包括商標注冊證、專利(專利,專利申請,申請專利)證明、版權登記證明、與案件有關的獲獎情況證明等)。
2、被侵權人的產品樣本。
3、侵權產品樣本。
4、購買侵權產品的證明。這里主要是指購買發票。在發票上一定要註明侵權產品名稱、購買侵權產品的地點、侵權產品的價格、銷售人的名稱等事項。
其次,應該找專業的律師進行咨詢。專業人士會對案件進行初步的分析,並會對細節問題提供專業建議。
5. 是商標授權,還是商標確權
商標確權是指:
1.通過行政或司法程序確定商標歸屬的行為。
2.商標確回權制度
3.商標確權程序答
商標授權又稱商標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通過簽訂商標使用授權合同,授權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被授權者按合同規定從事經營活動(通常是生產、銷售某種產品或者提供某種服務),並向授權者支付相應的費用——權利金;同時授權者給予人員培訓、組織設計、經營管理等方面的指導與協助。
6. 知識產權登記是行政確權還是行政授權
以專利為例,授權的時候需要登記,這是一項專利的首次登記,此時應該是行政授權,後面涉及該專利權的轉讓登記則應為行政確權。不知道對不對,請你參考。
再看看別人怎麼說的。
7. 商標授權確權後和實際經營債權債務有關聯嗎
r和tm表示的是商標是否已注冊成功的狀態,與授權使用無關。依據《商標法》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也就是說授權使用須符合以下條件:1、商標已注冊成功;2、授權人是商標注冊人。
8. 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屬於司法解釋嗎
您好,該意見不屬於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是法律解釋的一種,屬於正式解釋、有權解釋。司法機關對法律、法規的具體應用問題所做的說明。在國內,司法解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解釋。司法解釋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不可以與其上位法即憲法和法律相沖突。法院判決時可以直接引用司法解釋。
《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雖然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但並非對法律、法規的具體應用問題所做的說明,只是審判的指導意見。區分是否是司法解釋可以從「發文字型大小」區別,以下兩個文件舉例說明:
一、【法規標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文字型大小】法發〔2010〕12號
【頒布時間】2010-4-20
二、【法規標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文字型大小】法釋〔2017〕2號
【頒布時間】2017-1-10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9. 商標授權確權「審查統一性原則」,最高法院怎麼看
法發〔2010〕12號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二○一○年四月二十日自2001年12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施行以來,人民法院開始依法受理和審理利害關系人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商標駁回復審、商標異議復審、商標爭議、商標撤銷復審等具體行政行為的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對相關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積極探索,積累了較為豐富的審判經驗。為了更好地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進一步總結審判經驗,明確和統一審理標准,最高人民法院先後召開多次專題會議和進行專題調研,廣泛聽取相關法院、相關部門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對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中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研究和總結。在此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際,對審理此類案件提出如下意見:1、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時,對於尚未大量投入使用的訴爭商標,在審查判斷商標近似和商品類似等授權確權條件及處理與在先商業標志沖突上,可依法適當從嚴掌握商標授權確權的標准,充分考慮消費者和同業經營者的利益,有效遏制不正當搶注行為,注重對於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和較強顯著性的在先商標、企業名稱等商業標志權益的保護,盡可能消除商業標志混淆的可能性;對於使用時間較長、已建立較高市場聲譽和形成相關公眾群體的訴爭商標,應當准確把握商標法有關保護在先商業標志權益與維護市場秩序相協調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關公眾已在客觀上將相關商業標志區別開來的市場實際,注重維護已經形成和穩定的市場秩序。2、實踐中,有些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雖有誇大成分,但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或者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等並不足以引人誤解。對於這種情形,人民法院不宜將其認定為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標志。3、人民法院在審查判斷有關標志是否構成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時,應當考慮該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是否可能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如果有關標志的注冊僅損害特定民事權益,由於商標法已經另行規定了救濟方式和相應程序,不宜認定其屬於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4、根據商標法的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一般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實踐中,有些商標由地名和其他要素組成,在這種情形下,如果商標因有其他要素的加入,在整體上具有顯著特徵,而不再具有地名含義或者不以地名為主要含義的,就不宜因其含有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而認定其屬於不得注冊的商標。5、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時,應當根據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的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從整體上對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徵進行審查判斷。標志中含有的描述性要素不影響商標整體上具有顯著特徵的,或者描述性標志是以獨特方式進行表現,相關公眾能夠以其識別商品來源的,應當認定其具有顯著特徵。6、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時,應當根據中國境內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審查判斷訴爭外文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徵。訴爭標志中的外文雖有固有含義,但相關公眾能夠以該標志識別商品來源的,不影響對其顯著特徵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