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法司法解釋
A. 行政許可法規定哪些屬於法院受理范圍
您好! 最高法院出台了行政許可法的司法解釋。
該司法解釋具體包括如下九個問題:一是查閱權訴訟的原告范圍及判決方式問題;二是以各類通知為典型的過程行為的可訴性問題;三是多階段許可及統一辦理行政許可的適格被告問題;四是前置行政行為的審查程度問題;五是新舊法的選擇適用問題;六是被告逾期舉證的處理方式問題;七是不予許可決定案件的判決方式問題;八是多因一果的賠償責任問題;九是行政補償訴訟的時機、標准和程序問題。
按照該司法解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僅可以起訴受行政許可法規范的各類行政行為,還可以起訴事實上具有最終性的過程行為、上級機關批准行為、下級機關初審行為。另外,該司法解釋還增加了兩種新的訴訟類型:補償訴訟和查閱權訴訟。
該司法解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未公開行政許可決定或者未提供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記錄侵犯其合法權益,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最高法院行政審判庭有關負責人解釋說,條款中的「合法權益」主要限於人身權、財產權以及與人身、財產密切相關的其他權益,並不包括單純的知情權在內。
該負責人同時表示,查閱權訴訟是新類型的行政案件,其判決方式亦有必要加以明確。按照《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被告拒絕公開本應公開的行政許可信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責令被告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內向原告公開。據此,司法解釋規定:被告無正當理由拒絕原告查閱行政許可決定及有關檔案材料或者監督檢查記錄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被告在法定或者合理期限內准予原告查閱。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表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最為倚重的一種管理方式,其重要性遠非其他方式可及。為了讓行政審判更好地發揮促進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功能,在司法政策上重視行政許可,針對其制定專門的解釋性規則大有必要。
希望以上解釋能夠幫到您。謝謝閱讀!
B.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是法律解釋還是規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根據發布文號是法律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釋〔2009〕20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9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6次會議通過)
C. 行政訴訟法解釋和行政許可法解釋屬於什麼法
我國的正式法律解釋有三種,即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行政解釋。立法解釋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法律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進行的解釋;司法解釋是最高法院或者最高檢察院對法律具體應用進行的解釋,行政解釋是國務院對行政法規具體適用進行的解釋。
行政訴訟法解釋屬於司法解釋,行政許可法解釋屬於行政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
(1981年6月10日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幾個法律以來,各地、各部門不斷提出一些法律問題要求解釋。同時,在實際工作中,由於對某些法律條文的理解不一致,也影響了法律的正確實施。為了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必須加強立法和法律解釋工作。現對法律解釋問題決定如下:
一、凡關於法律、法令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解釋或用法令加以規定。
二、凡屬於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解釋。凡屬於檢察院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收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解釋如果有原則性的分歧,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或決定。
三、不屬於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國務院及主管部門進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