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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的後果

發布時間: 2020-12-02 07:28:34

❶ 無權代理的法律後果分為幾種

無權代理是指在沒有代理權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的現象版。可見,無權代理並權非代理的種類,而只是只是具有代理的表象卻因其欠缺代理權而不產生代理效力的行為。 在國內,無權代理一般指後者,即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所進行的代理。無權無權代理有:未授權之無權代理、越權之無權代理、代理權消滅後之無權代理等,無權代理如果被代理人沒有追認的,由代理人承擔責任。

❷ 試述無權代理產生的原因及其法律後果

無權代理是指在沒有代理權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的現象。可見,無權代理並非代理的種類,而只 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卻因其欠缺代理權而不產生代理效力的行為。 無權代理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包括表見代理和表見代理以外的無權代理。狹義的僅指表見代理以外的無權代理。在中國,無權代理一般指後者,即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所進行的代理。
狹義無權代理,是不屬於表見代理的未授權之代理、越權代理、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的情形。
1.未授權之無權代理。指既沒有經委託授權,又沒有法律上的根據,也沒有人民法院或者主管機關的指定,而以他人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之代理。
2.越權之無權代理。指代理人超越代理許可權范圍而進行代理行為。
3.代理權消滅後之無權代理。指代理人因代理期限屆滿或者約定的代理事務完成甚至被解除代理權後,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的代理活動。
狹義無權代理的法律後果1.本人有追認權和拒絕權。追認是本人接受無權代理之行為效果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本人的追認權和拒絕權,且拒絕權須以明示方式表示,默示則視為追認。無權代理經追認溯及行為開始對本人生效,本人拒絕承認的,無權代理效果由行為人自己承受。追認權與拒絕權只需本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屬於形成權。合同法第48條第2款的規定與民法通則的規定不同: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47條第2款對法定代理也做了相同的規定。合同法的規定的特點,一是規定了追認權或拒絕權經催告後行使的期間,二是本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這一點與民法通則規定的「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正好相悖。對於民法通則與合同法的碰撞,在狹義無權代理為訂立合同的,應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適用合同法的規定。
2.相對人催告權和撤銷權。催告是相對人請求本人於確定的期限內作出追認或拒絕的意思表示;撤銷是相對人確認無權代理為無效的意思表示。催告權和撤銷權只需相對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屬於形成權。合同法第47、48條對法定代理和委託代理都做了規定: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對於無權代理行為,從效力未定至效力確定,本人有權利,相對人也應有權利。否則,本人未知可否,相對人若信其默認時,本人又拒絕了,對相對人頗為不利。撤銷權旨在保護善意相對人利益,故須是善意相對人才得享有,若是相對人惡意,就有「串通」之嫌,適用前述濫用代理權的規定。
3.行為人之無權代理行為如確是為「本人之利益計算」,且符合無因管理法律要件時,在本人與行為人之間可構成無因管理之債;反之,如造成本人損害的,在本人與行為人之間發生損害賠償之債。

❸ 無權代理有怎樣的法律後果

無權代理人進行的代理行為,被代理人不承擔責任,如果被代理人因此受到損害,應由該無權代理人予以賠償。為了妥善處理無權代理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我國《民法通則》對此作出了規定。

(1)被代理人的追認權。從原則上說,被代理人認為無權代理行為雖非自己委託但卻符合自己的願望或利益時,則有權追認。無權代理行為一經追認,便轉變為有權代理,該項代理行為對被代理人就發生法律效力。可見,無權代理行為並非絕對無效,其是否有效取決於被代理人是否予以追認。這種追認具有溯及力,一經追認,其代理關系即自始有效。

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時,可以採用口頭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形式,甚至採用實際行動表示追認。

(2)被代理人的拒絕權。被代理人的拒絕權指被代理人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對無權代理行為及其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享有拒絕的權利。被拒絕的無權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3)無權代理的民事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無權代理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為了防止第三人非善意地與行為人進行「代理」行為,《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❹ 關於無權代理及其後果的案例分析

無權代理
[案情簡介]
1998年4月肖某受張某委託去某房產公司看房,看中一套商品房,即以張某代理人的身份與該房產公司簽訂了一份《內銷商品房認購書》,並代繳定金10000元。肖某在《認購書》代理人一欄中簽了名,但張某未在認購書上簽名,也沒有蓋章。張某實地看房後對該房屋結構不滿意,便和肖某一起向房產公司要求解除《認購書》並返還定金。但遭到房產公司拒絕。經多次交涉,均無結果,張某、肖某便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判決:《內銷商品房認購書》無效,被告房產公司應返還張某定金10000元整。

[案情評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主要是房屋買賣中的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行為",屬效力待定民事行為。本案中肖某的行為顯系第二種無權代理,即超越代理許可權而代他人實施法律行為。張某僅委託肖某看房而非買房,肖某便以張某的名義與房產公司簽訂《認購書》,屬越權行為,該《認購書》效力待定。同時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被代理人在法律上對無權代理行為有追認權。通過追認,可以使無權代理行為成為有權代理行為。但本案中張某既未在認購書上簽名也未蓋章,並且事後提出退房,顯然張某拒絕承認該《認購書》的效力。因此《認購書》對張某不具法律效力。
根據我國法律,定金是合同的一種擔保方式,也是一種從屬合同,當主合同(《房屋認購書》)無效時,定金合同(或者條款)也隨之無效,房產公司據此而取得的定金應返還張某。

❺ 民法總論中,狹義無權代理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1.無權代理人未經相對人主張撤銷,也未經本人追認的,合同自始無效,行為人應回承擔行為的法律後果 2.第三人答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仍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與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❻ 無權代理的情形有哪些,無權代理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無權代理是指在沒有代理權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的現象。可版見,無權代理權並非代理的種類,而只是只是具有代理的表象卻因其欠缺代理權而不產生代理效力的行為。 在國內,無權代理一般指後者,即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所進行的代理。無權無權代理有:未授權之無權代理、越權之無權代理、代理權消滅後之無權代理等,無權代理如果被代理人沒有追認的,由代理人承擔責任。

❼ 簡述無權代理的後果及責任歸屬

無權代理,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的代理。廣義的無權代理包括了表見代理,狹義的無權代理不包括表見代理。

一、狹義的無權代理
有3種情況:
①代理人自始沒有代理權;
②代理人超越代理權;
③代理權終止以後的代理行為

[1]被代理人的追認權和拒絕權
追認權具有溯及力
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義實施民事行為,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2]相對人的催告權和撤銷權
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催告(未作追認的意思表示的)本人,仍不作意思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無權代理行為,未被追認或撤銷,後果由代理人承擔。若該行為被相對人撤銷,因此給相對人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本人的追認權和相對人的撤銷權都具有溯及力,兩者沖突時,誰在先誰有效,同時作出的,以追認有效。

二、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指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存在足以使當事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事由,則發生有權代理的法律後果,即由本人承擔代理行為的後果。
構成要件:
①行為人沒有代理權
②客觀上存在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事由
③相對人主觀上無過錯
④表見代理人與相對人進行的行為須具備代理的基本法律特徵

❽ 無效代理 法律後果

(1)無權代理

無代理權而以他人的名義進行民事、經濟活動,即為無權代理。產生無權代理的原因很多,如未經授權、代理行為中超越代理許可權部分的代理、原代理權已消滅等。無權代理如經被代理人追認時有追溯力,代理即自始有效,無權代理即成為有效代理;如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則無權代理人應自己承擔法律後果。未經追認的無權代理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由無權代理人承擔賠償責任。(2)濫用代理權

代理權的濫用指代理人利用代理權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濫用代理權的情況有:①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為,代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②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事項違法的行為;③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的行為;④同一代理人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項民事活動的行為。

案例

某超市訴某農產品公司拒付貨款案

案情摘要:某農產品公司產品積壓,急於推銷產品周轉資金,便號召每個職工都去銷售。該公司女職員張某有一位朋友李某在某超市當業務員,張某就去找李某幫忙。

超市進貨須領導批准,最近該超市剛進了幾批農產品,所以領導不會同意進貨。但李某有蓋過章的空白合同書,為討好張某,李某就用它和張某簽訂了一份購買該農產品公司10萬元農產品的買賣合同。不久,該農產品公司按這份合同給該超市發去了價值10萬元的農產品。該超市的負責人得知此事後,認為其從未授權李某購買過這批貨,所以他們不能對此負責,並拒付貨款。

審理:法院經過審理判決該超市與該農產品公司簽訂的農產品買賣合同成立並具有法律效力,如若該超市想解除合同,須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由於合同簽訂人李某有濫用代理權的行為,李某應對該超市因此而受到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分析:本案所涉及的是表見代理的問題。表見代理,本屬於廣義的無權代理的一種,指代理人沒有代理權,但在外觀上足以使一般的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代理。表見代理的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本人,法律使之具有與有權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護動態交易的安全和經濟秩序的穩定。本案中,李某具備有代理權的外觀,李某是該超市的業務員,並具有該超市蓋過章的空白合同書,足以使張某相信李某有代理權。且張某並無惡意,也不知道李某並無代理權。因此,李某的行為符合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應當由被代理人即該超市來承擔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

資料來源:110法律咨詢網(www.110.com),2010-07-23。筆者做了適當改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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