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經營許可證地址變更
⑴ 變更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經營地址
由於《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已經被廢止,食品流通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的,變更經營地址,按照新辦《食品經營許可證》提交申請材料,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1、《食品流通許可變更申請書》;
2、《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
3、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
4、委託書及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
拓展資料:
2015年11月1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79號,為貫徹實施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適應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改革,現決定廢止《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009年7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43號)和《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2009年7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44號)。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後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經營許可。
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後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⑵ 營業執照,食品流通許可證可以變更地址嗎
可以,營業執照變更新地址是沒什麼問題的,食品證換一個新地址,所有的資料需要從新審核,看地址,提交資料,變更地址跟新辦理一個食品證是一樣的
⑶ 食品經營許可證可以變更嗎
食品經營許可證可以進行變更。
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後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經營許可。
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後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原發證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變更許可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
(3)食品經營許可證地址變更擴展閱讀:
《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地址門牌號碼,實際經營場所未改變)應提交以下資料:
1、《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經營企業如有公章需每份材料蓋章。);
2、原《食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1、領證時交回原件;如採用郵寄送達方式的申請時交回原件。2、經營企業如有公章需每份材料蓋章。);
3、變更後的《營業執照》(1、原件備查、一式一份、蓋章、可選;2、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提交營業執照。);
4、變更後的法人登記證(1、原件備查、一式一份、蓋章、可選;2、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申辦單位食堂,提交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等。);
5、變更後的社會團體登記證(1、原件備查、一式一份、蓋章、可選;2、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申辦單位食堂,提交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等。);
6、當地公安或民政機關、村居委會、工業園區管委會、物業管理公司出具地址門牌號變更的證明(原件備查、一式一份、蓋章、必選。);
7、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核對原件,不收復印件)(1、核對原件,可選;2、委託辦理的需要提交。);
8、委託書(1、委託辦理的需要提交。2、經營企業如有公章需每份材料蓋章。)。
⑷ 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地址變更需要什麼東西和流程距離之前的地方不遠
一、營業執照地址變更
1、所需材料:
(一)經營者身份證原件
(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變更經營場所)
(三)委託代理人辦理的,委託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及委託書;
(四)變更名稱或經營范圍中含前置許可的,上傳有關批准證書。
(五)原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
(六)原營業執照損毀、遺失的,上傳刊登在公開發行報刊上的公告。
2、辦理流程:
(一)申請人在便民服務中心、政務中心政務服務一體機上認證注冊後填寫相關信息、數據並上傳相關材料原件掃描件進行申請操作;
(二)經政務中心綜合業務系統隨機派發人員查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可在政務服務一體機上列印營業執照、變更書函。審批機關決定不予批準的,在承諾期限內經下發簡訊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地址變更
變更經營場所(含以貯存場所作為經營場所)的,應當注銷原許可證,重新申請辦理。經營場所(含以貯存場所作為經營場所)門牌發生變更,實際經營場所未發生變更的,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同一地址證明。
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後10個工作日內分別向管轄地許可機關和倉庫所在地許可機關備案並承諾符合食品貯存條件。
1、所需材料
(一)注銷原許可證
(1)食品經營許可注銷申請書;
(2)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3)與注銷食品經營許可有關的其他材料。
註:(a)申請人指定或委託他人辦理注銷申請手續的,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應當提交指定(委託)書及其身份證明文件;
(b)申請材料為復印件的,申請人應在提交的復印件上註明「提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並簽名或者蓋章。
(二)重新申請許可證
(1)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2)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現場辦理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不須提交;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可以僅出示原件,現場免費復印);
(3)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4)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5)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6)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現場辦理的,可以僅出示原件,現場免費復印)。
⑸ 營業執照地址變更了 食品經營許可證必須變更嗎
營業執照地址變更了,食品經營許可證也必須變更!
⑹ 公司地址變更了 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地址也要變更嗎
親,你的意思就是說地址變更指的是營業執照中的地址變更吧,如果變了,生產許可證及食品流通許可證地址相應地也要變更,要跟營業執照地址對應才行,否則,就會監管查處的。
⑺ 餐飲經營許可證可以變更地址嗎
可以的哈,需要向相關部門報備,具體知識可以上「法餐謀」網站查詢,比如,有專限責任公司
(一)哪屬些事項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營業執照登記?各類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二)申請變更登記的材料
1. 增加、減少注冊資本
2.公司分立、合並
3.股東改變姓名或名稱登記
4.變更住所
5.變更名稱
6.變更類型
7.變更經營范圍
8.變更經營期限
9.變更股東登記
10.變更法定代表人
(三)變更營業執照的大概流程
(四)不依法辦理變更登記事項的後果是什麼?
(五)相關法條
(六)相關案例
⑻ 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流程
以黃岡市為例,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流程如下:
一、申請
申報人通過黃岡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進行網上申報。
二、受理
網上提交成功後5個工作日內對資料進行審核,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過網上審批系統向申請人發出補正材料通知;不屬於本部門職權范圍或申請事項不需行政許可的,不予受理,並通過網上審批系統向申請人發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通知;符合申請要求的,向申請人發出電子《受理通知書》。
三、審查
審查過程中,如有需配合環節,申請人應積極配合。
四、決定
決定機構作出准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
五、制證發證
1、准予許可的事項,網上即時生成《葯品生產許可證》電子證書(蓋黃岡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電子印章)(見附件)。生成電子證書的同時,即時通知申請人可獲取行政許可電子證書,或申請人可憑《受理通知單》和身份證領取證件。
2、不予許可的事項,網上發出電子《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蓋黃岡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電子印章),系統即時通知企業,並同步在電子證書公示平台上公示。
六、終止
1、申請人提交的行政許可申報資料,行政受理機構尚未作出受理決定的,原申請人可向行政受理機構書面申請終止申報,行政受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回其全部申請資料,並註明原因。
2、申請人提交的行政許可申報資料,行政受理機構已受理的,原申請人可向行政受理機構書面提出撤回行政許可申請,行政受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許可決定送達申請人,並收回《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8)食品經營許可證地址變更擴展閱讀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中規定:
第二十七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後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經營許可。
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後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變更或者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聲明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核查。申請人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就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第三十三條原發證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變更許可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
⑼ 餐飲衛生許可證地址可以變更地址嗎
可以變更,根據《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
第四章變更
第十八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業主)或者地址門牌號改變(實際經營場所未改變)的,應當向原發證部門提出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記載內容變更申請,並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有關核准證明。
餐飲服務提供者的許可類別、備注項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衛生設施需要改變的,應當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變更手續。原發證部門應當以申請變更內容為重點進行審核。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准予變更《餐飲服務許可證》記載內容或者准予辦理變更手續的,頒發新的《餐飲服務許可證》,原《餐飲服務許可證》證號和有效期限不變。
第十九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需要延續《餐飲服務許可證》的,應當在《餐飲服務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部門書面提出延續申請。逾期提出延續申請的,按照新申請《餐飲服務許可證》辦理。
第三十條 同一餐飲服務提供者在不同地點或者場所從事餐飲服務活動的,應當分別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
餐飲服務經營地點或者場所改變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
(9)食品經營許可證地址變更擴展閱讀:
根據《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九條 申請人向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與製作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製作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手、採光、照明、通風、冷凍冷藏、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具有經食品安全培訓、符合相關條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以及與本單位實際相適應的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條件和食品安全培訓的有關要求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