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收購許可證有效期
❶ 長春市糧食收購許可證延續怎麼辦
一、在長春市辦理「糧食收購許可證延續」需攜帶如下材料進行申請: 1.一般情況需提專供:《糧食收購許可屬》換證申請表(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 2.一般情況需提供:《糧食收購許可》換證申請表(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 3.一般情況需提供:場地證明(紙質:原件0 份;復印件1 份。) 4.一般情況需提供:場地證明(紙質:原件0 份;復印件1 份。) 5.一般情況需提供:檢化驗儀器、計量器具和質量檢驗、保管人員專業知識證明(紙質:原件0 份;復印件1 份。) 6.一般情況需提供:檢化驗儀器、計量器具和質量檢驗、保管人員專業知識證明(紙質:原件0 份;復印件1 份。) 二、本事項收費情況: 不收費 三、辦理時限 10個工作日
❷ 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變更兩次了,但糧食收購許可證未變更,該收購證可以注銷嗎
該收購許可證已自動注銷,新的糧食收購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以前老的收購許可證,已自動失效,必須重新辦理
❸ 糧食收購許可證怎樣會被吊銷,法律依據是什麼
糧食收購資格許可的注銷(撤銷、取消)<!--end-->發布日期:2010-12-30瀏覽次數:
471字型大小:[ 大 中 小 ]<!--begin-->一、糧食收購資格許可的注銷1、注銷許可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發證的糧食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收購資格許可的注銷手續:
(1)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2)被許可的個體工商戶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3)被許可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4)收購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收購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取消)的;
(5)因不可抗力導致收購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收購許可的其他情形。
2、注銷許可的辦理。糧食經營者申領填寫《收購許可注銷審批表》或以糧食流通監督檢查處罰決定等為依據,對糧食經營者的注銷事項進行審批,依法辦理注銷手續,發表注銷許可公告。
二、糧食收購資格許可的撤銷
1、撤銷許可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收購許可決定的糧食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收購資格許可。
(1)糧食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許可的;
(5)依法可以撤銷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對(1)、(2)兩種情形撤銷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2、撤銷許可的辦理。
可由原發證機關或其上級行政機關撤銷許可。上級行政機關決定撤銷許可的,可以做出撤銷許可決定或向原發證的糧食行政機關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其撤銷許可。撤銷許可決定生效後原發證機關應依法辦理收購許可注銷手續。發表注銷許可公告。
三、糧食收購資格許可的取銷
1、取銷許可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收購許可決定的糧食行政機關依據職權,可以取銷收購資格許可。
(1)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糧食收購資格許可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取消糧食收購資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准情節嚴重的;
(3)糧食收購者被售糧者舉報未及時支付售糧款情節嚴重的;
(4)糧食收購者違反本條例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情節嚴重的;
(5)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建立糧食經營台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情節嚴重的;
(6)接受委託的糧食經營者從事政策性用糧的購銷活動未執行國家有關政策的情節嚴重的;
(7)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經營者的糧食庫存低於規定的最低庫存量或超出規定的最高庫存量,情節嚴重的;
(8)糧食收購者有關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情節嚴重,不符合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必須具備的資格條件和不符合個體工商戶必須具備的資格條件的;
(9)各級人民政府糧食應急預案啟動時,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統一安排和調度情節嚴重的;
(10)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陳糧,未經出庫質量鑒定情節嚴重的;
(11)倉儲設施、運輸工具違反規定導致糧食污染、損壞情節嚴重的;
(12)塗改、倒賣、出租、出借《糧食收購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糧食收購許可證》情節嚴重的。
(13)審核機關認定的其它嚴重違反法律、法規或政策的行為,不應取得糧食收購許可資格的。
2、取銷許可的辦理。
由原發證機關根據糧食流通監督檢查處罰決定做出取銷許可決定,依法辦理收購許可注銷手續。並發表注銷許可公告。
❹ 辦理《糧食收購許可證》的期限是多少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具體條件的申請者作出許可決定並公示。」
《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決定之日起十日(註:不含法定節假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
因此,按照上述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糧食收購許可證》最快的期限是自受理之日起16個工作日。
❺ 糧食收購許可證有什麼用處
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收購的糧食;情節嚴重的,並處非法收購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收購許可證就是證明取得糧食收購的資格
❻ 如何辦理糧食收購許可證
(一)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申請取得糧食收購資格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50萬元以上糧食收購資金; 2、擁有或者通過租借具有儲存不低於400噸糧食,且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及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的倉儲設施; 3、具有與其收購品種、收購量相適應的糧食質量檢驗儀器和計量器具; 4、具有相應的糧食檢驗技術人員和保管人員;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二)年收購量50噸以上的個體工商戶申請取得糧食收購資格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3萬元以上糧食收購資金; 2、擁有或者通過租借具有儲存不低於50噸糧食,且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及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的倉儲設施; 3、具有與其收購品種、收購量相適應的糧食質量檢驗儀器、計量器具;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❼ 辦理糧食收購許可證需要什麼條件
申請從事糧食收購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年收購量在50噸以上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具備與所經營的糧食規模相應的資金籌措能力,經營資金規模達到3萬元以上;
二是擁有或通過租借具有符合國家儲糧標准和技術規范條件的糧食倉儲設施,倉儲能力達到50噸以上;
三是具備相應的糧食質量檢驗、保管能力。擁有糧食檢驗儀器設備和開展檢驗工作的場地,設備包括定等、水分、雜質等常規指標的檢驗儀器,具有相應能力的檢驗人員和保管人員。對暫不具備檢驗能力的可以委託具有檢驗能力的機構進行檢驗。
(7)糧食收購許可證有效期擴展閱讀:
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2、營業執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僅限新設企業)復印件;
3、糧食經營資金籌措能力證明;
4、糧食倉儲設施能力證明;
5、糧食質量檢驗和保管能力證明。
原來從事糧食收購業務的經營者須同時提交上一年度糧食購銷情況年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