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售代理
❶ 企業代理商,銷售代理商,寄售商和經紀商的區別
一個企業銷售代理商只有一個,企業代理商可以有很多個。寄售商是企業把產品寄售在那裡銷售。經紀商可以比喻經紀人,介紹生意從中拿里傭金
❷ 經銷,代理和寄售的區別
代銷:代理銷售的簡稱,指受託方按照協議或委託方的要求,以委託方名義銷售貨物,然後與委託方辦理結算的銷售活動。代銷的主要特點是,貨物的所有權歸委託方,受託方不塹付資金。
寄 售(Consignment) 寄售是一種委託他人代為銷售的貿易方式。在國際貿易中,其具體做法是:出口商(寄售人)同國外客戶(代銷人)簽訂寄售合同,出口商先將寄售商品運送給國外代銷人,由代銷人按照合同規定的條件和辦法,代替貨主在當地市場進行銷售。貨物出售後,由代銷人扣除傭金及其它費用後,按合同規定的辦法匯交寄售人,是一種先出口後售貨的貿易方式。在寄售方式下,寄售人就是委託人、貨主,代銷人就是受託人、國外客戶,雙方是一種委託和受託的關系而非買賣關系。在寄售商品售出之前,委託人始終擁有其所有權,要負擔寄售期間的運費、保險費、倉儲費、進口稅等一切費用,並承擔此間可能發生的風險和損失。代售人只是受託負責照管商品,依據寄售人的指示推銷商品並從中取得傭金,代售人有義務盡力推銷寄售商品,但對商品能否售出並不負責,寄售期滿有權退回未售出的部分,交易盈虧概由寄售人負擔。寄售和代理方式下的當事人雙方都是委託與被委託的關系,但又有不同:寄售方式下的代銷人有權以自已的名義與當地購貨人簽訂合同,而代理人則是代表委託人簽訂合同。 委託人與代銷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由寄售協議確定。寄售協議的內容一般包 括:協議雙方關系條款,包括貨物運抵目的地後有關裝卸、報關、運輸、儲存、保險、納稅等方面的責任以及費用的負擔;價格條款,通常有最低售價、不限 價和委託人自行報價的做法;貨款的支付方法;傭金的計算以及其他費用的清算方法;雙方當事人的義務及退貨辦法。採用寄售的方式,不需要代銷人自已墊付資金和承擔各種風險,有利於調動代銷人經營的積極性,利用其銷售渠道擴大出口。同時寄售方式是憑實物買賣,便於國外買主就地看貨成交,對買主較有吸引力,有利於促進成交。因此寄售方式對開拓新市場,擴大銷路,推銷新產品,處理滯銷商品有積極作用。但是寄售對於委託人來說也有不利的一 面,如承擔的風險較大,費用較高,經常墊付和積壓資金,不利於資金周轉,同時寄售下收匯一般較緩慢,貨物已出口不能直接控制,一旦代銷人不守協議,可能遭到貨款兩空的危險。因此,採用寄售方式應對市場情況進行充分調查研究,嚴格選擇資信較好的代銷商,慎重選擇作價方法,採用要求代銷,有人提供銀行保函等減少風險的辦法。寄售發票和其他發票用途沒有區別,只是在寄售協議下開立的貨物轉手票據。
❸ 外貿中「一般代理」和「寄售」的區別
代理——指代理人(agent)按照本人(principal)的授權代本人同第三者訂立合同或作其他法律行為。由此而產生的權利與義務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代理分為以下類型:總代理(general agency)總代理是在指定地區委託人的全權代理。總代理除了有權代理委託人進行簽訂買賣合同、處理貨物等商務活動外,也可進行一些非商業性的活動;有權指派分代理,並可分享代理的傭金。
獨家代理(the exclusive agency or sole agency)在指定地區和期限內,代理人對限定商品享有獨家專營權。獨家代理人和委託人之間是委託代理關系,不是買賣關系。
傭金代理(commission agency)稱一般代理,是指在同一代理地區、時間及期限內,同時有幾個代理人代表委託人行為的代理。傭金代理根據推銷商品的實際金額和根據協議規定的辦法和百分率向委託人計收傭金。若委託人直接與該地區的實際買主成交,就無須支付傭金代理傭金。
寄售(consignment)——是一種委託代售的貿易方式,寄售人(consignor)先將貨物運往寄售地,委託國外一個代銷人(consignee),按照寄售協議規定的條件,由代銷人代替貨主進行,貨物出售後,由代銷人向貨主結算貨款的一種貿易做法。代銷人系賺取傭金的受託人,與寄售人之間是委託關系而非買賣關系。
❹ 經銷,代理與寄售的區別
經銷,一指從批發商手中進貨,然後賣給顧客.經銷商和批發商(或廠家),一般情況下,只有買回賣關系,沒有其他關系.
代理答,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從事民事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結果,由被代理人承擔.這里,涉及到三方當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一般來說,在商業活動中,被代理人往往是廠家,代理人往往是代售商,第三人往往是消費者.這里,就不是簡單的買賣關系了.
寄售,其實是一種行紀,是指行紀合同是指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寄售中,委託人將委託物交由行紀人保管並出賣,由委託人支付一定的價款.他們之間也不是買賣關系.
而當事人關系,法律裡面可能沒有這個術語.
只有當事人.法律關系的主體.
❺ 代理和寄售有什麼區別
一、含義有差別。
代理商又稱商務代理,是在其行業管理范圍內接受他人委託,為他人促成或締結交易的一般代理人。代理商是代企業打理生意,是廠家給予商家傭金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
寄售是一種有別於通常的代理銷售的貿易方式。它是指由寄售人(委託人或貨主) 先將准備銷售的貨物運往寄售地,委託當地的代銷人(受託人) 按照寄售協議規定的條件,由代銷人代替寄售人在當地市場上進行銷售。
貨物售出後,再由代銷人按協議規定的方式與寄售人結算貨款的一種貿易方式。
二、在銷售貨物中扮演的角色不一樣。
委託人與代理人簽訂代理協議,授權代理人在一定范圍內代表他向第三者進行商品買賣或處理有關事務。代理人在委託人授權范圍所作的行為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直接對委託人發生效力,即代理人是在授權范圍內以委託人的名義行事。
同時代理協議一般規定有非競爭條款,即在協議有效期內,代理人不能購買、提供與委託人的商品相競爭的商品或為該商品組織廣告;代理人也無權代表協議地區內的其它相競爭的公司。寄售則沒有這樣的要求。
寄售人(委託人或貨主)和代銷人(受託人) 按照寄售協議規定的條件,由代銷人代替寄售人在當地市場上進行銷售。貨物售出後,再由代銷人按協議規定的方式與寄售人結算貨款。寄售人與代銷人之間是委託代售關系。
三、銷售的渠道有別。
一)代理商銷售渠道,從製造商到零售終端的渠道途徑:
1)製造商→總代理→經銷商→消費者
2)製造商→總代理→一級代理→經銷商→消費者
3)製造商→總代理→一級代理→二級代理→…→經銷商→分經銷商→消費者
二)寄售銷售渠道:製造商→寄售→消費者
寄售方式是憑實物買賣。貨物與買主直接見面,利於促進成交。
(5)寄售代理擴展閱讀來源:網路-代理商
(5)寄售代理擴展閱讀來源:網路-寄售
❻ 包銷 代理 寄售的區別
先了解下2者具體含義是什麼:
獨家代理:
獨家代理是指在指定地區和一定的期限內,享有代購代銷指定商品專營權。由該獨家代理人單獨代表委託人從事有關的商業活動,委託人在該地區內不得再委派第二個代理人。 在進出口業務中,採用獨家代理方式時,作為委託人的出口商即給予國外的代理人在規定的地區和期限內推銷指定商品的專營權。按照慣例,委託人在代理區域內達成的交易,凡屬獨家代理人專營的商品,不論其是否通過該獨家代理人,委託人都要向他支付約定比例的傭金。
包銷:
國際貿易中的包銷(Exclusive Sales)出口人與國外經銷商達成協議,在一定時間內,把指定商品在指定地區的獨家經營權授於該經銷商.經銷商則承諾不經營其他來源的同類或可替代的商品。 通過包銷協議,雙方建立起一種穩定的長期的買賣關系,而具體的每一筆交易,則以包銷協議為基礎。另行訂立買賣合同。
具體分別:
獨家代理與包銷主要有以下不同:
①獨家代理中的委託人(出口商)和代理人之間的關系查委託與代理的關系。代理人只為委託人介紹客戶或在指定地區作為委託人的代表按委託人提出的銷售條件與買主洽談交易,買賣合同由委託人按物託人提出的銷售條件瑟買主洽談交易。買賣合同由委託人直接簽訂或由代理人以委託人的名義同買主簽訂。包銷方式中的出口商與包銷商之間的買賣關系,包銷商以自己的名義向出口商購貨,並以自己的名義向買主轉售。
②獨家代理中商品的所有權,在出售前屬於委託人。代理人只是代表委託人推銷商品,所得貨款交委託人,由委託人自負盈虧,代理人不需動用自己的資金,不負履約責任,只向委託人收取約定的傭金。即使委託人在指定地區越過代理人與其他客戶達成交易,也應按規定向代理人支付傭金。但在包銷方式中包銷商需用自己的資金向出口商我鳳入商品,然後轉售,故應承提出履約責任和價格風險,自負盈虧。
❼ 代理和寄售的區別
代銷:代理銷售的簡稱,指受託方按照協議或委託方的要求,以委託方名義銷售貨物,然後與委託方辦理結算的銷售活動。代銷的主要特點是,貨物的所有權歸委託方,受託方不塹付資金。
寄 售(Consignment) 寄售是一種委託他人代為銷售的貿易方式。在國際貿易中,其具體做法是:出口商(寄售人)同國外客戶(代銷人)簽訂寄售合同,出口商先將寄售商品運送給國外代銷人,由代銷人按照合同規定的條件和辦法,代替貨主在當地市場進行銷售。貨物出售後,由代銷人扣除傭金及其它費用後,按合同規定的辦法匯交寄售人,是一種先出口後售貨的貿易方式。在寄售方式下,寄售人就是委託人、貨主,代銷人就是受託人、國外客戶,雙方是一種委託和受託的關系而非買賣關系。在寄售商品售出之前,委託人始終擁有其所有權,要負擔寄售期間的運費、保險費、倉儲費、進口稅等一切費用,並承擔此間可能發生的風險和損失。代售人只是受託負責照管商品,依據寄售人的指示推銷商品並從中取得傭金,代售人有義務盡力推銷寄售商品,但對商品能否售出並不負責,寄售期滿有權退回未售出的部分,交易盈虧概由寄售人負擔。寄售和代理方式下的當事人雙方都是委託與被委託的關系,但又有不同:寄售方式下的代銷人有權以自已的名義與當地購貨人簽訂合同,而代理人則是代表委託人簽訂合同。 委託人與代銷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由寄售協議確定。寄售協議的內容一般包 括:協議雙方關系條款,包括貨物運抵目的地後有關裝卸、報關、運輸、儲存、保險、納稅等方面的責任以及費用的負擔;價格條款,通常有最低售價、不限 價和委託人自行報價的做法;貨款的支付方法;傭金的計算以及其他費用的清算方法;雙方當事人的義務及退貨辦法。採用寄售的方式,不需要代銷人自已墊付資金和承擔各種風險,有利於調動代銷人經營的積極性,利用其銷售渠道擴大出口。同時寄售方式是憑實物買賣,便於國外買主就地看貨成交,對買主較有吸引力,有利於促進成交。因此寄售方式對開拓新市場,擴大銷路,推銷新產品,處理滯銷商品有積極作用。但是寄售對於委託人來說也有不利的一 面,如承擔的風險較大,費用較高,經常墊付和積壓資金,不利於資金周轉,同時寄售下收匯一般較緩慢,貨物已出口不能直接控制,一旦代銷人不守協議,可能遭到貨款兩空的危險。因此,採用寄售方式應對市場情況進行充分調查研究,嚴格選擇資信較好的代銷商,慎重選擇作價方法,採用要求代銷,有人提供銀行保函等減少風險的辦法。寄售發票和其他發票用途沒有區別,只是在寄售協議下開立的貨物轉手票據。
❽ 拍賣和寄售是買賣關系還是委託代理關系
委託代理關系, 因為拍賣或者寄售不成功還要退回賣主,只收取一定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