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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施工許可

發布時間: 2020-12-03 08:13:10

⑴ 沒有施工許可證進場可以塔臨時設施嗎

許可證都沒有就擅自進駐現場算是黑工程

⑵ 辦理臨時性建築的施工許可證,有什麼要求

以株洲市為例:
根據《株洲市建築工程臨時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第六條
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築工程項目,在不具備辦理正式施工許可證條件的情況下,可辦理臨時施工許可證:
1、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含安置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賃房、城中村改造和棚戶區改造項目等)及民生實事工程項目;
2、「5115」工程企業生產建設項目及符合產業發展規劃的建設項目;
3、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
第七條
建設單位辦理臨時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提供相關資料:
1、綠色通道審批卡;
2、已獲得發改、規劃等部門批準的相關文書或工作聯系單;
3、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經確定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並簽訂合同,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須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
5、施工圖紙已經審查並合格;
6、通過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7、建設資金已落實,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己簽訂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承諾責任書;
8、按規定勞保基金繳納到位;
9、建設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簽署補齊報建資料換取正式施工許可證的承諾書。

(2)臨時施工許可擴展閱讀
根據《株洲市建築工程臨時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第八條
審批機關在受理建設單位申辦臨時施工許可證時,對於符合條件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頒發臨時施工許可證;對於申請資料不全或者失效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並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九條
臨時施工許可證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超期自動失效。
第十條建設單位必須在臨時施工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取得正式施工許可證,如有效期限屆滿仍不具備辦理正式施工許可證條件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臨時施工許可證,但重新申請辦理不得超過兩次。逾期未取得正式施工許可繼續施工的,將按違法施工行為進行處罰。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網路——株洲市建築工程臨時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⑶ 臨時建築還需要辦建築工程施工許可嗎

需要到規劃部門辦理臨時建築審批手續,如果面積和造價不超標,就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

⑷ 未取得工程施工許可證前可以進行臨時設施施工嗎

不可以。未取得施工許可證說明該工程未滿足施工許可。

⑸ 臨時建築建設需辦施工許可證嗎

這個要看實際情況,比如你是一個在建或是待建項目上得臨時設施是不需要辦理的。但如果你的這個臨設是獨立的一個項目那就需要在城建局辦理相關的備案手續了。

⑹ 臨時建築施工許可證如何辦理

臨時建築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這是因為臨時建築不納入基本建設程序管專理范疇,屬不屬於《建築法》調整范圍,所以不需要政府施工許可。但是屬於《規劃法》、《土地法》調整范圍,應該符合規劃、土地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⑺ 請問臨時施工許可證怎麼辦理。什麼情況下需要辦理謝謝!

提供企業資質和相關證明文件、合同書到住建委辦理

⑻ 臨時建築施工許可證的建築項目施工會被罰款嗎

一、許可證領取的范圍

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並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建築工程、農民自建兩層以下(含兩層)住宅工程,不適用本辦法。軍事房屋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的管理,按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的辦法執行。

按上述規定凡是在博樂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建設的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投資在30萬元以上,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項目都必須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其中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和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建築工程、農民自建兩層以下(含兩層)住宅工程,軍事房屋建築工程,不領取施工許可證。

二、許可證領取的程序

簡序:申請-受理-審查-許可

申請:建設單位到建管辦領取申請表,建管辦初步認定後,發給申請單位建設部統一印製的表格和提供相應的資料要件目錄。建設單位取得上述資料後,按資料目錄准備申請資料,並達到要求後報送建管辦。

⑼ 哪些工程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七條規定:

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此外,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建築及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工程,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築和古建築等的修繕工程,以及軍用房屋的建築工程也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 

(9)臨時施工許可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8條,申請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除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⑽ 辦理臨時性建築的施工許可證,有什麼要求

以株洲市為例:

根據《株洲市建築工程臨時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第六條 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築工程項目,在不具備辦理正式施工許可證條件的情況下,可辦理臨時施工許可證:

1、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含安置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賃房、城中村改造和棚戶區改造項目等)及民生實事工程項目;

2、「5115」工程企業生產建設項目及符合產業發展規劃的建設項目;

3、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

第七條 建設單位辦理臨時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提供相關資料:

1、綠色通道審批卡;

2、已獲得發改、規劃等部門批準的相關文書或工作聯系單;

3、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經確定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並簽訂合同,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須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

5、施工圖紙已經審查並合格;

6、通過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7、建設資金已落實,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己簽訂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承諾責任書;

8、按規定勞保基金繳納到位;

9、建設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簽署補齊報建資料換取正式施工許可證的承諾書。

(10)臨時施工許可擴展閱讀

根據《株洲市建築工程臨時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第八條 審批機關在受理建設單位申辦臨時施工許可證時,對於符合條件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頒發臨時施工許可證;對於申請資料不全或者失效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並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九條 臨時施工許可證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超期自動失效。

第十條建設單位必須在臨時施工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取得正式施工許可證,如有效期限屆滿仍不具備辦理正式施工許可證條件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臨時施工許可證,但重新申請辦理不得超過兩次。逾期未取得正式施工許可繼續施工的,將按違法施工行為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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