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辦理施工許可證
⑴ 可以不用申領建築施工許可證的工程標準是什麼
不需要申請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類型
(1)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版程(工程投資權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
(2)作為文物保護的工程;
(3)搶險救災工程;
(4)臨時性建築;
(5)軍用房屋建築;
(6)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
⑵ 施工企業 未辦理許可證施工擅自開工 怎樣處罰
執法主體
市城鄉建設局
處罰類型
責令停止施工、罰款
執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2、《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條 對於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後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改正,對於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並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分別處以罰款。
3、《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本辦法中的罰款,法律、法規有幅度規定的從其規定。無幅度規定的,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4、《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的;(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降低工程質量的;(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六)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八)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5、《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
6、《山東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規定辦理建設工程報建手續的;(二)未按規定進行建設工程招標發包的;(三)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承包條件單位的;(四)未按規定申請辦理建設項目開工手續的;(五)未按規定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六)未經核定質量等級和竣工驗收而使用建設工程的。
執法主體
市城鄉建設局
處罰類型
責令停止施工、罰款
⑶ 未辦施工許可證會有什麼後果
沒有施工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均屬違章建築,不受法律保護。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對於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後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罰款;對施工單位處3萬元以下罰款。
⑷ 施工單位不協助辦理施工許可證怎麼辦
一般不是特殊原因的話,施工單位不會不協助辦理的,如果沒有施工證專就施工,損失最屬大的是施工單位。
只能協調解決。首先建設工程建設單位違反有關規定在未取得開(施)工許可證的情況擅自開工,按照有關規定,這個工程基本上屬於違法工程。
對簽訂的合同如果是和企業法人單位簽訂的話,直接找其法人單位,要是屬於分公司(工程處)之類的,那麼該工程施工單位也是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這樣的施工隊是要承擔相應責任的。
⑸ 關於建設工程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問題
是或者,不是同時達到。詳見下文。
依照《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1999年10月15日建設版部令第71號發布,根據權2001年7月4日《建設部發布關於修改〈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並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⑹ 施工許可證由誰辦理
1、辦理:建設施工單位、建設單位;但是總包要配合。
《建築法》第七條 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2、施工許可證條件規定
施工許可證是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准予建築工程開工的文件,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凡是依照本法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沒有施工許可證就不能開工。同時,本條還規定了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這些條件包括:
(1)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2)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3)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7)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6)不辦理施工許可證擴展閱讀:
不需要申請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類型:
(1)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並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2)作為文物保護的工程。
(3)搶險救災工程。
(4)臨時性建築。
(5)軍用房屋建築。
(6)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施工許可證
⑺ 建築施工不需要施工許可證了嗎
國務院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投資限額以下的小型項目本事就可以不用辦理施工許可證。
或者依法辦理了開個報告的也不需要重復辦理施工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