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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有技術侵權案例

發布時間: 2020-12-03 15:56:34

❶ 使用技術秘密侵權人生產出來的產品,是否侵權

不可以,A只可以起訴B,在A起訴B的法庭判決下來前,C繼續使用設備M並不違法。

❷ 如何履行技術轉讓合同,讓與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條件

您好,技術轉讓合同的履行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應當保證自己是所提供的技術的合法擁有者,並保證所提供的技術完整、無誤、有效,能夠達到約定的目標。並且按照約定的范圍和期限,對讓與人提供的技術中尚未公開的秘密部分,承擔保密義務。
(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只在該專利權的存續期間內有效。專利權有效期限屆滿或者專利權被宣布無效的,專利權人不得就該專利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專利權人應當按照約定許可受讓人實施專利,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而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不得許可約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該專利,並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
(三)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技術資料,進行技術指導,保證技術的實用性、可靠性,承擔保密義務;而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使用技術,支付使用費,承擔保密義務。
二、讓與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條件
由讓與人承擔責任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受讓人嚴格按照合同約定使用專利或專有技術,不存在超過約定范圍使用合同標的技術的行為。
(二)受讓人不存在故意,即受讓人並不知道,他實施的技術成果是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如果受讓人明知該技術成果讓與人不能合法擁有,則讓與人與受讓人則構成了侵權法上的共同侵權行為人,對此應負連帶責任。
(三)受讓人使用合同標的技術的行為事實上構成了侵權,舉證責任應由提出侵權請求的人負擔。
(四)受讓人使用技術成果的行為發生於技術實施許可合同有效存續期間,合同終止後的行為,由受讓人自己負擔。所謂由讓與人承擔責任,指當實施許可協議的標的行為被指控為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讓與人應承擔應訴責任,負擔訴訟費用,賠償因使用行為給別人造成的損失。至於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的責任問題,則可依有關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加以處理。
另外,在獨占性專利或專有技術實施許可合同和排它性專利或專有技術實施許可合同,讓與人將同一范圍的技術再讓第三人使用的,事實上第三方也構成了侵犯受讓人的合法權益,只不過由於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有合同存在,受讓人可直接要求讓與人承擔責任,當然也因為眾多理論不承認在這種情況下有「第三人侵犯債權」的存在,因而侵權行為不成立。

❸ 侵犯未公開的商業技術秘密是專利侵權嗎

不是,專利必須是經過申請批準的。應該是竊取商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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