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認授權書
❶ 法律規定委託代理追認有效期是多長時間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回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答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確定追認的期限不論對行為人還是相對人來說都是十分必要的,因為該效力待定行為是否有效決定於本人是否予以追認,如果不給本人的追認權以一定期限的約束,就可能發生本人無限期拖延追認,影響盡快確定無權代理行為的法律效力,而有可能使相對人長期處於不穩定的法律關系之中而蒙受損害。
❷ 也就是說沒有委託書,但公司加蓋了公章,也就是公司追認了該合同是公司簽訂的,別人起訴我就可以不負責任
追認權,即是本人通過特定的法律行為,使無權代理人、無處分權人和限制民事版行為能力權人所為的行為成為有效法律行為的權利。
《合同法》雖然規定了追認這一法律制度,但是並沒有具體規定追認的方式和時間,追認的表示應向特定的第三人或行為人作出,一般說來,被代理人應以明示的方式予以追認。
❸ 事後追認委託書是否有效
你可以給你哥哥出具一個委託書,事後追認具有法律效應.
❹ 公證委託書和代理行為追認函一樣嗎
正常情況下,合法的授權委託書不一定要經過公證,只要委託書由委託人簽名後就具備法律效力。但辦理房產等產權登記手續的授權委託書,登記部門很難判定真偽,為了慎重起見,要求公證。
❺ 事後追認委託書是否有效
委託人可以事後追認。關鍵是代理人在代理案件時維護了自己利益,沒有任何危害自己利益的行為,這樣就應該在事後確認自己的委託。
❻ 代簽合同是否有效
委託他人代簽合同,是可以的。代替別人簽合同,應當有授權委託書內,否則代簽合同就不能生容效。委託形式有口頭委託和書面委託。從法律意義上來講,口頭委託他人代簽合同,這種情況是有法律效力的。只要合同的對方當事人認可,就沒有問題。如果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不認可,就要涉及到如何證明委託許可權的問題,因而容易產生不必要的糾紛。通常情況下,授權委託應當採取書面的形式,這樣更加方便。《民法總則》規定,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委託代理授權採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間,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五條委託代理授權採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間,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❼ 一審訴訟方,沒有委託書,然後撤訴,然後在訴訟,還能委託追認嗎
不明白你說什麼!原告起訴後依法可以撤回訴訟,不影響以後的再次起訴,要不要委託代理人完全取決於原告的意思,原告自己勝任訴訟的則可不委託代理人。
❽ 沒有賣房委託授權書,代簽賣房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沒有經過公證處公證的委託授權書,代簽賣方協議書是不具法律效力的。當你知道賣房人的姐姐沒有該房屋的處置權時,賣方屬於「無權代理」,合同無效,定金可以原數退回。
產權人與其姐姐私下的委託授權書,委託授權書也是無效的,房屋的交易涉及到產權人及共有權人的權利,過戶過程還涉及房管、國土、地稅等多部門,只憑私下的委託授權書,是無法鑒定其真偽的,所以要求要麼本人或共有人到場,要麼受託人持人經公證處公證的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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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的法律後果:
1、本人有追認權和拒絕權。追認是本人接受無權代理之行為效果的意思表示。《民法總則》規定本人的追認權和拒絕權,且拒絕權須以明示方式表示,默示則視為追認。無權代理經追認溯及行為開始對本人生效,本人拒絕承認的,無權代理效果由行為人自己承受。
2、相對人催告權和撤銷權。催告是相對人請求本人於確定的期限內作出追認或拒絕的意思表示;撤銷是相對人確認無權代理為無效的意思表示。
3、行為人之無權代理行為如確是為「本人之利益計算」,且符合無因管理法律要件時,在本人與行為人之間可構成無因管理之債;反之,如造成本人損害的,在本人與行為人之間發生損害賠償之債。
❾ 訴訟委託書上沒有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只有公司蓋章,其效力如何(有效效力待定,需要追認)
有效。法人是一個組織,單位章即代表法人的意思,法定代表人簽字與否不是生效的條件。不是每一個法律認知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這可以從法理上分析的。
❿ 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代理人沒有出示委託書就簽訂了合同是有效合同嗎
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代理人未出示委託書簽訂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效力待定,意味著合同效力既不是有效,也不是無效,而是處於不確定狀態。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確定,取決於享有追認權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內的追認。效力待定合同經追認權人同意後,其效力確定地溯及於行為成立之時。效力待定合同經追認權人拒絕後,自始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10)追認授權書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第五十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錶行為有效。
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