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案例題
『壹』 行政許可 案例分析
案例:
一小區已經建有一所幼兒園,為滿足需要某區人民政府擬在小區內再建一所幼兒園。請回答:
1.若有公民甲和已先後向某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請問,區人民政府應批准誰的申請?為什麼?
2.設公民丙向區政府提出了「關於興辦幼兒園的申請報告」,同時提交了相關資料。根據該資料和報告,根本不符合《幼兒園管理條例》規定的開辦幼兒園的申請條件,但是主管審批的工作人員丁和庚為圖省事,批准了丙的申請。請問:
(1)該項行政許可是否屬於可以撤銷的行政許可?為什麼?
(2)對該工作人員丁和庚應作何處理,為什麼?
分析:
1.同等條件下,應批准甲的申請。因為此種許可必須依申請在先的原則。
【依據】《行政許可法》第五十七條 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申請均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先後順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1)可以撤銷。違反《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四項。
【依據】《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2)對丁和庚應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其違反了《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
【依據】《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四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依法應當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未經招標、拍賣或者考試,或者不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貳』 行政許可法:請分別舉例行政許可法第12條各項的典型例子.
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例如:進口或者出口貨物、技術。外國組織或個人在我國從事海事測繪。還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運輸、儲藏等一系列事項等都需要行政許可。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例如:煤窯、鐵礦等開采時需要許可的
(三)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例如:律師需要律師證,律師不是你想干,想干就能乾的。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例如:汽車的設計、生豬檢疫等
(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例如:就是你想開公司,依照公司法看你合格不,人家要求最低3萬元底線開公司,你拿2萬9,這估計就不行看,主體資格肯定不行了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兜底條款,沒話說
請採納!!!
『叄』 行政許可關於合法原則的案例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於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作出行政許可的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可以撤銷該決定;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行政機關的行政機關可以撤銷該決定
『肆』 行政審批案例
行政審批是政府內部的審批,行政許可是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的審專批,也就是對外的審批。屬
例如,同樣是對投資行為的審批,使用政府資金的投資就是行政審批,使用社會資金的投資就是行政許可。
判斷一個行為是否屬於行政許可,按照行政許可法第2條、第3條、第12條的規定,要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一是,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對經濟和社會事務的管理行為,不包括對民事權利、民事關系的確認。因此,植物新品種權的授予,組織機構代碼、商品條碼的注冊,產權登記,機動車登記,婚姻登記,戶籍登記,抵押登記等,不是行政許可;而城市規劃管理中選址意見書的批准,土地管理中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批准,是行政許可。
二是,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的外部行政管理行為。外交部門對地方政府外事辦公室、有外事審批權的國務院部門頒發因公護照權、護照簽證自辦權等的審批,不是外部行政管理行為,不是行政許可;而公安機關對公民申請因私出國護照的審批,是外部行政管理行為,是行政許可。
三是,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審查後決定其可以從事有關活動的行為。因此,行政機關採用檢驗、檢測等手段對市場產品的日常監管不是行政許可。
『伍』 有關於行政許可的案例,急!!!!求救~~
樓主:您好!
1.工商局未給予答復不夠成不做為,因為和飯店有關的衛生許可證是由衛生局頒發的,工商局不受理的.
2.對於衛生局的行為比較不太好界定,因為在衛生許可證管理條例裡面有有規定多少天審核經營場所情況等規定,如果衛生局超期發證沒有理由話,的確有工作的缺失,但是不涉及到法律問題.
3.頒發下來的衛生許可證當然有效,通過行政部門的審批為什麼無效啊?
得到了衛生許可證就要好好經營啊,希望你為客戶創造一個衛生,安全的就餐環境啊,衛生情況可是會隨時抽查的哦
『陸』 行政許可法案例求解答,急!!!
hello
『柒』 《行政許可法》試卷——案例分析 十萬火急!!!
對於農村集體土地來說,只能注銷「用地許可證」,收回土地使用權歸本集體所有。但《行政許可法》第72條第(一)、(二)款的規定,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捌』 行政訴訟法案例題。(請詳細提供答案,滿意的另外加分,萬分感謝)
一, 這里限於評析本案中,公安機關的審批行為是否構成越權行為。這就關繫到如何理解許可權的行政法理。
任何行政職權都是有限的,不是無限的。因為任何民主政治中的權力都是受到限制和監督的。行政主體行使權力的條件和邊界就是行政許可權。
必須說明的是,由於行政法上的職權系指行政主體代表國家針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即針對行政相對人,所作的影響其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因而行政許可權也應當是指行政主體實施該權力的許可權。換句話說,行政許可權是指行政主體之間法律所設定的許可權,而不是指行政人之間內部分配的許可權。
在本案中,針對是否頒發《治安許可證》,不論是林副局長做出決定,還是康副局長做出決定,這都屬內部工作上的分工問題,不具有行政法上的意義,不構成行政法意義上的越權問題。從行政法意義上說,只有等公安機關對外做出決定以後,就意味著行政主體實施了某一行政職權;只要公安機關沒有超越這一職權的許可權,那就不存在越權問題。根據本案的情景,先前林副局長答應給張某頒發《治安許可證》,但沒有正式發證。這說明,那時作為行政主體的公安機關尚未做出具體行政行為。只有等康某副局長正式對張某的有關頒發《治安許可證》的申請做出(否定性的)審批後,並以公安局的名義通知了張某本人,這時才意味著公安機關對外正式做出了具體行政行為。在這一案件中,公安機關只做出過一個行為,而不是兩個行為;而且這個行為就是公安機關拒絕給張某頒發《治安許可證》的行為,而不是指張某所指控的「越權行為」。正因為前個行為是不存在的,那麼張某對公安機關「越權」的指控也是不存在的。
二,這里限於評析本案中的民警李某是否屬於行政執法人員的問題。
前面說過,行政執法人員系指依法代錶行政主體並以行政主體的名義實施職務行為的個人;行政執法人員的行為效果對外而言,歸屬於其所屬的行政主體而不是其個人。
在本案中,要解決老太太應當以李某個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賠償之訴呢,還是以李某所屬的公安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賠償之訴,關鍵取決於民警李某在當時情景中的法律身份:如果當時的李某的法律身份屬於自然人,那麼應當以李某個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賠償之訴;如果當時的李某的法律身份屬於行政執法人員,那就當然應當以李某所屬的公安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賠償之訴了。
應當注意的是:在我們國家,公務員與行政執法人員之間不能劃上等號。因為:行政執法人員一般由國家公務員承擔,但行政執法人員並不只限於公務員,非國家公務成員受行政機關委託從事公務行為時也可成為行政執法人員;相反,國家公務員也不是必然地、無條件地、每時每刻地作為行政執法人員的身份出現。國家公務員從事不同行為,參與不同法律關系,便可以不同的法律身份出現:當他代錶行政主體實施職務行為時,他的法律身份是行政執法人員;當他代表自己從事民事行為時,他的法律身份是自然人;當他在行政管理關系中處於被管理一方當事人時,他的法律身份又是行政相對人。
在本案中,我們同意第二種主張,但它的理由闡述得不夠充分。因為,李某是否屬於行政執法人員,不能作為一個抽象問題來討論,只能置於具體的情景中作具體分析。我們不能問民警是否屬於行政執法人員,只能問某個民警在某種情景中從事某種行為時是否屬於行政執法人員。本案民警李某駕公務車外出執行公務,這是事實,但他到學校接送小孩顯然不屬公務。認定行為是否屬於公務,不是看時間,也不是看使用的工具,而是看該行為的實際屬性,即該行為的目的與功能。所以,李某違章撞人時,雖然用的是公務車,雖然時間仍在公務最終封閉之前(即尚未回到單位),但接送小孩的實際目的及功能,決定了此時他在從事私務而不是公務。因此本案發生時李某的法律身份應當是自然人而不是行政執法人員,故老太太只能以李某個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賠償之訴。
三,該案所涉其他問題鑒於本章的任務而不作討論,這里限於評析:在本案中,鄉政府做出的「倡議」行為是否屬於行政指導?
本案66戶農民是否有權對鄉政府棄糧種花的「倡議』』行為提起訴訟,首要的關鍵是政府的「倡議」行為屬於「行政指導」,還是「具體行政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88次會議通過,法釋[2000]8號)第1條規定,「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范圍。
所謂行政指導,系指國家行政機關在其所管轄事務的范圍內,對於特定的行政相對人運用非強制性手段,獲得相對人的同意或協助,指導行政相對人採取或不採取某種行為,以實現一定行政目的的行為。行政指導的最大特徵是:它是一種規勸性、引導性行為,不具有強制性。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把它表述為「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這一表述,只是表明:行政指導是不具有強制力的;而不意味著:行政指導有兩類,一類是不具有強制力的,另一類是具有強制力的。如果某種「行政指導」具有「強制力」,那隻能說:這是一種名為「行政指導」,實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為。
行政指導行為一般通過「建議」、「倡議」、「指導」等形式表達出來,但最重要的是看它的實質內容。如果實質內容上該行為具有強制力,那不管其冠之什麼名稱,都按具體行政行為,而不是行政指導認定。
在本案中,鄉政府的《倡議書》,從形式上看,不具有強制力,顯然屬於「行政指導」的范疇。但從實際操作來看,鄉政府強制在一個村試點,顯然不具有「指導性」,而具有「強制性」,所以,這是一種名為「行政指導」實為強制性的「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對66戶農民的起訴理應受理。
四,,A、在聽證的前一天通知申請人不對,應當是在7日以前;B、違反了聽證公開的要求,應當允許群眾旁聽;C、聽證主持人不應當是許可申請的審查人員,應當是審查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D、張科長口頭總結不對,聽證應當製作筆錄;E、行政機關根據張科長的口頭匯報作出許可決定不對,而應當是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聽證許可決定。
五,1,合議庭人員應為單數,2,工商局副局長應迴避,3,縣委不應干預司法審判,抗訴應由上級檢察院提出
『玖』 案例分析 行政許可問題
1.同等條件下,應批准甲的申請。因為此種許可必須依申請在先的原則。
【依據】《行政許可法》第五十七條 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申請均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先後順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1)可以撤銷。違反《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四項。
【依據】《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2)對丁和庚應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其違反了《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
【依據】《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四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依法應當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未經招標、拍賣或者考試,或者不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拾』 下面關於「行政許可的適用」的題,該選什麼
行政許可的適用范圍:
1、行政許可范圍的確定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12條的規定,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二)行政許可的設定事項
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的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2、行政許可的排除范圍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3)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4)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條之規定,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