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授權蓋章
Ⅰ 朋友用我的公司簽了合同,我沒蓋章,也沒岀授權委託書,是否合法有效
簽訂合同時,委託代理人並沒有當事人的授權書,但是加蓋了單位公章,是否有效版,要根據合同內權容和簽訂雙方簽訂:
1.如果合同強調必須有加蓋賣方單位公章的授權委託書,才能確認代理行為有效,或者簽訂合同是委託代理人,其事後也沒有授權,那麼合同無效。
2.如果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沒有違法條款,也沒有損害他人利益,雙方願意接受合同條款約束的話,合同就有效,這種有效也是得到雙方追認。但如果一方認為自己沒有簽字,沒有委託他人簽字,提出異議,通常這種合同當然無效。
3.即便是沒有委託書,但是合同簽署是以賣方作為簽訂方,蓋的賣方單位的公章,已構成表見代理。該合同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護。
Ⅱ 無單位蓋章並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蓋章的可以按廢標處理,這句話怎麼理解
意思很明確,就是投標書應該有單位蓋章或者代表簽字兩者之一或者全部,否則招標單位可以視為你的投標無效。
Ⅲ 法人授權委託書上只蓋公章沒有法人簽字可以嗎求解答
我們是一開發公司,與一物業公司簽訂了前期物業服務委託合同,只蓋了公章,但在法人簽字一欄上不是法人簽字(是別人代簽的,也沒獲得法人授權)。根據國家物權法規定,現在前期物業應當採用公開招投標的方式,我們和這家物業公司也沒有進行前期招投標,屬私下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問題有二,第一該前期物業合同在不是法人簽字的情況下,是不是有效,第二,如合同有效,不符合國家有關法規,想終止,應如何操作呢?
簽合作協議對方公司代表人沒有法人委託書和沒蓋公章只有代表人簽字
合作協議有一條是簽字蓋章有效,對方代表人簽字沒蓋章
,我是個人只簽字留下身份證號無章,該合作協議有效嗎
Ⅳ 投標函上僅有投標人授權代表的簽字,沒有加蓋投標人印章,其投標是否無效
按國內法規其投標有效,只有當投標函上既沒有蓋投標人印章,又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時方判為無效。
Ⅳ 設計合同簽訂有委託代理人簽字,無法人簽字,無法人代表授權書,有蓋公章。責任怎麼劃分。請專業解答。
沒有委託代理合同和授權委託書,也沒有提及委託代理人的責任,單從設計合同本身來專判斷責任劃屬分比較困難,還需要其他資料的佐證。
首先,公章真偽可能存在問題;
其次,如果公章沒問題,那麼公司是否認可?
第三,公司如果認可,繼續履行即可;公司不認可,那麼就要提交其他材料補充證明,例如你履行合同證據、與對方的郵件或者簡訊等。
因此,單從設計合同一個孤證無法判斷責任!
Ⅵ 標書遞交後 發現被授權人沒簽字,標書文件都有蓋章,法定代表人也有簽字,這樣會廢標么
代理人是復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制辦理授權事項的,即使是由代理人簽署的事項其後果和責任也是由被代理人承擔,根據你的描述,相關部分都由被代理人親自簽署了,如果授權事項只是帶法人簽署投標文件的話我覺得不能以此作為廢標的條件。當然,招標文件如果明確規定必須有代理人簽字的,可能會被理解成不符合實質性要求而廢標的。個人理解只要法人將授權事項都親自做了,而且沒有構成偏離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是不應該廢標的。還有,在投標文件遞交截至時間前,你可修改和撤回投標文件,你可利用此程序對投標書的遺漏進行修改與補充。
Ⅶ 公司未授權,而已公司名義欠款,材料單個人簽字,沒有公司蓋章,公司有責任嗎
公司未授權,而已公司名義欠款,材料單個人簽字,設有公司蓋章,純屬個人行為,公司是沒有責任的。公司沒有蓋章,對方也不可能認可。
Ⅷ 政府采購中,投標文件封面沒蓋章或授權代表簽字算不算無效標書
「政府采購中,投標文件封面沒蓋章或授權代表簽字」這份標書是通不過的,不符合規范要求,不能在采購招標中通過審核,屬不合規標書,只有在補充完整後,才能參加競標。這在「政府采購」招標文件中就有要求的。
Ⅸ 授權委託書這樣寫有效嗎茲授權XXX同志為XXX公司委託代理人,其許可權是:負責未寫.授權單位有蓋章
這樣的授權委託書很不規范,應該寫清楚被授權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以及身份證號碼,授權范圍一定要明確具體,最後由法人簽字蓋章,並註明日期。
Ⅹ 結算書未蓋公章只有未授權的簽字人簽字,如何處理
反之,如果依據公司內部管理規定,簽字人對外無權代表公司簽訂結算協議,或者公司內部對此未作明確規定,結算協議的效力就取決於簽字人的行為是屬於無權代理還是表見代理?依據《合同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該規定是關於表見代理的規定。依據通說,構成表見代理最重要的條件是需要有被代理人授權的表象以及相對人無過錯。代理人具備被代理人授權的表象主要有:(1)曾經用言詞、文字表示過授權但未授權;(2)授權不清,甚至出具空白的介紹信;(3)授權期屆滿之後,沒有採取合理措施。(4)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有人對外使用企業名義,但是容忍沒有反對。具體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言,就要看簽字人在公司的身份、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其是否代表公司簽署過簽證、索賠函以及與工程有關的其他協議、是否代表公司進行過工程款結算的協商和談判等等,由法官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和證據材料進行判斷,以形成內心確信。一般認為,發包人項目工程部的經理和負責人在結算協議上的簽字構成表見代理,項目部的一般工作人員的簽字屬於無權代理行為,對公司不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