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權排污許可證
1. 排污許可證為什麼會降低環境保護成本
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有專家預測國家從嚴治污可激活千億元級的環保產業大市場,環境監測類、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處理類環保企業將受益。
綜合運用市場機制政策層面,《方案》要求對自願實施嚴於許可排放濃度和排放量且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企事業單位,加大電價等價格激勵措施力度,符合條件的可以享受相關環保、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基於環保標準的嚴格性和激勵措施的實施力度,各排污企業將會採取越來越高的環保標准。
「實行自行監測和定期報告」利好監測市場
《方案》提出排污企業應實行自行監測和定期報告。要求企業依法開展自行監測,保障數據合法有效,妥善保存原始記錄,建立准確完整的環境管理台賬,同時企事業單位安裝的在線監測設備應與環境保護部門聯網,並如實向環境保護部門報告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依法向社會公開污染物排放數據並對數據真實性負責。
作為技術密集型產業,環境監測行業技術門檻偏高,目前國內從事環境監測的企業僅有兩百多家,在「十二五」期間,銷售收入前十的企業市場佔有率維持在60%左右。
目前我國環境監測行業存在惡性價格競爭苗頭、環境監測儀器相對落後以及監測人員能力比較薄弱幾大痛點並相互影響與制約,行業若想要實現發展的新跨越,必須同時推進消除痛點。
根據數據分析,環保監測板塊毛利率最高,上市公司自2010年以來基本保持在50%左右。相當一部分國產環境監測儀器在一些新興監測領域中達不到標准,同時環境監測儀器的關鍵零部件較大依賴進口,而目前環境監測專業人員能力比較薄弱,有較大的人才缺口。
「排污許可證管理內容」利好大氣、水處理市場
《方案》提出,排污許可證管理內容主要包括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並依法逐步納入其他污染物。
在先行領域方面,將分步實現對固定污染源的全覆蓋,率先對火電、造紙行業企業核發排污許可證,20117年完成《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重點行業及產能過剩行業企業排污許可證核發,2020年全國基本完成排污許可證核發。
由國家環保部修訂、於今年7月1日起執行的《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對火電廠運行中產生的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作了更為嚴格的要求。
新標准將京津冀等地區列為執行火電新排放標準的「重點地區」,包括湖南在內其他地區則為「非重點地區」。對「非重點地區」每1標准立方米大氣中排放的廢物含量限值稍微寬松,分別為:煙塵不超過30毫克、二氧化硫不超過100毫克、氮氧化物不超過100毫克。
而對於煤化工水處理,零排放已是未來趨勢。
另外,方案還要求企業在申請時要作出書面承諾,保證自己的相關資料是屬實的。環保主管部門僅對申請信息進行形式審查,只要符合環境功能區規劃、不在負面清單之列,並取得排污權,就直接發放排污許可證代替原環評批復。企業若在日後的生產過程中弄虛作假,環保主管部門則會對企業進行處罰並作扣分制處理,扣分到一定程度,則要求企業進行停產整治後才可以恢復生產。
而多排放或者排放對環境影響越大的企業,勢必要承擔更多的環境治理責任。
在國家不斷提高環境保護戰略地位的大背景下,市場機制和金融手段的運用對環保行業發展是一個利好,排污許可證千億級大市場即將形成。
2. 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
本文網址:http://www.cq.gov.cn/zwgk/zcjd/246762.htm
排污權交易是指在一定區域內,在污染物排放總量不超過允許排放量的前提下,內部各排污單位之間通過貨幣交換的方式相互調劑排污量,從而達到減少排污量、保護環境的目的。開展排污權交易,有利於發揮市場配置環境資源的作用,將過去的污染控制過程轉變為資源配置過程,從而提高環境資源的利用效率;有利於促進產業結構調整,逐步由「招商引資」向「招商選資」轉變;有利於調動企業的積極性,加快技術革新步伐,採用「清潔生產」技術,實現全社會污染治理成本最小化和生產最大化。
近年來,我市制定實施了一系列有關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排污申報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特別是出台了《重慶市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重慶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管理辦法》,為開展排污權交易奠定了基礎。同時,我市作為全國統籌城鄉環境保護試點區,國家環保部出台了《關於推進重慶市統籌城鄉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環發〔2009〕82號),對開展排污權交易給予了支持;《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2009年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工作要點的通知》(渝府發〔2009〕33號)和《重慶市環境保護委員會關於印發重慶市2009年環境保護工作要點的通知》(渝環委發[2009]1號)中都要求開展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試點。
2009 年 8月10日,市政府第47次常務會審議通過了《重慶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試點方案》,市政府發出了《關於印發重慶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試點方案的通知》(渝府發〔2009〕82號);2009年12月25日,市政府舉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啟動儀式並開展了首批交易。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活動,根據市政府《通知》關於「按照邊試點邊規范的原則,由市環保局會同市政府法制辦根據試點情況加快擬訂《重慶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報市政府審批後印發執行」 的要求,市環保局會同市政府法制辦擬訂了《重慶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經報市政府同意印發實施。該《辦法》對排污權交易范圍、主體、條件、方式、程序、管理等做出了明確規定,以進一步規范全市排污權交易。
二、《辦法》的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轄區內排污權交易及其管理活動。
《辦法》規定,目前我市開展排污權交易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國家在現階段實施排放總量控制的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兩項主要污染物;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也可以根據區域、流域環境質量狀況,將達不到環境質量標準的污染物確定為該區域、流域的主要污染物。
凡本市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的工業建設項目,需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應通過排污權交易取得排污指標。
三、排污權交易的主體
排污權交易的主體為轉讓方和需求方。轉讓方是指合法擁有可供交易的排污權的單位。需求方是指因實施工業建設項目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排污單位。
轉讓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通過排污權交易轉讓排污指標:
(一)已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通過實施技術改造(包括遷建、調整產品結構)、清潔生產、循環利用、污染治理等措施,騰出排污指標餘量的;
(二)已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因轉產、破產或其他原因自行關閉騰出排污指標的;
(三)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從集中建設污水處理設施以及依法取締、關閉污染企業中取得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的;
(四)通過其他方式依法取得排污權未使用的。
四、排污權交易的前提條件
開展排污權交易,必須在滿足環境質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單位在交易機構對依法取得的主要污染物年度許可排污指標進行公開買賣。
交易主體進行排污權交易,須分別向市和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申報,並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進行。
五、排污權交易的禁止情形
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整治完成前不得進行排污權交易:
(一)被列為環保信用不良的;
(二)被實施環保掛牌督辦的;
(三)污染源限期治理期間的;
(四)被區域限批的;
(五)其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進行交易的。
在水環境質量化學需氧量不達標的流域或大氣環境質量二氧化硫指標不達標的區域內,需求方只能在本流域或本區域內購買化學需氧量或二氧化硫排污指標。
主城九區(含北部新區)范圍內,一律不得購入 二氧化硫排污指標;擁有二氧化硫排污指標的轉讓方,只能向主城九區(含北部新區)以外的二氧化硫達標地區轉讓。
六、怎樣進行排污權交易,需要提交哪些資料
排污權交易必須在政府確定的交易機構內進行,嚴禁場外交易。
交易程序主要包括申報、審核、交易、變更。交易主體需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申報,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審核意見書,向交易機構提交交易委託申請,由交易機構按照相應程序和規范組織進行交易;交易完成後,交易主體根據交易機構出具的排污權交易憑證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辦理《排污許可證》變更手續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手續。
轉讓方擬轉讓排污指標,應在完成相關環保驗收或轉產、破產、關閉後進行排污權交易申報,並提交企業基本情況、生產狀況、排污許可證以及能夠證明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的相關資料。
需求方擬購買排污指標,應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過程中進行排污權交易申報,並提交企業基本情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其他有關總量指標需求分析的材料。
七、其他公眾關注的熱點問題的解答
交易價格實行政府指導下的市場調節機制,交易成交價格不得低於市政府有關部門公布的基準價格。排污權交易基準價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價、財政部門根據污染物治理的社會平均成本,兼顧環境資源稀缺程度、交易市場活躍程度等影響因素定期組織測算並公布。
排污單位通過排污權交易轉讓排污指標所得收益歸排污單位所有,可專項用於企業污染治理或自行關閉企業處理遺留問題;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轉讓排污指標所得收益,按照轉讓方隸屬關系納入同級財政,作為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
交易過程中,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排污權交易管理機構不收取任何費用。交易服務費由交易機構按照市物價、財政、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標准據實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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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節能減排內容
節能減排指的是減少能源浪費和降低廢氣排放。 我國「十一五」規劃綱要提出,「十一五」期間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10%。這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舉措;是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必然選擇;是推進經濟結構調整,轉變增長方式的必由之路;是維護中華民族長遠利益的必然要求。 節能減排的措施 1.首先控制增量,調整和優化結構。要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業過快增長,加快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完善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的政策措施,積極推進能源結構調整,促進服務業和高技術產業加快發展。 2.加大投入,全面實施重點工程。加快實施十大重點節能工程。實施水資源節約項目。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設。推動燃煤電廠二氧化硫治理。多渠道籌措節能減排資金。 3.創新模式,加快發展循環經濟。深化循環經濟試點,推進資源綜合利用,推進垃圾資源化利用,全面推進清潔生產。 4.依靠科技,加快技術開發和推廣。加快節能減排技術研發,加快節能減排技術產業化示範和推廣,加快建立節能減排技術服務體系,推進環保產業健康發展,加強國際交流合作。 5.夯實基礎,強化節能減排管理。建立政府節能減排工作問責制,建立和完善節能減排指標體系、監測體系和考核體系。 6.健全法制,加大監督檢查執法力度。完善節能和環保標准,開展節能減排專項執法檢查。 7.完善政策,形成激勵和約束機制。積極穩妥推進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完善有利於節能減排的財政政策,實行有利於節能減排的稅收政策。 8.加強宣傳,提高全民節約意識。組織好每年一度的全國節能宣傳周、全國城市節水宣傳周及世界環境日、地球日、水宣傳日活動。把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理念滲透在各級各類的學校教育教學中,從小培養兒童的節約意識。 9.政府帶頭,發揮節能表率作用。在節能減排工作中,中央政府將率先垂範。今年全國要推廣高效節能產品5000萬支,中央國家機關將率先更換節能燈。
4. 排污許可證應確認為什麼資產
我國首個排污權交易試點城市浙江省嘉興市,實施排污權交 易8個月的統計數據如表1: 有的排污權作為的存貨處理,基於投資持有的排污權作為其他投 資產處理,而目前美國財務會計委員會傾向於將排污權認定為一 項無形資產。歐洲各國對於排污權會計的研究也十分深入,歐盟各 表1 主要污染物 化學需氧量COD 二氧化硫SO2 交易量(噸) 322.13 596.34 交易金額(萬元) 2818.09 848.03 交易項目數(個) 33 14 國對於排污權的歸屬有著不同的見解,其中,將排污權劃分為存貨 的有德國和奧地利,將其劃分為無形資產的有比利時、法國、葡萄 上表顯示的嘉興市排污權交易情況,已經足以證明排污權是 以實物交易量確認的權利。 牙和西班牙。我國理論界對排污權會計問題的研究,多數仍停留在
為企業生產經營所必需的權利 對排污權本質的認識應 對國外已有研究成果的借鑒和一般性探討層面。對於排污權屬於 何種資產,多數學者認為排污權更接近無形資產的定義與特徵,應 確認為無形資產。還有人認為可以把排污權作為衍生金融產品來 看待。 在排污權的計量方面,2004年國際財務報告解釋委員會正式 發布《IFRIC3排污權》,試圖規范總量—交易模式 的排污權交易 會計處理。IFRIC3認定排污權是一項無形資產,按實際成本作 為初 始入賬價值,但如果初始分配的排污權成本低於公允價值應按公 允價值入賬,其差額作為政府補助,將其作為遞延收益在進行排污 權交易期內分配處理。在每期排放污染時,以其排污量按對應需提 交的排污權數量的公允價值確認計量相應的環境負債,並在交易 期結束時相應地核銷無形資產和環境負債。在對排污權的後繼計 量上可採用歷史成本或重估價兩種模式。但這一公告被認為在計 量上存在著復合計量模式和報告模式,由此引起極大的爭議,於 2005年6月被撤銷執行。盡管IFRIC3遭到如此的質疑,但 國內很多 文章中、學位論文中仍執著追隨此種計量方法,更為深入的適合我 國實際情況的研究很少。
二、排污權的確認 國際財務報告解釋公告第3號—排放權(IF RIC3)對排污權 的定義是:政府(或政府機構)確定一定時期內其控制區內污染物 的排放總量,然後通過頒發許可證的方式向控制區內的排放者按 比例分配排污權(可以以免費的方式來頒發許可證,也可以向排放 者收取一定的費用),並允許排污權在市場上交易。無論是國外還 是國內,很多學者認可這一定義,傾向於將排污權劃分為無形資產 而非存貨。
(一)以實物交易量確認的權利將排污權認定為無形資產的 主要理由之一是:認為排污權是一種權利,其資產形態是無形的, 而存貨往往是有形資產。排污權是國家允許企業在一定期限和區 域內排放污染物的權利,因此每項排污權背後對應的均是某類有 形的污染物。如電力企業排放的二氧化硫,造紙企業排放的污水 等。企業購買排污權花費的資金額對應的是某類污染物的實物數 量,其購買的越多,可實際排放的污染物數量越多。排污權實質是 將允許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規定的排放量,以排污許 從其在企業生產經營中所發揮的作用出發進行分析。從目前來看, 我國尚不存在購買排污權不是為了排放污染物,而是為了獲得增 值收益的投資公司,企業購買排污權主要用於自用。企業的排污行 為與其生產經營密切相關,排污量的大小與產品產量一般成正比 例關系,單位產品產生的污染物是可計量的,並且有明確的單位價 格。以江陰市為例,其排污權有償使用的具體收費標準是:排入集 中式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的排污單位,化學需氧量排放指標收費 標准為2600元/噸;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單位,化學需氧 量收費標準是4500元/噸;電力行業二氧化硫排放指標收費標准為 2240元/噸。 本文認為企業申購排污權等同於購買一種生產用原材料,隨 著產品生產被耗用,轉入產品成本,如果不用或用不完,還可以將 其自由轉讓。從這一點來看,排污權與一般意義上的無形資產有本 質區別。專利技術、商標權等典型的無形資產通常很難計量其價 值,並且很難分割計量並轉讓,給企業帶來的預期經濟利益存在很 大的不確定性。
(三)具有一定使用年限的權利將排污權認定為無形資產的 另一個主要理由是:排污權不一定為當期消耗而持有,而存貨屬於 為當期消耗或變現而持有的流動資產。對於排污權的使用年限目 前並沒有統一規定,均由各試點地區自定,一般在1至5年之間。本 文認為,排污權的使用年限與資產變現或耗用的年限是兩個完全 不同的概念。在總量—交易機制下,政府機構根據當地年度排放 的總量以無償或有償的形式發放給參與企業排污指標,年度結束 時,參與企業被要求交付與其在該期間排污量相當的排污權,如企 業超量排放,則需要從市場中購買相當於超量的排污權交付或接 受高額的罰款等處罰。企業多於排污量的排污權可轉讓。我國的排 污權交易機制均選用總量控制交易模式。也就是說,企業排污權指 標一般將在一年內被耗用,企業每年都需要根據預計的排污量重 新申購排污權。排污權的使用年限主要是指企業通過實施減排措 施節余的排污權的儲存年限,為了維護企業削減污染的積極性,政 府機構一般會允許企業儲存該差額排放權2—5年以備將來使用。 由於環境資源稀缺,企業對排污權將產生惜售心理,企業在擁 有排污權後,更傾向於為自身發展預留總量,從而產生市場上可出 ( t/t∞ 、 《 《 、《 《 售的排污指標很少,會出現供給不足的不良局面。因此,政府機構 將不允許企業申購遠大於自身需要量的排污權,也就不會產生大 量的節余排污權。這就意味著企業絕大部分排污權將在當期消耗, 可視作流動資產,而占企業排污權總量的比重很少的節余的排污 權不應影響這一屬性。
(四)排污權尚不具備作為金融資產的條件環境資源是一種 稀缺資源,排污權代表使用一定環境資源的權利,在供大於求的情 況下,排污權的市場價值很容易增加。如江蘇省規定每噸化學需氧 量(COD)初始價格最高為4500元/年,在交易中心的價格目 前已達 8萬元。在2007年就開始試點交易制度的浙江嘉興市,最近則拍 賣 出了11萬元的高價。市場價格的不斷攀升,正表明在排污權交易制 度下,環境資源的稀缺性以最直接的方式體現出來。若企業或機構 以投資為目的持有排污權,那麼理應將其作為金融資產處理。 金融資產的確認與計量需要有活躍的市場和公允的市場價 格,我國的幾個排污權交易市場處於起步階段,交易規則尚有待完 善,交易活動不夠活躍,存在政府機構介入排污權定價的情況,市 場價格的公允性和合理性有待商榷,因此,排污權作為金融資產確 認存在操作性的問題。
三、排污權的計量及會計處理 企業應單獨設置「排污權」會計科目,並依照2006年企業會計 准則1號—存貨准則對其進行會計處 理。具體來說,應按實際成 本作為初始入賬價值,對於政府無償分配給企業的排污權,企業應 當參照同類或類似排污權的市場價格估計其金額確定入賬價值。 在每期排放污染時,減少相應的排污權,將其計入產品成本,不需 要確認環境負債。在排污權交易期結束時,若實際排污量等於應提 交的排污權,則排污權將全部轉入產品的成本,賬面無余額;若實 際排污量小於應提交的排污權,則賬面產生排污權的借方余額,可 跨年度。
【摘 要】 隨著我國排污權交易制度改革的逐步推進,排污許可證交易制度就將成為我國防治污染的重要手段,排污權交易的會計處理問題的研究很有必要。 基於排污權的本質,文章以我國新會計准則的理論和實務導向為基礎,參照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對排污權會計處理的建議,研究排污許可證交易制度下,企 業對排污許可證取得、持有和轉讓等交易和事項的會計處理等問題,以期為相關會計處理提供建議。
5. 淺議排污許可證制度與排污權交易
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
【注音】páiwūxǚkězhèng
【釋義】是企業、事業單位,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方可排放廢水、污水的許可憑證。這里所說的「水體」,是指國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海洋污染防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我國實行排污許可制度。根據2008年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規定: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並明確規定:「禁止企業事業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6. 若建立排污權交易制度,需要發放多少排污許可證
又稱可買賣的許可證。西方經濟學者在研討進行污染控制管理時根據污染權市場思想建立的一個理論概念。它可表達成在一定區域范圍內,環境管理部門依據環境質量要求,將污染控制指標(表達為許可證數額)分配或拍賣給有關排污者,通過污染控制指標的競爭交易,有償轉讓使區域污染控制總費用最小或降低的一種排污許可證系統。其本質是把環境資源的使用視為一種商品,並將其納入市場機制的一種進行污染控制管理的經濟手段。美國 80年代推出的排污交易政策就是依此概念建立實施的。
排污權交易制度是一個完整的制度體系,其具體內容包括:
(1)排污交易主體資格的取得
排污權交易的主體是指有資格進行排污權買賣的個人和各種組織。環境具有在一定條件下,具有一定限度內的納污自凈能力。向環境中排放污染物,正是利用了環境資源的自凈力,所以排污權是一種環境權。環境權的主體包括國家、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及公民個人,作為排污權的主體自然也包括以上幾種。在市場
經濟條件下,強調的是主體在經濟活動中的平等性,只要是排污者,都有資格根據自身的需要,在市場上買進或賣出排污權,也就是說,只要有人付錢,就可以在排污權交易市場上向排污者購買排污權,那麼污染物排放就可以降下來。所以在排污權交易中,無論是作為主要排污者的各類廠商,還是政府、各類社會組織(主要是一些環保組織)乃至個人等非排污者,都可以取得排污權交易的主體資格。
(2)排污權交易的范圍
因為既然允許污染物排放的權利進行交易,那麼就應該包括所有的污染物,
而不應該區別對待。但是排污權的交易范圍,實際上主要是根據實施基礎、技術水平以及經濟發展階段等因素來考慮排污權交易的優先領域。從排污權交易的發源地美國來看,最初排污權交易僅限於污染氣體的排放,後來由於「氣泡」政策的成功,美國政府於80年代中期擬將排污權交易推廣到污水控制。而且到目前為止,歐美等一些發達國家仍主要運用排污權交易對大氣污染和水污染進行控制,在此以外的其它領域還沒有涉足。針對這樣的情況,考慮到我國現階段的特點,目前應把排污權交易的范圍限定在大氣污染和水污染的控制上較為適宜。這樣做有幾個好處:首先,大氣污染和水污染是我國目前污染治理的重點和難點;其次,有國外成熟的經驗可以借鑒;在技術上具備可行性;最後,為排污權交易以後在其他領域的拓展打下基礎。
(3)排污權交易的形式
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最基本的規則。排污權交易制度實際上是排污指標有償轉讓引入市場機制,使其得到合理配置,因此在交易的形式上,也應當採用市場最基本的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主要是:拍賣、有償轉讓。
(4)排污權交易的場所
有關排污指標的交易應該在專門設立的交易場所進行,便於環保部門對交易主體、交易客體及交易活動進行監督。要求所有交易在公平、公開的前提下進行。
(5)排污權交易的價格的確定
政府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成本、效益分析,對有效性進行合理分析評估後確定基本交易價格,在基本交易價格的基礎上,採用浮動價格。允許排污權交易浮動價格由供求關系決定。治污技術的改進會增加可用於交易的排污權,而經濟的增長客觀上增加了對排污權的需求。當經濟增長或污染處理技術提高時,允許排放量價格自動調節到所需水平,以使可交易的排污權達到供需平衡。
(6)污染物申報登記
需要取得可轉讓排污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必須首先向所在地的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登記自己所擁有的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數量和濃度,並提供防治污染物的有關技術資料。如果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改變,也應當及時申報。污染物申報登記可以使環境保護部門及時全面地了解掌握本地區排序情況,為科學合理地確定本地區排污許可證配額提供客觀依據。
(7)以環境標准為依據
發放可轉讓排污許可證不僅要符合污染物排放總量的控制規定,還要符合相關環境標准特別是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即所排放的污染物的濃度必須在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濃度標准以內,超標准排污即屬非法排污。對任何超標准排污行為都不能發給可轉讓排污許可證。在可轉讓排污許可證中,必須對污染物的排放濃度做出嚴格限定。
(8)排污權交易的監督管理
市場是一隻看不見的手,它既有通過經濟刺激促進環境保護的正面,也有追逐最大化經濟利益而破壞環境的負面排污權交易主要是通過市場機制對污染物排放的權利進行配置,市場雖有其高效和合理的一面,但其畢竟擺脫不了盲目性和滯後性。因此,將市場機制引進到環境保護領域必須慎重。排污權交易制度,決不能離開政府的有效監督和必要的行政干預,特別是在排污交易市場培育階段,這種監督和干預更是必不可少。政府對濫用轉讓權,非法轉讓、買賣行為,應當即使予以制止,對轉讓過程可能出現的一些無序現象要逐步加以規范,保證轉讓、買賣排污許可證行為有利於環境保護。因此,排污權交易必須建立有效監督機制。政府除了在量上需要把關外,排污權交易在空間和時間的分布上也需要政府監督。政府的監督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制定區域排污總量。環境排污總量的制定,要有科學性和預測性,環境排污總量制定的合理與否,直接影響污染治理的全局工作。
(2)合理有償分配初始排污指標。
(3)制定初始排污權指標基準價格。
(4)定期公布排污指標交易情況。
(5)確定交易規則,建立制裁機制是排污權交易得以順利進行的保證,充分發揮政府作用,收集相關市場信息,總結經驗與教訓,制定排污權交易的發展規劃,為排污權交易向其他領域的拓展提供相應基礎。
(6)對交易成交後,政府監督則可促使排污權交易雙方完成其承諾的污染責任,保證排放的污染物數量不超過其分配或購買的排放量,以督促交易雙方履行交易合同的保證。
3.排污權交易的禁止性規定
(1)對於排放高危污染物的生產者,禁止其以交易方式取得排污指標,確實需要的只能由相關部門特許批准排污指標。例如太原市規定排污單位通過治理使大氣污染物實際排放量低於政府下達的允許排放量的指標,其剩餘部分可以留作單位發展使用或者轉讓給其他單位。
(2)耗能高、污染嚴重,不符合國家產業改革和本市總體規劃的項目不得受讓允許排放量指標。
(3)禁止以贏利為目的的倒買倒賣排污指標活動。排污指標是一種特殊的商品,政府不能完全對其過度放開,禁止非法倒買倒賣排污指標的活動。相反對於出於環境保護目的而參與排污指標交易的行為應該得到獎勵。
4.排污權交易的法律責任
排污權交易的法律責任是指排污權交易主體在排污權交易中,實施了違反有關排污權交易的法律規定的行為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二)鼓勵企業實施環境標志制度的確立
三、嚴格環境法律責任
(一)環境損害侵權中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確立
(二)嚴格環境行政、刑事責任
7. 排污許可證包括什麼內容
法律/文件
具體條款
《水污染防治法》(2008)
第二十條國家實行排污許可制度。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2000)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審核本行政區域內向該水體排污的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量,對不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發給排污許可證;對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間,發給臨時排污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制定。
《大氣污染防治法》(2000)
第十五條
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區內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國務院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核定企業事業單位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核發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
有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和許可證規定的排放條件排放污染物。
其他
《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海洋環境保護法》、《行政許可法》
3實施方法編輯
一,排污總量控制是排污許可證的基礎、關鍵,抓好排污總量控制是根本。政府部門要嚴格把好污染物的排放總量,確定各地區的排污總定量。由於區域轄區與環境容量存在矛盾,所以在排放量分配時,要組織地區環境容量分配的研究和預算,進行充分的調查,合理的規劃。當然在有制度可以的情況下,有效的監督更能促使總量控制制度的實施。[2]
二,完善健全法律法規。做到有法可依。政府要切實是實行其職能。
三,加強環保宣傳,提高企業環保意識。環境是全球性的,不能因為經濟的發展而棄之不顧,這是長遠利益與眼前利益的較量,也是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較量。[1]
四,完善好排污許可證的初始分配。拍賣、免費分配和定價出售有效地合理的分配好相應許可證,是比較公平的。我國採用免費分配為主,拍賣和定價出售為輔的模式。因為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普遍存在著企業承受能力不足,政府管理水平相對較低,信息不對稱、保護環境費用低的問題。
五,調動公眾參與的熱情,讓公眾參與到環保監督中來。完善監督制度。 完善排污許可證制度,才能為我國環境保護做貢獻,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保障。
4制度弊端編輯
環境容量既然作為一種功能性資源,排污指標應該有價值和使用價值。排污指標被企業無償佔有,其弊端有二:一是失去了用經濟手段調整污染項目的市場准入功能,二是企業佔用的現有排污指標無法流通,市場配置環境資源的功能難以發揮出來。
繼1987年原國家環保局在上海、杭州等18個城市進行了排污許可證制度試點之後,1989年的第三次全國環保會議上,排污許可證制度作為環境管理的一項新制度提了出來。鑒於排污許可證制度是以污染物總量控制為基礎的,國家從1996年開始,正式把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政策列入「九五」期間的環保考核目標,並將總量控制指標分解到各省市,各省市再層層分解,最終分到各排污單位。總量控制是「十五」期間我國環保工作的重點。上海市已經以地方法規的形式出台了「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規定」,其管理的基本程序是:排污申報登記;排污審核、核發排污許可證;證後監督管理;年度復審。[1]
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的實施給環境監測和環境管理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盡管除了個別情況下基於確保財政收入的需要而由國家通過法律設立特別許可外,規定不得隨意將許可證制度與創收相聯系,不得濫設許可證亂收費。但排污許可證制度卻有其特殊性,即行政主體不僅是作為監督管理者,而且是作為公眾環境權益的監護人,作為環境容量資源公共所有者的代理人。資源是有價的,環境容量資源也不能無償獲得,在管理、轉讓這種環境容量資源時,既要盡到管理者的職責,又要行使代理人的權利,向環境容量資源的使用者收取一定的費用,以支付相應的行政成本和保護、改善環境的費用。[2]
5實施效果編輯
實施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後,[1] 容許排污權交易是國內環保制度的重大創新。排污單位經治理或產業(包括產品)調整,其實際排放物總量低於所核準的允許排放污染物總量部分,經環保部門批准,允許進行有償轉讓。但是,由於在現行的管理安排中,採取的是由政府徵收排污費的制度,是一種非市場化的配額辦法,而不是使用市場交易的方式。所以從國內的情況來看,將排污權的交易具體化為一項可以操作的制度安排,並加以實際實施,需要在運行機制上進行探索。2001 年9月,亞洲開發銀行資助的「二氧化硫排污交易制」在山西省太原市26 家企業試點,首開國內排污權交易之先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