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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定義

發布時間: 2020-12-05 04:47:34

A. 公民代理的定義

公民代理的法律依據
公民代理訴訟的法律依據直接源於我國三大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2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 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一〉;〈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2013年1月1日新民訴法修改了,最大的改變就是刪除「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作為訴訟代理人的規定。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29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為訴訟。律師、社會團體、提起訴訟的公民的近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B. Java動態代理與靜態代理的定義與區別

JAVA的靜態代理與動態代理比較
1.靜態代理類:
由程序員創建或由特定工具自動生成源代碼,再對其編譯。在程序運行前,代理類的.class文件就已經存在了。動態代理類:在程序運行時,運用反射機制動態創建而成。
由此可見,代理類可以為委託類預處理消息、把消息轉發給委託類和事後處理消息等。
常式1 HelloService.java
package proxy;
import java.util.Date;
public interface HelloService{
public String echo(String msg);
public Date getTime();
}
2.動態代理類
與靜態代理類對照的是動態代理類,動態代理類的位元組碼在程序運行時由Java反射機制動態生成,無需程序員手工編寫它的源代碼。動態代理類不僅簡化了編程工作,而且提高了軟體系統的可擴展性,因為Java 反射機制可以生成任意類型的動態代理類。java.lang.reflect 包中的Proxy類和InvocationHandler 介面提供了生成動態代理類的能力。

Proxy類提供了創建動態代理類及其實例的靜態方法。
(1)getProxyClass()靜態方法負責創建動態代理類,它的完整定義如下:
public static Class<?> getProxyClass(ClassLoader loader, Class<?>[] interfaces) throws IllegalArgumentException
參數loader 指定動態代理類的類載入器,參數interfaces 指定動態代理類需要實現的所有介面。
(2)newProxyInstance()靜態方法負責創建動態代理類的實例,它的完整定義如下:
public static Object newProxyInstance(ClassLoader loader, Class<?>[] interfaces, InvocationHandler handler) throws
IllegalArgumentException
參數loader 指定動態代理類的類載入器,參數interfaces 指定動態代理類需要實現的所有介面,參數handler 指定與動態代理類關聯的 InvocationHandler 對象。
以下兩種方式都創建了實現Foo介面的動態代理類的實例:
/**** 方式一 ****/
//創建InvocationHandler對象
InvocationHandler handler = new MyInvocationHandler(...);
//創建動態代理類
Class proxyClass = Proxy.getProxyClass(Foo.class.getClassLoader(), new Class[] { Foo.class });
//創建動態代理類的實例
Foo foo = (Foo) proxyClass.getConstructor(new Class[] { InvocationHandler.class }).
newInstance(new Object[] { handler });
/**** 方式二 ****/
//創建InvocationHandler對象
InvocationHandler handler = new MyInvocationHandler(...);
//直接創建動態代理類的實例
Foo foo = (Foo) Proxy.newProxyInstance(Foo.class.getClassLoader(),new Class[] { Foo.class }, handler);
由Proxy類的靜態方法創建的動態代理類具有以下特點:
動態代理類是public、final和非抽象類型的;
動態代理類繼承了java.lang.reflect.Proxy類;
動態代理類的名字以「$Proxy」開頭;
動態代理類實現getProxyClass()和newProxyInstance()方法中參數interfaces指定的所有介面;

C. 網路代理商的定義

網路代理商的核心價值在於:熟練精通的運用網路的技術,將傳統的線下銷售方案成功的轉化為網路銷售方案,實現多方合作,全方位共贏的合作模式。
網路代理商是和網路經銷商截然不同的概念。網路代理是代企業打理生意,不是買斷企業的產品,而是廠家給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貨物的所有權屬於廠家,而不是商家。他們同樣不是自己用產品,而是代企業轉手賣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指賺取企業代理傭金的商業單位或個人。
網路代理商一般會按照級別劃分,劃分標准不一,有按區域劃分,有按傭金金額劃分。
各級別的責任和許可權不同,一般級別越高其考核要求也越高。

D. 特約經銷商和獨家代理是怎麼定義的他們之間有什麼區別

一、定義:

1、經銷商是指在某一區域和領域只擁有銷售或服務的單位或個人,經銷商具有獨立的經營機構,擁有商品的所有權(買斷製造商的產品/服務),獲得經營利潤,多品種經營,經營活動過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貨商限制,與供貨商責權對等。

2、代理商又稱商務代理,是在其行業慣例范圍內接受他人委託,為他人促成或締結交易的一般代理人。代理商(Agents)是代企業打理生意,是廠家給予商家傭金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所代理貨物的所有權屬於廠家,而不是商家。因為商家不是售賣自己的產品,而是代企業轉手賣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指賺取企業代理傭金的商業單位。

二、區別:

1、經銷商特點:

獨立的經營機構

擁有商品的所有權(買斷製造商的產品/服務)

獲得經營利潤多品種

經營經營活動過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貨商限制

與供貨商責權對等

2、代理商

不一定是獨立機構

不擁有商品的所有權(代理製造商的產品/服務)

賺取傭金(提成)經營活動

受供貨商指導和限制供貨權力較大

(4)代理的定義擴展閱讀

獨家代理(sole agent)是指在指定地區和一定的期限內,由該獨家代理人單獨代表委託人從事有關的商業活動。委託人在該地區內不得再委派第二個代理人。在進出口業務中,採用獨家代理方式時,作為委託人的出口商即給予國外的代理人在規定的地區和期限內推銷指定商品的專營權。按照慣例,委託人在代理區域內達成的交易,凡屬獨家代理人專營的商品,不論其是否通過該獨家代理人,委託人都要向他支付約定比例的傭金。

特約經銷商是在某個行業中比較有實力和名氣的公司,被生產企業邀請代理自己的產品以便更快的在這一個地區打開自己的產品的銷路和提高產品的知名度,這一類代理商被稱為特約經銷商會享受到邀請方的各種優惠政策,代理商只是在某地區有代理企業產品的權利,也有相對的優惠政策只是沒有特約經銷商那麼多的優惠政策。

E. 民事代理的定義是什麼

我國《民法通則》第63條第二款規定:“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該條即是對我國民法范圍內的代理的法律依據。所謂代理,是指代理人於代理許可權內,以本人(被代理人)名義向第三人(相對人)為意思表示或受領意思表示,而該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產生法律效果的民事法律行為。這里的本人或代理人是在設定、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時,需要得到別人幫助的一方;代理人是能夠給予被代理人幫助,代替他人實施意思表示或者受領意思表示的一方。

代理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代理僅指代理人以本人的名義進行的代理,即直接代理。廣義的代理除含有直接代理外,還包括間接代理,即代理人以自己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爾後將該行為效果間接歸於本人的代理。而我國民法規定的是直接代理

F. 代理商的定義

代理商,是和經銷商截然不同的概念。代理是代企業打理生意,不是買斷企業的產品,而是廠家給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貨物的所有權屬於廠家,而不是商家。他們同樣不是自己用產品,而是代企業轉手賣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指賺取企業代理傭金的商業單位。
代理商一般會按照級別劃分,劃分標准不一,有按區域劃分,有按傭金金額劃分各級別的責任和許可權不同,一般級別越高其考核要求也越高。
代理商

★不一定是獨立機構
★不擁有商品的所有權(代理製造商的產品/服務)
★賺取傭金(提成)
★經營活動受供貨商指導和限制
★供貨權力較大
從製造商到零售終端的渠道途徑
1、製造商→經銷商→消費者
2、製造商→總代理→經銷商→消費者
3、製造商→總代理→一級代理→經銷商→消費者
4、製造商→總代理→一級代理→二級代理→…→經銷商→分經銷商→消費者代理 商主要分為總代理、區域與分品牌代理、總代理自己建立的省級分公司等。代理商的建立,可以分擔廠商的風險,使廠商與代理商共同拉動市場從而降低廠商的經營風險。
在代理商的層次上,除設立總代外,代理商還可以根據廠商的渠道模式,下設一級代理或區域代理並同時與終端銷售商合作。這樣,代理商從簡單的分銷轉換成具有管理職能的渠道維護者,除業務管理外,代理商同時具備品牌管理、促銷管理、服務對接、財務管理等各項職能。
在國內法系裡面,代理商是指一種獨立的商事經營者,他接受委託,固定地為其他業主促成交易或以其他業主的名義締結交易。

G. 代理商的的定義是什麼

就是把一樣東西的授權給你.你可以經營這個東西.或一個項目..

H. 代理的意思

代理是法律術語,根據《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稱本人)的名義,在代理許可權內與第三人(又稱相對人)實施民事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行為。代理主要是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中文名
代理
外文名
agent
基本特徵
代理人一般應以被代理人的名義
分類
委託代理
性質
法律術語
術語定義
基本特徵
1.代理行為是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民事法律行為。
2.代理人一般應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代理行為。
3.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獨立為意思表示。
4.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
分類
一、以代理權產生根據的不同分為委託代理、法定代理
①委託代理,又稱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權進行的代理。
②法定代理,是根據法律的規定而直接產生的代理關系,主要是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而設定,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二、以代理是否轉托他人分為本代理和再代理
①本代理。
②再代理。再代理又稱復代理,指代理人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轉托他人實施代理的行為。與此相對,由代理人親自進行的代理則為本代理。
三、以[1]是否以被代理人名義從事代理分為顯名代理和隱名代理
①顯名代理。所謂顯名代理是指代理人所進行的代理行為,必須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義進行。
②隱名代理。所謂隱名代理,是代理人雖未以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但實際上有代理的意思,且相對人明知或應當知道,從而在法律上亦發生代理的效果。
訴訟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是指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許可權內實施訴訟行為的人。民事訴訟代理人有以下特點:一是民事代理人是代理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他自己不是當事人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案件裁決結果同他沒有利害關系。[2]因此,他不是以自己名義參加訴訟,而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參加訴訟;二是民事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目的是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在代理許可權內所為的訴訟行為,其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三是民事訴訟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當事人,而不能代理雙方當事人:四是民事訴訟代理人必須是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
與訴訟代表人的區別
訴訟代理人與訴訟代表人都是代表他人為一定訴訟行為,但是兩者有著根本的區別

I. 代理權的定義

代理權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並由被代理人承擔法律後果的一種法律資格。
這一概念體現代理權性質的資格說,用於代理權的性質說還有否認說、權利說、權力說等。

J. 代理人的定義是怎麼樣的

1.本合同代理人在其主管或被授權的業務環節中所簽署的各種文件、單據,作為雙專方簽訂、履行屬合同的有效憑證。

2.雙方如變更或撤換代理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前__________日通知對方,委派和撤換代理人的通知書作為本合同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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