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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許可作業

發布時間: 2020-12-05 06:54:27

Ⅰ 安全建築責任事故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後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四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1)實施許可作業擴展閱讀:

2007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72次常務會議通過《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六章四十六條。此條例是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而制定。

第一章

第二條

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Ⅱ 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需要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等條件。

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實施許可作業擴展閱讀: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進行現場核查。僅申請預包裝食品銷售(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的,以及食品經營許可變更不改變設施和布局的,可以不進行現場核查。

現場核查應當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員進行。核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核查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填寫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製作現場核查記錄,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後,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和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註明情況。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託下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受理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現場核查。核查人員應當自接受現場核查任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經營場所的現場核查。

Ⅲ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作業指導書 石油類

產品細則里就有
一、質量管理職責

序號

核查
項目

核查內容

核查要點

結論

核查記錄

1.1

組織
機構

企業應有負責質量工作的領導,應設置相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負責質量管理工作的人員。

1.是否指定領導層中一人負責質量工作。
2.是否設置了質量管理機構或質量管理人員。

o 符合
o 輕微缺陷
o 不符合

1.2

管理
職責

應規定各有關部門、人員的質量職責、許可權和相互關系。

1.是否規定與產品質量有關的部門、人員的質量職責。
2.有關部門、人員的許可權和相互關系是否明確。

o 符合
o 輕微缺陷
o 不符合

1.3

有效
實施

在企業制定的質量管理制度中應有相應的考核辦法並嚴格實施,並記錄有關結果。

1.是否有相應的考核辦法。
2.是否嚴格實施考核並記錄。

o 符合
o 輕微缺陷
o 不符合

二、生產資源提供

序號

核查
項目

核查內容

核查要點

結論

核查記錄

2.1*

生產
設施

企業必須具備滿足生產和檢驗所需要的工作場所和設施,且維護完好。

1.是否具備滿足申請取證產品的生產和檢驗設施及場所。
2.生產和檢驗設施是否能正常運轉。

o 符合
o 不符合

2.2

設備
工裝

1*.企業必須具有本實施細則5.2中規定的必備生產設備,其性能和精度應能滿足生產合格產品的要求。

1.是否具有本實施細則中規定的必備生產設備,必要時應核查其購銷合同、發票等憑證及設備編號。
2. 非典型工藝是否具有工藝文件中規定的必備生產設備。
3.設備性能和精度是否滿足加工要求。
4.生產設備是否與生產規模相適應。

o 符合
o 不符合

2.企業的生產設備應維護保養完好。

檢查設備維護和保養計劃及實施的記錄。

o 符合
o 輕微缺陷
o 不符合

2.3

測量
設備

1*.企業必須具有本實施細則5.2中規定的必備檢驗、試驗和計量設備,其性能和精度應能滿足生產合格產品的要求。

1.是否有本實施細則中規定的檢驗、試驗和計量設備,必要時應核查其購銷合同、發票等憑證及設備編號。
2.設備性能、准確度能滿足生產需要。
3.是否與生產規模相適應。

o 符合
o 不符合

2.企業的檢驗、試驗和計量設備應在檢定或校準的有效期內使用。

檢驗、試驗和計量設備是否在檢定有效期內並有標識。

o 符合
o 輕微缺陷
o 不符合

3.企業質檢機構的檢驗設施、場地及能源、照明、採暖、通風等有利於檢驗工作的正常進行;配備必須的消防器材和安全防護設施;實驗室布局合理,並按檢驗工作需要進行有效隔離。

1.檢驗設施、場地是否滿足要求。
2.實驗室是否配備必須的消防器材和安全防護設施。
3. 實驗室是否布局合理。

o 符合
o 輕微缺陷
o 不符合

三、人力資源要求

序號

核查
項目

核查內容

核查要點

結論

核查記錄

3.1

企業
領導

企業領導應具有一定的質量管理知識,並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術知識。

1.是否有基本的質量管理常識。
⑴了解產品質量法、標准化法、計量法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對企業的要求(如企業的質量責任和義務等);
⑵了解企業領導在質量管理中的職責與作用。
2.是否有相關的專業技術知識。
⑴了解產品標准、主要性能指標等;
⑵了解產品生產工藝流程、檢驗要求。

o 符合
o 輕微缺陷
o 不符合

3.2

技術
人員

企業技術人員應掌握專業技術知識,並具有一定的質量管理知識。

1. 是否熟悉自己的崗位職責。
2. 是否掌握相關的專業技術知識。
3.是否有一定的質量管理知識。

o 符合
o 輕微缺陷
o 不符合

3.3

檢驗
人員

檢驗人員應持證上崗並應熟悉產品檢驗規定,具有與工作相適應的質量管理知識和檢驗技能。

1. 檢驗人員(2名以上)是否持證上崗。
2. 是否熟悉自己的崗位職責。
3. 是否掌握產品標准和檢驗要求。
4.是否有一定的質量管理知識。
5.是否能熟練准確地按規定進行檢驗。

o 符合
o 輕微缺陷
o 不符合

3.4

生產
人員

生產人員應能看懂相關技術文件(配方和工藝文件等),並能熟練地操作設備。

1. 是否熟悉自己的崗位職責。
2. 是否能看懂相關配方和工藝文件。
3. 是否能熟練地進行生產操作。

o 符合
o 輕微缺陷
o 不符合

3.5

人員
培訓

企業應對與產品質量相關的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和考核。

1. 與產品質量相關的人員是否進行了培訓和考核,並保持有關記錄。
2. 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必須持證上崗。

o 符合
o 輕微缺陷
o 不符合

四、技術文件管理

序號

核查
項目

核查內容

核查要點

結論

核查記錄

4.1

技術
標准

1.企業應具備和貫徹《實施細則》5.1中規定的產品標准和相關標准。

1.是否有《實施細則》中所列的與申證產品有關的標准。
2.是否為現行有效標准並貫徹執行。

o 符合
o 輕微缺陷
o 不符合

2.如有需要,企業制定的產品標准應不低於相應的國家標准或行業標準的要求,並經當地標准化部門備案。

1.企業制定的產品標準是否經當地標准化部門備案。
2.企業產品標准主要技術和性能指標不應低於相應的國家標准或行業標準的要求。

o 符合
o 輕微缺陷
o 不符合
o 此項不適用

4.2

技術
文件

1.技術文件應准確、有效,且簽署、更改手續正規完備。

1.技術文件(如設計文件和工藝文件等)是否有效,其技術要求和數據等是否符合有關標准和規定要求。
2.技術文件簽署、更改手續是否正規完備。

o 符合
o 輕微缺陷
o 不符合

2.技術文件應具有完整性,文件必須齊全配套。

技術文件是否完整、齊全(包括設計文件的工藝流程圖、設備圖紙、技術要求等和工藝文件的工藝規程、崗位操作法等以及中控、半成品和成品檢驗的檢驗、驗證標准或規程等)。

o 符合
o 輕微缺陷
o 不符合

3.技術文件應和實際生產相一致,各車間、部門使用的文件必須完全一致。

1.技術文件是否與實際生產和產品統一一致。
2.各車間、部門使用的文件是否一致。

o 符合
o 輕微缺陷
o 不符合

4.3

文件
管理

1.企業應制定技術文件管理制度,文件的發布應經過正式批准,使用部門可隨時獲得文件的有效版本,文件的修改應符合規定要求。

1.是否制定了技術文件管理制度。
2.發布的文件是否經正式批准。
3.使用部門是否能隨時獲得文件的有效版本。
4.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規定。

o 符合
o 輕微缺陷
o 不符合

2.企業應有部門或專(兼)職人員負責技術文件管理。

是否有部門或專(兼)職人員負責技術文件管理。

o 符合
o 輕微缺陷
o 不符合

五、過程質量管理

序號

核查
項目

核查內容

核查要點

結論

核查記錄

5.1

采購
控制

1.企業應制定采購原、輔材料及外協加工項目的質量控制制度。

1.是否制定了控制文件。
2.內容是否完整合理。

o 符合
o 輕微缺陷
o 不符合

2.企業應制定影響產品質量的主要原、輔材料的供方及外協單位的評價規定,並依據規定進行評價,保存供方及外協單位名單和供貨、協作記錄。

1.是否制定了評價規定。
2.是否按規定進行了評價。
3.是否全部在合格供方采購。
4.是否保存供方及外協單位名單和供貨、協作記錄。

o 符合
o 輕微缺陷
o 不符合

3.企業應根據正式批準的采購文件或委託加工合同進行采購或外協加工。屬發證產品的危險化學品原、輔材料(包括包裝物)應從有生產許可證單位采購。

1.是否有采購或委託加工文件(如:計劃、清單、合同等)。
2.采購文件是否明確了驗收規定。
3.采購文件是否經正式批准。
4.是否按采購文件進行采購。
5. 危險化學品原、輔材料(包括包裝物)是否從有生產許可證單位采購。

o 符合
o 輕微缺陷
o 不符合

4.企業應按規定對采購的原、輔材料以及外協件進行質量檢驗或者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質量驗證,檢驗或驗證的記錄應該齊全。

1.是否對采購的質量檢驗或驗證作出規定。
2.是否按規定進行檢驗或驗證。
3.是否保留檢驗或驗證的記錄。

o 符合
o 輕微缺陷
o 不符合

5.2

工藝
管理

1.企業應制定工藝管理制度及考核辦法,並嚴格進行管理和考核。

1.是否制定了工藝管理制度及考核辦法。其內容是否完善可行。
2.是否按制度進行管理和考核。

o 符合
o 輕微缺陷
o 不符合

2.原輔材料、半成品、成品、工裝器具等應按規定放置,並應防止出現損傷或變質。

1.有無適宜的搬運工具、必要的工位器具、貯存場所和防護措施。
2.原輔材料、半成品、成品是否出現損傷或變質。

o 符合
o 輕微缺陷
o 不符合

3.企業職工應嚴格執行工藝管理制度,按操作規程、作業指導書等工藝文件進行生產操作。

是否按制度、規程等工藝文件進行生產操作。

o 符合
o 輕微缺陷
o 不符合

5.3

質量
控制

1.企業應明確設置關鍵質量控制點或工藝卡片,對生產中的重要工序或產品關鍵特性進行質量控制。

1.是否對重要工序或產品關鍵特性設置了質量控制點或工藝卡片。
2.是否在有關工藝文件中標明質量控制點。

o 符合
o 輕微缺陷
o 不符合

2.企業應制訂關鍵質量控制點的操作控製程序,並依據程序實施質量控制。

1.是否制訂關鍵質量控制點的操作控製程序,其內容是否完整。
2.是否按程序實施質量控制。

o 符合
o 輕微缺陷
o 不符合

5.4

產品
標識

企業應規定產品標識方法並進行標識。

1.是否規定產品標識方法,能否有效防止產品混淆、區分質量責任和追溯性。
2.檢查關鍵過程和最終產品的標識。

o 符合
o 輕微缺陷
o 不符合

5.5

不合
格品

企業應制訂不合格品的控製程序,有效防止不合格品出廠。

1.是否制訂不合格品的控製程序。
2.生產過程中發現的不合格品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3.不合格品經返工後是否重新進行了檢驗。

o 符合
o 輕微缺陷
o 不符合

5.6

產品 銷售

企業應制定產品銷售管理制度,建立銷售台帳,銷售應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1.是否制定了產品銷售管理制度。
2.是否建立了明晰的銷售台帳並與企業申報的《危險化學品銷售渠道和產品流向明細表》一致。
3.銷售是否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o 符合
o 輕微缺陷
o 不符合

六、產品質量檢驗

序號

核查
項目

核查內容

核查要點

結論

核查記錄

6.1

檢驗
管理

1.企業應設立能獨立行使權力的質量檢驗機構或專(兼)職檢驗人員,並制定質量檢驗管理制度以及檢驗、試驗、計量設備管理制度。

1. 是否有檢驗機構或專(兼)職檢驗人員,能否獨立行使權力。
2. 是否制定了檢驗管理制度和檢測計量設備管理制度。

o 符合
o 輕微缺陷
o 不符合

2. 企業有完整、准確、真實的檢驗原始記錄和檢驗報告。

1. 檢查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是否有檢驗的原始記錄和檢驗報告。
2. 檢驗的原始記錄和檢驗報告是否完整、准確。

o 符合
o 輕微缺陷
o 不符合

6.2

過程
檢驗

企業在生產過程中要按規定開展產品質量檢驗,做好檢驗記錄,並對產品的檢驗狀態進行標識。

1.是否對產品質量檢驗作出規定。
2.是否按規定進行檢驗。
3.是否作檢驗記錄。
4.是否對檢驗狀況進行標識。

o 符合
o 輕微缺陷
o 不符合

6.3*

出廠
檢驗

企業應按本實施細則5.3的規定,對產品進行出廠檢驗和試驗,出具產品檢驗合格證,並按規定進行包裝和標識。

1.是否有出廠檢驗規定、包裝和標識規定。
2. 是否按要求進行出廠檢驗和試驗。
3.產品包裝和標識是否符合規定。

o 符合
o 不符合

6.4

定期
檢驗

應按本實施細則表4中規定的定期檢驗項目進行定期試驗。不具備定期檢驗項目所需的檢測設備時應委託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委託檢驗。

1.是否按標准規定進行了定期檢驗。
2.若實施委託定期檢驗,是否委託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檢驗機構實施檢驗。
3. 定期檢驗報告檢驗結果是否符合標准要求。

o 符合
o 輕微缺陷
o 不符合
o 此項不適用

6.5

委託
檢驗

如需進行委託檢驗時,應委託有合法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1.核查委託檢驗機構的資質證明。
2. 委託檢驗報告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o 符合
o 輕微缺陷
o 不符合
o 此項不適用

七、安全防護

序號

核查
項目

核查內容

核查要點

結論

核查記錄

7.1

安全
生產

企業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安全生產制度並實施。企業的生產設施、設備的危險部位應有安全防護裝置,車間、庫房等地應配備消防器材,易燃、易爆等危險品應進行隔離和防護。

1.是否制定了安全生產制度。
2.危險部位是否有必要的防護措施。
3.車間、庫房等是否配備了消防器材,消防器材是否在有效期內。
4.是否對易燃、易爆等危險品進行隔離和防護。

o 符合
o 輕微缺陷
o 不符合

7.2

勞動
防護

企業應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和勞動防護培訓,並為員工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

1.是否進行了必要的安全生產及勞動防護培訓。
2.是否提供了必要的勞動防護。
3.員工的生產操作是否符合安全規范。

o 符合
o 輕微缺陷
o 不符合

Ⅳ 熱工作業許可實施的步驟有哪些

5管理程序
5.1熱工作業人員的基本要求
5.1.1凡從事熱工作業的人員均為國家勞動部門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需經體檢、專業安全培訓機構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定期復訓。
5.1.2熱工作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的穿戴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5.1.3熱工作業人員作業前,應認真檢查所用氣體軟管是否破損、泄露,嚴禁氧氣吹身。
5.2熱工作業時應注意以下內容:
5.2.1是否已清除施工作業區域的可燃物。
5.2.2作業區上下左右及周圍是否已進行檢查,並確認是否安全可靠,必要時作業人員應採取遮擋措施,防止火花飛濺。
5.2.3動火監護人是否到位,是否做到有效防護。
5.2.4施工作業部位配置的滅火器材是否符合滅火要求。
5.2.5易燃易爆的各種艙室是否已進行測爆和清艙處理。
5.2.6作業區域的設備、儀器、電纜是否落實安全保護措施。
5.2.7作業區域20m范圍內是否有油漆作業。
5.2.8作業周圍管系、油櫃是否已經投油。
5.3 三級動火管理
5.3.1動火分類
5.3.1.1特殊動火:指在處理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分的具有特殊危害的動火作業。
5.3.1.2一級動火:指易燃、易爆場所、崗位的設備管道,裝置及其周圍三米以內的動火。
5.3.1.3二級動火:指在禁火區域內,除了固定動火區及特殊動火,一級動火范圍以外的動火。
5.3.2辦理及審批
5.3.2.1動火許可證手續由申請動火單位或由動火項目負責人申請辦理。
5.3.2.2特殊動火由安管部復核,並經各有關部門會簽後報總經理批准。
5.3.2.3一級動火由動火部位所屬部門負責人復核後,報安管部審核,主管副總經理批准。
5.3.2.4二級動火由各部門負責人審批。
5.3.2.5外單位在禁火區公共界區檢修\動火,由安管部負責審核,總經理批准。
5.3.2.6動火前的安全措施由動火單位負責人負責實施,安管部到現場對安全措施及動火手續審核確認簽字後,方可作業。
5.3.2.7動火許可證手續由動火執行人負責攜帶,嚴禁轉借、塗改和轉移動火地點。

Ⅳ 詳細敘述我國建設工程方面法律法規的發展歷史和現狀

另外針對我國監理企業深陷的「取費低、待遇低、素質低、影響差」惡性循環,未來政策還需推進監理服務價格合理化,各級價格主管部門也應加強對監理市場價格行為的監管。

概而言之,責權利一致對於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築工程品質而言可謂至關重要:合理的責任設定,是充分調動各主體積極性和創造性的前提;責任一經確定,權力(包括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是其履行的保障;實行利益驅動,也能夠更有效地發揮各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Ⅵ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對哪些危險性作業活動實施作業許可管理

一是生產,主要是投料(名稱、數量、投料時間、投料溫度)、操作(升溫時間、降溫時間、反應時間、反應溫度、水循環、蒸汽循環等等)、再就是運輸過程;再就是倉管;化驗室提樣化驗等等

Ⅶ 實施許可證管理制度的危險性作業指哪些

第一條出口許可證管理是出口管理的重要手段。為了合理配置資源,規范出口經營秩序,營造公平的貿易環境;履行我國承諾的國際公約和條約,維護國家經濟利益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對下列情況之一,國家可以實行出口配額許可證或出口許可證管理: 1.為維護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需要限制出口的; 2.國內供應短缺或者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國內資源,需要限制出口的; 3.對任何形式的農業、牧業、漁業產品有必要限制出口的;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需要限制出口的。 第三條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是全國出口許可證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出口許可證管理條例、規章制度,發布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目錄,監督、檢查出口許可證管理規定的執行情況,處罰違規行為。 第四條外經貿部授權配額許可證事務局(以下簡稱「許可證局」)統一管理、指導全國各發證機構的出口許可證簽發工作,許可證局對外經貿部負責。 第五條許可證局及其委託發證的外經貿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各特辦」)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以下簡稱「各地方發證機構」)為出口許可證發證機構,在許可證局的統一管理下,負責授權范圍內的發證工作。 第六條出口許可證是國家管理貨物出境的法律憑證。凡實行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各類進出口企業應在出口前按規定向指定的發證機構申領出口許可證,海關憑出口許可證接受申報和驗放。 第七條出口許可證不得買賣、轉讓、偽造和變造。
編輯本段第二章出口許可證的簽發
第八條各發證機構必須嚴格按照外經貿部發布的年度《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目錄》(以下簡稱《商品目錄》)和《出口許可證分級發證目錄》(以下簡稱《分級發證目錄》)的要求,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簽發相關出口商品的出口許可證,不得違反規定發證。全國各類進出口企業出口《商品目錄》中的商品,必須到《分級發證目錄》指定的發證機構申領出口許可證。 第九條許可證局、各特辦和各地方發證機構必須嚴格按照外經貿部發布的《分級發證目錄》簽發出口許可證。具體為: (一)許可證局發證范圍: 1.按照外經貿部規定的《分級發證目錄》,簽發《分級發證目錄》授權范圍內的出口許可證; 2.在京的中央管理企業的出口許可證; 3.國家無進出口經營資格的單位出運貨物需要辦理的出口許可證。

Ⅷ 政務服務大廳的功能是什麼

1、集中辦事,方便群眾

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在中心設立窗口集中辦公,將行政相對人需要跑多個部門才能辦成的事,變為只跑中心一處就能辦成,極大地方便了辦事群眾。

2、加強監督,提高效率

在中心的統一要求、組織、監管和協調下,對進入中心的所有審批事項都作出公開承諾、限時辦結;特別是通過並聯審批,切實簡化了辦事程序、有效提高了辦事效率。

3、陽光作業,防止腐敗

建立公開、透明的告知制度,服務項目、受理條件、辦事程序、辦結時限、收費項目、收費標准、辦事結果、行為規范、管理規章等全面公開,實行陽光作業,保障了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保證了行政審批的公正與規范,有效地預防和減少了暗箱操作、權力尋租、「吃拿卡要」等腐敗現象的發生,改善了政府及其部門的形象。

4、規范收費,有利財政

嚴格按規定標准收費,減少了部門自由裁量收費數額的隨意性,全部收費直接進入財政統一賬戶,透明了各部門資金狀況,方便了財政對各部門資金的有效監管,防止了資金流失,保證了財政收入。

(8)實施許可作業擴展閱讀:

政務服務中心一般為政府行政機構,如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為市政府辦公廳歸口管理的正局級行政機構。安徽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的管理機構是省政務公開辦公室(對外掛省政務服務中心牌子),同時,省政務公開辦公室作為省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事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省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省政務公開辦為省政府辦公廳內設機構。長沙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與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實行兩塊牌子、一套人馬合署辦公,內設辦公室、業務指導處、信息公開處、窗口管理處、政府熱線管理處、監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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