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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理許可

發布時間: 2020-12-05 12:55:13

㈠ 提供人才服務需要什麼樣的資質、許可

【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及其業務范圍許可事項】

一、法定依據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412號令)。
二、申報條件 :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國家人事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本條例。
2、有固定的活動場所和開展人才中介活動的必要設施、設備和資金。
3、工作人員具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文化程度和專業知識,熟悉有關人才交流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4、有健全的工作制度。
三、申報材料 :
1、書面申請;
2、機構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3、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4、住所證明;
5、從業人員資格證明;
6、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四、辦事程序:
1、申請單位提出的申請符合申請條件,提交的申辦材料齊全、規范、有效、符合規定形式。
2、按照受理標准查驗申請材料,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規范、有效、符合規定形式。對符合標準的,即時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受理單位於當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補正的全部材料。受理與不予受理,受理單位都須在3日內書面通知申請單位,逾期不通知的視為受理。
3、 審核法定代表人及從業人員資格條件;審核材料的真實性,申請保管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業務的,受理單位進行實地核查,審批同意的辦理《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審批不同意的書面告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五、辦理時限:5個工作日
六、收費依據及收費標准: 不收費

【人事代理、人才交流服務項目】

一、辦事依據
《人才市場管理規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號發布, 2005年3月22日根據《人事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修改<人才市場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
二、申請條件
1、人事代理、人才交流服務對象是指各類用人單位和具有中專以上學歷或取得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以及其他從事專業技術或管理工作的人員。
2、申請單位或個人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實行單位自主用人,個人自主擇業。
三、申報材料
1、辦理委託人事代理,須向代理機構提交有效證件(企業單位附 「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一份(加蓋單位公章,其他單位附上級機關批文和「法人證書」或「許可證」等相關證件原件和復印件)以及委託書,確定委託代理項目。個人委託辦理人事代理,須向代理機構提交有關證件復印件(身份證、學歷證書,戶口證明、有關資格證書等)以及與代理有關的其他材料。
2、企事業單位或個人要求進入人才市場進行人才招聘或求職,除需提供上述材料外,用人單位需提供單位簡介(包括單位規模、注冊資金等)和用人意向(包括崗位,工作具體情況,薪酬等),個人需提供更詳盡的個人信息及個人就業意向和要求,流入到外地需外地人才服務機構提供商調函。
3、人才交流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辦理程序
人事代理辦理程序:
1、委託方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關材料。
2、由人才交流中心對材料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填寫人事代理相關文書表格。
3、簽訂《人事代理合同書》並簽字蓋章,雙方各執一份,一份存檔。
人才交流辦理程序:
1、單位或個人提供所需提供的材料,人才交流中心予以審核。
2、審核無誤後,將單位招聘或個人求職信息通過網路或其他媒體予以發布。
3、組織人才招聘會或組織參加各類人才交流會;組織單位和個人進行個別洽談。
五、辦理時限
人事代理:材料齊全當日辦結。
人才交流:單位或個人提出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發布信息。
六、收費情況
收費標准及依據附後。

【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許可事項】

一、審批依據: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2號 1998年10月25日)、關於批准《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央編辦發[2005]15號)。
二、申請條件
申請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經審批機關批准設立;
2、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3、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經費來源;
5、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三、申報材料
1、成立登記所需材料:事業單位填寫的《事業單位法人設立登記(備案)申請書》;《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登記申請表》;申請登記的事業單位法定表人的任現職文件復印件;申請登記的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審批機關批准設立的文件;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住所證明。其中:業務范圍中有涉及資質認可管理或者執業許可管理事項的,需出示相應的資質認可證書或者執業許可證書,並提交其復印件。證明文件的復印件需加蓋原文件審批機關的印章。
2、變更登記所需材料:申報事業單位填寫《事業單位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登記申請表》;(變更法人)申請變更的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的任現職文件復印件;(變更法人)申請變更的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變更法人)原法定代表人的離任審計材料;(變更法人)變更名稱的,提交原審批機關批准文件的復印件;原單位印章;變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證明文件;變更宗旨和業務范圍且內容涉及資質認可管理或者執業許可管理的,出示相應的資質認可證書或者執業許可證書,並提交其復印件;變更經費來源的,提交經費來源變動的證明文件;變更開辦資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或資產評估報告。根據需要,登記管理機關可以要求提交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文件。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
3、年檢登記所需材料:《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書》1式2份;《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本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須加蓋主管機關財務部門印章)。
四、辦理程序
1、申請單位準備相關材料,報受理單位審批。
2、登記管理機關對所報材料進行審查,作出准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不予登記的,應當說明理由。
3、准予登記的,發給《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加貼標識或重新制證)
五、辦理時限
成立登記:7個工作日
變更登記:5個工作日
年檢登記:5個工作日
六、收費標准及依據
初始登記(備案)費:300元/件(計價格 [2000]433號)
變更登記費:150元/件(皖價費[2002]34號)
年檢登記:不收費

(各地的具體要求有所差別,但大致相同,具體收費等情況還要向你所在地人才市場部門咨詢。)

㈡ 有誰知道做一個招聘人才網站,(像智聯招聘、中華英才網等等)這樣的需要什麼資質或者條件

【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及其業務范圍許可事項】

一、法定依據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412號令)。
二、申報條件 :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國家人事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本條例。
2、有固定的活動場所和開展人才中介活動的必要設施、設備和資金。
3、工作人員具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文化程度和專業知識,熟悉有關人才交流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4、有健全的工作制度。
三、申報材料 :
1、書面申請;
2、機構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3、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4、住所證明;
5、從業人員資格證明;
6、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四、辦事程序:
1、申請單位提出的申請符合申請條件,提交的申辦材料齊全、規范、有效、符合規定形式。
2、按照受理標准查驗申請材料,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規范、有效、符合規定形式。對符合標準的,即時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受理單位於當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補正的全部材料。受理與不予受理,受理單位都須在3日內書面通知申請單位,逾期不通知的視為受理。
3、 審核法定代表人及從業人員資格條件;審核材料的真實性,申請保管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業務的,受理單位進行實地核查,審批同意的辦理《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審批不同意的書面告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五、辦理時限:5個工作日
六、收費依據及收費標准: 不收費

【人事代理、人才交流服務項目】

一、辦事依據
《人才市場管理規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號發布, 2005年3月22日根據《人事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修改<人才市場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
二、申請條件
1、人事代理、人才交流服務對象是指各類用人單位和具有中專以上學歷或取得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以及其他從事專業技術或管理工作的人員。
2、申請單位或個人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實行單位自主用人,個人自主擇業。
三、申報材料
1、辦理委託人事代理,須向代理機構提交有效證件(企業單位附 「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一份(加蓋單位公章,其他單位附上級機關批文和「法人證書」或「許可證」等相關證件原件和復印件)以及委託書,確定委託代理項目。個人委託辦理人事代理,須向代理機構提交有關證件復印件(身份證、學歷證書,戶口證明、有關資格證書等)以及與代理有關的其他材料。
2、企事業單位或個人要求進入人才市場進行人才招聘或求職,除需提供上述材料外,用人單位需提供單位簡介(包括單位規模、注冊資金等)和用人意向(包括崗位,工作具體情況,薪酬等),個人需提供更詳盡的個人信息及個人就業意向和要求,流入到外地需外地人才服務機構提供商調函。
3、人才交流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辦理程序
人事代理辦理程序:
1、委託方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關材料。
2、由人才交流中心對材料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填寫人事代理相關文書表格。
3、簽訂《人事代理合同書》並簽字蓋章,雙方各執一份,一份存檔。
人才交流辦理程序:
1、單位或個人提供所需提供的材料,人才交流中心予以審核。
2、審核無誤後,將單位招聘或個人求職信息通過網路或其他媒體予以發布。
3、組織人才招聘會或組織參加各類人才交流會;組織單位和個人進行個別洽談。
五、辦理時限
人事代理:材料齊全當日辦結。
人才交流:單位或個人提出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發布信息。
六、收費情況
收費標准及依據附後。

【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許可事項】

一、審批依據: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2號 1998年10月25日)、關於批准《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央編辦發[2005]15號)。
二、申請條件
申請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經審批機關批准設立;
2、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3、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經費來源;
5、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三、申報材料
1、成立登記所需材料:事業單位填寫的《事業單位法人設立登記(備案)申請書》;《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登記申請表》;申請登記的事業單位法定表人的任現職文件復印件;申請登記的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審批機關批准設立的文件;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住所證明。其中:業務范圍中有涉及資質認可管理或者執業許可管理事項的,需出示相應的資質認可證書或者執業許可證書,並提交其復印件。證明文件的復印件需加蓋原文件審批機關的印章。
2、變更登記所需材料:申報事業單位填寫《事業單位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登記申請表》;(變更法人)申請變更的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的任現職文件復印件;(變更法人)申請變更的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變更法人)原法定代表人的離任審計材料;(變更法人)變更名稱的,提交原審批機關批准文件的復印件;原單位印章;變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證明文件;變更宗旨和業務范圍且內容涉及資質認可管理或者執業許可管理的,出示相應的資質認可證書或者執業許可證書,並提交其復印件;變更經費來源的,提交經費來源變動的證明文件;變更開辦資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或資產評估報告。根據需要,登記管理機關可以要求提交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文件。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
3、年檢登記所需材料:《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書》1式2份;《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本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須加蓋主管機關財務部門印章)。
四、辦理程序
1、申請單位準備相關材料,報受理單位審批。
2、登記管理機關對所報材料進行審查,作出准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不予登記的,應當說明理由。
3、准予登記的,發給《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加貼標識或重新制證)
五、辦理時限
成立登記:7個工作日
變更登記:5個工作日
年檢登記:5個工作日
六、收費標准及依據
初始登記(備案)費:300元/件(計價格 [2000]433號)
變更登記費:150元/件(皖價費[2002]34號)
年檢登記:不收費

(各地的具體要求有所差別,但大致相同,具體收費等情況還要向你所在地人才市場部門咨詢。)

㈢ 持有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可以辦理人事代理業務嗎

首先,《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是對人力資源從業機構的業務范圍進行許可認證的證內明容,該機構具體是否有資質從事人事代理業務要視《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上所核準的許可經營范圍而定。
如上所述,簡而言之就是:有資質合法受理「人事代理」業務的單位一定持有《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如:各省市的人才市場),而持有《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的單位未必具有從事「人事代理」業務的資質(如各種人力資源公司)。

㈣ 沒有勞務派遣許可證可以開人事代理差額征稅發票嗎

其實對方單位開出了勞務費發票已經在稅局的監管范圍,包括發票的類型和金額都在監管范圍內,是否超資質范圍取得營業收入時對方公司要關心的事,是對方公司要承擔的責任。
而作為接受服務的你們公司,只要能夠索取規范合法的勞務合同和勞務發票,並且各項原始資料憑證能夠勾稽一致,包括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款項等。那麼你們公司的入賬依據就是充分的。

㈤ 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在哪辦理啊想開中介還需要什麼手續嗎

人事局辦理
具體手續請參考

(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號發布, 2005年3月22日根據《人事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修改<人才市場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完善機制健全、運行規范、服務周到、指導監督有力的人才市場體系,優化人才資源配置,規范人才市場活動,維護人才、用人單位和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人才市場管理,是指對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從事人才中介服務、用人單位招聘和個人應聘以及與之相關活動的管理。
人才市場服務的對象是指各類用人單位和具有中專以上學歷或取得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以及其他從事專業技術或管理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人才市場活動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實行單位自主用人,個人自主擇業。
第四條 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是人才市場的綜合管理部門,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職責范圍內依法監督管理人才市場。

第二章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是指為用人單位和人才提供中介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的專營或兼營的組織。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的設置應當符合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人才市場發展的要求,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第六條 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開展人才中介業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注冊資本(金)不得少於10萬元;
(二)有5名以上大專以上學歷、取得人才中介服務資格證書的專職工作人員;
(三)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四)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五)具備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按本規定第六條的要求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其中設立固定人才交流場所的,須做專門的說明。
未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准,不得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
第八條 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依據管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審批。
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及其直屬在京事業單位和在京中央直管企業、全國性社團申請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由人事部審批。中央在地方所屬單位申請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由所在地的省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批。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在徵得原審批機關的書面同意後,由分支機構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批。
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完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許可制度,並在行政機關網站公布審批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以及批准設立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的名錄等信息。
第九條 審批機關應當在接到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申請報告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核完畢,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批准同意的,發給《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並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許可證,不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專營或兼營人才信息網路中介服務的,必須申領許可證。
第十一條 開展人才中介或者相關業務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從事人才中介服務活動的,必須與中國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合資經營。設立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應當符合國家中外合資企業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擬設機構所在地省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批,頒發許可證,並報人事部備案,同時按有關規定辦理其他手續。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在內地設立合資人才中介機構,參照前款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經批准獲得許可證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屬事業單位的到機構編制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屬企業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其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的,其機構名稱應當在申領許可證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預先核准。
第十三條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儲存、發布和咨詢服務;
(二)人才信息網路服務;
(三)人才推薦;
(四)人才招聘;
(五)人才培訓;
(六)人才測評;
(七)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有關業務。
審批機關可以根據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所在地區或行業的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及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自身的設備條件、人員和管理情況等,批准其開展一項或多項業務。
第十四條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依法開展經營業務活動,不得超越許可證核準的業務范圍經營;不得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從事中介活動;不得提供虛假信息或作虛假承諾。
第十五條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公開服務內容和工作程序,公布收費項目和標准。收費項目和標准,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審批機關負責對其批准成立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依法進行檢查或抽查,並可以查閱或者要求其報送有關材料。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應接受檢查,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審批機關應公布檢查結果。
第十七條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有改變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以及停業、終止等情形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可以建立行業組織,協調行業內部活動,促進公平競爭,提高服務質量,規范職業道德,維護行業成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人事代理

第十九條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可在規定業務范圍內接受用人單位和個人委託,從事各類人事代理服務。
第二十條 開展以下人事代理業務必須經過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的授權
(一)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
(二) 因私出國政審;
(三) 在規定的范圍內申報或組織評審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四) 轉正定級和工齡核定;
(五) 大中專畢業生接收手續;
(六) 其他需經授權的人事代理事項。
第二十一條 人事代理方式可由單位集體委託代理,也可由個人委託代理;可多項委託代理,也可單項委託代理;可單位全員委託代理,也可部分人員委託代理。
第二十二條 單位辦理委託人事代理,須向代理機構提交有效證件以及委託書,確定委託代理項目。經代理機構審定後,由代理機構與委託單位簽訂人事代理合同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確立人事代理關系。
個人委託辦理人事代理,根據委託者的不同情況,須向代理機構提交有關證件復印件以及與代理有關的證明材料。經代理機構審定後,由代理機構與個人簽訂人事代理合同書,確立人事代理關系。

第四章 招聘與應聘

第二十三條 舉辦人才交流會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經縣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准。其中舉辦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人才交流會,須經所在地省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准;舉辦名稱冠以「中國」、「全國」等稱謂的人才交流會,由人事部或其授權的省級人事行政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人才交流會。
第二十四條 人才交流會應當由具備國家和當地政府規定條件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舉辦。舉辦者應當對參加人才交流會的招聘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對招聘中的各項活動進行管理。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委託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參加人才交流會、在公共媒體和互聯網發布信息以及其他合法方式招聘人才。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公開招聘人才,應當出具有關部門批准其設立的文件或營業執照(副本),並如實公布擬聘用人員的數量、崗位和條件。
用人單位在招聘人才時,不得以民族、宗教信仰為由拒絕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標准;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工作的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招聘婦女或提高對婦女的招聘條件。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招聘人才,不得以任何名義向應聘者收取費用,不得有欺詐行為或採取其他方式謀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八條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通過各種形式、在各種媒體(含互聯網)為用人單位發布人才招聘廣告,不得超出許可業務范圍。廣告發布者不得為超出許可業務范圍或無許可證的中介服務機構發布人才招聘廣告。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不得招聘下列人員:
(一)正在承擔國家、省重點工程、科研項目的技術和管理的主要人員,未經單位或主管部門同意的;
(二)由國家統一派出而又未滿輪換年限的赴新疆、西藏工作的人員;
(三)正在從事涉及國家安全或重要機密工作的人員;
(四)有違法違紀嫌疑正在依法接受審查尚未結案的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暫時不能流動的其他特殊崗位的人員。
第三十條 人才應聘可以通過人才中介服務機構、人才信息網路、人才交流會或直接與用人單位聯系等形式進行。應聘時出具的證件以及履歷等相關材料,必須真實、有效。
第三十一條 應聘人才離開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遵守與原單位簽定的合同或協議,不得擅自離職。
通過辭職或調動方式離開原單位的,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辭職、調動的規定辦理手續。
第三十二條 對於符合國家人才流動政策規定的應聘人才,所在單位應當及時辦理有關手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應聘人才提供證明文件以及相關材料,不得在國家規定之外另行設置限制條件。
應聘人才凡經單位出資培訓的,如個人與單位訂有合同,培訓費問題按合同規定辦理;沒有合同的,單位可以適當收取培訓費,收取標准按培訓後回單位服務的年限,按每年遞減20%的比例計算。
第三十三條 應聘人才在應聘時和離開原單位後,不得帶走原單位的技術資料和設備器材等,不得侵犯原單位的知識產權、商業秘密及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應聘人才確定聘用關系後,應當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依法簽定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未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准擅自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或從事人才中介服務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責令停辦,並處1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違反本規定,未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准擅自設立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的,由省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按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規定,擅自擴大許可業務范圍、不依法接受檢查或提供虛假材料,不按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等手續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可並處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未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授權從事人事代理業務的或者未經批准擅自組織舉辦人才交流會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辦,並處1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情節嚴重的,並責令停業整頓。
第三十八條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規定,超出許可業務范圍接受代理業務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予以警告,限期改正,並處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以民族、性別、宗教信仰為由拒絕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標準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員的,以及向應聘者收取費用或採取欺詐等手段謀取非法利益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並處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個人違反本規定給原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廣告發布者發布虛假人才招聘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廣告法》第三十七條處罰。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超出許可業務范圍發布廣告、廣告發布者為超出許可業務范圍或無許可證的中介服務機構發布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第四十二條 人才中介活動違反工商行政管理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由人事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1月29日人事部發布的《人才市場管理暫行規定》(人發[1996]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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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特別要求,注冊資金要求50萬以上
一般經營范圍寫:為國內公司提供勞務派遣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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